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社区参与”、“公众决策”的异化 作者:萧然   我的专业方向是区域发展与旅游规划。很久以来,由于专业角度,对怒江的 关注都是坐在保护环境生态(也就是保护我们的自然类旅游资源)的板凳上,屁 股指挥大脑,对地方居民的利益考虑甚微,一贯不太支持建坝(尤其是看到那些 环保煽情文章中的“血淋淋”的控诉之后),也从来没有想过去深入追究这些数 字、观点背后的真实状况。近来看了很多有关怒江、圆明园的争论,思想上受到 很大震动。“社区参与、公众决策”不仅在环境保护事务方面,在西方旅游研究 与规划开发中也是很时髦的词汇。然而从目前双方关于怒江的争论中,我却发现 一些不太正常的细节。   此次怒江建坝的争论,一些来自怒江外部的声音成为了大众舆论的主流。然 而,这些主流中的代表性人物,却经常将“社区参与”挂在嘴边。我想问的是: 这样的“社区参与”之中,究竟“社区”的定义是什么?如果都是要将怒江地区 之外的大众舆论作为决定怒江命运的指向标,实际上是“外部参与”,而非真正 的“社区参与”,不能代表当地的民意。然而,目前的危机是,在一些时候,这 样的变种的“社区参与”却以很高的姿态,凌驾于地方民众、政府、开发集团的 话语之上,借助外部媒体,取得更多的外部支持,实际上,这是利用了媒体力量, 利用外部其它社区大众对具体情况的一知半解,而暴力地淹没了当地的声音,忽 视了当地的利益。   另一方面,“公众决策”可能异化为“全民决策”,即形式上、名义上赋予 对某种公共资产(或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权,但实际上这些权利无法落实,后 果是严重的。举例来说,目前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还在依靠一个1984年出台的 《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风景名胜区是属于全民共享的国有资产,这固然是激 动人心的。但是具体管理上,却将权利层层下放到省、市、县甚至到个别部门进 行委托管理,造成了目前条块分割、管理落后、效率低下的局面。我并不反对 “公众决策”,但是我怀疑目前像圆明园听证会这样的形式,是否能够起到“公 众决策”应有的效果。现在一讲起“听证会”(包括风景区票价上调、春运期间 车票票价上调等),似乎都是预先设定了正反双方,在争论中开始,在争论中结 束,很难得到明确的结论。   写到这里的时候,突然想起今天是世界地球日,于是打开“自然之友”网页 去瞧瞧有什么新鲜动作。可是,只看到一篇更新文章:《自然之友关于圆明园照 片的声明》。让我感兴趣的倒不是这个声明中对照片的辩解(技术上的问题不好 纠缠,我不懂,希望别的网友能够提供支持),而是它下面的另一篇文章:《五 点建议推动圆明园善后——自然之友等环保团体联合发出呼吁》 (http://www.fon.org.cn/index.php?id=5084)。其中有一些表述在我看来值 得商榷,且引用如后并用“【】”标识我的疑问。   附:“自然之友”网页文章:   《关于圆明园防渗工程善后的呼吁》   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已被证实是一项显著的违法工程【认定某项行为的 违法,该由法制部门说了算,还是由这些NGO组织的几个“干事”们说了算?】, 其对生态和遗址的破坏已为诸多专家剖析【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可行并举出证据, 为什么偏执一词?】,勿须赘言。我们欣赏政府依法对本事件所做的迅即和公开 的处置【这种说法似乎告诉读者,事件已经“定案”,有关责任人马上会得到惩 处了。然而,至今我们除了见到工程暂停和“听证会”的举行外,并无其它实质 性的政府介入行为。这里有拍政府马屁的嫌疑】,有力推动了公众参与和科学决 策。我们深信这也将有助于厘清圆明园的定位,改善决策和管理体制、防止类似 错误再犯。   有鉴于此,我们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的社团,在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举行专题听证会之时,呼吁如下:   一、鉴于铺设防渗膜工程违法和破坏生态,应立即撤除,恢复原状。撤除防 渗膜存在损失和成本,但是,我们相信维护法治的收益会大于撤膜的成本【维护 法治的收益?感觉这个东西太虚】。 而且,立即撤除防渗膜,可避免将来不可 估量的生态损失,使国家支付更加高昂的帐单。   二、有鉴圆明园不可替代的历史与文化遗产价值以及重要的生态价值,我们 呼吁借助本次事件,在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下重新编修圆明园规划;呼吁北京市 人大立法,确立和保障圆明园作为遗址公园的定位。不仅湖底铺设防渗膜是不当 之举,园中的林灌植被、原有地貌也不应肆意砍伐和改变,以保持其历史形成的 自然生态【圆明园的“历史形成的自然生态”存在吗?经过多少年的人类活动— —清时期的大兴土木、人造园林与兵火煎熬,民国时期的颓败荒芜,建国以来的 长期废置与近年的整治开放,圆明园还有多少“自然生态”可言?仿佛是“原生 态自然”的怒江的一个版本】,使圆明园成为北京不可多得的生物多样性体验和 教育场所。如此,既彰显圆明园的历史意义,满足公众情感【这仿佛是杀手锏, 关键时候抬出“民意”,伪装成“公众”的代表,可笑。其实且不谈“公众”之 组成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首先就没有听说过谁授权给这些环保组织要由它们来体 现自己的“情感”】,亦可发掘其可持续的多元价值。   三、有鉴圆明园湖水渗漏具有补给北京市地下水的功能,对于北京地区生态 有着积极意义【我有没有看错!要利用圆明园的湖水渗漏来补给北京市地下水! 因为北京城市发展的速度太快,各种用水需求量大增,其地下水位降低是很多专 家也应付不了的难题,但是在这些环保NGO们的笔下就轻轻松松解决了:利用各 种地表水的天然渗漏吧,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这难道不是活生生的“挖肉补疮” 环保版嘛!】。因此,在定位准确、规划合理的前提下,如果证明圆明园管理处 确实无力支付园林用水的必要经费,应考虑由海淀区、北京市财政给予弥补【很 像上级领导批示……】。甚或,组织听证会探讨提高门票价格的可能性——由消 费者承担园林用水的部分成本,也有利于提升公众节水意识,理解北京严重缺水 的现状。   四、鉴于本次事件也凸显了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弊端,我们建议设立一个吸 收有关政府部门(文物、园林、水务、规划、环保、财政、区政府、市政府)、 相关领域专家,市民代表和环保社团的联合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和审议圆明园管 理和运营的重要事项,以制度来保证相关决策的科学和明智,防止类似错误再次 发生。   五、鉴于本工程的违法性质和造成的生态、环境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有关 决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将官员问责制引入环保领域,促进 环境保护的法治和善治。   联名呼吁:自然之友 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 绿家园志愿者 环境与发 展研究所 北京天下溪教育研究所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野性中国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XYS200504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