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 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 作者:张少武   在教育部《一九八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就有“对散居的少数 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并不是 所有的少数民族考生都能享受加分照顾政策,而是有一定的限定范围,就是“边 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分数录取。”“散 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对应的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边疆、山区、牧区”只是一些限定条件。   由于历史原因,1981年,教育部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漏抄了一个 “等”字,变成了“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到 了1985年,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可能发现这句话有问题,又擅自加了一个顿号, 就变成了现在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非常遗憾的是,直到上周,在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 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中,对高考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表述,依然是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为什么这么明显的 语法错误表述,到现在还不能得到纠正?难道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教育部的语文 真是体育老师教的?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高考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表述, 从1980年“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到1981年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再到1985年直至现在 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莫名其妙地漏掉 了一个“等”字,增加了一个“、”,仅仅只是一字之差,就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中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对报考专 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 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误导了全国(除五个民族 自治区和山西省以外)多个省份(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超出少数民族 聚居地区范围实施加分政策,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 相关表述,明确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适用范围,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公报》1980年第5号gwyb198005.pdf http://www.gov.cn/gongbao/shuju/1980/gwyb198005.pdf 2、《国务院公报》1981年第4号gwyb198104.pdf http://www.gov.cn/gongbao/shuju/1981/gwyb198104.pdf 3、《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15号gwyb198515.pdf http://www.gov.cn/gongbao/shuju/1985/gwyb198515.pdf 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5/moe_776/s3258/201904/t20190415_378127.html (XYS20190428) ◇◇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