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方先生: 我们很希望贵刊能将此文刊出,供科技界贤能评判。 我们均为中国农大教工,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反映的专利文本很容 易在国家专利局的网站上检索到,可初步查证。如需要,可随时提供相关证据。 我们所反映的问题不像论文剽窃、学术造假,是中国学术腐败的新动向,即 学术诈骗,其与官僚腐败勾结在一起,危害远甚于前者。 现在,我们很难找到说理的地方,非常需要您的支持和帮助。谢谢! “北大教授”制造科学冤案 恳请许智宏校长还科学本来面目,为民解难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尊敬的许智宏校长:   北京大学医学部药学院卢炜、武凤兰及化学学院马季铭三位教授涉嫌制造科 学冤案,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全 然不顾学术道德,用歪理邪说亵渎法律、背叛科学、愚弄人民,亵渎北大及教授 的名声!现特向北大学术委员会并许校长报告此事,请查明真相,惩治北大玩弄 学术之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利益,还科学以本来面目。   一、本案背景   2000年1月18日,原中国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王玉万与农大某些领 导花费数万元在《科技日报》经营承包版面“绿色周刊”上登载了题目为《农大 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护》的长篇巨幅文章。其中,特别吹捧经理王玉万已取得了 十几项发明专利。2000年6月前后,我们到国家专利局进行检索,证实王玉万虽 申报了十多项发明专利,但仅一项获得专利权,且包括这项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在 内,所申报的多项技术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等问题。 我们吃惊地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学校进行了汇报。   2000年8月18日,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们发现,学校将我们发现存在严重问 题的王玉万申报的发明技术之一(专利申请号为97103659.4)“一种含阿维菌素 /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变更为中国农业大学所有;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技术价值达782.49万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组建注册资 本为4000万元的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产期10年,产值几亿 元;2001年8月1日,该项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稍有专业常识的人 都可以看出,该项技术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 制造兽药,违反国家法律;而使用有毒溶剂丙酮等妨害公共利益、技术上缺乏油 相物质不能制成乳剂而没有实用性等问题,其一旦实施,无疑将成为新中国成立 以来产值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坑农害农案件之一!   2001年12月26日,我们以“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为由, 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的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在被 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至终审全部败诉。我们多次依法提出进行司法 鉴定的合理要求也均被驳回。   二、本次专家咨询的结论及理由   2005年8月22日,我们自费24000元巨资,以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 “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为由,向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提起咨询,贵校医学部卢炜、武凤兰,化学学院马季铭以北京大学教授的名义作 为专家被邀请参与鉴定。他们面对如此重要问题,不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 出客观评价,而是积极配合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精心编织科学谎言进行愚弄、 欺骗,从中渔利。   他们作出的结论及相关理由如下:   (一)、关于“用油状混合物代替阿维菌素国家标准原料药违反国家法律” 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故本 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AVM的油状液”内容仅属于发明人的建议之一,并未影响 到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没有影响,不构成对《专利法》第5 条规定的违反。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 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2.1条规定:“……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 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 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本 发明的目的“就是克服已有技术的一些缺点,提供一种生产成本低,药效高的含 IVM或AVM的兽用抗寄生虫的胶悬剂、乳剂、乳膏剂”,此发明目的显然并不为现 行法律所禁止或与其相违背。因此,97103659.4号专利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 明创造。   (二)、关于“用丙酮和乙酸乙酯作为药物制剂的溶剂妨害公共利益”问题   丙酮因有毒性一般不用于药剂成品中,但丙酮属于非剧毒物质,毒性不是很 强。此外在本专利中丙酮的实际使用量远低于丙酮的半数致死量。乙酸乙酯可作 食品添加剂使用,属于基本无毒物质,可以用于药剂成品中。委托人也未提交禁 止丙酮作为药物溶剂使用的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2.3条规定:“妨害公共 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 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 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 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根 据上述规定,丙酮虽一般不用于药剂成品中,但并不是被完全禁止使用,乙酸乙 酯可以用在药剂成品中,因此,97103659.4号专利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   (三)、关于“用丙酮、乙醇作溶剂,缺乏油相物质不能制成乳剂,违反科 学,没有实用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乳剂”一词的使用并不严密。在药剂学领域中, 它一般是指严格的科学意义的乳状液;而在工业领域中,则并不限于科学意义上 的乳状液。   乳状液的定义是两种互不相容的液体(通常是水和油)在乳化剂存在下形成的 液-液分散体系。从药剂学角度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用乙醇或丙酮做溶剂 使用时,乙醇和丙酮均与水无限混溶,溶液中只有一个液相,因此不能形成乳剂 (乳状液),但将乙酸乙酯作为油相使用是可以形成乳剂(乳状液)的。   但是在工业上也常常将固体以细小的颗粒分散在液体中形成的乳状液体称为 乳剂,如照相乳剂,它是卤化银的微晶在明胶中分布的悬浮体,类似的还有涂布 乳剂等。阿维菌素溶于乙醇或丙酮再分散于水中,会以细小的固体颗粒形式析出, 体系呈乳状。将这种体系成为乳剂(尽管不是乳状液)在工业上是有先例的。   利用乙醇或丙酮将阿维菌素溶解再分散于水中,表面活性的存在起到了稳定 作用,这种系统是可以使用的,对形成体系如何称呼不影响其使用价值。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本专利中将乙酸乙酯作为油相使用是可 以形成乳剂(乳状液)的,将乙醇或丙酮做溶剂使用虽不能形成乳剂(乳状液),但 所形成的体系是可以实际使用并有使用价值的,故97103659.4号专利要求2不构 成对《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规定的违反。   三、上述结论和理由存在的致命问题   (一)、关于“用油状混合物代替阿维菌素国家标准原料药违反国家法律” 问题,给出的理由不成立,是对法律的亵渎   1、阿维菌素原料药的国家标准为含阿维菌素B1 92%以上,用低于此标准的 物质或“油状混合物”(含有效成分阿维菌素B1最高为25%)代替阿维菌素原料 药来制作兽药制剂违反了国家法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涉 嫌触犯《刑法》。   2、违法问题是否属于专利审查范畴有三方面依据,即《专利法》、《专利 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 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2.1条进一步补充,“法律仅仅包括全国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解释“违反法律”是指发明创 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根据学界权威汤宗舜所著的《专利法解说》, “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应当理解是指发明创造本身违反了保护 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法律,或者发明创造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不包括专利产品 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等的违法问题”。   3、本专利是一项有关兽药制剂技术的发明,在其说明书中存在两方面的违 法问题:一是用低于国家标准的“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规定的阿维菌素原料药, 以次充好的这种手段,二是在其技术实施举例中把低于国家标准的物质(含阿维 菌素B1 90%)及残渣废料“油状混合物”作原料药使用。虽第二个违法问题是单 纯使用不合格原料进行实施,属于“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不属于专利法规定审查范畴,但是其第一个违法问题以次充好,象吸毒的器具、 赌博的设备等一样,是方法本身违法,目的是牟取暴利,属于“不包括仅其实施 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且由于是方法本身违法,没有指出代替的具体 时间,如在行业行政部门核准时用合格品,在实际应用时用“油状混合物”代替, 完全可以逃避此后的行业审查,属专利审查不应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因此,应宣 告该专利权无效。   4、“北大专家”引用的法律条款《专利法》第56条与违法审查相关条款无 关,因为对专利违法审查只有上述三条法源,即《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2.1条。据此,审查专利是否违法只是 审查发明本身或发明目的本身是否违法。本专利权利要求没有违法是事实,但不 能因此说本发明没有违法,发明违法与权利要求违法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就像造 假币机器的发明,其技术或权利要求不违法,同样不能因此而授予其专利权一样。 本函以“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AVM油状液’内容并没有影响到本专利的保护范 围”为由,得出本专利“不构成对《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的结论既没有 法律依据又不符合逻辑。“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AVM的油状液’内容仅属于 发明人的建议之一”的说法更是荒唐,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岂有“建议”之说!   5、“北大专家”用发明人自己写的“发明目的”作为发明创造“本身的目 的”是错误的。根据前述《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2.1条规定,本专利用“油状 混合物”代替阿维菌素国家标准原料药,以次充好,属发明本身违法,其本身的 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损人利己,这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用发明人自己写的“发明 目的”来作为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显然是对法律的极端歪曲。而国家之所 以制定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目的就是约束那些为了利益挺而走险的人,保障人 民的利益。   (二)、关于“用丙酮和乙酸乙酯作为药物制剂的溶剂妨害公共利益”问题, 本案专家提出的理由不符合药剂学常识和医学公理,是在对人民犯罪   1、我们提供的证据如南京药学院主编的《药剂学》教材第88页有关药物溶 剂选择的内容指出:“丙酮等因这些溶媒均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 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这里“毒性大”就是表明丙酮存在妨害公共利益问 题,“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就是禁止一般情况下在药剂成品中含有丙酮。 本专利不顾药剂学常识,在药剂成品中使用了完全不必使用的丙酮,无疑妨害了 公共利益,应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2、“北大专家”在认可我们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前提下,提出“丙酮属于非 剧毒物质,毒性不是很强。此外在本专利中丙酮的实际使用量远低于丙酮的半数 致死量”的理由,认定本专利使用丙酮不妨害公共利益,让动物受到完全不必要 的毒害,完全丧失了职业道德和良知。   正常人都能理解,在医学领域,挽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只要是为了挽救生命 而必须使用的任何物质,除伦理道德约束外,都不存在禁止的问题,这其中的关 键是“是否必要”。只要必要,哪怕是剧毒物质都同样应用,只要不是必要的, 就是如本函所说“毒性不是很强”的丙酮也不能使用。因此,任何人也提不出任 何完全禁止被使用的物质。另外半数致死量不能单独代表药物毒性的评价指标, 对药物毒性的评价还包括慢性毒性、遗传毒性等,“北大专家”仅将半数致死量 作为评价药物毒性的标准是错误的。本案最后以“并不是被完全禁止使用”为由 否定丙酮的妨害公共利益问题而认可继续使用,给出的理由不符合医学的公理和 药剂学常识,是错误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在对人民犯罪!尚需说明的是,本案中 丙酮、乙酸乙酯是作药物溶剂而不是药物,对选用药物溶剂的毒性要求更为严格。   3、根据药物溶剂的选用原则,在口服制剂和注射剂中可供选择的药物溶剂 只有极其有限的几种,外用药剂的选择范围稍宽。乙酸乙酯药理作用强,有一定 的毒性,药剂学上只用其作外用药剂的药物溶剂,而不用在口服或注射剂中。本 专利是口服制剂,不应选用乙酸乙酯。“北大专家”笼统的认可在任何药剂中使 用乙酸乙酯作溶剂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三)、关于“用乙醇、丙酮作溶剂缺乏油相物质不能制成乳剂,违反科学, 没有实用性”问题,“北大专家”虽认可其违反科学,但拒绝承认其没有“实用 性”的必然结果,并且还提出新的错误理论进行误导、欺骗,完全是对科学的背 叛   1. 本发明为“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纯属药剂学 领域,“北大专家”将其归为工业领域是错误的,是蓄意误导。   2.“北大专家”已经承认:“从药剂学角度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用乙 醇或丙酮做溶剂使用时,乙醇和丙酮均与水无限混溶,溶液中只有一个液相,因 此不能形成乳剂(乳状液) ”。再对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项发明 既然违背科学不能制造,其结论必然是“没有实用性”。   戏剧性的是,“北大专家”首先将其误导到工业领域,进而将“可以使用并 有使用价值”等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定义,偷换概念,还不打自招 地声称“这种系统是可以使用的,对形成体系如何称呼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从 而得出“97103659.4号专利权要求2不构成对《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 规定的违反”的错误结论。试问本发明果如“北大专家”所说,连如何称呼都不 知道,岂可借着本发明药剂学乳剂的名称给予其专利保护?!其技术再先进,使 用价值再高,也只能在确定其名称后,另行申请专利求得保护。三位“北大专家” 为蝇头小利不惜不顾北大荣誉、不顾科学求实精神、不顾职业道德!   3、还需指出的是,“北大专家”“利用乙醇或丙酮将阿维菌素溶解再分散 于水中,表面活性剂的存在起到了稳定作用”的结论是错误的。实际上,本案阿 维菌素溶于乙醇或丙酮再分散于水中,以细小的固体颗粒形式析出,这是不规范 的药剂学上的“物理凝聚法”制造本发明第一项内容所称的“胶悬剂”的方法之 一,如固体颗粒象“北大专家”所说能稳定悬浮存在,这就是药剂学领域的“胶 悬剂”或“北大专家”辩称的工业领域的“乳状液”,但从这个系统的配方组成 和制作工艺看,很不稳定(因其单独使用的所有表面活性剂起不到稳定作用且工 艺不合理),析出的颗粒较快成长变大而沉淀下来,最后结果同用阿维菌素加水 一样简单,不但毫无药剂学价值,还会受到不必要的溶剂如丙酮等的危害。   因此,这个系统充其量也只是其原料药的使用价值,毫无《专利法》“实用 性”必有的“积极效果”可言。   四、与“北大专家”及科技部的交涉情况   本案发生后,我们分别找到这三位“北大专家”,进行了多次学术交流。马 季铭教授将责任完全推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专利局人员的错误引导上, 拒不承认自身错误,坚称即使存在错误也只是学术观点的不同。我们请他给予书 面纠正被拒绝。卢炜、武凤兰教授则完全同意我们的观点,还表示“‘认可本专 利制作不出乳剂,又将其导引到工业领域并认可其具有实用性’是老马干的”, 武凤兰教授还到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要求重新为本专利作一次鉴定,但被该中心 拒绝。最终,这二位教授以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的结论是他们已签字认可为由, 没有给我们重新出具正确的咨询结论。   我们曾找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副主任,要求重新对该项目进行咨询 鉴定被拒绝,杨副主任坦率地告知,“你们所提出的三个问题(即违反国家法律、 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均过于重大,没有一个单位承担得起责任,我们不可 能支持任何一个结论”,并告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此后,我们向科技部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20日,科技部以本案“属于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民事活动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许智宏校长:相信您也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 利益、违反科学”,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该专利已作价782.49万元 组建注册资金4000万元的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10年开发,预计产值 几亿元,面临着危及中国农民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现实。“北大专家”们只要参与 此案,从任何角度考虑,都不应该存在不公正的选项。   贵校这三位教授对科学视而不见,为自身经济利益配合相关部门刻意制造科 学冤案,欺骗民众、危害社会,性质极为恶劣。他们以北京大学教授的名义参与, 完全代表着北大,决不是个人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成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常识, 根本谈不上是“学术观点的不同”,更不是简单的文章剽窃等学术腐败,而是一 场降临在国人头上的科学灾难!   北京大学作为国家最高学府,以开启民智、传播科学、强国富民为己任,在 国人的心中建起了不朽的丰碑。本案这三位教授的行为无疑将极大的伤害北京大 学的声誉,这是社会所不允许的!希望许校长在接到我们的报告后,重视此事, 还科学以真实的面目,为民解难!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 曹玉信 杨智泉   2006年3月4 日 (XYS200604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