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四川大学丘小庆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四川大学华医院   委托代理人:孔建会,中豪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注册律师。   电话:86-28-86199599 13398178078 13902068552   委托代理人:吕彦,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   电话:13688305838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克公司)《人 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纠纷一案,现就申请人 新泰克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所述事项,作如下答辩。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2、 请求依法裁产决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订立《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 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约 束力。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均应完全正确地履行前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申请撤销。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于2005年5月29日订立《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 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见证据一“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 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双方约定,华西医院将其拥有的《人工 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书以及所获得的专利权 (正式专利待定,即专 申请权和未来可能获得的专利权)转让给新泰克公司,即 将前述《发明专利请求书》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申请人华西医院变更 为新泰克公司,华西医院将其拥有的前述标的专利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移 为新泰克公司。华西医院为前述专利的后续研发提供相关设施的投入和研发人员, 支持和配合前述技术的后续临床实验以及药剂试制工作。新泰克公司或通过新组 建的项目公司为华西医院承担的GLP实验和剂型设计等商业化工作提供资金。新 泰克公司在前述技术工业化实验阶段,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内根据一期投资总额 20,000,000.00元(贰仟万元整),为华西医院提供10%即2,000,000.00(贰佰万元整) 的股权份额作为华西医院前述工作的回报(对价)。发明人丘小庆未经新泰克公司 许可不得独自与第三人从事与前述专利相同的商业研发活动。合同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2,000,000.00(贰佰万元整),新泰克公司应于前述协议订立后10日内向华西 医院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整),应于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后 有效期内未发生异议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式专利权的10日内向华西医院支 付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整)。若前述专利申请专利公报上公开后的有效 期内发生异议,未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式专利权、双方同意解除前述协议, 华西医院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新泰克公司的首期支付款 1,000,000.00(壹佰万元整)。新泰克公司不得要求华西医院承担其它责任和赔偿。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应以合同总标的的10%即200,000.00(贰拾万元 整)为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前述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 商未果,则提请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前述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均应完全正确地履行前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解除或申请撤销。   二、华西医院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前述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协议书》之后,华西医院完全正确的履行前述 协议约定的义务,将前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新泰克公司,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 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泰克公司已经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于2004年9月1日依法 取得《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见证据二“国家知识产 权局于2004年9月1日颁发的编号为170061号的发明专利证书”)。华西医院移植 工程与免疫实验室为前述技术的后续研发提供相关实验设施的使用和发明人丘小 庆、张杰等研发人员全身心的投入,从2002年11月起至2003年3月止积极支持和 配合前述专利技术的后续临床实验以及药剂试制工作,使“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 程多肽(Pheromonicin-SA, Ph-SA)”专利技术于2003年3月顺利通过中国医药集 团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的主要药效学实验(见证据六“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主 要药效学实验资料以及文献资料”)。   三、新泰克公司没有完全正确地履行前述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没有完全正确 地支付全同全部款项,没有履行向华西医院提供后续研究资金和支付相应对价的 义务。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的《协议书》生效后,新泰克公司没有完全正确 地履行前述协议书约定的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新泰克公司除了仅仅于2002年6 月10日内向华西医院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转让款(见证据十 二“2002年6月10日出票人新泰克公司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新泰克公司应于获得前述权利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9月11日前向华西医院支 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但是从2004年9月11日起至今逾期长达 15个月时间,至今新泰克公司仍无履行前述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任何诚 意。不仅如此,新泰克公司自己没有,也没有通过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为华西医院 承担的GLP实验和剂型设计等商业化工作提供任何资金。新泰克公司也没有在前 述技术工业化实验阶段,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内根据一期投资总额 20,000,000.00元(贰仟万元整),为华西医院提供10%即2,000,000.00元(贰佰万 元整)的股权份额作为华西医院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前述工作的回报(对价)。 新泰克公司的前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前述协议的约定,既没有完全正确地履行前 述付款义务,也没有履行为华西医院后续研究提供资金义务,更没有履行《协议 书》约定的为华西医院提供10%即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的股权份额作为 华西医院前述工作的回报(对价)的义务。华西医院有权依法要求新泰克公司继续 履行前述协议,依法有权要求新泰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付协议转让款100万人民 币,依法有权要求新泰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付违约金20万元,依法有权要求新泰 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付其他对价义务。   四、新泰克公司自己或通过其关联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发明人为丘小 庆的、华西医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时又采用极为不道德的和违法的手段对 前述技术的发明人、华西医院和四川大学进行诋毁,损害四川大学和华西医院以 及发明人的名誉权。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的《协议书》生效后,新泰克公司对前述依法成 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约定义务置若罔闻,拒不完全正确地履行前述协议书约 定的支付合同款项和对价的义务,但却试图仅仅履行少部分的付款义务后,以极 低的成本,获得或享有协议约定的最大的权利和前述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权利。 新泰克公司自己或通过其关联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千方百计地窃取发明人为丘 小庆的、华西医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前述相同或改进发明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 专利申请权,图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当华西医院以新泰克公司没有完全 正确地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支付合同款项和对价的义务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 新泰克公司因其图谋的最大权利未能实现时,就以污蔑前述技术的发明人、华西 医院和四川大学学术造假等极不道德的、不正当的和违法的手段达到其商业操作 目的,损害四川大学和华西医院以及发明人的荣誉。(见证据十四和证据十五 “新泰克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和同年5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NTC(2005)05号和08号 文件”、证据十六“新泰克公司指示其工作人员2006年1月11日在新语丝网站发 表文章《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四川大学和华西 医院以及发明人将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新泰克公司请求撤销与答辩人订立的协议书,不仅没有请求撤销前述协 议的法定事由,而且超过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其主张不能成立。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前述《协议书》的时间为2002年5月29日。前述 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逾期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华西医院作为转让 人的主要义务是将专利申请权转让变更给新泰克公司,新泰克公司主要就是通过 受让华西医院专利申请权并进而取得前述发明的专利权。除前述协议的约定由新 泰克公司提供资金和股份作为对价和交换,华西医院才提供研发人员进行后续研 发义务外,华西医院没有更多的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华西医院向新泰克公司转 让的标的是已经取得的专利申请权。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协议书》之后, 华西医院完全正确的履行前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将前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新泰克 公司,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泰克公司已经根据前述协 议的约定于2004年9月1日依法取得《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 利权。华西医院没有提供任何的虚假的信息或有其他任何欺骗因素存在。前述协 议书约定的内容就是新泰克公司的真实意思。前述协议违背了新泰克公司的何种 真实意思?新泰克公司在申请书中声称的华西医院的欺诈手段从何而来?新泰克 公司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反是在信口雌黄,无中生有,真实目的是在为其 违约行为和商业操作寻找借口。相反新泰克公司通过欺诈和各种不正当手段从发 明人和华西医院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专利申请怎么不违背新泰克公司的真实意 思?华西医院已经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前述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新泰克公司违 反前述协议约定支付对价的义务,华西医院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后续研究停滞 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新泰克公司负担。新泰克公司没有申请撤消前述协议的理由。 从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前述《协议书》的时间2002年5月29日起至新泰克 公司于2006年1月5日向仲裁委提交申请期间已经长达近三年零七个月,已经明显 超过法律规定的前述一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 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完全丧失了申请撤消前述协议的权利。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作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盛誉的著名高等学府和教学、医疗 和科研机构,其研究开发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系华西医 院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助科研成果和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助的科研成 果,前述研究成果于2003年12月在世界权威学术刊物《自然》杂志发表,前述研 究成果已经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肯定和认可,国内专家高度评价前述研 究成果蕴藏着一个重大的发明创造,有可能发现系列全新抗生素。前述研究成果 和发明创造已经申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颁发的编号为170061 号的发明专利证书。经过四川抗生素研究所的药效测定,具有明显的和较强的抗 感染力。前述事实无庸任何置疑。新泰克公司在申请书中声称,新泰克公司不能 根据专利说明书而制备出“抗菌工程多肽”,新泰克公司委托的西藏华西药业集 团药学研究报告没有验证前述研究成果。新泰克公司应该反省的是,一是新泰克 公司和其委托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是否有前述研究成果的研究能力?二是新泰克 公司和其委托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正确?三是新泰克公 司和其委托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的研究报告研究对象是否与前述发明完全相同? 四是前述结果是否与新泰克公司的拒不支付协议款项的违约行为有关。华西医院 认为,新泰克公司和其委托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的研究报告研究对象是“重构基 因工程”诱导产生的蛋白而非华西医院的前述专利发明。新泰克公司怀疑华西医 院的前述专利发明,但不等于华西医院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新泰克 公司怀疑华西医院的前述专利发明,但不等于有证据 证明其主张。《人工组合 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已经依法取得并至今有效,通过声称华西 医院有欺诈行为动机和目的其实是把前述问题作为新泰克公司拒不支付协议款项 的违约行为的借口而已,华西医院认为新泰克公司前述谎言说的次数再多终究仍 然是谎言。   六、新泰克公司要求华西医院向其返还100万元专利申请权转让费,要求华 西医院赔偿其4,029,547.74元的经济损失主张,纯系无理取闹,无中生有,既没 有事实依据,以没有法律依据。   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订立《协议书》之后,华西医院完全正确的履行前述 协议约定的义务,将前述权利转让给新泰克公司,新泰克公司已经根据前述协议 的约定于2004年9月1日依法取得《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权。华西医院移植工程与免疫实验室为前述技术的后续研发提供相关实验设施的 使用和研发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华西医院没有任何违反前述《协议书》约定义务 的行为。但是,新泰克公司没有完全正确地履行前述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没有完 全正确地支付合同全部款项,没有向华西医院提供后续研究资金和支付相应对价 的义务。新泰克公司应于前述专利权获得后10个工作内即2004年9月11日前向华 西医院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正)。但是从2004年9月11日起至今 逾期长达15个月时间至今新泰克公司仍无履行前述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正) 任何诚意。不仅如此,新泰克公司自己没有,也没有通过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为华 西医院承担的GLP实验和剂型设计等商业化工作提供任何资金。新泰克公司也没 有在前述技术工业化实施阶段,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内根据一期投资总额 20,000,000.00(贰仟万元整),为华西医院提供10%即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 股权份额作为华西医院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前述工作的回报(对价)。华西医院 有权依法要求新泰克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依法有权要求新泰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 付协议转让款100万人民币,依法有权要求新泰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付违约金20 万元,依法有权要求新泰克公司向华西医院支付其他对价义务。新泰克公司要求 华西医院向其返还100万元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的主张纯系无理取闹,新泰克公司 要求华西医院赔偿其4,029,547.74元的经济损失主张纯属无中生有,新泰克公司 的前述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华西医院和新泰克公司订立的前述协议是华西医院和新泰克公司 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前述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华西医院完全正确 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新泰克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华西医院请求依法裁定 驳回新泰克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民事仲裁答辩书副本四份;   2.证据目录和证据五套 (XYS200602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