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inyusi.org)(groups.google.com/group/xinyusi)◇◇   潘胜军博士状告黄淮学院劳动合同违约民事赔偿起诉状   尊敬的方博士您好!   我叫潘胜军, 原中科院上海生理所博士, 95-97年日本东京医科齿科大学 医学研究所博士后、97.07-97.10 南加州大学医学院麻醉系博士后、 97.11-2002.06 佛罗里达大学生理系博士后、2002.07-2005.06 加州大学戴维斯 分校医学院药理系博士后, 2000年获美国科学促进会会员资格。2005.07 回国 工作, 2006.04-2006.10 广东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006.11-2007.01 陕西西安市某生物科技公司副总, 2007.06-2022.02 黄淮学院医学院内聘教授 (8年合同期满后被学校认定为讲师,学校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由于本人性 格内向, 不善于取悦于领导,2011年即申报河南省绿色通道副高级职称, 被当 时的介晓磊校长拒绝签字上报河南省教育厅高评委(后来听说是因为他认为我 2011年发表在加拿大生理药理学杂志上的一篇SCI文章影响因子1.85太低), 我 当时在百度上查过介晓磊校长有关土壤学研究的一百七十多篇文章连一篇SCI都 没有。后来2018、2019年申报过两次副高级职称均未果, 而最后一次申报高级 职称时学校领导以医学院高级职称较少而“照顾” 了一个副院长晋升为副教授, 而我两年后面临退休而被无视! 我在黄淮学院工作的15年期间因没有科研条件 而无法从事基础医学研究, 期间因不适应国内的唯官是从的人事环境而发生三 次抑郁症, 2020-2022年的抑郁症比较严重, 还因服药无效住院接受电休克治 疗过。2012年春节后自费去德州大学阿灵顿分校心理系做了半年的访问学者, 回国前在堪萨斯州的高速公路上开车发生车祸而受伤, 回国后向学校申请3000 元人民币的困难补助都被拒绝! 至今都没有付堪萨斯某急救中心的一万多美元 的医疗费。 目前我已于两年前满60岁退休, 身体逐渐健康, 我退休前的一个 自选科研项目“脐带血清抗衰老产品的研发” 已经接近完成, 但是我在国内没 有办法搞到人脐带血清(目前国内医疗反腐如火如荼, 产科大夫不敢在没有上 级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为我的项目提供帮助)而使我的项目停滞不前。   最近我既然搞科研无望,因气愤不过七年前被学校不续签新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而降职降薪,故聘请了一个律师起诉黄淮学院违约。请方博士为我伸张正义而 呼吁知识界同仁的同情和关注, 您的科技打假一直是我非常关注的, 非常支持 您的不懈努力和勇气!   谢谢!   潘胜军   理学博士   驿城最高学府违法扣减双博士后合同待遇破坏契约诚信   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胜军,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元 路99号黄淮学院集体户。身份证号:310104196202282415. 联系电话: 13703967523.   被告:黄淮学院,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000418805068G; 电话:0396-2853559;党政办公室电话:2853503 法定 代表人:刘彦明(院长)。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被扣押、 扣减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 (84个月教授与讲师)每月差额工资5005.78元,差额工资合计420485.52元;   (2)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一年内)未与原告续签书面劳 动合同应支付的11个月教授约工资8410.3元的双倍工资92513.3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扣押扣减的(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计84个月) 合同约 定补助金每月1500元, 84个月合计126000元;   (4)判决被告支付其违法漏缴的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计84个月社会保险 金(每月暂按2000元)168000元;   (5)判决被告赔偿其违法扣减的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间84个月的教授与 讲师工资差额养老金(每月暂按1200元)合计108000元;   综上五项被扣减扣押、漏缴金额合计746998.82元(以上四项数额均以经法 庭调查审计核实的最终数额为准)。   (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律师费、会计审计费、鉴定费、保全申请 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扣押扣减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福利费, 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不能适用被告单方制作的内部考核文件   (1-1)2007年签订的《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是双务书面劳动合 同,应当适用2007年颁布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该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条 劳动报酬约定“乙方到甲方正式上班后,甲方内聘为教授,享受教授的一切福利 待遇”。但是被告从2015年3月以后,被告依据其2015年、2016年制作的内部考 核文件将双务劳动合同约定的“享受教授(行政事业6级)的一切福利待遇”, 单方决定降级为讲师(行政事业9级)工资福利待遇。   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当在八年期书面劳动合同《落实引进 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期满后的一年内(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与原告续订书 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则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11 个月的2倍教授工资92513.3元。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条是对出现劳动合 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 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解除劳动关系时, 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 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 “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 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视为一种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是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续延。   (1-3)《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乙方是留美双博士后、 中国科学 院上海分院理学博士, 原告从2007年6月入职至2022年3月退休, 其间一直是黄 淮学院护理学系双语教学教授, 2000年即获美国科学促进会会员资格, 担任黄 淮学院护理学系教授、双语教学和科研的同时, 还是两个省级重点医学科研项 目的主持人,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教授福利待遇, 对应于行政事业序列应当是 正处级6级以上工资福利待遇, 但被告2024年月21日提交仲裁庭的《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证据》, 显示被告从2014年9月, 将原告合同约定的 教授级福利待遇, 扣减降低为事业序列9级以下的副科级。 并按事业单位9级 (科级以下)且自2014年10月为原告缴纳养老金, 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教授级 福利待遇合的书面劳动同第三条约定, 因此被告应当从2007年6月起按教授(行 政事业序列6级)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金。   二、原告第12组书证证据、第15组录音光盘及转文字证据,足以证明原告 2011年、 2020年及退休后的2023年、 2024年期间,在黄淮学院医学护理系担任 讲师的妻子李丽荣在原告重病期间、 原告病愈后的期间内, 均对被告无视书面 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扣减扣押原告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违约违法行为, 不停的向 黄淮学院院长、 人事处长、 院长信箱等反复申请反复请求被告履行《落实引进 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第三条“乙方到甲方正式上班后,甲方内聘为教授,享受 教授的一切福利待遇”, 不停的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授予高级职称及待遇。因此, 第12组书证、第15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原告潘胜军申请仲及提起诉讼时 效,依法均应从2020年中断!   三、被告黄淮学院在2024年5月21日仲裁庭审中, 用被告单位2015年、 2016年制作的两个内部考核文件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 议书》第三条 “同时须完成教授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合同约定。 并依据该内部 考核文件, 从2015年3月起将原告合同约定的教授待遇降为讲师待遇。   原告认为:该两个内部考核文件均是2015年以后内部自制考核文件, 而本 案书面劳动合同《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签订生效日期是2007年6月! 被告明显是滥用行政权侵害和破坏原告的合同权利, 明显是被告违法将不具有 法律效力的内部考核文件偷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   四、被告应当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教授工资及福利 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宽限期, 便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中协商并确定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 用人单位继续用工 是新的劳动关系, 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继续 用工满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满 一个月的次日起, 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其中, 继续用工未签合同不满一 年的, 二倍工资支付到补订书面合同时止; 满一年的, 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 日止共11个月, 并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 策协议书》约定的8年期至2015年6月届满, 被告应当在2016年7月前续签或续订 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续订, 因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教授工资的二倍工资 92513.3元。   五、被告应依法补偿原告2007年6月至2014年9月被漏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   根据2007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 保险险种, 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根据劳动法规定, 被告应当自2007年6月《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生效月起, 按合同约定 的教授工资(行政事业6级)水平为其缴纳社保, 这是法定的义务。 此外, 2007年《劳动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而第 七十二条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 险费。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 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 被告2024年5月21 日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一潘胜军基本养老金计算单显示, 被告黄淮学院从2014 年10月才开始为原告潘胜军教授按照事业单位9级工资缴纳基本养老金。   六、请求判决被告先予执行30万元被扣押扣减的教授工资及福利待遇——   被告无视《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 从2015年6月 起至原告2022年3月退休(81个月), 被告非法违约扣减、扣押合同约定教授工 资每月5000元以上, 该项扣减合计超过405000元(以法院核实数额为准); 被 告扣押扣减合同约定的每月补助金1500元(72个月合计扣押扣减108000元); 违法漏缴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应交社会保险金84个月, 每月按2000元合计漏 缴168000元; 违法扣减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间84个月的教授与讲师工资差额 养老金, 每月按1200元计算,合计超过10万元, 以上四项扣减扣押、 漏缴合 计781000元((以上四项均以法庭核实数额为准。   由于被告非法、 违约扣押扣减原告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 原告2012年到美 国医学研究机构访学期间, 因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损失的车辆购买金、车祸住 院医疗费超过15000美元至今无力偿还, 原告在美国高速公路车祸后伤愈回到黄 淮学院继续教学科研期间向被告申请3000元人民币的生活救济也未被批准!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 违约违法扣减扣押原告合同约定工资福利、补助金、应交未交社会保险金总额中 的30万元先予执行。   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胜军   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何新民   2024年5月26日 (XYS20240709) ◇◇新语丝(www.xys.org)(xinyusi.org)(groups.google.com/group/xinyu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