◇◇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方舟子评:此文介绍的美国基金评审制度有参考价值,但是对公开信和姚雪 彪事件的评论都不妥当。 一、不履行合同要求即是欺诈,而且也对履行合同的人不公平。合同的规定 是否有可以改进之处是另一回事。如果觉得合同不合理,在签之前就该提出来, 要么不签,要么签了就该遵守,不能说等到被揭发出来了再来抱怨合同不合理。 对在国内的时间要求是国家定的,不是科大定的,科大有什么权力可以做变通? 制度不健全不等于就可以允许钻空子。 二、姚雪彪有没有破坏别人实验,不只他知道,录相也知道。检方放弃起诉可 以有很多原因,例如经费、精力的原因。威大校方对这件事尽量做了低调处理, 因为毕竟是丑事,这也许是NIH没有中断资金的原因。 三、对于那些科研道德败坏、失去了科学信用的人,就应该永远开除出科学界, 而不是给他“同等机会”。姚有本事就在美国继续申请基金看看,看美国是否 给他“同等机会”、“自由竞争”。中国科学界不是废品收购站,更不是不良 分子改造所。) 中国需要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评何士刚等公开信及“姚雪彪事件” 曾凡钢 近几年来,许多海外学者或全职或半职回国工作,对提高中国科研水平作出了有目 共睹的显著贡献。但其中问题也不少,尤其是何士刚等26位青年科学家联名发表公 开信, 谴责某些在国内外都拥有实验室的半职学者不遵守其合同所规定的在国内的 工作时间并呼吁只有在国内全职工作的学者才有资格申请国内重大项目。随着报刊、 网站深入跟踪报导,中科大的“姚雪彪浮出水面”,成为众矢之的具有科研欺诈行 为的海外学者代表。我以为何等在公开信中呼吁的措施是治表不治本,而对姚的评 论则是对人不对事,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根治问题,并进一步促进中国科 研的总体水平, 中国急需的是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宏观制度,而不是何等26人 所呼吁的更多的微观控制措施。 1。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 世界上没有一个至善至美的基金评审制度,即使是总预算超过200亿的NIH的基金评 审制度,也不时让做工程、临床和行为的研究人员抱怨他们申请基金时不能象做分 子生物学的受到同等待遇。过去十年来,自己有过多次审和被审的经历,我觉得NIH的 制度还是相对地公开和公正,值得国内借鉴。如果中国也能象NIH一样建立一个公开 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在不在国内工作或在国内工作的最短期限”就不会成为 一个必要条件,而只是评审基金时考量的因素之一。首先请允许我简介一下NIH的基 金评审程序和制度。 NIH 是两级评审制度:同行评议(STUDYSECTION) 加上顾问决策(COUNCIL)。同行评 议由专家根据实验意义、计划、创新性、申请人的素质和他所在的环境等五项因素 对申请计划的科学水准进行评审。同时,评审人会仔细地考虑申请人有没有准备足 够的时间来完成提出的任务,提出的计划有没有和其他项目重迭,以及申请人所在 的单位对他支持的程度。对于初次申请者和兼职临床的申请者,这些方面尤其重要; 对于希望重续基金的申请者,他在上个项目周期内完成计划的程度及发表文章的数 量和质量也与新项目的意义、实验计划、创新性一样重要。同行评议这一级只给项 目打分、排名,而最终给不给钱、给谁钱和给多少钱则由顾问委员会决定。顾问委 员会一般按同行评议排名次序给钱,但也可能按项目意义或专业平衡的需要,而不 按同行评议排名次序给钱。譬如说,顾问委员会常有病人团体的代表,他或许会提 议越级给钱给某个临床意义重大、但鲜有人研究的项目。NIH的这种两级制度既保证 按科学水准给钱的公正性,又具备在决策水平上的灵活性。此外,由于同行评议和 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名单、开会日程和决策记录全部上网公开,这就保证了基金 评审的公开性。 理论上来说,除了具有培养性质的基金如F-和K-系列,申请人需是美国公民或绿卡 身份外, 其它的NIH基金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特别是由NIH提出的招标项目,非美国 的科研单位和公司都可以来竞争。在我从事的领域里,澳洲的墨尔本大学就曾击败 美国本土的竞争者,夺得NIH的一个招标项目。NIH这样做的目的是给钱给最好的研 究计划,从而得到最高质量的回报。然而,由于NIH的严格及系统的汇报制度要求所 有中标者提供详细的季度报告外加象一本书一样的汇总报告,使得美国在该领域的 研究受益非浅,最终由MIT从墨尔本大学夺回了这个项目。 如果中国有象NIH一样的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何等呼吁的两条主要建议 (1。在国内工作的时间;2。国家的重点、重大项目应该以在国内全职 工作的科研 人员为主要负责人) 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对尽快提高中国科研的总体水平产生不 利影响。首先,对于科学家而言,最重要的是他能不能投入充份的时间(不是非待在 办公室或实验室)和最佳地利用得到的资源来完成他自己提出的或被要求完成的任务。 这一点在何信中所称赞的神经所的兼职所长身上 (平均每月回国一周) 得到了充份 的证明。所以,死扣“在国内的工作时间”作为一个国家级的基金申请政策似乎没 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工作时间,包括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该 由基金评审人和管理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任务和计划来审核、决定和批准。 另外,由于中国科研总体上还处在一个发展和追赶的时期,有限的资金应该投入到 最好的研究上。毕竟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是没有国界的。过份限制申请人 的资格只会减少申请人的数量和质量,削弱竞争,其短期效应是导致保护主义,而 长期效应则会降低中国研究的总体水平。我们不要因为个别人的欺诈行为,把婴儿 和洗澡水一块泼掉。或许在中国建立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的软、硬件还 不具备,尤其是缺乏合格的基金评审人和管理人。何等呼吁的建议最多可作治表不 治本的暂缓之计,但尽早建立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则是防止科研欺诈的 根本和永久之策。 2。“姚雪彪事件”-- 对事不对人。 我还以为何信以及随后的媒体对姚雪彪的指责是对人不对事,没有清楚区分什么是 和什么不是科研欺诈行为。姚主要问题是未能履行9个月的合同,但他在国内只待6个 月或更短一些的行为似乎是得到科大有关领导的事先允许 (见“南方周末”2003-02-13) 。 但是,我并不认为姚申请并得到973项目基金和“科研欺诈”有什么直接关系。我对 973项目评审和要求一无所知,但根据何等在公开信的呼吁,至少它目前还没有要求 申请人全职在国内工作。所以我只能假设姚能申请到973项目基金是因为他的申请计 划写得比别人好。如果不是的话,那只能假设目前国内基金评审确有漏洞,让姚钻 了空子。事实上,NIH也正在加强和完善对申请人拥有多项基金的管理。在新的申请 计划里 (Other Support),无论巨细,申请人都需要申报他从联邦政府、州政府、 私人基金会和工业界等拿到的资助,以及这些资助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有无重 迭情况。 同时,我也不以为姚被威大解雇和他未能履行合同之间有任何必然联系。姚在威大 有没有破坏别人实验,若有的话其动机是什么,只有他自己知道。威大开除他,但 检方放弃犯罪诉讼,说明姚至少在法律上还没有被定罪。令人奇怪的是为什么威大 让姚保留并转走他的NIH基金。如果指控姚的事实成立,威大完全可以把他的基金退 回给NIH。姚的基金还剩一年,如没用完,还可最多再延两年。但根据他发表论文的 记录,他能续上NIH基金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另外,我不能同意方舟子的说法:“如果姚博士不去上诉,反倒不会留下任何对他 不利的 公共纪录。这一点,倒是他的失策。”如果姚的确是无辜的,那他不但应该 上诉,而且要把官司打到底。我不想为姚打种族牌,但从李文和、UC戴维斯的韩斌、 康乃尔大学的尹清强、到最近数起涉及中、日科研人员被指控的盗窃案,至少说明 许多亚裔,包括来美多年的,对知识产权、公私权益等有关方面的法律了解甚少, 不知道犯法的界线在那并如何如何保护自己。写道这里,我不得不说说我认识的一 位美国教授是如何“保护”他自己的利益。据传,此人当年在北卡一所大学所作所 为比起指控姚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但被开,而且NIH基金也被终止。但他的律师 却不知怎么能和校方达成协议,校方永远不得向外方提供他被开除的事实和真相。 此公如今在中西部的一所学校继续当着教授,而且又申请到了NIH基金。 总而言之,我觉得何等26人所呼吁的微观控制措施是治标不治本,具有明显保护主 义色彩,而且不利于中国科学发展的长远利益。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更 符合科学研究本身的规律和更能有效、长治久安地防范科研欺诈行为。至于姚雪彪, 我们应该对事不对人, 让他有同等机会在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下自由竞 争。 (XYS200303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