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公益诉讼岂能当作恶意诬告的护身符?   文/水博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 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 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公民通过民事或者行政诉 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 任,在我国司法界却是一个新话题。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 方面:首先,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其次,一般诉 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再次,一般诉 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毫无疑问,公益诉讼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通过法律程序赋予每个公民保 护公共利益的权力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辩证的看, 法律程序也并不是越先进就越好,而是法律本身也必须要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 相适应。这就是法律问题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就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本 身来说,虽然它确实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是,对于 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是否已经具备了公益诉讼的条件与环境,最终是要取决 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科学知识水平。脱离社会环境的公益诉讼,也可能 会起到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效果。例如,中世纪的一些科学家因为宣传哥白尼的 日心说而被定罪。这在当时也可以算是某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但是,由于当时 社会和公众的科技知识整体水平的低下,所以,坚持科学真理的少数科学家,却 成了那种公益诉讼的牺牲品。   应该说由于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目前我们还并不具备实施环境公 益诉讼的条件。然而,最近以来某些类似的公益诉讼阻碍社会发展的悲剧已经发 生在我们面前。客气地说,这是一些极端环保人士由于自身的科学知识的局限, 根本不能区分可持续发展与掠夺性开发的区别;一些正常的国家经济发展行为, 被极端环保主义者污蔑成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的破坏。不客气地说,还有一 些拿着国外极端环保组织经费的别有用心的家伙,正在利用公益诉讼的名义达到 他们阻碍、干扰、破坏国家正常发展的险恶目的。例如,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问 题就是如此。   众所周知,社会各界关于怒江开发的争论早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03 年9月《环境评价法》正式实施之前,社会上就开始了有关怒江开发的争论。 2003年9月3日,个别环保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主要召集了一批具有反水坝思潮 的专家、学者召开的怒江环评论证会,制造出了一系列怒江生态江的谣言。并在 个别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配合下,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所谓“保留怒江生态江”的 风潮。这些谣言通过某些别有用心的环保组织和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大肆传播, 误导了公众,欺骗了国家领导,严重的干扰了国家正常的怒江水电开发工作,已 经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5年4月陆佑楣、何祚庥院士、方舟子博 士等一批专家、学者考察怒江之后,通过在云南大学的报告会和向中央反映情况, 才扭转这种谣言惑众的局面。   然而,自从极端环保组织污蔑怒江开发的谣言被揭穿后,反坝人士一改过去 到处以怒江问题专家的身份搞宣传、作报告的姿态度,开始装傻充愣的要求什么 知情权和公示怒江环评报告。2005年8月25日,在历时两年多的“保留怒江生态 江”的伪命题争论真相大白之后,在某些NGO组织和极端环保主义者的组织策划 下,一些环保组织和人士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一封《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 评报告》公开信。由于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属于国家机密不能进行公示,为了满足 环保人士的知情权要求,《中国投资杂志社》曾经出面组织有关水电专家和了解 情况的怒江当地的干部群众,与关心怒江开发的环保人士们当面讨论。然而,环 保人士们却都以信息不对称为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显然,公开信的炮制者们真正 感兴趣的根本就不是什么知情权,而就是要利用怒江规划属于国家机密的特点, 有意制造一种程序上的障碍。即便如此,为了对广大公众负责,水电专家们还是 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对环保人士的公开信进行了全面答复和澄清(参见:水电专家 对《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公开信的回复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53753/4043597.html)。总而言之,经过长 时间的争论,怒江水电开发中各种问题的结论已经非常清楚,怒江水电开发就是 怒江地区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最佳选择。   然而,最近随着公益诉讼的话题在社会上的升温,北京绿家园志愿者和自然 之友等组织的个别人士和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再次独出心裁的公布了 其所谓的对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行政诉讼状。《行政诉状》公开诬蔑说“200 4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及结果,违反了我国《环境保 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诉状要求判决撤销该审查 意见,并“判令被告立即制止有关单位在怒江中下游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 行为。”   诉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竟然公开的宣称:“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 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 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 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 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可见,任何破坏和污染国家风景保护区 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这哪里是在阐述什么事实和理由?分明是在公开的捏造事实、恶意诬告。首 先,怒江水电开发的具体规划与“三江并流”的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不仅丝毫没 有冲突,而且,即使是世界遗产地的缓冲区,也与目前的水电开发规划地区相距 甚远(缓冲区的高程在海拔2000米以上,而怒江的水电开发都控制在1900米以 下)。请注意;无论是《环境保护法》第18条,还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都是在保护区“内”的具体要求。而这些恶意诉讼的制造者,非要混淆是 非地把保护区外怒江人民的正常生存发展行为,说成是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并 以此来混淆是非、造谣惑众,公开的污蔑、干扰、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其次,诉状中污蔑水电开发就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说法也是一种极为恶毒的造 谣和污蔑。水电开发与风景名胜区不仅没有任何冲突,而且,几乎所有的大型水 电站建成后,都会成为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如果要说水电站污染破坏环境,美国 的胡佛水电站已经建设近百年了,请问那里的环境污染了吗?破坏了吗?我国的 新安江水电站也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请问你们能指出有什么污染、破坏环境的 证据吗?而我们的诬告者们为什么就一口咬定,怒江的水电开发就必然是污染、 破坏环境的行为呢?总之,原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怎么能作为写在公益 诉讼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呢?   诉状最后还声称:“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 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原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特 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几个忘乎所以的原告,自己衣食无忧居住在北京的某小 区内,却偏要冠冕堂皇的去阻碍几千公里以外怒江人民,对能够解救他们贫困的 怒江的水资源开发应用。难道怒江的水资源,只能留给你们这些以饱食终日无所 事事的先生小姐们,在闲暇的时候去观光欣赏,而却不能让怒江沿岸的老百姓们 开发应用?原告们居然还敢大言不惭的强调什么自己的宪法公民权?这真是奇怪 了,你们自己住着北京的高楼,喝着方便的自来水,却还要理直气壮的主张你们 对怒江的水资源的公民权利?你们这样说是不是也太霸道了吧?如果,有某位怒 江地区的公民也同样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用水资源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理由, 以北京的官厅、密云水库污染、破坏了环境的借口,要求拆除水坝,让你们这些 善于假惺惺的保护环境的原告们在北京也都没水可喝、没水可用,你们又会作何 感想呢?不要忘记无论在任何一点上,你们决不应该比怒江的老百姓有任何高贵 之处。如果容许你们诬告、滥诉,怒江的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实 际上,任何人的公民权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任何时候你们也没有资格、没有理由, 剥夺怒江人民开发利用怒江水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   为了掩人耳目,这些妄图剥夺怒江人民生存发展权利的极端环保人士,不仅 要明目张胆的干涉、剥夺怒江人民的生存发展权利,而且还喜欢挑拨离间的以代 表怒江人民的利益自居。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尽管在一些国家已经决定进 行水电开发的地区,他们经常能够利用群众中的移民拆迁补偿多多益善的心理, 制造一些矛盾,挑拨一部分群众。但是,由于至今国家还没有决定进行怒江地区 的水电开发,因此,他们目前还找不到可以挑拨、利用的移民矛盾。   前几天,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怒江水电开发“大调整”方案为何如此神 秘?》的文章,在报道了这份行政诉讼状的同时还披露了这样一段内容。文章说: “在为期两周的采访中,汪永晨随机访问了将受六库、亚碧罗、碧江、马吉工程 影响的100户潜在移民。“我向100户潜在移民提出的问题是:知道要搬迁 吗?从哪里知道的?修水电站要影响到你们的生活,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征求了 你们的意见?是否了解补偿的标准?搬迁有什么具体困难和担心?修水坝能解决 你们的贫困问题吗?而得到的答案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超出想象”的答 案是:“当地老百姓对政府高度信任与依赖,但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命运将被怎 样安排,更不知道什么叫知情权。”通过这一段报道,很显然,汪永晨遗憾的没 有能得到怒江老百姓的任何支持。   实际上这位因为阻碍怒江建坝有功,而曾经获得某国外组织数万美元“奖金” 的汪永晨女士,也不必责怪怒江的老百姓们无知,不要埋怨他们对党和政府过于 信任。其实,有自己独立思想的怒江老百姓决不是没有,而是你不敢去面对。 2005年4月我也曾经到怒江考察,当时极端环保组织制造的“怒江生态江”的谣 言还没有被揭穿。我发现当地的一些群众对一小撮极端环保分子编造谣言欺骗中 央领导、阻止、诬蔑怒江开发的行径极为愤怒。他们本来准备在2005年人大会议 期间,集体到北京来上访,要求中央政府保证他们极度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发 利用自然资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后来,在当地政府的极力劝阻下,才制止了他 们的集体上访。   请汪永晨女士注意,这就是那些有了知情权,而且对政府的决策并不肯盲目 信任的怒江老百姓的真实态度。其中有一位老同志告诉我说,全国解放都已经50 多年了,可是为什么我们怒江的群众还要生活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过去我们 国家穷,没有钱对怒江进行开发建设,我们尚可理解。可是今天当一些发达地区 已经为拉动经济,而大伤脑筋的时候,就因为一些敌视中国发展的伪环保分子们 制造的谣言,国家就迟迟不批准我们怒江人民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不容许 我们尽快摆脱贫困现状?这样的行政决策难道是有道理的吗?听到老农民的话, 我们不仅要问,这难道不是真正的民意吗?难道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不应该交给 怒江人民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取代农民的集体上访?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很重要的一项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的对环境问题的参 与。然而,我们不能不强调,这种公众参与权决不能全被一些极端环保分子和国 外反华势力的爪牙所垄断。我们必须要通过健全法律程序和完善管理体制,首先 保证真正的利害相关人的基本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对于某些别有用心的利 用诉讼方式造谣污蔑的不法分子,我国刑法已经规定有诬告陷害罪。然而,对于 那些利用公益诉讼的名义捏造事实、造谣污蔑的恶意诬告,是不是也应该给予相 应的惩罚?否则,任凭伪环保小丑们肆意的造谣、污蔑、诬告、滥诉,一旦他们 的阴谋破坏得逞成,他们就可以到国外主子那里请功领奖;即使被揭露之后也会 毫发无损的全身而退,这样下去岂不就会把我们保证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都放 纵成为恣意破坏国家发展的恶意诬告吗? (XYS2006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