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该文转自国内论坛,内容与2003年11月6日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宣读的一致。原告 的反驳将在初审结束后公开) 上海社科联回应方舟子控告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由贵院送达的原告方是民诉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权纠纷一案的 起诉书副本,答辩人于2003年8月25日已收悉,现就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有关事实 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 志上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系由作者投稿而来,具有 合法的来源,文章内容并未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 (1)《探索与争鸣》杂志是一份综合性理论评论刊物,其办刊宗旨是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观点、 不同意见的争鸣。自创刊以来,该刊严格遵循办刊宗旨,积极登载学术争鸣、学 术批评的文章,为我国学术界提供了批评与反批评的舞台,营造了学术探讨的良 好氛围,受到了学术界和有关领导部门的好评,长期坚持并形成了探索、争鸣的 办刊风格。 (2)本案争议文章系由署名“野鹤”的作者主动投稿而来。收到稿件后, 《探索与争鸣》杂志编辑部与作者取得联系,明确了“野鹤”的真实身份,并对 文章内容进行了审读。该文主要针对“方舟子现象”、即对有一些人以反学术腐 败为名发表的大量言论进行质疑和批评。应该看到,在中国社会科学界,绝大多 数作者的学术研究都是出于繁荣发展我国社会科学,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 真诚愿望,但也确有极个别作者在学术研究的名义下,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 点,发表敌视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的言论。而方舟子等及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则是 在境外利用网络工具,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 不满的典型。野鹤的文章正是看到了这种现象的实质而作出的回击,这与答辩人 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的办刊宗旨相一致,因此,在对文字进行了审校整理 后,《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了野鹤的文章。 (3)在争议文章刊登后,原告也曾与答辩人联系,要求刊登其反驳野鹤的 文章,答辩人即表示同意,原因很简单,《探索与争鸣》杂志欢迎不同意见的学 术争鸣,也应该为被批评人提供反批评的平台。但是,最终原告并没有来投稿, 反而将此诉诸于法院,对于其中的原因,答辩人至今仍不清楚。 二、本案争议文章是经过答辩人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仔细审核后才予 刊登的,已尽到了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并且文章所批评的问题是真实的,引文 也有合法的出处。 (1)在收到作者投来的本案争议文章的原稿后,答辩人下属的《探索与争 鸣》杂志编辑部对此进行了审读,并对文章批评的问题根据注明的引文出处,与 原文进行了核对,以确保引用内容的准确性,避免作者断章取义导致不实批评。 经过认真核查,答辩人发现原告本人是一位在众多媒体,尤其是“新语丝” 网站上发表了大量批评文章的作者,并且经常用极为刻薄的语言挖苦、嘲讽直至 谩骂其他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作者。而本案争议文章,是作者野鹤数年来通过 系统收集原告方舟子的相关言论后,经仔细研读写成的学术批评文章,文章中批 评的所有引文均有确切出处,也与原文完全一致,并且也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的 笔法和文风。 (2)在答辩人认真阅读了方舟子撰写的批评文章及相关随笔后发现:原告 本人在众多文章中,以反对“学术腐败”为名,不仅贬损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 作者为“反科学”,将一些在学术观点上可以讨论、争鸣的著作讥讽为“挂着 ‘最新科学成果’的羊头进入中国”,毫无根据地断言我国学术界已“普遍丧失 科学精神”,还将北大比作“为中国培养下一代剽窃人才的大学”,甚至断言 中国学术界“腐败猖獗”、“烂透了”,“中国官场已这么腐败,再建一个官僚 机构,也难免不腐败,不仅起不到打击学术腐败的作用,说不定还被用来保护学 术腐败”,等等。这种例子举不胜举。 不仅如此,原告在“六 四” 事件后所写的文章《江山无限苦情伤——“六 四” 六周年感言》以及《凄风苦雨学彷徨——1989-1990书信摘录》中,直言不讳地 表达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强烈不满,声称“仇恨中华民 族的现在”,“想不出还有什么理由”可以“在这样一条被封得死死的船里苟活 下去”,并梦想“破船而出”“在船外砸烂这条烂船”。他还将美国视为“我的 彼岸”、“天堂”,要去寻找“赖以生存下去的理由”;在911事件后,又歪曲 事实地指责“中国人中百分之八十为美国的恐怖主义行动叫好”,等等。 以上一系列言辞,都反映了原告本人的真实内心世界。本案争议文章所作的 批评,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所批评的问题是真实的。 三、本案争议文章并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并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 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前所述,答辩人刊登的文章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判断本案是否 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本案争议文章是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原告指出本案争议文章有几十项失实之处,但可以看出,本案争议文章始终 围绕的是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根本不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 文字,更何况,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是源自于原告批评他人的文章,或是出自 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恰当的说,这种文字表现方式是文人惯用的笔法,早 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就已频频出现,充其量不过是文人相轻、互不服气。 事实上,与方舟子相互批评与反批评的学者和作者大有人在,其文章也有不 少媒体进行了刊登,最终也都未被认定为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 而答辩人在刊登了上述文章后,也未见到原告社会评价有任何降低,相反, 方舟子的支持者还继续在“新语丝”网站上表示拥护和声援,原告并没有提供其 名誉受损的证据,因此所谓侵犯名誉只是原告的主观臆断,并非客观事实。 四、答辩人员恳请法院防止原告采用法律手段压制学术批评的开展。 如前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背景复杂,其中隐藏着原告意识形态的问题。即 便不考虑该因素,像原告这样不愿意接受批评反而试图借助法律的途径压制批评, 势必会产生扼杀学术批评正常开展的后果。因此,答辩人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 基础上公平、公正地判决。 答辩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 2003年9月15日 (XYS200311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