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评“尾巴最大的狼”——博导的道德论   张志成   博导和诸位网友以及高女士的争议逐步超出了原初的范围,从高女士对于诺 贝尔奖提名的声明,到对妓女的歧视,最终在道德观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从这 个争论脉络我们最终发现,一切的一切在于博导和其他人之间的道德观的不同。   妓女——或者说性工作者到底该不该受到歧视?在现代的人权、法治、平等 和自由的观念中,还应该不应该把道德作为评判尺度?这才是众多网友争论的焦 点。不过,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来对歧视进行些微的探究。到底什 么是歧视?从法律上讲,歧视就是不合理地区别对待。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歧 视这一词语本身就是与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因为其中的“不合理”与法治的“合 理性”(合法性”)的本质、公平的基础格格不入。这也就是大尾巴狼——博导 引用的所谓“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 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 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不受任何歧视。”等等诸多闪着美丽光彩的金科玉律的由来。   那么,是不是说,法治的精神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所谓的“歧视” 完全是一堆应该在社会伦理规范、道德文化领域也抛弃的历史垃圾呢?恰恰相反,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法治作为法律实施的整体体现,都不是社会规范 的全部。道德、文化和伦理等等都是人作为人而必然的本质的需求。和法律不同 的是,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尽管也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但是,道德多元确是现代文 明的本质特征。博导说:“tianxian网友显然认为因为在中国很多人歧视妓女, 所以歧视妓女没有什么不对,苏乞儿更是认为即使卖淫业合法化,妓女也应该被 歧视,因为道德不容”是不合理的,其背后的原因正是争论双方都没意识到—— 即中国作为一个文化主体,其自觉的道德规范是什么?或者说,其主流的道德规 范、道德底线在何处?由于双方不能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争议自然不可避免了。 苏乞儿所以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逼问博导,其实质也是一个道德追问:“作 为一个中国人,你——博导认为该这么做吗?”博导回避这个问题,还举了读书 的例子,本身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潜意识中将自己的道德底线予以隐藏,原 因可能有“很多”,但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是苏乞儿逼问的内容也并不为博导经 历多年教养而形成的道德底线所容,因此,难以视道德如无物,出口如李敖者。 如果说这句话难以理解,大家可以想想作为知识分子,被人以粗鄙的的话辱骂, 而搜肠寡肚却无法以所知的几句粗话予以还击的感觉吧。   博导说的很对,“每个人都会认为某些事情不道德,毕竟怎么样算是道德并 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恰恰是道德的特点,但是,相应地,没有统 一标准的道德却是在一个基本统一的文化共同体内的多元,而不是绝对的多元。 就好象绿色植物的叶子各不相同,但生命的原理却一致一样,没有基本统一的道 德标准的社会是不可能长久存在下去的。实质上,没有“基本统一的道德标准” 就是道德败坏的代名词!诚然,每个人对一个具体事物的看法确实不同,但是, 对于是否符合道德上的“善”或者是否属于价值观上的“好”,一个民族、一个 国家、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小小的社区都会有基本统一的看法。不是吗?作为人, 这就是原则性问题,作为组织,就是所谓大是大非问题。反求诸己,我们每个人 真的没有对中国文化中培养的道德原则有丝毫的认同和自觉地遵守吗?为什么妓 女(男)——性工作者作为“弱者”却仍然在上下五千年、纵横几万里的时空里 都无法得到道德认可?这就是根本的原因——这是道德原则。   博导说:“道德约束应该是为了减少伤害,而不应该是伤害别人的理由,不 应该是自以为道德或别人不道德,就可以去理直气壮的伤害别人。”这更是振聋 发聩之言。可惜的是,博导在这一点上对道德约束力的理解出了偏差。道德约束 确实是为了减少伤害,但是,道德约束减少的是对谁的伤害?很简单,谁伤害了 道德,道德就伤害谁。道德约束减少社会、文化整体负面价值的手段是什么?那 就是在道德上给予伤害。博导不要忘记,社会、某人歧视妓女,同时也歧视嫖娼。 目的是什么?是减少卖淫嫖娼给社会、家庭、妻子、子女带来的伤害。手段是什 么?手段就是狠狠地伤害卖淫嫖娼者。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卖淫嫖娼整体上伤害 了我们这个文化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从而使每个成员的尊严受到贬损。世界其他 各国(地)诚然有“公开讨论嫖娼”的,但是,这样的文化共同体,博导——作 为中国文化共同体的一员,站在中国道德观视角中,这样的国(地)在你的心目 中难道是个圣(胜)地吗?如果不是,反而是个让你“看不上”的地方——这就 是一种道德对一种行为的贬损了。对于道德来讲,这个“贬损”才是所谓的“歧 视”。这个人格、国格的贬损——歧视——并不是“不合理地对待”,而是“合 理”地,站在自己的文化视野里的评价。   在这点上,道德与法律有类似之处。不是经常听人家说吗——道德法庭。我 们知道,法律所能做的毕竟是有限的,道德、文化可能做的更多。我相信博导是 一个守法公民,但是,我也相信博导守法的原因不是因为怕被判徒刑或者罚款, 而是出于完善自我的本能需求而对自己进行约束,简单讲,守法让你愉悦。但是, 某天,如果博导犯了刑法上规定的罪,那么,对不起,刑法可能就要对你狠狠地 伤害一下子。而刑法本身呢?当然不是“为了伤害博导”,更不是“伤害博导的 理由”,而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保护大家的利益不受伤害。理由是什么?理 由是你博导先伤害了刑法所代表的利益,不是吗?这里的不同仅仅在于,我们大 家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人都是道德法庭的执法者,每个人都有义务通过 “伤害”——道德评判、人格贬损——来歧视一个违反了道德伦理的人,来维护 我们这个道德共同体的伦理规范,从而维护我们的伦理价值,使每个人都能获得 人的“善”的本质和文化上的愉悦。而刑法不同,只能由一个“统一”的机关、 统一的法庭来执行统一的法律,法律这里,的确不需要苏乞儿来说三道四,而对 于道德,苏乞儿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官”!   法律、道德有相似之处,但是,法治、道德却有不同的功能,也有不同的逻 辑,拿法治来“管”道德,那是刻舟求剑,是南辕北辙。对于法律来讲,公平、 公正、合理是基础,而对于道德来讲,善、恶和美、丑才是核心。   最终,真心希望此博导不是真“博导”,否则,一个根本没有原则性的人, 对善和美连基本认识都没有的人,分不清道德和法律的人,该如何辅导一个博士 呢?说的大一点,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共道德维护者的意识的人,配作为我们这个 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吗?当然,也许博导是更爱美国的。这是题外话。   注:当然,道德问题是复杂的,妓女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弱者(仅仅在 “一定程度”上。目前对于中国妓女的现状没有严肃的社会学调查,不能主观地 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但起码,我们不能主观认为所有的妓女都是犯罪行为的受 害者,其中一定有好逸恶劳者。),需要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帮助。从道德上讲, 对于这些人的评价不应是歧视,而是同情和理解。但是,从个人道德认识而言, 这一判断仅及于那些被犯罪行为所侵害、不得不从事性服务的妇女,不包括任何 以各种理由主动从事性服务来换取金钱的妇女。原因在于,作为中国人,即便不 是识文断字的人都应该知道,尽管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做到“穷且益坚,不坠青 云之志”,但是,人穷志不短是起码的道德要求。 (XYS200510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