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   深不见底的权力暗斗——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六大疑问解读   作者:李舟   来源:思海泛舟   崔永元爆料最高院陕西探矿权案案卷丢失事件的目的是什么?   2018年12月26日中午12点,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你怎敢这样离 奇?》,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民国时期,一个叫周羌法的县长收到李某一 个诉状,周县长根据法律开始准备判李某赢,随后李某所在地官员赶来拜见县长, 于是县长又准备修改判令。但是,负责这个案子的文书却不从命,于是,某一天 部分准备存档的状纸忽然丢失了。而后,周县长拟新状,命令文书签字画押,文 书誓死不从,周县长便“依文书签押状重具,改判决。”结局是:“文书仁侠公 义,告发至直隶督军府,县长周羌法伏法。”   当天晚上21点,崔永元又转发了一篇中国经营报当天的文章《最高院有贼?! 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第二天,崔永元又爆料自己手上有 相关视频。第四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自述案卷被盗情况的视频就出来了。 在这几天里,崔永元把矛头频频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院长周强。不难看出,26号 崔永元的那篇文章、27号中国经营报的文章,以及30号出来的王林清的自述视频, 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是一个统一行动。这个统一行动的背后策划者是谁,我们现 在无需去追究,如果崔永元的爆料是真实的,而且要达到的目的是良好的,那么, 这个策划者也是立了一个大功。   现在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最高院2016年底发生案卷丢失的事件是真实的。那 么,崔永元、中国经营报、王林清及其同事的爆料,其目的是什么?根据崔永元 所述的那个“民国故事”,我们不难意识到,这个故事影射的就是发生在最高院 的事情:周羌法县长代表谁,不言而喻;文书代表谁,不言而喻;李某代表谁, 不言而喻(那篇文章的封面图就是崔永元与当事人赵发琦的合影);李某所在地 官员代表谁,也不言而喻。那么,爆料的的目的是“县长周羌法伏法”吗?似乎 不是,因为这个爆料的打击能量似乎还达不到那个程度。崔永元的主要目标,应 当对准的就是“改了判决”的那个“陕北千亿矿权案”!   该案最高法终审结果,赵发琦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赵 发琦胜诉,法院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西勘院赔 偿凯奇莱(法人赵发琦)1365万元违约金。既然赵发琦赢了官司,崔永元那篇民 国故事中的枉法改判,难道指的是应当判西勘院赢?显然不是!从崔与赵的合影, 以及“李某”所指为个人,就可以确定,那个民国故事中的枉法改判,应当暗指 的是:赵发琦应当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但没有!联系崔永元当天晚上另外一个 怒骂最高院的微博“不就是一个叫赵发琦的农民运气好买个探矿权探着个煤矿吗? 怎么了?从省长到院长勾结在一起耍尽花招非得剥夺人家祖宗八代修来的一次福 利。”再联系关于这个案子的一篇报道中的一句话:“凯奇莱公司主张双方继续 履行协议,包括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而判决对此未予明确。” 这样一看,崔永元的意思就很明白了,也就是不少人都已经指出来的,崔永元认 为农民赵发琦应当得到合同中所涉地区的完全的探矿权!   那么,探矿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除了探矿权本身的巨大价值,还有“优 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及“依法转让探矿权”!而采矿权所 包含的价值那就比探矿权大得太多了!如果有了采矿权,即使不采矿,因为可以 “依法转让探矿权”,转手一倒卖,那也都是天文数字的资产啊!   当然,如果根据法律,这探矿权应当属于赵发琦,那谁也没什么可说的。但 是,赵发琦应当拥有这探矿权吗?2003年8月,与西勘院签订合同时,赵发琦既 没有公司也没有什么钱,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一年半后赵发琦打给西勘院的钱, 也是通过预售采矿权别人转给他的。如果这个探矿权属于赵发琦了,随后的采矿 权也就比较自然地将会属于赵发琦,也就是说,一个两手空空的农民,仅仅因为 跟西勘院不知什么原因签了一个合同,就可以转眼间变成全世界都会艳羡的巨富, 难道大家不觉得这其中可能有问题吗?   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探矿合同的签订有什么猫腻?   根据看到的合同所显示的信息,2003年5月,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 查开发院与山东省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 源的合同,投资与收益分成都是4:6。同年8月,西勘院又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针对同一地区的相似的合作勘探合同,不过投资与收益分成却 成了2:8,而且与凯奇莱的合同还有其他更多有利凯奇莱不利西勘院的条款,譬 如有关勘查成果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合同可以推知,西勘院最后终止了跟山 东鲁地矿业的合作,而选择了跟凯奇莱的合作。资料显示,1977年和1981-1985 年,陕西省地质局曾两次对横山县及附近地区进行过煤矿详查,确认该地区有极 其丰富的煤矿资源。别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信息,西勘院的人应当百分之百知道吧? 但是,放弃收益4:6分成的合同,选择收益2:8、另有其他不利自己的条款的合同, 这符合常人的思维吗?西勘院的领导脑子正常吗?作为国家机构的西勘院,搞不 到那三百万元钱(比跟鲁地矿业合作少出300万元)吗?这是蹊跷一。   那么,是不是凯奇莱这个企业比鲁地矿业更可靠、更有实力?事实是,2003 年8月,即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时,凯奇莱公司竟然还没有成立!凯奇莱法 人赵发琦后来的说法是,当时他是以自然人身份跟西勘院签的和同,不久公司成 立后加盖的公章。即使这个说法是事实,西勘院为什么会放弃跟一个正规的矿业 公司合作,却选择一个连企业都没有的个人?这又让有正常头脑的人无法理解了 吧?这是蹊跷二。   赵发琦说他是以自然人身份跟西勘院签的和同,后来公司成立后加盖了公章。 但是,这个说法其实很有问题:其一、既然是以自然人身份签订的合同,为什么 合同内容写的却是“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其二、既然是以自然人身份 签订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合法,为什么后来又要加盖企业的公章?完全没必要 啊!这不反而让人觉得这是心里有鬼的表现么?这是蹊跷三。   更不可思议的是,鲁地矿业与西勘院的合同是在2003年10月25日终止的,也 就是说,在此之前,该合同一直还在执行之中,那么,在2003年8月,西勘院如 何可能与赵发琦签订关于同一个地块的合作勘探合同?这是蹊跷四。   最蹊跷的是,通过企查查查询,凯奇莱公司2003年12月3日成立,“农民企 业家”赵发琦所占股份只有5%,而且注册资本还是虚报的(所谓后来补缴的1200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来自2005年赵发琦预售采矿权获得的别人的注资,随后其中 900万元支付给西勘院),2011年赵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另外,查询可 知,赵发琦目前除了凯奇莱并没有其他公司,也没有任何资料显示赵发琦在凯奇 莱之前曾经有过其他公司。也就是说,赵发琦跟西勘院签合同时(假如2003年8 月这个时间是真实的)并没有自己的企业,根据他最初在凯奇莱所占的股份以及 注册资金的虚报,以及他后来打给西勘院的钱全是来自别人这个事实,可以断定 他也没有多少钱。一个既没有公司、也没有多少钱的农民哪来的胆量去签订一个 涉及资金1200万元(仅仅是前期资金)的大合同?签订这么大的合同,难道西勘 院对对方都根本不了解一下?从常理来推断,不了解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了 解赵发琦是这样一个状况,为什么竟然会选择跟他这样一个个人签定合作勘探合 同?这里面难道没有鬼吗?   上述种种的蹊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赵发琦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的背后 一定站着一个能量远远超过他这个农民的人。我们也不难猜测,凯奇莱这个公司 就是专门为跟西勘院签订这个合同而注册的。其实,赵发琦自己的话也隐约透露 出了他之所以能跟西勘院签定合同的原因。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 21次会议纪要提出,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 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西勘院跟山东鲁地矿业的合 作就是因为不符合这个会议纪要,才被迫终止。据赵发琦说,“时任地矿局和西 勘院主要领导公然对外宣称,‘谁能帮我们突破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我们就 跟谁合作。’”显而易见,西勘院放出这样的话,是在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 台之后,这也透露了一个信息:西勘院领导说这话的时候,应当跟赵发琦还没有 签订合同,跟凯奇莱的合作合同是在放出这个话之后才有的。正如我们前面分析 的,所谓2003年8月就签订了合同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西勘院内部员工 也已经明确向记者透露,西勘院跟凯奇莱的合同是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当时 西勘院放出这样的话还透露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西勘院跟凯奇莱的合同能够在 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签订,说明西勘院相信赵发琦能搞定省政府,能 让西勘院突破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事实上,赵发琦也确实成功了!经时任主 管副省长批准,2004年8月,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探合同就真正落地了。 2005年11月,合同内容又经过了65号文件的确认。那么,一个两手空空的农民凭 什么能让省政府无视刚刚制定的政策,为这个合同开绿灯呢?——当然,表面上, 对合同的批准是与21次会议纪要不矛盾的,因为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纪要出台之 前,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那个时间仅仅是皇帝的新装而已!如果合同签订时间 在纪要出台之前就没事,山东鲁地矿业也就不会与西勘院终止合作了!   农民赵发琦的能量究竟来自哪里?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已经能意识到赵发琦的能量有多大了。但是,他的 能量还不仅仅表现在上面那些事情上。   就在那位在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上起了决定作用的省领导即将调离陕西的 前几个月,赵发琦与西勘院的合作开始出现麻烦了。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与 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而“波罗井田”与西勘院跟 凯奇莱合同中涉及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大部分是重合的,用赵发琦的 话说,这是“一女两嫁”。显然,凯奇莱已经被踢出局。于是,2006年5月,即 在原省长调离陕西的同一个月,赵发琦将西勘院告上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五个月 后,省高院一审判决赵发琦胜诉。省高院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 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 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 名下。”“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合同也 没有这样的条款啊!合同写的不过是,“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西勘 院)、乙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甲、乙双方协商, 甲方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独自开发。”现在,在勘 查还在进行之中,甚至也无需双方协商是否成立合资公司,法院直接就要求西勘 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这不是强制地将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吗?这不 是明显地、不讲理地偏向赵发琦吗?更重要的是,合同是2003年8月的合同,而 赵发琦打给西勘院的第一笔钱是在一年半后的2005年3月,这早已经违反了合同 关于“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0%”的规定,而且,在此之前, 西勘院的勘察成果(据赵发琦说,在2004年底即已得知合同所涉地区藏有20亿吨 优质动力煤,这也是已知的直到现在取得的勘查成果)以及获得的权益与凯奇莱 也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勘察的成果是西勘院自己出资获得的,而不是凯奇莱出资 100%或根据合同出资80%的情况下获得的!所以,陕西高院的判决怎么都看不出 是依法判决。那么,是谁有能量让陕西高院这么做?一个普通农民?   高院一审之后,西勘院上诉至最高院。案件审理期间,2008年8月2日,《中 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曝光了陕西省政府此 前曾向最高院发秘函,干涉西勘院与凯奇莱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2009年2月12 日,政协委员侯欣一、叶向真等人向最高院去函,称密函事件“史上罕见”。媒 体的报道和政协委员向最高院的去函本身毫无问题,问题是,这样高级别的密函, 怎么会被媒体随便曝光?中国的媒体的权力真有那么大吗?   2005年3月3日,赵发琦与卜凤城等三人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中,赵发琦就 已经向卜凤城等三人出售2.5亿吨储煤的开采权收益。但是,探矿权尚在西勘院 名下,而赵发琦的行为却显然对于属于西勘院的探矿权将来转入凯奇莱名下并将 其转化成为开采权胸有成竹。那么,这种超出合同范围的自信是怎么来?是谁给 的?出资人为什么也会相信他?再联想一下2006年10月陕西高院的一审判决,是 不是能让我们领悟到一点什么?   在网上搜搜“赵发琦”这个名字,就会发现,有不少赵发琦举报揭发高官的 信息,赵发琦举报的高官中,有政治局委员、有省委书记、有省长、有当地榆林 市的市委书记,还有陕西国土资源厅厅长、陕西地矿局及其下属西勘院的领导, 还有与高官有千丝万缕关系的亿万富商等等。据网上传言,榆林市委书记的落马、 陕西国土资源厅厅长的落马、陕西地矿局及其下属单位西勘院多名领导的先后落 马,以及更高级别官员的被免,都与赵发琦的举报有关。从这方面看,农民赵发 琦的“牛”,简直是史无前例!另外,看看赵发琦的举报信,他对那些高官、富 商等等的腐败信息掌握之细致、周到,让人叹为观止!甚至某个时期一些省部级 高官的行踪,作为自己对手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诸多合同,他都了解得一清 二楚!一个普通农民从哪里得到的这些信息?凭他自己?可能吗?那么,是谁给 他提供了这么多信息?而且,一个普通农民,不但敢于举报政治局委员,举报当 地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更令人惊叹的是,他的举报没有让自己受损,反 而一路披荆斩棘,那些高官一个个在他面前倒下,而本来最没有道理赢下官司的 他,不但在陕西高院的一审中大获全胜,而且最终还赢下了最高院的官司!—— 看看,这是一个普通农民可能有的能量吗?   2011年8月19日,赵发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然而, 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案件,辩护律师竟然是 大名鼎鼎的斯伟江和浦志强!另外,同样是大名鼎鼎的律师杨金柱、迟夙生竟然 都担任凯奇莱公司的行政诉讼代理人!而且,就在赵发琦被逮捕之后,2011年11 月15日,茅于轼主持的天则经济研究所组织召开了题为“产权与公权经典案例研 讨会,呼吁为赵发琦维权。一个普通的农民(其实根本就称不上企业家)是如何 有能量做到这些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媒体有大量关于赵发琦的报道,这些报道大多对于 赵发琦都充满了同情甚至英雄式的赞美,而对他跟西勘院之间的合同的种种猫腻 只字不提,特别是网上可以搜到很多关于他举报省部级官员的文章信息,这些文 章一直很安全地存在着。想一想,换了别人,这种可能性能有多少?至于最近发 生的事情,崔永元、王永清以及中国经营报等媒体的声势浩大的联动,什么人有 能量这么做?一个普通农民?   在这起矿权纠纷案中,西勘院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这场旷日持久的矿权案,其中一方赵发琦被媒体大量报道,并被赋予了充分 的同情甚至赞美,而另一方西勘院却少有人提及。那么,在这场矿权纠纷案中, 西勘院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追根溯源,这起矿权纠纷案,源于陕西省政府的第2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取 消了西勘院作为探矿权人处置矿权的权力。西勘院领导出于小团体以及个人私利, 私下与企业联系,企图通过关系或其他渠道突破这个会议纪要。所谓苍蝇不叮无 缝的蛋,赵发琦这时候便趁虚而入,双方一拍即合,于是便有了对签署时间进行 了伪造的2003年8月的合作勘探合同。虽然这个合同通过了省政府的审批,但在 原省长即将调走之际,该合同却被否定,西勘院又跟另外一家企业香港益业针对 相近区域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合同。于是,西勘院便与赵发琦开始了长达十二年 的合同纠纷拉锯战。现在,西勘院不但输了官司,输了时间、精力,输了院长 (院长陈磊已经落马),还被判赔凯奇莱1365万元违约金。从这一点上说,西勘 院咎由自取。当然,这主要是领导的责任,员工是无辜的。   但是,西勘院又是值得同情的。西勘院跟赵发琦之间合同的签订,西勘院本 身虽然难脱责任,但是,在2003年底,也就是陕西省政府第21号会议纪要出台之 后不久,赵发琦主动找上门时,西勘院领导如果意识到了赵发琦背后的力量,不 想签就不签的可能性能有多少?如果赵发琦背后没有什么特别有能量的人,西勘 院会跟他签吗?以赵发琦的条件,签合同的可能性根本没有!至于2016年西勘院 与香港益业的合同,西勘院完全失去了处置矿权的权力,也失去了精查成果以及 探矿权的全部增值收益,所以,相对于与赵发琦凯奇莱之间的合同,与刘娟的香 港益业的这个合同对西勘院更加不利。从鲁地矿业到凯奇莱到香港益业,除了与 鲁地矿业的合同还有点自主权,后面两个合同一个比一个对西勘院不利,但西勘 院最后反而只能接受最不利于自己的。当然,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西勘院接受上 级安排理所应当,勘探成果归国家所有也没什么可说的,但实际上,香港益业是 一家私企,勘察成果及其收益最后只会落到这个私企手里,也不是归国家所有啊! 更严重的是,更如赵发琦所举报的,香港益业及其老板刘娟的背后黑幕重重,西 勘院跟这样的企业合作,岂会心甘?   所以,相对而言,西勘院跟赵发琦的利益整体上是一致的,正如赵发琦多次 强调的,“在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之间,并没有纠纷。”赵发琦与西勘院的官司, 本质上是跟陕西省政府的官司,这也是为什么这起官司最引人关注的点是“政府 干预司法”。正因为此,西勘院的领导内心里并不见得希望自己能赢官司,这也 是为什么赵发琦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多一直没有打钱,西勘院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甚至后来还收下了赵发琦打过来的900万元钱的原因。但是,作为政府的一员, 他们又必须贯彻执行上级领导的意志,去为了赢下官司而做各种努力。这也许是 一个权力有限的官员普遍都会有的苦衷吧!   陕西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对陕西矿权案有所了解的网友可能都比较疑惑:陕西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 出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如果说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使其不至于流失,那么,凯奇莱这样一个空壳 公司与西勘院的合同为什么能够通过省领导的审批?条件远比凯奇莱更好、合同 签订时间更早(在会议纪要之前)、合同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山东鲁地 矿业,为什么却在会议纪要出台后不得不很快出局?为什么省政府的第21次会议 纪要刚刚出台一个多月后,凯奇莱这个公司就注册成立,然后,凯奇莱的法人赵 发琦——一个之前做过一段时间包工头的农民就不知从哪里得到的消息,主动找 到西勘院门前,要求跟西勘院合作勘探某个区域的矿产?   如果说2006年后,否定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有拨乱反正的意味,那么, 后来安排(赵发琦举报材料说是“强令”)西勘院跟香港益业(老板刘娟)签订 的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探合同,为什么不但对国有资产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 反倒很快就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据赵发琦举报,“陕西省政协常委女港 商刘娟,伪造申报资料,向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国家安监总局骗取设 计年产1000万吨陕西横山波罗煤矿的‘路条’、‘土地预审’、‘环评’、‘水 评’、‘安评’等采矿权相关批文,倒卖给香港秦皇集团公司,获利21亿元;私 刻印章,伪造评估报告,诈骗延长石油集团公司7962万元国有资产。”“刘娟将 违法骗取的价值上百亿的陕西横山县波罗煤矿项目倒卖给境外公司。”这些举报 材料在网上已经有好些年了,也引起了省委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 补救措施,举报人也未见被追责,这些也应当间接地证实了举报材料的真实性。   总之,陕西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出现的种种让人疑惑的现象,不 得不让人们深思: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的出台,究竟是为了什么?   我们普通百姓究竟应该支持谁?   出现了一个热点事件,大家总会习惯于站队。但是,对于陕西千亿矿权案, 很多人迷惑了,不知道该支持谁。   支持赵发琦?支持赵发琦,是主流媒体一直以来普遍的态度,但是,经过我 们上面的分析之后,还应该支持赵发琦吗?   支持刘娟?刘娟在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探合同后的所作所为,已经被赵发琦 和媒体揭露得几乎尽人皆知,其恶劣行径人人都会唾弃,她更不应该得到支持!   支持西勘院?西勘院一开始就有自己的小算盘,这个案件就源于西勘院领导 与赵发琦之间为了私利企图突破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的“恶意串通”,当然,我 们也不能支持他们。   支持崔永元?崔永元最近怒怼最高人民法院,揭露案卷奇异丢失,敢说话, 敢跟高官叫板,似乎应当支持。事实上,大多数人也都在支持崔永元。但是,崔 永元揭露的事情还正在调查,其中来龙去脉还不能早早就下定论。另外,崔永元 是明确地站在赵发琦一边的,很明显他是在为赵发琦争取利益,根据他怒骂最高 院的那个微博以及那个民国故事,他显然是认为赵发琦没有得到合理的判决,赵 发琦还应该得到更多的利益,应该完全得到探矿权。然而,看完本文的分析后, 大家还会支持崔永元吗?   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丢失案卷的事情如果真的涉嫌销毁官员干预司法 的证据,那当然是应当谴责的,但对最高院的支持与否,还涉及到更核心的问题, 即,对陕西千亿矿权纠纷案的判决是否公正。相对于陕西高院前后两次截然相反 的判决(陕高院先是将探矿权判给凯奇莱,后在省政府的干预下重审,又认定合 同无效),最高院的判决似乎相对还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事实上,最高法的判 决貌似仍然只是在两方势力之间进行的一个平衡,而不是真正的依法判决。正如 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首先,凯奇莱与西勘院的合同存在太多的猫腻,根本经 不起推敲,有“恶意串通”,伪造合同(西勘院一方已经承认合同签订时间是伪 造的),骗取国有资产的嫌疑,最高法对此没有追究。其次,根据西勘院的说法, 赵发琦在成立凯奇莱的时候,就“伪造房产证、伪造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 骗取西勘院与其合作”。如果西勘院被骗属实(至少所谓“伪造”、“虚报”都 被确认属实,如果“被骗”不属实,那“恶意串通”骗取国有资产就属实),我 认为仅仅根据这一条,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然而,最高法并没有这样判决。另 外,根据2006年12月公布的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合作勘探的正式勘探报告, “波罗井田内3层可采煤层共估算各类资源量203801万吨”,而根据赵发琦的说 法,他在2004年底的时候就已经得知当地有20亿吨优质动力煤,而赵发琦打给西 勘院的第一笔钱是在2005年3月,也就是说,到2006年12月的这个勘探成果,完 全是西勘院在2004年底之前自己出资获得,与香港益业无关,也与赵发琦的凯奇 莱无关,他们两家都无权获得这个勘探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相应收益,至于与 这20亿吨煤相关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就更无从谈起!但是,最高院这么判了吗? 总之,根据上述理由,就可以认为最高院关于陕西矿权案的判决并不见得是公正 的。我们注意到了最高院的案件审理受到了来自陕西省政府的干扰,却忽视了可 能还有来自另一方看不见的、不亚于陕西省政府的势力的干扰,而最高院似乎并 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干扰。既然如此,我们还应该支持最高院吗?   那么,我们究竟该支持谁呢?   答案是唯一的:我们都应当支持正义,支持按法律办事!   同时,陕西千亿矿权纠纷案也给了我们一个提醒:假如没有陕西省政府的干 预(虽然这个干预目的不见得纯正),一个两手空空的人,通过一纸合同,不用 费多少麻烦,就可以摇身一变,变成千亿富翁,这合理吗?这正常吗?这符合法 律的精神和国家制定政策的本意吗?   所以,我们也应当呼吁政府,重视矿权法的有关法条,限制探矿权人的权力 以及政府对矿权的随意使用,对矿权法做更精细的限定,以防止某些人利用权力, 将全民资源变成个人私产!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网上似乎有一股力量(这股力量大家都很熟悉),对 国有资产或者全民资产变成私人资产异常兴奋。这股力量对于陕西千亿矿权案的 关注,似乎更重视的是凯奇莱的“私企”身份以及这是国有资产与私有资产的争 夺,从而,对于赵发琦的支持,似乎表达的就是他们对于全民资产变成私有资产 的支持!   所以,陕西千亿矿权案引起的舆论反响,似乎已经超出了案子本身,而趋向 于发展为意识形态的一场对决,而这,关系到这个国家的根基!   保护全民资产,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呼吁陕西千亿矿权纠纷案重新 审理,呼吁人民法院摆脱权力干扰,依法行事,让这起黑幕重重的案件大白于天 下! (XYS20190104) ◇◇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