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李泽慧问题——倘若事先不知情,事后不利用,当事人无错   北帆   关于李泽慧论文涉嫌剽窃一事,兰州大学代为作了解释:李泽慧在“2006年 6月8日下午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与康殿统合作的那篇文章”。这一事件的真实情况 我没有做过调查,暂不为此下定论。但是兰州大学所说的这种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当事人该如何主动解释或举证?   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笔者回国任教后也碰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修人 员将名字列其所发表的文章中的事情。文章发表后,我一直不知情,直到另一位 研究生事后在文献检索时发现,告诉我才知道。问题还在于,知道了又如何?打 官司、给杂志社写信撤销名字?这样做当然最保险,但也麻烦。还有一种省事和 独善其身的做法,道德上也说得过去,就是忽视这篇文章,从不在自己的履历、 单位业绩统计中列出这篇文章。在今天这个“publish or perish”的科学界, 被别人被动使用名字的当事人完全不享受多了一篇(或几篇)研究论文带来的好 处,也就没有道德责任。请bgs等网友换位思考一下,真是自己碰到这样的情况, 对这样的文章置之不理、更不利用难道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至少是选择之一)?   当然,如果发现李泽慧利用这篇文章充实履历、申请基金或汇报业绩等,则 另当别论。 (XYS2006061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