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也谈私人打假 作者:终南闲云   商业“打假”通常是指“无正规厂家、包装和说明”的产品,对一些产品国 家职能部门还制定了若干规定,当然也包括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这当然是指物质 产品。   至于科技打假,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惩处规定,也有因此而被处罚的,也 有至今“逍遥法外”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为,大家大概都认为那属于 “精神产品” 之列,属于可评不可打的。对于新语丝的“私人打假”行为,反 对人士颇有说法,谓之“不利于科学发展”。其实,大家都知道,科学乃公器, 其发展必然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当然不包括其副作用和被利用于反人类、不道 德的行为)。所以,剽窃或伪造科研成果,如果造假者不限于在家里玩玩,那么, 必然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恶果!小到骗人钱财,大到危害社会利益。比如,某公发 明“水变油”,如果自己在小范围吹吹牛,或真给自己的宝马良驹灌上那么几升, 那的确不干别人什么事情。可你用这个假“成果”去骗取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骗 取国家的科研经费或发展基金,那就具有危害性了。包括盗用别人的学术成果或 论文或得学术职称,社会地位等等,虽然似乎不能直接“谋财害命”,但如果应 用于实践,恐怕离“谋财害命”也不远了!   对于现实中见诸于行动的谋财害命,人们大概都视为过街老鼠,但对于科技 作假行为,人们确绝少痛恨,甚至还会为其“喊冤”。如果那个滥用芒硝的胡 “庸医”,不是因为搞出了人命,大概不会有多少人称之为假,因为,这些所谓 的中医秘方根本没有任何科技规范和生产标准。君不见,那些遍地开花的、号称 能治疗绝症的医院或诊所,不都是赚得钵满盆满的,而真正被他们医好的患者却 没见到几个。所以,科技作假的危害性,并不亚于现实中的谋财害命,都应当属 于严厉惩罚的范围!   如何惩罚?难道只有实际谋财害命的结果发生后,再用通常的刑法行为去惩 罚么?或者在事后由那些喜欢造“热点”的媒体一通议论后,发出“要加强某某 方面的立法力度”这类不关痛痒的淡话?其实,结论也比较简单,对于危害社会 和人类的造假行为,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方面的,都应当受到公众的谴责, 刑法惩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公众同样可以对此行为予以否定和谴责, 不同的是,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这一属性;但确实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 法权利。既然假应当受到谴责,那么大家都可以去谴责,方舟子也不例外,同样 具有这样的权利!方舟子不过是在科技领域中质疑、揭露和谴责了一些科技造假 的行为,客观上或许会间接断了某些借“假”牟利或骗财,或谋职的的邪路,但 方舟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干涉那些造假者的生存自由和言论自由,难道这还需 要由谁授权么?   救亡时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科技造假的危害性绝对不可小看,任其 泛滥,大概所谓“亡国”也不会太远了!既然“匹夫”都有责任去关心,那一个 生物学博士,用国内一度时髦的称谓――“科技工作者”去关心关心,难道还需 要所谓授权么?只要不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我看,打之又何妨!正如, 法院可以判处犯罪人以刑罚,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对犯罪人行为的谴责一样。国家 有关机构不去惩处科技造假行为,同样不妨碍方舟子在新语丝,或其它公共媒体 上揭露和谴责这些行为。这是科技工作者的责任心使然,是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 公民的合法权利!   2005-12-9西安 (XYS20051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