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向萧狼先生请教“新药审批与专利授权的要求不一样”问题   田向荣   我是 《"北大教授"制造科学冤案 恳请许智宏校长还科学本来面目,为民解 难》一文的作者之一田向荣,您能关注我提出的问题并发表高见很高兴,这里我 想就您文中的有关问题向您请教。   我是学兽医的,病理专业,多年从事新兽药开发、应用工作。正如您所说, 以前不懂专利问题,只是因为这个专利案子,才学习到不少专利方面的知识。本 专利为中国农业大学所有,我们提出的存在三个问题,经过中国农业大学的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和复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两次聘请专家咨询,对我们提出的所有理 由都全部作出了否定。   面对上述权威部门的结论,我之所以至今仍然大胆的坚持我的所有相反观点, 是因为我有确切的依据,而上述答辩、判决、咨询结论等都没有经得起推敲的法 律、理论依据,包括您谈的第一、第二点看法也是如此。   如果一项专利违法、妨害公共利益,不授予专利权或应宣告其专利权无效是 《专利法》规定的。如果本专利存在《专利法》规定的违法、妨害公共利益问题, 无疑是宣告其无效的理由。新药审查与专利审查并不矛盾,更不能代替专利审查, 只要法律规定,就必须各司其职、层层把关,不然的话,《专利法》作出相关规 定岂不多余?   看一项专利是否违法,关键是看其方法本身或发明目的本身是否违法。本专 利是"一种含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的发明,按说明书可通过两 条途径得到,一条途径是用标准原料药,另一条途径是用"油膏"代替。如果使用 "油膏"不存在违法问题,则是一个很省钱的途径,可惜的是使用"油膏"的途径无 疑违反了国家法律,且是方法本身违法,属于专利审查的范畴。上述职能部门没 有一家否定我们本专利是方法本身违法的说法,他们否定我们的理由包括:1. 我们所指的方法只是多种方法之一;2 . 这种物质作为药物上市还需行业审批;3. 其权利要求没有违法内容;4. 列举发明人自己写的发明目的没有违法。这些说 法明显都是不成立的,因为:1. 违法的方法没有几分之几之说,因在应用过程 中因为省钱,可能成为百分之百的使用方法;2. 违法审查只要法律规定,就应 层层把关;3. 权利要求违法与否与专利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将其联系在一 起也没有法律依据;4. 发明人写的目的不能代表专利本身目的,如能代替,法 律还要规定相关审查干嘛?   关于使用丙酮、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问题,我坚持的理由是我在农大图书 馆查到的所有大学药剂学教科书及药剂学专著关于药物溶剂选择原则都表明丙酮 毒性大,只用于中间环节,一般不含于药剂学成品中,乙酸乙酯用于外用药剂中。 我不能确定的是毒性大是否就是《专利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但上述所有职 能部门没有否定我这一联系,否定我的理由只是我没有拿出完全禁止使用丙酮的 证据,且用半数致死量来证明丙酮的毒性不是很强,这些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您认为应将其归到新药审查没有任何依据,我希望你能提供相关证据。再者,这 里不是有机溶剂的残留问题,而是该不该使用此种有机溶剂问题。试想,大学教 科书上告诉学生丙酮毒性大,不要应用,专著上教育专业人员丙酮毒性大,不能 应用,而国家竟将使用丙酮授予发明专利,难道不觉得可笑吗?!   再次感谢您对本问题的关注,并望继续赐教。 (XYS200605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