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评】   以“环保人士”与环保官员的密切关系,他们能够打听到“新的怒江水电开 发规划已经经过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的内部消息,自然也不难见到《怒江中下 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更何况其中的一位“环保人士”(中科院植物研 究所“首席研究员”蒋高明)是名列《报告书》的主要参加人员,手上应该有一 份。因此,他们肯定知道《报告书》是标着“机密”字样、不能公示的。而我相 信他们也知道,该《报告书》之所以被列为机密文件,不是因为其中有什么见不 得人的内容,而是因为根据中国保密法规的规定,怒江做为一条国际河流,有关 它的研究资料属于保密范围。因此,“环保人士”明明知道《报告书》依法不可 能公之于众,却故意将中国政府一军,“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目 的是为了误导公众以为《报告书》不能公布是由于其中有见不得人的内容。当然, 签名者不都是“环保人士”,不排除有些签名者是因为不知情而被稀里糊涂拉入 了伙,如果这样的话,还是尽早退出签名的好,否则,冠冕堂皇地提请政府依法 公示一份依法不能公示的机密文件,未免太无耻了一点。如果真的希望怒江水电 环评报告能得以公布,那么,就应该或者提请政府修改保密法,或者提请政府 破例“非法”公示机密文件。   另外,“环保人士”至今还在造谣说怒江是“中国最后两条尚未在干流上建 坝的生态河流之一”,脸皮之厚,也令人佩服。在西藏境内,怒江干流上早已建 成两座水电站:1990年投产的比如电站(装机容量1.6 MW)和1995年投产的查龙 电站(装机容量10.8 MW)。 (方舟子)   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   自2003年以来,怒江水电开发的规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这条遥远 江河的命运牵动了无数人的心。有关怒江是否应该建坝、如何避免建坝带来的环 境和社会影响的讨论,促进了中国大型建设项目决策机制的完善。据悉新的怒江 水电开发规划已经经过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我们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当代 和后代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潜在影响巨大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和国务院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公众充分知 情并作出评议后方可做出决策。   2003年8月,怒江准备进行梯级水电开发的消息一经传出,首先引起了环保 界的关注。怒江梯级开发将造成天然河流渠道化、水库化,而这条江是中国最后 两条尚未在干流上建坝的生态河流之一,其所处地区生物多样性密集,是三江并 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这自然引发对其环境影响的忧虑;与此同时,这里山高谷深, 耕地资源极端匮乏,一旦筑坝,数万移民的出路和起码的生活保障令人担忧;怒 江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多种宗教和谐共处,形成了独特而丰富的民 族文化,一旦大规模搬迁,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将在所难免;同时,由于这里属于 地震、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地带,众多高坝的建设也必然引发对建坝的安全性和经 济合理性的疑虑。   怒江巨大的环境、科研和美学价值,以及水电开发潜在的严重环境和社会影 响,随着众多媒体的报道而进入到人们的视野。这条原本并不知名的遥远江河的 命运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能够了解更多的信息,希望在水电开发中 避免重大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鉴于这项大型水电工程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 环保方面有不同意见,中央政府果断地在2004年2月暂停了这一工程。温家宝总 理亲自批示,要求慎重研究,科学决策。之后开发商和相关部门被要求重新进行 更加全面和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   怒江开发论证过程中,媒体充分报道,公众广泛参与,环保部门敢于承担压 力,中央政府审慎负责,对此我们深表赞同,希望能够就此在中国水电开发和其 他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开启一个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新纪元。然而怒江工 程叫停之后,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和内容并未公之于 众,公众完全无从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 如何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在经过数月的沉默之后,才从零星的媒体报道 中看到了第二轮怒江流域规划环评专家审查会于2004年11月13日在北京举行的消 息。《南方周末》援引与会代表的陈述,称他是在会议召开前突然得到通知赶来 北京的,在会上发放了由国电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负 责作出的环评报告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会议结束之后都被收走,因此他甚至不 能回忆起这次会议的全称。   这种决策过程不符合重大决策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的 决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倡导并正在认真实施的信息公开原则。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 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 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 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 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同时“应当 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 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2004年8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其中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两类建设项目为: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能产 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 型建设项目。十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 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很显然,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属于应当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的规划之列。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该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推进 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 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在谈到如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时,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 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 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同时要完善行 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 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应当事先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 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据悉新的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已经经过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迄今为止,有关 怒江水电开发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和内容仍未公之于众,公众仍然完全 无从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如何保证水 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我们认为这样重大的决策绕过公众参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的决策是缺乏民意基础的,难以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我们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决策之前,公布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为 知情权是一切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在近期进行圆明园“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 评价的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通过互联网对环境影响评价草案进行了全文公布,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我们认为怒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依照圆明园的先 例,公布规划环评报告,其后让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其 进行公开评议。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才能切实保障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实现水电开发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水电开发造成无可挽回的环境损失,保障移民的利益,保障 国有资产的投资安全。   怒江水电开发并非个案,我们希望这一决策过程能够有助于建立起一套科学、 民主的决策程序,以应对中国目前已呈现过热和无序的水电开发浪潮。2004年中 国的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亿千瓦,稳居世界第一位。而中国的水电部门计划到 2020年将其增加到2.5亿千瓦。金沙江、岷江、大渡河、雅砻江、嘉陵江、乌江、 红水河、澜沧江,每一条大江的干流上都完成了少则几级、多则二十几级的梯级 开发规划。其中不乏高坝大库,不但在亚洲名列前茅,其中一些甚至能够跻身世 界前列。在这些河流大大小小的支流上,也规划了大量的电站,总数达到300座 以上。如此大规模快速度的水电开发建设,如果没有一个能够综合平衡各方面利 益的适当程序,就很难避免对于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对当地群众利益的损害,不 仅使中国的原生河流景观不复存在,而且很有可能在中国西南的山区产生严重的 移民贫困,从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今天的中国已经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尽管水电开发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 部分之一,但今天的水电开发基本上属于商业行为,我们不应再容忍某些团体和 个人在投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通过廉价甚至无偿占有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而牟 取暴利,却将水坝危害造成的巨额成本统统外部化,让移民去承受,让社会去承 受,让国家财政去承受,让子孙后代去承受。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国务院和发改 委及各地政府都已经行动起来,整顿水电的无序开发。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这样的 现状,必须建立一套新的水电开发决策程序,让利益相关方能够有效地知情参与。 在各利益相关方都获得了知情权、参与权的情况下,才能够开始在水电开发中对 多种社会目标都给予适当地考虑,才有可能对利弊做出合理的权衡,才有可能对 受到损害的利益群体和环境给予足够的补偿,才有可能真正认真地考虑替代方案。 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对江河资源的公平、公开、科学、理性、可持续地利用。这 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2005年8月25日) 组织签名: 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自然之友 绿家园志愿者 中国青年报绿岛 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 野性中国工作室 全球环境研究所 北京地球村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人类生态学会 上海绿根力量 绿色网络联盟 瀚海沙 香港地球之友 绿色和平 绿色北京 社区参与行动 北京市海淀林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动物救助分会 太平洋环境组织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云南生态网络 四川省旅游地学研究会 绿色江河 西安绿世界环境文化艺术发展研究所 西安绿色未来环境影视教育传播中心 西安环境小记者活动中心 中美少儿环境艺术教育基地 拯救中国虎国际基金会 辽宁盘锦黑嘴鸥保护协会 浙江省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 淮河卫士 赤峰沙漠绿色工程研究所 江苏绿色之友 河北绿色知音环保志愿者协会 济南走进自然环保志愿者协会 天津绿色之友 无锡生态良性循环科学研究所 香格里拉县民间自然保护协会 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呼和浩特市地球大使青少年环保志愿队 北京红枫妇女中心 北京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 北京市忆通律师所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中心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北京慧晨 北京地理学会 妇女传媒监测网络 中国红树林保护项目 厦门大学绿野协会 北京灵山生态研究所 银川市妇女发展事业促进会 志绿智环境科技发展公司 河南省兰考县老人协会 北京师范大学农民之子 子手牵手文化交流中心 同心希望家园 中国抗战史学会 个人签名: 邹德慈(中国工程院院士) 叶文虎(北京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朱 坦(南开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政协副主席) 牛文元(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组长/首席科学家) 李 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 谢俊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 王 毅(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 研究员) 王安建(中国地质科学院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研究中心教授) 莽 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汪 松(中国科学院动物所 研究员) 唐克旺(中国水电水利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所主任/教授) 蒋高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中国生态学会副秘书长) 陈国谦(北京大学 教授) 张小艾(中国人类生态学会) 范 晓(四川省旅游地学研究会 秘书长) 徐风翔(北京灵山生态研究所) 吕 植(北京大学 教授) 茅于轼(天则经济学研究所) 梁从诫(自然之友会长) 郑易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研究员) 盛 洪(天则经济学研究所) 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 教授) 汪 晖(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教授) 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 李渤生(中国科学院植物所研究员) 解 焱(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代表) 张抗抗(作家) 卢跃刚(记者/作家) 张幼云(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原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局长) 董秀玉(著名出版人,原三联书店总经理、总编辑) 李特特(中国扶贫基金会终身理事) 李 皓(北京地球纵观环境科普研究中心) 周广仁(中央音乐学院 教授) 杨 斌(北京中天化投资顾问公司) 凌 云(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 力(北京地球村) 栗 力(北京地球村) 赵英杰(北京地球村) 康 雪(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 孟祥和(雄财投资集团) 王永江(雄财投资集团) 滕兴才(《中国青年报》) 徐 航(《家电科技》) 姜味茗(北京大学学生) 周江波(北京大学学生) 武 明(北京绿色事业发展中心) 陈 静(中国科技综合杂志) 郭剑梅(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 王行娟(北京红枫妇女中心) 徐 辉(《中国发展简报》) 张吕萍(北京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 王绪宏(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 张峻峰(志绿智环境科技发展公司) 李凤兰(河南省兰考县 副县长) 何慧丽(中国农业大学) 于 萧(北京师范大学农民之子社团) 谈 蓍(《红旗画刊》) 寇延丁(手牵手文化交流中心) 马小朵(同心希望家园) 于金鸿(同心希望家园) 徐厢琴(同心希望家园) 马平川(同心希望家园) 王永昌(北京地理学会) 薛 青(美国律师协会) 冯 媛(妇女传媒监测网络) 余 旻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王锦思(中国抗战史学会) 杨海澜(银川市妇女发展事业促进会) 苏艳霞(黑龙江苏萌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李学军(《读书》) 刘健芝(香港岭南大学 博士) 林 垚(北京大学) 戴锦华(北京大学 教授) 李 阳(北京大学) 张慧瑜(北京大学) 陈 勤(北京大学) 李苏滨(北京市忆通律师所副主任) 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所主任) 陈岳琴(博士/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鸿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中心) 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杨国琼(NPO信息咨询中心) 刘舒慧(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中心) 孟维娜(北京慧晨) 冯 晞(北京视野信息咨询中心) 宋庆华(社区参与行动) 忻 浩(浙江省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 副秘书长) 薛 野(自然之友总干事) 运建立(襄樊环保志愿者) 李治和(襄樊环保志愿者) 叶福宜(襄樊环保志愿者) 钟少莲(襄樊环保志愿者) 张春山(云南丽江环保志愿者) 李小溪(空军指挥学院) 郭 耕(北京麋鹿生态中心) 汪永晨(记者 绿家园志愿者) 马 军(环境咨询专家) 网络组织签名支持: 北京绿十字 绿满江淮 绿驼铃 云南大学唤青社 网络个人签名支持: 李育成(国际河网中国项目顾问) 谭彦筠(墨尔本大学环境学在读硕士) 李 乐(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熊俊玲(京东方科技集团) 杨 琴(世界自然基金会) 彭微风(广州木棉花开志愿者行动网络总协调人) 胡 佳(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 崔萌萌(中欧大学/原北京地球村草根之声编辑) 张先锋(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 王亚民(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时意专(《生物多样性》编辑部) 庞 松(奥博佳公共关系咨询公司) 蒲以康(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教授) 陈 湄(中银国际) 贾西津(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 叶海霞(中山大学学生) 朱 明(《21世纪商业评论》编辑) 段 斌(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任 平(自然之友会员/清华大学 ) 赵 中(绿驼铃常务委员) 林 俅(清华大学MBA) 王 真(林帝进出口有限公司) 慕毅飞(浙江省温岭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汤杰琴(北京师范大学) 郭 敏(云南信息报记者) 谢小亮(中国青年报记者) 高 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科研处处级调研员) 李立立(军事医学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许鹤龄(北京科恩百奥生物技术公司研发人员) 曾建林(深圳飞尚集团投资部) 朱艳(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 叶翠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环保所职员) 邹 蓝(经济学家/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粤港澳校友会常务理事/自然之友会员) 叶兰娣(北京师范大学农民之子) 陶永平(云南大学唤青社副会长) 钟 敏(上海绿根力量助理项目统筹) 付 涛(北京公旻汇咨询中心) 王 培(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中国区代表/环境与动物伦理研究小组协调员) 常 瑞(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之友会员) 李朝霞(墨尔本大学教育学硕士) 张甜甜(杭州市余杭供电局科员) 郑 建(西安大学生绿色营理事) 王道光(所属单位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化环学院03级本科生/绿缘根与芽秘书长) 赵慧芳(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中文系讲师) 丁冬冬(厦门大学绿野协会理事) 刘 旭(德国六佳太阳能) 叶 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自然之友会员) 程 娟(云南路桥二公司技术人员) 罗小雨(南京绿石执行委员/南京林业大学) 杨益新(顺特电气有限公司) 罗 骏(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 谢晓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营业部办公室主任) 曲 勇(甘肃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庆阳路营业中心文员) 许纪霖(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孔德麟(上海中国血友之家副会长) 陈国辉(浙江省普陀中学特级教师) 吴 敏(北京思拓者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总干事) 李 戬(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牛晓榕(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韩兴国(中国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所长) 唐 伟(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杜万平(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环境资源法学博士) 武晓莹(厦门是湖里中学生物一级教师) 艾智斌(万利达集团厦门技术中心项目管理部经理) 魏莹莹(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华南办事处)文秘) 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XYS200509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