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是亦非,非亦是 作者:忧天杞人 方舟子先生因《探索与争鸣》杂志连续三期刊登化名“野鹤”的造谣、诽谤 文章而于去年8月起诉该杂志的主管上级--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该案是 去年11月初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同“新语丝”的广大读者一样, 本人也一直在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等了半年多,北京西城区法院终于在本月 25日做出一审判决。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么一个再明显不过的采取造谣、 谩骂和诽谤等手段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事情,法院竟然说“该文文风是开展批 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 不予支持。”! 我们真不明白,如果某人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说曹宁、刘红和王建你们三位 全都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偏执狂”、“如丧考妣”、“丧失理性”、 “丧失理智”、“纠缠扭曲的无赖相”、“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你们认为这 是对你们的正常批评,不是对你们的谩骂、诽谤和人身攻击吗? 若是这样,今后在任何一个媒体上,就可以这样任意地造谣、谩骂、诽谤和 攻击任何一个人,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那将会是什么样的局面呢?一定会 像《红灯记》中李奶奶说的:天下大乱呀! 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十种内容中,第八个就是不得含有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这里,我们要请教三位法官:什么样的话、什么样的内容才算是“侮辱或者 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说他人是“无赖”、是精神病、是无耻 之徒,咒骂别人爹死娘死都不是侮辱和诽谤?!请你们给个界限,以便咱以后写 文章、评论人的时候,好掌握个火候和分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能把“是”说成了“非”,把黑的说成了白的;也就 可能把“非”说成了“是”,把白的说成了黑的。 不是吗? 2002年初,《北京青年报》上连载了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一书。陈永贵的亲属陈明亮、宋玉林以该书侵犯了陈永贵的名誉权为由,而把作 者和《北京青年报》社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来这书的内容是客观、 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编造、杜撰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 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陈永贵的个人隐私,并没有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作者和《北京青年报》社还列举了所述有关内容的出处和文献名称。而就是 这个西城区人民法院却判《北京青年报》社和作者侵权成立、判陈明亮、宋玉林 胜诉!对于这么一个判决(包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中 国新闻、法律、教育、文学、学术和出版界无不为之哗然。这不是一个十分典型 的把“非”说成了“是”、把白的说成了黑的案例吗? 因此,西城区法院判《探索与争鸣》杂志对方舟子先生不构成“名誉权的侵 害”的结果,既奇怪,又不奇怪。因为他们有时候就是搞不清楚“是”与“非”、 黑与白、对与错。 要是法院真正都做到了是非分明、公平公正,又怎么会每年数据统计,法院 有错案10万件呢?又怎么会有辽宁省去年因360多个错判案件而支付了500万元的 “国家赔偿”款这样的事呢?反正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又不要他们自己掏腰包。 参考: 《陈永贵名誉权案例:传媒与作者的法律责任(会议记录节录)》 雷颐、贺 卫方、何兵等 (“法律思想网”2004-2-24) (XYS200405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