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摩的”和伪特聘教授   于守法   以前每天下地铁后花二元钱坐个小“摩的”到家,舒舒服服的。因为时间长 了,和开“摩的”的小刘熟悉了,知道他家是保定农村的,家里很困难,买“摩 的”的钱还是借的。一天15个小时左右的劳动时间,每月能挣1000来元。每次下 地铁,我都会特意坐他的车,即使公交车到了也不省这一元钱的差价,因为我觉 得,坐他的车,对我是一种享受,对他又是一种帮助。   可是一个多月以前,北京轰轰烈烈的打击“摩的”行动开始了,动作之迅速, 力度之巨大,效果之显著,令人对国家机器的力量充满敬畏。所有的“摩的”都 消失了,包括小刘的。看到到处是城管在没收“摩的”,我猜想,小刘恐怕也在 劫难逃了,心里不免生出许多的同情和忿恨。   也许“摩的”对于北京这个现代化的大都市来说,是个玷污。那么,整治了 “摩的”,看不见“摩的”了,北京就一下子文明和现代化了吗?社会就给那些 靠“摩的”为生的人安排更好的工作了吗?对于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骆驼祥 子们来说,整治“摩的”行动是他们在这个艰难世道遇到的又一个难以逾越的坎 儿。   相比之下,北大的伪特聘教授们却要盛赞这个世道了。他们不劳而获大肆骗 取国家和百姓的钱财,却连个歉都舍不得道,姿态之高仿佛全中国人都是比他们 次、任由他们定义的贱民。泱泱大国,号称法治社会,却没有一个部门来追究他 们的责任。前些天有人在新语丝上说,他们犯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罪”。这说明 大家对这些精英认识很不够,或者还抱有好感,以为他们取得的学术成绩可以掩 盖他们罪恶的道德品行。事情明摆着,这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犯下的分明是—— 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以田刚、陈十一和舒红兵为典型的伪特聘教授们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 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是虚构他们作为北大特聘教授在国内工作九个月以上的事实, 二是隐瞒他们在国外已担任全职的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国家某些决策部门陷入 错误认识的行为,结果是他们个人获得了相当巨大的诈骗利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不 实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需要太高明的法官,就可以来裁定他们的犯罪 事实。   其次,他们骗取的财物数额是否巨大,这是秃头上的虱子。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 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 额特别巨大。我想,伪特聘教授们看到法律界定的这些数字,是不敢相信自己的 眼睛的。他们诈骗的数字要大出若干个数量级!   刑法第266条还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论他们是继续充当百万院长,还是有朝一日沦为阶下之囚,我认为这些伪 特聘教授都是失败的。他们的人生是龌龊的,他们骗取了他们自己的生身父母的 血汗钱,获得了不应有的巨大荣誉。其精神境界比自食其力和“摩的”们相去甚 远。历史终将给出对他们的审判。   但是,我更希望他们尽快受到法律的严惩,还世界以公道!!! (XYS200608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