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四川大学丘小庆案新泰克公司仲裁请求书   新泰克公司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转让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多肽及制备方法》 的专利技术真实性问题,从2005年2月1日起整整一年与四川大学及华西医院多次 反复交涉未果,直接沟通交流与协商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 29日向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仲裁请求。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月5日正式受 理。   新泰克公司的仲裁请求书全文如下: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团: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熊永文律师 13308199263   杨 杰律师 13608090317   汤芙蓉律师 13881907139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   梁克律师 13908014067   石磊律师 13881864648   被申请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仲裁请求:   1、撤销《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00万元转让费;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7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5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 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协议书中约 定的转让标的为被申请人“拥有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书及所获得的专利权 (正式专利待定)”。该转让协议书载明“专利申请号:01128836.1,专利申请 日2001年9月11日。专利申请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发明名称:人工组合的抗 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人:丘小庆”。转让协议书还约定“原〈发明专 利请求书〉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申请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甲方) 变更为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即甲方原拥有的该标的专利所享 有的一切权利全部归为乙方所有”。申请人还应向被申请人分两期支付转让费各 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申请人或申请人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为移 植免疫实验室承担标的和专利的商业化所需的工作(主要为GLP试验、剂型的设 计等)提供资金。并且,发明人丘小庆有责任继续完成标的专利的后续工作。   转让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转让费100万元。申 请人和申请人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成都阳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按约定先后投入和 提供了巨额资金。被申请人也配合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了 变更,并于2004年9月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 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证书。   根据该项发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该项发明是“一种人工组合 的抗菌工程多肽,该多肽由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与可形成离子通道大肠菌素或其 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的羧基端与信号传导多肽的氨基端连结或起氨基端与信号传 导多肽的羧基端连接,分子量为10,000——63,000,可分别连接不同致病菌的信 号传导多肽而组成对抗该菌的工程多肽。该多肽制备方法是利用点突变技术将致 病菌信号传导多肽基因插入到装载工程质粒里的大肠菌素基因选定的位点上,再 将突变质粒转染到工程菌里生产。该抗菌工程多肽优于传统抗菌素之处在于其不 会诱使细菌产生传统的耐药性,另一优点是可以通过更换信号传导多肽来组成对 抗产生该信号传导多肽的任何一种细菌的抗菌素”。从该项发明专利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提供的制备方法来看,它的制备基本步骤包括:制备质粒;质粒转染到 工程菌;大量培养工程菌;分离纯化;最后获得该“抗菌工程多肽”。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制备方法,始终不能制备 出专利中所述的具有靶向性抗菌功能的“抗菌工程多肽”。   虽然申请人根据该发明专利说明书不能得到所述的具有靶向性抗菌功能的 “抗菌工程多肽”。但是为了慎重起见,2005年1月,申请人委托西藏华西药业 集团公司(简称西藏药业)进行了对“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的验证实验。 西藏药业使用发明人丘小庆的原始基因工程菌种,按照该专利说明书实施案例1 中所述的工艺流程及发明人手写的更加详细的实验流程,通过多次实验,都没有 得到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具有靶向性抗菌功能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 并确认了“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PH-SA”的杀菌功能是在其制备过程中使 用的硫酸链霉素残留在药样中起的作用(见西藏药业《PH-SA药学研究》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自2005年2月1日起,反复向被申请人提出具有靶向性 抗菌功能的“抗菌工程多肽”是否存在的质疑,要求被申请人对人工组合的抗菌 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的真实性作出解释和印证。但是,被申请人却采取回避、 搪塞,甚至蛮横无理的态度对待申请人的质疑。至今,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对本领 域技术人员不能制备出具有靶向性抗菌功能的“抗菌工程多肽”的原因作出合理 的解释,也没有提供出能证明具有靶向性抗菌功能的“抗菌工程多肽”药样(而 不是残留在药样中的硫酸链霉素的杀菌作用)。对此,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 据证明被申请人是以欺诈的手段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转让协 议书。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和 第58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书应该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还 应承担返还转让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后,申请人强调除本申请书所列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外,申请人还遭受有 其他损失,主要包括申请人与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 Prophet Biopharmaceuticals,Inc等公司因《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的 项目合作而产生的损失。这些损失均是因被申请人的过错导致的,理应由被申请 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项损失的数额仍在清理过程中,申请人暂时保留对这部 分损失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贵会依法予以仲裁。   此致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 12 月 29 日 (XYS200602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