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政法学院院长被学生抄袭,丛书主编被下属抄袭   雾里看花   近日购得几本由何勤华、尹啸虎主编,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华东政法 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其中一本是李宜琛所著的《民法总则》(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4年9月版),由胡骏勘校。在胡骏撰写的“勘校者前言”中,第4— 9页介绍了该书的主要内容,作者声称:“笔者于此简要地评介一下该书的主要 内容(引文恕不注明原书出处)”,但观其内容,除直接引用《民法总则》一书 原文的部分以外,其他本应由胡骏自己“简要地评介”的部分,却大部分抄自何 勤华在《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一文(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中对该书内容的介绍(第122—123页)。本来法学界的抄袭之风并不鲜见,但在 这则抄袭案中,抄袭者胡骏为华东政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被抄袭者何勤华 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胡骏作为《民法总则》一书的勘校者,又是作为“华东政 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第一主编何勤华的下属。学生抄袭老师,勘校者 抄袭丛书主编,可为法学界又一个奇观。如果说抄袭者胡骏尚可因年轻无知而予 以原谅的话,作为其老师和丛书主编的何勤华,却不能不为胡骏的抄袭负失察之 责了。   让人觉得疑惑的另一件事情是,此次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华东政法学 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系列,不过是将华东政法学院图书馆收藏的民国时期 出版的一些法律图书改为简体字出版而已。在这类工作中,如果说像胡骏这样的 勘校者尚需做一些文字校对工作(将繁体字“翻译为”简体字)并撰写“勘校者 前言”或“勘校说明”的话,作为丛书主编的何勤华、尹啸虎,不知道有何工作 要做或者做了什么可以与主编身份相符合的工作?!   兹将胡骏抄袭何勤华之处对比如下:   何勤华:“1.民法之意义、形式和编制”“在文明社会,私法之中包括普通 法即民法和特别法即商法两类。中华民国民法虽然采取民商合一主义,但有些商 法内容如公司、保险、海商和票据等,仍然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因此,本书 所述主要指以普通法形式存在的私法,即民法的基本原理。”“关于民法的形式, 讲的是民法以何种形式存在,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法律渊源问题。在中国,民 法的形式除了民法典之外,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如特别民法法规(土地法 等)、民间习惯、法院之判例以及法律之原理(法理)等。”“在民法的编制之部 分,作者对民法在西方的历史、中国清末民初历次起草修订民法的经过以及1931 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作了概述。”   胡骏:“(一)民法之意义、形式和编制”“在文明社会,私法之中包括普 通法即民法和特别法即商法两类。中华民国民法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但有些商 法内容如公司、保险、海商和票据等,仍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因此,本书所 述主要指普通法形式存在的私法,即民法的基本原理。”“关于民法的形式,在 中国,民法的形式除了民法典以外,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如特别民法法规 (土地法等)、民间习惯、法院之判例以及法律之原理(法理)等。”“在民法的编 制部分,作者对民法在西方的历史、中国清末民初历次起草民法的经过以及1931 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作了概述。”   何勤华:“2.民法之解释适用”“作者指出,以抽象之法律规范,应用于具 体的生活现象,就是法律的适用。如“债务人应偿还其所负之债务”为一法律规 范,某甲负有若干债务为一事实,这一事实就适用上述法规。因此,法律之适用 首为认定事实,然后就所应适用之法律规范研讨解释,以明了确定其内容,从而 获得一解决问题之结论。”“在中国,由于民法规范主要是从国外移植而来,国 人所不熟悉、不习惯的法律用语随处可见。因此,对民法作出解释就是非常必要 的了。作者指出,民法之适用范围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时”之效力,强 调民法总的原则是不能溯及既往,但也有若干例外,如既得权不可损害、新法废 旧法等;二是关于“人”之效力,强调民法适用于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属人 主义)或一切居住在中国境内之人(属地主义),但因各国之法律规定不同,故对 此所产生的冲突,就由国际私法来解决;三是关于“地”之效力,强调原则上民 法应适用于国家之全部领土,但有时也有例外,如受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受民族 风俗习惯的限制等,民法的适用可能会有所调整和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胡骏:“(二)民法之解释适用”“作者指出,法律规范原为抽象的规定, 法律之价值即在此种抽象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关系。以抽象之法律规 范,应用于具体的生活现象,就是法律的适用。如“债务人应偿还其所负之债务” 为一法律规范,某甲负有若干债务为一事实,则适用上述法规某甲即应偿还债务。 因此,“法律之适用首为认定事实,然后就所应适用之法律规范研讨解释,以明 了确定其内容,从而获得解决问题之结论。””“在中国,由于民法规范主要是 从国外移植而来,国人所不熟悉的法律用语随处可见。……因此,对民法作出解 释就是非常必要的了。……作者指出,民法之适用范围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关 于“时”之效力,强调民法总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但也有若干例外,如既得权 不可损害、新法废旧法等;二是关于“人”之效力,强调民法适用于一切具有中 国国籍的人(属人主义)或一切居住在中国境内之人(属地主义),但因各国之法律 规定不同,故对此所产生的冲突,就由国际私法来解决;三是关于“地”之效力, 强调原则上民法应适用于国家之全部领土,但有时也有例外,如受有不平等条约 的限制,受民族风俗习惯的限制等,民法的适用可能会有所调整和作出一些特殊 规定。”   何勤华:“3.法律行为”“在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主体(自然人与法人)、权 利客体(权利所指向的标的,如对物的支配,要求别人作出给付行为等,最一般 者就是物)等作出论述之后,作者重点对法律行为作了研究。”“作者指出,由 法律所规范之社会生活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由于民法主要以权利为本位,故法 律关系成为权利义务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直接影响了权利 和义务的产生、变化和消灭,而促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就是法律行为。”“所 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之法律要件。 这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指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因为 法律行为是人的自治行为,其异于其他行为者,就在于它有意思表示。“发生私 法效果”,是指当事人希冀发生之并由私法所赋予的效果,这也是法律行为区别 于其他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要件”是指意思表示仅仅构成法律行为的一 个条件(如要物行为中除意思表示之外,还要有物的授受行为等),但又是一个必 要的条件。”“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方行为(如个人捐赠行为等)和多方行为 (如订立契约等)、有偿行为(如借贷、出租等)与无偿行为(无偿寄托、委任等)、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式行为(如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等)与略式行为(现代大 部分的契约行为等)、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等等。”   胡骏:“(三)法律行为”“在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主体(自然人与 法人)、权利客体(权利所指向的标的,如物的支配,要求别人作出给付行为等, 最一般者就是物)等作出论述后,作者重点对法律行为作了研究。”“作者指出, 由法律所规范之社会生活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由于民法主要以权利为本位,故 法律关系成为权利义务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直接影响了 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化和消灭,而促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就是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之法律要 件。这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指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因为法律行为是人的自治行为,其异于其他行为者,就在于它有意思表示。“发 生私法效果”,是指当事人希冀发生之并由私法所赋予的效果,这也是法律行为 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要件”是指意思表示仅仅构成法律行为 的一个条件(如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要有物的授受行为等),但又是一个 必要的条件。”“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方行为(个人捐赠行为等)和多方行为 (如订立契约等)、有偿行为(如借贷出租等)与无偿行为(无偿寄托委任等)、物权 行为与债权行为、要式行为(如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等)与略式行为(现代大部分 的契约行为等)、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等等。” (XYS200602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