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未来者的《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一文的回应   郝守才 朱军   我们看到新语丝网站所载的未来者撰写的《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一文后, 颇感震惊与气愤。现将事实真相回应如下:   郝守才教授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点导师,朱军同学是该硕士点99级 硕士生(3年制)。我们师生二人在3年的教与学的过程中,对刑法理论的若干问 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并完成了数篇书面论文的合作成果,其中的《论我国刑法中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联合署名)一文,就被收录到了高铭暄、马克 昌主编的《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学术研讨 会论文选集(下册)》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在2001年6月 底,即朱军同学所在的99级刑法学硕士生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进行前夕,郝守 才教授作为该年级的《刑法总论》的授课导师,以“我国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分 析”为题,为该年级的全体硕士生作了一次课堂讲授,详细的讲授了我国刑法中 立功制度的如下问题:(1)立功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2)我国立功制 度的立法特色;(3)我国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建议。授课后,朱 军同学找到郝守才教授,表示他也对立功制度的相关问题有浓厚的研究兴趣,并 想以《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为选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并谈了自 己的初步想法,得到了郝守才教授的初步肯定。在二人对刑法理论中的同一问题 共同产生兴趣的前提下,商议决定,在立功制度众多复杂问题中围绕“我国立功 制度中的刑法规范分析”为共同课题进行合作研究。之后,我们二人将各自已收 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交换,经过充分地准备和思考,在郝守才教授确定好题目及 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由朱军同学执笔草写了论文内容,最后由郝守才教授经多次 修改并定稿,最终以《我国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分析》为题形成了书面的共同合 作成果(10000余字)。此时已到2002年4月,正至驻军同学撰写期《立功制度的 理论与实践》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期间。我们二人商定,对上述合作成果作如下 使用:(1)在朱军同学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分别以“立功的概念、构成条件、 本质及分类”和“立功制度的规范分析”为标题(10000余字)作为其硕士学位 论文的第二、第五部分(其毕业论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共分八部分,60000余 字);(2)在郝守才教授修改、补充的基础上,以“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 制度的构想”为论文标题公开发表。这就是未来者先生所称的“郝守才教授这篇 大作大概有万余字却有近八千余字和朱军先生的文章完全相同”的真正原因。   鉴于上述过程和原因,我们认为,以“我国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分析”为共 同课题进行合作研究的成果是共同合作成果(应以共同创作活动为标准,而非以 联合署名为标准),对共同合作成果在合作者协商一致及不违背法律、学术规则 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使用(既包括合作者联合署名公开发表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使 用,也包括合作者单独公开发表或其他形式的单独使用)。因此,未来者的相关 指责,完全在于不了解事实。    特作上述回应,以澄清事实真相。   郝守才 朱军    2006年6月30日 (XYS200607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