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网友评“昏教授”肖传国告状(三) 我也是同济人。肖传国是同济的耻辱,也是中国科学界的耻辱。他厚颜无耻自称国际著 名专家,还有脸去告状? 如果肖氏发明那么重要,就应该尽早推广,至少在全国的大医院进行,上十年只有他做 过,谁信? 看来国家的很多大奖都是有水分的,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反思。 裘老这些年总把人渣当宝,是真该资深了。 (rhx) 关于肖式手术的效果问题 方舟子先生:   你好! 我是一位病人的家属。我的亲人于今年三月到武汉协和医院做肖式手术,但至今没有任何 好转,当时同病室的其他两位病人也没有任何效果。欢迎来电核实,电话:。 此致   敬礼! 一位病人家属 2005.10.27 尊敬的方舟子先生, 我一直很敬重您的人品,尽管我对你的了解很感性。 今天我在报纸上看到你被肖传国起诉,首先是很高兴,我觉得中国科学 的良知在申张,我本人对肖传国的所作所为早有耳闻。我很想提醒您的 是,这段时间包括到武汉上法庭,一定要注意安全。有些人可能什么事 都做得出来。 我今天给你写信没有别的目的,只是因为我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的良知 和对正义卫士的尊重。 保重 (中国的一名博士生) 我敢肯定,昏教授进不了科学院! 不要因为是网上的功劳,网上揭露的太小儿科了,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其余部 分已搬到科学院桌子上去了。 有谁和我打赌?你赢,我给你1000刀,我赢,你给我100刀。 (肖鸡) 肖某能不能进入科学院,取决于官场怎样运作。这里的揭露不起直接作用。 如果起作用,那也是他的竞争对手拿去申诉才管用。 中国官场和学术界本来就很烂,院士制度又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沦为利益集团的利 用工具了,所以肖能进去也不奇怪。他进去了,无非是说明中国学术界之腐烂又 多了一个典型的代表而已。 (Amsel) 前有贺福初, 后有肖传国! 既然贺进去了, 为什么肖进不去? 肖传国用三年湖北医学院的学历就自称"MD", 在美国显然属于欺骗行为, 不知 NYU的泌尿系是不是了解此事? (注笔名册) 想起中国血液研究所老教授举报韩中朝反而被打击的事儿 千万别对中国的法院寄予过高的期望。 正是基于中国法官一般黑的现实,才会有昏教授这种贼喊捉贼的闹剧。 (鹏归) 被告的权益如何可以得到保障? 像斑竹这样的情况 要是被xys批过的人都来打官司 斑竹一年365天都不够跟他们耗阿 迟早被他们车轮战玩死 有没有缺席胜诉的可能? 很多学术腐败的证据就明摆在那儿 用不着斑竹再出庭举证了吧 (PW) 刚google了一下,俺一篇会议文章被他引5次,超过了昏教授 (starfire) 感觉老肖在国内刮地皮刮肥了,这次抛个十几万跟小方打官司 为什么不同时在美国打? 1。美国司法系统比较健全,老肖找人不work; 2。美国律师最喜欢这类漫长日久,精疲力竭的官司,开口就叫老肖压下 张10万刀的支票---老肖国内刮的地皮1:8换成美元就肉痛涅:-) 根据我叔在国内打官司的经验,一审若败诉,就上诉找上级领导。一般 有个市级领导表个态,法院就屁嗝了。你再衙门朝南开,也得听党招呼 不是?要不保鲜教育不是白受了 :)) 肖传国家中在湖北很有势力是咸宁一霸,在武汉跟他打官司凶多吉少 他15岁就可推荐上大学,其他人办得到么?这次他在武汉法院上下都打点 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倾向已很明显。 能否要求异地审理?以求公正。 (炎阳) 现在不宜乱谈肖昏教授的私事。那种坏人会把所有东西都拿过去当证据。 就象上次野鹤案子一样,他们会把这里的乱说当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证据。 现在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调查肖的NIH课题进展,是成功了还是被终 止了?为甚三年了在美国只做了几例病人? 肖的文章引用率?平均是0-3次,J of Urology 1998文章被引用了 三次?待查。 Campell Urology 在那儿提到过肖的成就?偶粗粗一翻,倒是有个地方 讲膀胱脊髓反射的地方提到de groate 的工作。 肖有篇文章和这个 de groate 一起写的。待查。 让事实说话是最重要的。 (瞎说两句) you're right. 现在应该收集材料猛攻肖两点 1。肖在各种场合在媒体上猛吹自己“国际领先”,“世界首创”,“有 望拿诺贝尔奖”。国内媒体(包括学校网页)吹嘘肖的漏洞很多,破绽百 出,只需找出几个明显错误、夸大一阵猛攻,肖的名声就臭了。 2。肖既然把北京科技报,搜狐也作为被告,就应设法让媒体大力暴光此 案,全程追踪报导。这样一来江汉区法院受到媒体监督,不敢胡判;二 来媒体祥细报道,也可让更多人看清肖的嘴脸。 (炎阳) 要大谈特谈,掀起帮助老肖忆苦思甜群众运动的伟大高潮,七八天就来一次, 老肖一定会认识到假报国籍假报出国目的等等是不好的, 就会主动撤诉,为和平作贡献。 (笑笑) 这次事件,让我们看到,方市民缺乏基本法律常识 法院刚刚给他个传票,他就跟人家要原告的证据,这时方自己能那出自己的证据 给原告吗?当然不能,这不明摆着想占便宜吗。应该是交换证据,如果方市民说 “我要和肖交换证据,肖不给”,这样的话,方才有点道理。 (陈琼) 按法律,原告应该先拿证据。 被告看了原告的证据,才能反驳。原告不提的事,被告无需考虑。被告在没看到 原告证据之前是无法知道需要证明什么的,怎么可能同时“交换证据”?这“陈 琼”不仅“缺乏基本法律常识”,也缺乏逻辑思考能力。这种人往往在方的严密 逻辑面前吃亏,又无力反驳,只能靠意淫来泄愤。 (VIP) (XYS200510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