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作者按:本文是笔者《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的第五部分。《西方“产权” 学说质疑》全文约5万字,被惧怕西方的所有正规刊物所拒绝,最后发表于没有 任何刊号的一个红头文件上,即福建省法学会的内部文件《法学研究交流》1998 年第2期上。——刘大生,2004/8/18) “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刘大生 细心的读者可能在前面的质疑中已经发现,在“产权”学家的著作中,存在 着许多有关语法、修辞、逻辑等等方面的技术性毛病。因此,笔者不得不对中外 “产权”学家的治学态度提出质疑。 (一)推敲不足,语言多病。 笔者认为,一篇文章的观点不对没有关系,一篇文章的论据不够充足也没有 多大关系。观点不对也是一家之言,论据不足可以另写文章补充论证。但是,如 果作者对文章不做认真推敲,致使一篇文章中存在着好多语法、修辞、逻辑以及 文字方面的毛病,那就是作者的治学态度问题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说过这样两句 话:“在很难缔结契约和试图了解当事人同意做什么和不同意做什么(例如,当 事人可能会或不会引起的气味和噪声的数量和种类)的情况下,必然要花费很多 精力,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3页。上海 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这段话的英文原文是这样的:“Where contracts are peculiarly difficult to draw up and an attempt to describe w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 to do or not to do(for example,the amuont and kind of a smell or noise that they may make or will not make)would necessitate a lengthy and highly involved document, and where, as is probable, a long-term contract would be desirable,”。(见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第116页。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在这一段文字中,括号前面强调的是行动——做什么、不做什么,括号里面 的例子强调的则是行动的后果——数量和种类,这明显不符合语法修辞的要求。 请看下面的例子: “五十年代以来,虽然没有爆发新的世界大战,但却经常发生局部的地区性 战争(如: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中东战争,海湾战争,等等)。”在这段文字 中,括号前面和括号里面所强调的都是局部的地区性战争,阅读时既舒服又好理 解。如果改成以下的样子,就令人恶心了: “五十年代以来,虽然没有爆发新的世界大战,但却经常发生局部的地区性 战争(例如:在越南战争中伤亡人员达×××万,在海湾战争中造成××××亿 美元的经济损失)。”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上引科斯的那段文字中,科斯对括号里面的那句 话显然没有做稍微认真一点的推敲。如果稍微认真推敲一下的话,就应该改为: “例如,当事人是否可以制造气味和噪声”。英文为“for example,they may make or will not make some smell or noise”。 如果想顺便强调一下后果的话,则可以在“气味和噪声”的后面再加上“以 及它们的数量和种类”。英文为“and moreover,the amuont and kind of the smell or noise”。 顺便指出,上述引文的中文翻译也是不准确的。应改译为:“在签订契约特 别困难的情况下,以及在试图叙述当事人是否同意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例如,他 们能否造成的气味或噪声的数量和种类)而被迫需要一个过于冗长的、高度复杂 的协议的情况下,一个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 上海三联书店的翻译者将“被迫需要一个过于冗长的、高度复杂的协议”, 即“would necessitate a lengthy and highly involved document”译为“必 然要花费很多精力”;将“试图叙述”,即“an attempt to describe”译为 “试图了解”;这些都是错误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这表明作为中国“产权”学 家的上海三联书店的有关翻译者,在翻译西方“产权”著作的时候,也同样是 “推敲不足,语言多病”。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中,科斯对一个实际案例进 行了分析。这个案例是一个制造糖果的工厂因使用机器而发出的噪声与医生对于 宁静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为解决矛盾,医生和工厂诉诸法律,结果法院判决工厂 败诉,判定工厂没有使用机器的权利。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如果要继 续使用机器就得和医生谈判,给医生以足够的赔偿。科斯还认为,假如法院判决 医生败诉,判定工厂有使用机器并发出噪声的权利,医生和工厂谈判的“情况就 要倒过来了”。科斯的这些想法无疑是有些道理的。但是,科斯在解释这个“倒 过来”的谈判关系时,却出现了严重的语法混乱。 科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 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 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见 《企业、市场与法律》第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这段话的英文原文是这样的:That is to say,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would not pay the confectioner to continue to use the achinery and to compensate the doctor for the losses that this would bring(if the doctor had the right to prevent the confectioner's using his machinery)would be those in which it would be in the interest of the doctor to make a payment to the confectioner which would induce him to discontinue the use of the machinery(if the the confectioner had the right to operate the machinery ).(见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第106页。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着重线为引者所加。) 对于这一段文字的前半部分,上海三联书店的翻译不够准确。根据忠于原文 的原则,“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 的损失的情况”,应当改译为:“糖果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并赔偿医生因此将要 蒙受的损失而不用付钱的情况”。 上海三联书店的译文添加了一个“给他”,减去了一个“糖果”,并将医生 蒙受损失的时态搞错了。这是翻译者的责任。但是,“不用付钱”(Not Pay) 中的“不用”(Not)却不是翻译者强加给科斯的。 不难看出,科斯这一段文字中,“不用”这个单词的用法完全是错误的,把 意思说反了,应当取消。 如果说,文章最初发表的时候有些文字缺陷是难免的话,那么汇集成册时、 再版时、以及将这个论文集交给中国出版商的时候,作者仍然未作必要的文字修 正,就明显地属于文字水平或者责任心问题了。 不是因为笔者要故意吹毛求疵,才对科斯的文章提出文法上的批评。而是因 为西方“产权”学说的作家们的文字毛病实在是太多了(上述两例不过是笔者信 手拈来的),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阅读的难度,浪费了读者的时间,加大 了学术研究的“社会成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笔者才不得不稍作批 评。 其实,科斯的文字毛病还算是比较少的,在其他一些“产权”学家的作品中, 几乎每一页上都有严重的语法、修辞和逻辑上的毛病,如果将他们的技术性错误 一一指出并加以分析的话,恐怕用五本《反杜林论》的篇幅也写不完。 (二)题义不清,莫名其妙。 美国“产权”学家阿尔钦有一篇文章,题目叫做《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 (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166页。上海三 联书店1991年12月版。) 这个题目中的“经典”究竟是修饰“产权”的呢?还是修饰“注释”的呢? 是说“产权”是个经典呢?还是说作者的“注释”是个经典呢?作者未作任何说 明。 从全文的行文的口气上看,作者好像在说:“我阿尔钦的注释是经典性的”。 这似乎有点不够谦虚。 不谦虚对于学术来说倒不一定是坏事,问题在于:既然阿尔钦认为自己的注 释是经典性的,那么起码要在自己的文章中说明,学术界对“产权”共有几种注 释,别人的注释之所以“不经典”是因为什么什么的缘故,我阿尔钦的注释之所 以“经典”是因为什么什么的缘故。可惜,阿尔钦在他的“经典注释”中,根本 就没有提到任何别的人对“产权”的注释,更不用说不同注释之间的比较了。这 说明,“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这样的文字作为文章的标题是不合适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科斯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产业组织:研究的建议》 等论文,题义也不是很清楚。 (三)盲目追星,张冠李戴。 中国“产权”学家戴凤岐在《中国改革报》1996年4月30日第7版上发表了一 篇题为《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问题》的论文,其中第二节中说:“科斯认 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 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戴凤岐引用的定义不是科斯的定义(科斯也从未给“产权”下过定义),而 是德姆塞茨的定义。中文译文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出版的《财产权利与制 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7页。戴凤岐为何如此地张冠李戴 呢? (四)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中国“产权”学家刘伟、平新乔在其专著中介绍《社会成本问题》和“科斯 定理”时,多次说“科斯以耕种小麦和牧羊的关系为例……”,“科斯认为…… 牧羊者……耕作者……”等等。(见《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 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第101—10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2月版。) 其实,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羊和牧羊者,只是提过 牛和牧牛者。这种错误虽然不大,但让读者怀疑:作者是真的读过科斯的文章还 是道听途说? 中国产权学家段毅才在《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页上说: “为了进一步区分产权与所有权,科斯举例说,‘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 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在这里,‘土地’以及 ‘枪’的所有权都是明确的,但枪的所有者却‘不应该’开枪。这就说明,问题 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 段毅才还在注释中注明,科斯的“举例说明”载于科斯的论文集《企业、市 场与法律》中译本第50页上面。 笔者仔细阅读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文版以后,发现段毅才犯了三个 明显的错误: 第一,科斯确实提到过一个有关“枪声吓跑野鸭”的例子,但这个例子载于 论文集中译本的第55页上面,而不是出自第50页上面。 第二,科斯并非自己举例,而是说在一次关于无线电立法的讨论中,别人举 过许多例子,其中包括野鸭的例子。并评论说:“有些例子无疑很离奇,但大多 数基本上还是与无线电干扰问题有类似之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55 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第三,出现野鸭之例的那篇文章的题目叫做《联邦通讯委员会》,科斯在这 篇文章中虽然多次提到“产权”这个概念,但从未说“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什么 区别”。相反,科斯正是将“产权”当做所有权的同义词使用的。 由于《经济研究》是中国的权威杂志,所以段毅才的错误不可避免地影响到 了其他中外经济学家。 在《唯实》1995年第2期第7页上,在南京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的《西方市 场经济理论》第341页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上述段毅才的三点错误已经被中国 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所完全重复。 关于野鸭的例子,“进口转外销”以后,到了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的笔下, 就更加离谱了。 俄罗斯经济学家勃罗赫(Борох)在《产权理论与中国的改革》一文中 说:段毅才等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页上“举例解释自 己的思想:如果邻居的一只鸭子飞到了所有人的田地里,他无权举枪射击这只鸭 子(他也是枪的所有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已经超出‘所有权’的范围 而发生‘产权’问题了。”(见俄罗斯《远东问题》(Проблемы Да лънего Востока) 1995年第1期第59页。) 你诱捕的野鸭,变成了你家的鸭。本来在野地里诱捕的野鸭(科斯的原始记 录),变成了跑到了我的田地里的野鸭。本来是“另一个人在附近用枪声把野鸭 吓跑了”(科斯记录的原话),变成了“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 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段毅才笔下所谓“科斯举的例子”);又 变成了段毅才等人认为:土地和枪的所有者“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举枪射击” 入侵的“邻居的鸭子”(勃罗赫笔下所谓“段毅才举的例子”)。真是以讹传讹, 越传越讹。 每个人都可以以野鸭做事例,怎么说都可以,但是不能将“别人的野鸭”说 成是“科斯的野鸭”,不能将“美国的野鸭”说成是“段毅才的家鸭”。这是作 为一个学者应当具有的基本的治学态度。没有这种基本的治学态度,做出来的学 问恐怕是要打引号的。 (XYS200408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