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韩忠朝事件:四位老教授因给上级领导写封署名挂号信竟成被告   我们是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四名离退休的老教授。于2001年3月根 据有关文件,给中科院某位领导写了封署名的挂号信,反映我单位院士申请院士 候选人韩忠朝(血研所所长、血液病医院院长)的问题。此信被韩忠朝私拆、隐 匿、扣押,后经法院审理。如今事情过了3年,我们四人突然于2004年2月收到了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书,韩忠朝起诉我们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费四万元。事情的经过如下。   一、挂号检举信被私拆、隐匿的经过   2001年3月,我们按照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给中国 科学院某领导写了封署名的挂号信,反映我单位韩忠朝(下称韩)申请院士问题。 信以挂号方式从邮局寄出。   4月5日我们得知,此信已经被私拆、隐匿8天(该信因地址不详于3月28日下 午,退回到单位收发室,3月29日被办公室主任刘某派人取走)。我们找到所办 主任刘某,刘承认信是他让人取走,并于当天(29日)就将信交给被举报人韩,韩看 后还复印了信。此后我们找到党委,要求韩退还信件赔礼道歉。韩却坚持认为他 有权看信,拒绝我们的要求。   4月2日韩召开干部会宣布:“今后谁在向上级反映问题的材料上签名,是中 层干部的立即撤职,其他职工找科室主任算帐”。韩作为事业单位局级干部,竟 然在公开场合威胁干部职工,不准向上级反映问题。《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韩的权力公然超越宪法,利用权势压制群 众。   4月6日,韩让我单位的法律顾问与人事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调查组”, 手持非法扣押的检举信找有关人调查,人事处长还让三名职工在他们的询问笔录 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960216)文 件第四条(3)规定:“对检举控 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 检举控告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人员。”他们利用权力追查 我们的署名检举信件,难道不违法吗?   二、扣押信件引发的官司   我们的信件被私拆隐匿扣押后,医科院领导和单位党委多次出面,要求韩忠 朝归还信件,但韩拒不退信。5月16日我们再次给单位每个党委委员写信,表明 解决问题的诚意,并按<宪法><邮政法>等法规,指明韩的违法侵权性,但韩仍不理 采。在信被扣押110多天的情况下,我们于7月20日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韩忠朝归还信件,赔礼道歉。   在法院的审理中查明了以下事实:该信为4人署名,向某领导反映问题的挂 号信;该信被韩拆看,一直到我们起诉后10天,韩才将信交给党委副书记。但是 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单位领导“将信拆看既不属于私拆,也不构成侵权”,对韩忠 朝隐匿、扣押我们署名检举信的行为只字不提。这样的判决是根据哪一条法律?   我们单位参加旁听的群众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理解。《宪法》和《邮政法》 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法 院的判决竟然与韩忠朝的理由如出一辙,难道因为信封上没有署名,领导就可以 拆看公民的信件?就可以将署名检举信扣押110多天,并进行私自调查?这是根 据哪一条法律的规定?这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判决怎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围绕信件官司发生的一系列怪事   从2001年3月检举信被韩忠朝私拆、隐匿、扣押至今三年的时间,围绕这封 检举信发生了一系列违法的事情:   1、 2001年4月,天津市公安局四处民警到血研所几名同志的实验室搜查电 脑,被检查电脑的有褚建新、法祥光和张君奎三位教授,他们都曾向领导反映过 韩忠朝的问题。   2、 天津市广播电台制作了有关这起因为领导侵犯公民权利引发的案例的连 续节目,但是只播放了2期,就被有关领导“打招呼”停播。   3、 天津市某部门领导对血研所党委表明:坚决支持韩忠朝申请院士,对四 名写检举信的党员进行党内处理。   4、 2003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四处两名民警,到两位写信人家中,询问 “你们的信是谁起草的?”“都有谁签名?”“韩忠朝再申请院士你们还告不 告?”。当我们反问他:“谁派你们来的?有介绍信吗?”、“反映院士候选人 问题是归公安局管吗?”、“你们是否越权?”等问题时,两位民警说“是因为 韩所长总去公安局那里反映你们。”   5、 2004年3月16日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上,韩忠朝背离会议主题,说:他 们到处写诽谤信,上访攻击我,干扰破坏国家重点产业化进程,还在东方早报上 捏造事实侮蔑我,我已起诉他们了。韩在公开场合利用职权攻击我们,致使会后 许多同志向我们询问“打官司”的事情。韩的挑拨离间破坏了单位的安定团结。   这些现象说明,韩忠朝在天津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党和群众监督 之上的权势人物。   四、弱势群体的监督与权势人物的的反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和第140、145条都十分明确地保障党员 有向上级组织反映举报的权利。党的政策也一再强调“对干部要完善考察、评价、 监督等的科学机制,最可靠最根本的办法是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确保群 众能畅所欲言,从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评价考核干部,善于识别那些投机 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任 何干部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可是为什么我们给上级主管机关反映问题的检举信,被韩忠朝非法扣押,如 今却成为被检举人用来控告检举人的证据?为什么韩忠朝能够让法院从6个上级 有关部门调来群众的检举材料作为控告我们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 规定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 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 监察机关批准。对照这条规定,我们不禁产生疑问,韩忠朝是如何知道群众向哪 个部门检举他的问题的?如何知道检举材料内容的?并且把这些检举材料作为被 检举人控告检举人的证据?法院有权按照被举报人的意见将举报材料作为“证据” 进行“保全”吗?   我们四人是离退休多年的老知识分子(平均年龄74岁),出于对党和国家事 业的关心,出于对医科院血研所,这个我们为之工作贡献了几十年的单位的热爱, 依法向上级反映了本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却成为“侵犯领导名誉权”的被告。 控告我们的韩忠朝是我们单位的所院长,法人代表,协和干细胞公司的总裁,还 是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天津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天津市主任委 员。实际上这是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与有权有势的权势者,实施民主监督与反监 督的斗争,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特征。   在贯彻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我们相信 法院会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公证解决矛盾。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   范启修 李贵山 孙同哲 李景德(代)   2004.04.01   相关人员介绍:   李景德:中共党员,81岁,毕业于南满医学院,1992年离休。主持我国最早 的中西医结合活血化淤协作组,从事活血化淤的研究。曾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 学研究所教授、病理室主任;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副主任委员;日本富山大学医 学部客座教授。   范启修:中共党员,80岁,先后毕业于协和大学化学系、山东大学医学院医 疗系,1995年退休。是我国输血和血液保存专家。曾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 所副所长,血液学研究所生化室主任,教授;卫生部药品审定委员会委员等。   李贵山:中共党员,69岁,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1998年退休。是血 液动力学和流变学专家。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生物力学专 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血液流变学》编委、《中国微循环杂志》编委、辽宁血栓 血管病学会副主任委员。   孙同哲:中共党员,66岁,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2001年退休。任中国医学 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免疫学研究。   韩忠朝(据起诉书):51岁,现任全国政协常委、天津政协常委、九三学社 中央常委、九三学社天津市主任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所长、血液 病医院院长、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望春花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上海贝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裁。 (XYS200404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