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方舟子先生 200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血研所韩忠朝用私拆扣压的举报信状告四名举报人侵犯他的名 誉权,此案经过天津中院和高院审理,最终判决韩忠朝胜诉。韩立刻向天津市中院申请 执行,要求中院向四名老教授讨取名誉损失赔偿1万元及诉讼费。 尽管四教授不服天津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正在准备申诉,但是法院执行厅发出了执 行通知。为了不让四名平均年龄75岁的老教授遭受屈辱,不让反腐败者流血又流泪,我 们——血研所30多名职工自动捐款13000元交给法院,以免增加老教授的压力。 但是,是非公平自在人心,我们把此案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揭露出来,让世人看看 真理到底是在谁的一边!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34名职工 韩忠朝事件:谁来还四位老教授以公平 举报信被私拆扣押,法院竟不追究责任人 2001年3月,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四位离退休老教授李景德、范启修、李贵 山、孙同哲按照中国科学院《公开征求对院士候选人意见》的文件,给中科院某领导写 了封署名挂号信,举报该所领导韩忠朝申请院士的问题。信以挂号方式寄出,因地址不 详,于2001年3月28日下午被退回到单位收发室, 29日上午即被单位办公室领导派人在 没有挂号信资信凭证的情况下非法将该信取走、拆看,并当即交给了被举报人韩忠朝。 4月5日,四位教授得知此事后, 要求韩忠朝退还信件,韩拒绝还信。医科院纪委领导多 次要求韩忠朝退还信件、赔礼道歉,韩也不予理睬。四位教授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举报信被韩扣押110多天后,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忠朝“还信、赔 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平区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确认了韩忠朝隐匿、扣押这封挂号信 的事实, 但却不作出法律界定;甚至不顾这是一封挂号信和署名举报信的事实,竟称是 该信“使用公用信封”,单位领导拆看“不算私拆”, 仅判决单位办公室领导归还信件 ,承担诉讼费;对韩忠朝诉讼中的第一老教授人韩忠朝应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公开袒 护韩忠朝。四位教授的举报信被韩忠朝私拆、隐匿、扣押, 韩已经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侵犯了四教授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但是和平区法院没有依据法律作出公 正判决。 被举报人用扣押的举报信反告举报人侵权 2004年1月,韩忠朝用他非法扣押四位教授的举报信为依据,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一中法)起诉四名教授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四位教授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费共计4万元。在起诉后,韩忠朝又向一中法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一中法违反宪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立即从天津市总工会和统战部调取了两份举报韩忠朝问题的材料,交给韩 忠朝作为起诉四位老教授的证据;韩忠朝提供的证据中还有中国医学科学院和血液学研 究所党委的文件。 四位教授的律师和代理人,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 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的规定((五)检举、控告材料, 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 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七)未 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在法庭上指出,韩忠朝提出的“证据保全材料”是四位教授和血研所几十名群众向上级 机关反映本单位领导韩忠朝的检举材料,不能作为被检举人韩忠朝控告检举人的证据; 法院对这些材料进行证据保全,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检举人利益的行为。但是法 庭不予理睬。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老教授的律师和代理人当庭质问韩忠朝:你的三封举报信是从哪里 弄来的?血研所党委和医科院的文件,都是组织部门归档的文件,这些部门均表示从没 有给过你,你是如何得到的?韩忠朝及其代理人拒绝回答。实际上韩也无法回答,因为 如果如实回答,这些所谓“立案依据”的非法性就昭然若揭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但是法庭对这些质疑公然不记录 在案,不予以采纳。 四位教授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被韩忠朝作为立案依据的这封挂号信,已被扣押了 3年,超过了诉讼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限。法庭也不予理睬,坚持开庭审理。 开庭后,老教授仍坚持应就立案依据进行质证,不同意法庭违反宪法审理公民的信件, 更不能按照被举报人的要求审理举报信,如果这样作,实际上就是法院支持韩忠朝公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举报人的权利。老教授的这一正当要求也被法官拒绝,仍按韩 忠朝意愿审理举报信。 就是在这样极不公平的情况下,法庭宣判四位教授侵犯了韩忠朝的名誉,要求老教授向 韩赔礼道歉、各赔偿名誉损失费2500元。 公平何在!公理何在! 法庭为何如此偏袒韩忠朝 一封举报挂号信引来的两场官司,不说按法理,就是按常理也是是非分明,不难公断。 但为什么出现如此不公平的判决? 这里仅如实地列出在法庭上发生的几个事例,人们也许可以从中找到答案。事例之一, 在第一场官司审理中,天津广播台以“一封挂号信引起的官司”为题,准备就这件典型 案例进行系列播报和点评,但是在播放两次时,天津市委宣传部通知广播台立即停播。 一场公开的民事诉讼案,为何会惊动了天津市领导?事例之二,在第二场官司开场前, 韩忠朝韩忠朝给四位教授追加一项侵犯他名誉的诉讼状,称某报揭露韩忠朝弄虚作假行 为是四位教授所为;法庭立即受理,给四位教授下达了起诉书。四位教授莫名其妙,只 得应诉,等待审理;开庭后法官又说韩忠朝已撤消这项诉讼,老教授质问法官为什么不 及时通知老教授?法官才于韩撤诉2个月后给老教授补了个撤诉裁决书。韩忠朝想告就 告,想撤就撤,撤了也不用通知对方,更无需给个说法。一位普通公民能享有如此特权 吗?事例之三,韩忠朝在起诉书中给四位教授罗列了包括非法张贴小字报、破坏国家重 点产业化项目等14条罪名,按这些罪名四位教授已构成刑事犯罪了;反过来说,如果韩 忠朝对自己的指控提不出任何证据,就是诬告,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庭对这些“指 控”却不审不判。法庭袒护谁?压制谁?不是再清楚不过了吗?事例之四,韩忠朝韩忠 朝于第二次开庭时突然提交法庭几份新证据,这时已超过法庭宣布的举证时间29天了,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法庭立即予以认可;老教授方当庭提出抗议,并要求给老 教授延长举证时间,法庭却拒绝老教授的合理要求,宣布只给他们5分钟的准备时间。 凡此种种,不难看出,四位教授要在天津法院讨回公平是多么艰难了。 老教授上诉被市高级法院驳回 四名老教授当然不能接受一中法这一极不公正的判决,于是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高院)提出上诉,理由仍然是:韩忠朝韩忠朝出示的证据是老教授向中国科学 院、天津市总工会和统战部写信反映韩忠朝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的范 围;韩忠朝韩忠朝取得这些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法庭不应受理立案,据此,请求高法驳 回一中法不公正的判决,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结果怎样呢? 高院开庭的当天,十几名血液学研究所关注此案的职工前来旁听;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 规定,一审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二审必须公开审理。但是审判长不知出于什么原因, 当庭宣布本案不公开审理,不许旁听。老教授当庭提出抗议,指出裁决不符合法律规 定。没想到审判长竟拍着桌子说:“我就决定不公开审理,你们能怎么着!你们如果不 服从裁决,我现在就判你们败诉”!在律师的劝说下,老教授们只有忍气吞声同意开庭 ,十几名准备旁听的职工也只有愤愤离去。 为讨回公道,老教授的律师和代理人仍据理力争。就韩忠朝诉讼的核心问题,即所谓 “名誉侵权”进行辩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 据,一条一条进行辩驳。《解答》第七条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有四个 缺一不可的要件:(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老教授及其代理人的辩驳有理有据: 第一、韩忠朝韩忠朝没有提出他名誉被损害的任何证据,事实上天津市对韩继续委以重 任,韩在被举报后还成了全国政协常委、市级劳模。 第二、四位教授以书面形式、真名真姓向上级举报本单位领导韩忠朝的问题,是符合宪 法和法律的行为,不存在行为人行为违法问题。 第三,由于四位教授行为不存在违法,韩忠朝也没有举出侵权造成的后果,当然就谈不 上举报行为与后果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韩忠朝说他申请院士落选了、所长职务被免了 ,与四位教授的举报信有何相干。因为,给中科院的举报信一直扣押在韩忠朝手里,另 两份举报材料分别保存在天津市总工会和统战部的档案里,根本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第四、四位离退休老教授出于老党员、老职工的责任感,根据有关部门征求对遴选院士 和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意见的精神,向上级领导反映韩忠朝的问题,行为人主观上无任何 过错。 由此可见,韩忠朝韩忠朝对四位教授“侵犯名誉权”的指控无任何法律依据;审判长就 这些问题也提问过韩忠朝,问:韩忠朝你的名誉受到什么样的损害?韩忠朝含糊其词说 不出来,更提不出支持上述四要件的任何证据。 即使如此,法庭仍然坚持要审理举报信的内容。四位教授反复强调,举报信应由接受举 报信的领导来处理,其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当由上级领导认定,且不论当着被举报人 韩忠朝的面审理举报信,本身就侵犯了举报人的权利,而且就算是公民的普通信件,按 照宪法的规定也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但是,尽管老教授进行了据理力争, 但都无济于事。 为了服从法庭裁决,四位老教授只好对举报信的内容进行质证和辩论。老教授及其代理 人用了4、5个小时的时间,针对举报信中涉及的韩忠朝“巴黎七大教授问题”、“海外 留学经历问题”、“打击报复问题”、“搞自体脐血保存欺骗储户问题”、“二等奖中 弄虚作假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提供了十几页的书面发言和证据。 但最后,高法根本不理采老教授的要求,完全按韩忠朝的意愿对举报信内容进行审理; 在高法的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老教授提出的大量证据,反而说老教授无法证实举报信的内 容符合事实,给市委统战部和总工会写信是“向第三者散布”。因此判定老教授是借检 举控告之明,构成对韩忠朝的名誉侵权,驳回四位教授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谁来还四位老教授以公平 事实十分清楚,韩忠朝“获胜”不是得胜于法律,而是得胜于法院。如果韩忠朝不是天 津市政协常委、不是天津九三学社主委、不是全国政协常委,而是一般事业单位的领导 ,那么在第一场官司中,至少区法院也得判决韩忠朝私拆、隐匿和扣压他人信件违反宪 法,责令他交出非法扣押的挂号信;如果这封举报挂号信交还四位教授了,韩忠朝3年 后拿什么向一中法告状!如果一中法能排除干扰,依照民事诉讼法对立案期限和立案依 据的要求,就应该驳回韩忠朝的立案请求;如果高法真正依法审理,就应按照侵权四要 素的规定,驳回一中法的一审判决;果真如此,这一切不公平的事还会发生吗?但遗憾 的是,现如今这些不公平的事在天津三级法院发生了!而且,还在继续。 最近,北京某刊物记者出于对四位老教授不公平的境遇,对他们进行了采访,准备如实 报道这起因举报信导致的官司,文章已通过报社领导审查准备发表,但天津市委宣传部 竟然有人出面干预,封杀了这篇报道。可是,韩忠朝却能找来一位记者为他写了一篇题 为《法律还给韩忠朝一个公平》的报道,很快就发表在2005年4月15日《科技日报》上 ,为韩忠朝“得胜”叫好,给四位教授施压、抹黑,甚至不负责任地将四名老教授的举 报信称作“诬告信”。试问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上有“诬告信”这三个字吗? “诬告 ”在法律上的界定你知道吗?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企图导致他人 受到法律制裁。” 请问这位记者,老教授向中科院和上级组织举报韩忠朝的问题,是 向司法机关诬告韩忠朝吗?哪一级组织确认老教授的举报信是诬告信?相反,韩忠朝向 一中法控告老教授14条罪状,在法庭上却无法举出一件事实依据,韩忠朝是不是诬告呢? 四位教授都是离退休的老党员、老科技工作者,只是出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 上级公开征求意见时向领导反映了韩忠朝一些问题,这本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却一而再 ,再而三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还有讲理的地方吗?了解情况的人都知道,韩忠朝在 单位听不得不同意见,容不得反对他的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甚至在的干部会议上公 开说“今后谁要在反映(他的问题)材料上签字,是中层干部的我立刻撤职,普通职工 找他的科室主任算帐”。韩忠朝一手制造的这场官司的目的不就是要“杀一儆百”吗? 对韩忠朝这种与当今社会格格不入的品行,难道就不能说个“不”字吗?现在,韩忠朝 有权势的保护和媒体的呵护,他们要给韩忠朝一个“公平”,可是,谁又能还四位老教 授一个公平! (XYS200506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