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举报人被判侵权,法理何在?   ——与天津市一中法庭审法官商榷 知法者言   中国医科院血研所所长韩忠朝,以非法获得的举报信状告四位退休老教授 (举报人)侵犯其名誉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判决韩忠朝胜诉。听说 了这个结果,血研所群众议论纷纷,许多疑问难以理解,在此提出,与法官商榷。   本案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书证和当事人(笔者注,指原告方)陈述证 实”,“被告是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我们要问法官先生们,全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是否构 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也就是构成 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让我们逐个分析一下:   1、韩忠朝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吗?   首先,老教授的第一封举报信被韩忠朝扣押,其它两份举报信都在领导手中, 从未在社会上扩散;2001年韩忠朝扣押举报信至今,他由天津市政协委员,升为 天津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天津市主任委员,直至成为全国 政协常委。韩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这些是四位老教授举报造成的侵权“后果” 吗!韩忠朝在法庭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受到损害”。   2、老教授的举报行为是否违法   四位已经离退休多年,平均年龄74岁的老教授,是在中科院公开征求对院士 候选人的意见时,向中科院领导反映本单位候选人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受宪法保 护的(见宪法第四十一条)。其他两份举报信,也是在上级征求对劳模候选人意 见和政协改选期间,依法写给主管部门领导的举报材料。直到今天,上述部门并 没有做出这些举报信是诬陷、诽谤的结论,相反,对老教授们的行为是鼓励和赞 扬的,表示一定要调查处理。请问法官先生,你们认为老教授的举报行为违反了 法律吗?   3、既然举报行为不违法,韩忠朝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哪些损害,当 然谈不上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何因果关系。   4、四被告行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四位离退休老教授,与韩忠朝没有个人恩怨,就是为了使国家、集体和群众 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了维护院士队伍、劳模队伍和政协委员的素质和荣誉,向上 级组织反应本单位领导的问题,其出发点是大公无私的,是按照国家和党中央关 于加强人民监督,依法治国的政策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和举报权,其行为是正义的, 他们不但没有错,而且是体现了老党员、老知识分子的良心和政治觉悟。   综上所述,我们要问天津市一中法的某些法官,你们凭什么判决老教授侵犯 了韩忠朝的名誉权,法律依据何在!   其次,再让我们看看判决书中提到的原告的几个书证。   1、韩忠朝的两份医师资格证书。韩忠朝要用这个证据证明什么?证明自己 是临床血液学专家,应该获得“血液内科学”长江学者的称号吗?韩1986年到法 国留学,后来获得“生命科学博士”,并不是医学博士;1993年在上海细胞所, 任血管细胞生物学研究室主任。1997年来到血研所任所长。这10几年时间里,韩 忠朝没有出过一天门诊,没有处理过一个病例,没有进行过一次业务查房或病例 讨论,根本没有从事过临床工作,怎么会成为“血液内科学”长江学者?至于 1999年和2001年获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并不是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而是凭借20 几年前医学院毕业生的资格获得的。难道老教授们认为他不是临床血液学家不对 吗?   2、关于自然科学二等奖。本来起诉书上没有这个内容(追加起诉后又撤消 了),在法庭上即没有质证,也没有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不知为什么法院的判 决书上却列举了有关二等奖的“证据”,一中院的法官,你们怎么“疏忽”到这 种地步?   既然判决书认定二等奖“申报材料真实,不存在虚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的行 为”,我们不禁要请教法官,你们是根据哪个专家的“结论”作出上述“认定” 的呢?在韩忠朝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针对二等奖争议问题,有三份专家意见, 这些专家在书面意见中均强调“没有看到原始申报材料”,更没有所谓“申报材 料真实可信”的结论。   其实,韩忠朝二等奖是否真实,有没有虚假剽窃,此处仅举两例就可说明。 一是韩在报奖材料中把血研所万教授(已故)1988年的工作冒充为自己的创新点 和新发现;二是把用肝素治疗ITP作为另一个创新点,这个只做过10例病例观察, 其中8例停药后血小板降低到治疗前水平以下的临床报告(摘要发表在“柳叶刀” 杂志上),韩在报奖材料中将其宣传为“开辟了治疗ITP的新领域和新途径”。 只可惜这个方案,国内外均没有应用,就是在韩忠朝担任血研所血液病医院所院 长7年间,血研所350张血液病病床,没有用该方法治疗过1例ITP患者。这样的 “新疗法”、“新途径”真实、科学吗?或者具有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吗?如果 真要审查韩忠朝这个二等奖,法官们应该认真进行法庭调查,听听本案四被告的 观点,或者找血研所一些同行专家了解一下——他们从事血液学研究几十年,是 最有发言权的,肯定会给法官们一个科学、明确的答复。   3、关于韩忠朝巴黎第七大学教授问题。对这个问题,判决书作出了肯定。 然而判决书中列出的原告证据,并没有巴黎第七大学教授聘书,韩忠朝在法庭上 也没有出示,请问法官先生们,你们凭什么认为韩忠朝就是巴黎第七大学的教授? 难道巴黎第七大学与世界上其它大学不一样,他们聘用教授不发聘书吗?至于大 使馆教育处的证明,我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这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法官先 生们,你们知道最高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吗?   既然本案的法官判案不凭事实证据,也不根据法律,只听取韩忠朝的“陈 述”,那么韩忠朝在起诉书中给四位老教授罗列了没有事实依据的九个罪状,即: 1、“破坏国家重点项目产业化进程”。2、“到处写举报信给各级领导,诽谤造 谣和诬陷韩的人格”。3、“到处张贴违反宪法的小字报,对原告进行人身攻 击”。4、上访各主要部门的领导,诽谤、恶毒诬陷原告。5、多次把不实之词在 互联网上和社会广泛传播,影响极坏。6、公开宣称要采取任何手段把韩赶走。7、 上级部门多次派员调查核实,结果证明举报均为无稽之谈。8、侵害了原告承担 的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项目,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9、贬低所院在各方面取 得的成绩。法庭为什么不对这些指控进行审理呢?这些指控如果成立,足可以让 这四个被告承担刑事责任,把他们送进大牢。如果不成立,韩忠朝是不是诬陷、 诽谤四位老教授呢?借起诉公开诬告陷害他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中法的法 官们,这时候你们为什么不追究韩忠朝侵犯老教授名誉权和欲致四名老教授于死 地的责任呢?   本案的是非曲直,不用具有高深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即使一个接受过普法 教育的人,也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然而一中法的判决,实在让人感到疑惑。这样 的案件,这样的判决,究竟是法官业务水平出了问题?还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 和良心出了问题?或是还有其它什么原因? (XYS200411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