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回欧阳不羞之文:我们是这样“爱国”的吗?   作者:司马米鼠08/15/2006   据2006年8月12日的新语丝,欧阳不羞在网上读到一篇题为“一日企欲注册" 三光"商标”的新闻,他想先搞清楚三件事再作评论:   ①这则消息的来源,包括记者是谁   ②杭州商标事务所是否真有这位“马经理”   ③上海商标事务所是否真的代理过这则商标的申请   相对于那些急着要对三光商标事件作评论者,欧阳不羞说:“我认为我们还 是先理智些,以免被一则假新闻驱使着空耗我们的一腔‘爱国热情‘!”次日 (2006年8月13日)有网友涨停板在新语丝回应欧阳不羞,他不认为三光商标事 件的报道会是记者刻意编造的谣言。笔者在调查之后,也认为此事件并不是故意 造假,但似有炒作之嫌。笔者在调查时也发现,在网上乐于对三光商标事件作感 情评判的,确实不少;愿意了解客观事实的人似乎不多。   没有欧阳不羞的提问,笔者孤陋寡闻,还真不知有三光商标事件的存在。下 面据笔者上网所得公开资料,来回答欧阳不羞,也算是笔者几天来学习三光商标 事件的报告。   1)最早的三光商标报导文章发表于2006年8月10日出版的浙江宁波的现代金 报,作者是现代金报记者蒋慧玲及实习生蔡国鹏,报导标题似是:“一日企欲注 册‘三光‘商标:距公告期结束仅有18天,杭州一商标事务所提出异议。”   2)三光商标事件的主角,杭州市裕佳商标事务所的马经理是指马培峰,现 任该所法务部经理。   按目前在杭州任职的马培峰与宁波记者相熟。他在2004年10月29日时还在北 京集佳商标事务所的宁波办事处任职,当时蒋慧玲也曾在现代金报上报导过有关 商标的新闻,标题“百年藏书楼成杀虫剂商标,天一阁被化工厂抢注”: “昨 天(2004年10月28日),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宁波分公司监控到,在今年10 月14日出的商标公告上,“天一阁”被青岛城阳区城阳顺旺日用化工厂申请注册, 使用在“杀虫剂、蚊香、灭鼠剂”等商品上。”“ 北京集佳商标事务所马培峰 主任认为,如果天一阁博物馆对此商标存在异议,可在3个月内对该企业提出商 标异议并在相关的类别上自己申请注册“天一阁”商标。”   据蒋慧玲2006年8月10日所作三光商标的第一次报导,马经理(培峰)于 2006年8月9日上午从电脑上(笔者按指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上 的商标公告)得知日本公司申请所谓三光商标,马立刻收集好资料,以杭州市裕 佳商标事务所名义,在同日(8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所谓商标异议书。读者 须知,提交商标异议书,还必须交纳异议费人民币1000元给国家商标局(参见广 州日报2006年8月11日记者邱敏的报导),并非小事一件。当天(8月9日)马经 理也联络相识的记者蒋慧玲,故此新闻于次日(8月10日)发布在现代金报。   2006年8月11日现代金报记者蒋慧玲又继续发表第二篇相关报导,标题是:" 日企欲注册三光商标续:两律师将递交异议书"。从报导得知,浙江宁波的浙江 导司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梅志成和费震宇,在8月10日向蒋慧玲表示他们已经 写好了异议书,将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可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他们事后是否真 的提交了异议书。梅志成(1963- )和费震宇(1972- )现皆为浙江导司律师事 务所Zhejiang Dos Law Firm(原宁波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梅志成并担任 该所主任律师。据宁波市律师协会网页 (http://www.nblawyer.com/lynews/CASE/Index2.asp?typeid=19),梅律师擅 长涉外法律业务,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乃费律师之专业特长。   2006年8月10日,正当蒋慧玲在宁波忙着访问律师时,马培峰又紧急致电上 海的东方早报记者丁仕松,告以8月9日已提交异议书之事。于是次日(8月11日) 东方早报发布一则新闻,标题是:“杭日本企业申请注册‘三光‘为商标:距获 准注册仅剩17天 杭州一商标事务所紧急提出异议”。记者丁仕松在文末报导, “据悉,目前已有浙江杭州、宁波以及黑龙江的民众表示将用签名等方式支持裕 佳所的行为。”   无独有偶,山东济南的都市女报2006年8月15日记者马敏报导说(标题:日 本一企业欲注册“三光”商标济南一女总裁发起百人签名反对),山东济南一位 商标事务所的主管,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女总裁李芳,在8月14日也开 始草拟异议书,准备递交国家商标总局。马敏的报导也用“ 距离注册成功还有 13天” 的副标题。其文说,8月14日上午10点,李芳开始组织所在写字楼里的人 签名,到中午已经签了30多个,她的目标是至少发动100个人签名。她准备征集 签名、拟好异议申请书后,将把这些材料于明后两日寄往国家商标总局,希望异 议申请书和大家的心声能够引起国家商标总局的重视,尽快驳回“三光”商标注 册。在这儿可注意的是提交异议书的日期又是未来式。   综合上述,笔者不免怀疑此三光商标事件是有心人组织排演的 (orchestrated),因为网上媒体的配合效率实在太好了。原来在2006年8月8日, 即将在9月卸任的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向东京媒体暗示,他将选在8月15日具敏感 性的日本二次大战投降(终战)纪念日,到受争议的靖国神社参拜。到了8月10 日,小泉纯一郎已公开表示8月15日是参拜靖国神社日期。事实证明,小泉纯一 郎果然在8月15日赴靖国神社。这是他自2001年4月担任首相以来,每年一度的靖 国神社参拜,但这也是他第一次在8月15日终战纪念日参拜靖国神社。因此,有 关单位选择在8月10日开始炒作三光商标事件,似非偶然。   3) 据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所刊国家商标局发布的商标 公告2006年第20期总第1025期第113页(第3871867号) (http://sbj.saic.gov.cn/sbgg/sbgg1.asp?qh=1025&yhq=1&yhz=419),用页 码检索(113),可发现上海商标事务所的确代理日本东京的福见产业株式会社 (FUKUMI SANGYO KABUSHIKIKAISHA)申请三光商标,用于医药制剂、人用药、 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按此商标申请日期是2004年1月2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是2006年5月28日。相距28个月之久。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则是2006年8月27日。   按福见产业株式会社(http://www.fukumi-sangyo.co.jp)成立于1948年, 1994年该公司设立医学品事业部 (http://www.fukumi-sangyo.co.jp/4000.html),所贩卖医药品包括胃药。   三光丸sankogan 似是一种老牌日本胃药,总店在奈良县御所市,据其网址 (http://www.sankogan.co.jp/)介绍,“三光”指的是太阳(日),月,星。从 照片上可看出,福见产业株式会社所申请的“三光”商标图案字体,和“三光丸” 的“三光”商标字体很相像。故可推测福见产业株式会社所申请的商标,大约与 想进口销售三光丸之类胃药有关。   2006年8月11日多维新闻(DWNEWS.COM)发表中央社记者张芳明从东京所作 报导“日本企业表示检讨取消“三光”商标”,也指出:“福见产业人士今天对 中央社指出,使用“三光”商标是公司有意在中国销售日本奈良的“三光丸”商 品,并不知日本曾对中国大陆实施“三光政策”,若这项商标引起不满,公司将 考虑取消注册商标。总社位于东京的福见产业设立于一九四八年,主要是贩卖货 物流通用和包装用机器等,并设有医药品事业部。”   4)最后,也谈谈三光一词的定义及其所引起之风波   笔者以外行人的眼光,注意到三光商标事件中所提及的一些法律条文:   (其一)据东方早报记者丁仕松2006年8月11日报导,杭州裕佳商标事务所 的马培峰在8月9日所提交的异议书力陈三大理由如下:   1)作为在“医药制剂;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上使用的商标, “三光”缺乏显著特征,应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缺乏显 著特征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这家日本企业应该了解“三光”在日本和中国历史上是比较敏感的词汇, 将它作为“人用药”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也容易伤害中国民众的感情。《商 标法》第10条第6款规定,带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并禁止使用。   3)如果允许存在异议的商标注册、使用,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商 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不 得作为商标申请,并禁止使用。   (其二)2006年8月10日有名为苏煜的时评家,在新华网上发表“从“三光” 到“灭华”会有多远?”一文,文中引用三条商标法作为阻止三光商标注册的依 据。   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 而其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3) (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三)2006年8月11日又有一位时评家李甘林在河南的大河报上发表一文, 标题为:日企注册“三光”商标不违反商标法?文中李甘林也引用商标法第十条 第六项及第八项作为三光商标违反商标法的依据。   李甘林说:“可日本企业申请注册“三光”商标果真不违反商标法吗?我国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八种情形,其中,带有民族歧视性 的(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八),显然能够作 为每一个对‘三光‘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人士的法律依据,来阻止不良的‘三光 ‘商标在中国注册,可作为上海这家专利事务所却为什么偏偏对这一法律规定视 而不见呢?”   (其四)2006年8月14日中华工商时报登载另一个名为钱夙伟的时评家之文 “查查‘三光‘商标如何出笼的”,文中同样引用上述两条商标法作为阻止三光 商标注册的依据。   1)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 作为商标使用”。   笔者诧异这些时评家的引据论调何其相似!也许是英雄所见略同。   然而,有陈一舟者,看法和上述时评家不同。陈一舟早在2006年8月10日就 写了一篇评论,标题:“‘三光‘商标:市场检验胜过感情评判”。其文指出: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我们如何判定‘三光‘商标就是一种民族歧视?“陈一舟也说到:“‘三光 ‘有很多种解释,为什么一定要把‘三光‘商标朝‘三光政策‘靠拢?”   笔者查网上,知我国传统的儿童教本三字经的经文说:“三才者,天地人。 三光者,日月星”。笔者又查手头上的汉语大词典(2001年第2版)第1册第194 页的“三光”条,计列有四种定义。而传统对“三光”一词的用法,即第一定义, 通常指“日,月,星”。例如汉代古籍白虎通上就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 三形高下平。”之文。而“三光”条的第四定义则特别说明“三光政策”一词, 既指抗战时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烧光,杀光,抢光”的暴行,也指敌人在苏 区对红军“砍光,烧光,搬光”的镇压活动。   又据笔者所知,1929年6月3日国学大师王国维逝世二周年忌日,清华大学在 校园内特别树立了一座王国维纪念碑,碑铭文由史学大师陈寅恪撰写。铭文中陈 寅恪也用“三光”一词来赞美国学大师王国维的独立精神:“惟此独立之精神, 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因为“三光”即 “日月星”,即宇宙,此词已在中华文化流传了几千年,甚至还传播到国外。   2006年8月10日检察日报网络版,刊有林金芳的“理性思考三光商标”一文, 也指出国内打着“三光”招牌的公司不少, 并无恶意。查网上,打着“三光” 招牌的,有所谓的苏州三光科技公司Suzhou Sangua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http://www.SSGEDM.com),其名“三光”盖因其前身是苏州第三光学仪器 厂。其他打着“三光”招牌的还有深圳三光化工企业有限公司,三光化成塑胶 (苏州)有限公司等等。   此外,2006年8月13日甘肃兰州的西部商报(郭涛及张睿报导)也指出, 1998年已有注册商标三光牌:“记者昨日(8月12日)接到消息:早在1998年, 西宁市一电源厂已经注册了‘三光‘这一商标。商标持有人王经理给记者介绍了 他们‘三光‘商标的涵义和‘三光图标‘:厂子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代表 太阳,一个股东代表月亮,一个股东代表星星,遂起名为‘三光‘,希望他们三 个能够发光发热,起领头作用,给厂子带来光明的前途,而图标也是由太阳、月 亮和星星组成。”   笔者按:青海西宁天宇太阳能电源厂创建于1998年,负责人王新峰。目前开 发的产品有多功能太阳能户用电源、电源智能控制器等,产品的品牌是三光牌。 (http://www.tkec.com.cn/company/65869.html)   还有,济南的都市女报记者马敏在2006年8月15日报导三光商标事件,文中也 指出:"利用商标监控软件,记者发现,申请注册“三光”的企业多达21家,其 中20家是国内企业,包括两家山东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有照明设备、饲料等。还 有就是这家日本企业。”   尽管打着“三光”招牌的中国公司很多,在河北石家庄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 所的梁子显(1974- ) 律师仍认为,中国人用“三光”没有恶意,但日本人用了 就是用了就是对中国 “带有民族歧视性”。梁子显解释:“虽然‘三光‘一词 的中文含义并不仅指抗日战争中“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中国传统文 化中还有‘三光者,日月星‘的说法,但是一旦该词语和日本因素联系起来,就 必然引起中国人民的不愉快回忆,并直刺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挑衅中国人民的 民族尊严。相反,如果任何一个中国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无动于衷或刻意淡化 这种感觉,倒是极其不正常的。” 参见燕赵都市报的都市时讯冀东版(河北石 家庄)2006年8月13日“两律师就日企注册‘三光‘商标递交异议书”一文。   问题是笔者查人民日报电子资料库,发现中国人也对自己中国人实施三光政 策。例如1947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刊登朱德和彭德怀联合发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宣言,提到:“蒋军(指国民党蒋介石的部队)所到之处,杀人放火,奸淫掳掠, 实行三光政策,和日本强盗的行为完全一样。”稍早于1947年3月9日,人民日报 也有文章,标题是:“在阎伪(指山西军阀阎锡山)三光政策下,榆次人民遭受 浩劫”。文革结束后,1978年2月18日人民日报刊载“余悸和余毒”一文,则说: “两个估计实际上是四人帮在教育战线上推行的一种反革命三光政策。它要把毛 主席的教育思想一下子扫光;把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伟大成绩一下子抹光;把革 命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一下子打光。”   2006年8月10日有博客名为翟春阳(笔名强作解人)者,发表“‘三光‘:中 国人用得,日本人用不得?”一文 (http://zhaicy.blog.sohu.com/9457878.html)。其文直率地问道:“‘三光 ‘,为何中企用得,日企就用不得呢?这不是实行‘双重标准‘吗?我想如下一 种事实当更具反讽意味:当一家日本企业申请‘三光‘商标时,在尚没有证据的 情况下,我们就指其搞‘民族歧视‘,表现出了中国人在‘民族尊严‘上特有的 敏感;但其实最喜欢使用‘三光‘一词的,恰恰是中国人自己!比如消费上有 ‘三光主义‘——吃光、用光、当光,比如腐败分子中有‘三光书记‘——‘官 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比如舆论指圆明园改造工程对地貌的 破坏为‘三光政策‘,再比如,新闻监督的作用曾被深圳市长(2004)李鸿忠概 括为‘三光作用‘——阳光作用,目光作用,激光作用……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中国人为什么这么喜欢使用‘三光‘一词?我想其中所包含的调侃意味毋庸讳言, 而这种‘调侃‘意味恰恰来自于‘烧光、杀光、抢光‘——于此,又可曾体现出 一点对当年那场民族灾难的伤痛与铭记呢?” 翟春阳更进而指出:“我们只在 日本人使用‘三光‘时才想到了‘民族歧视‘‘民族尊严‘——如此说来,我们 真应该感谢日本人,因为,日本人申请‘三光‘商标,固然伤害了中国人的民族 尊严,但假使日本人并不申请‘三光‘商标呢?我们恐怕连‘民族尊严‘都找不 到了!”此文真触到了痛处!   笔者个人浅见:爱国者不能因少见多怪,便强把“三光”等同于“三光政 策”,又等同于“民族歧视”。难道我们不该稍稍了解中国丰富的语言文化及历 史?对我中华文化智慧的财产,善加珍惜。搞知识产权专业的如马培峰,李芳及 律师等人,难道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在尊重上?尊重别人的,也尊 重自己的知识产权。难道堂堂的中国商标法,只能沦为用来满足发泄虚幻的义和 团式的民族意识的工具?搞到世界上的国际公司都知道中国专家对知识产权的单 向见解或多重标准是怎么回事,难道就算爱国?让我们共勉:多多关切知识产权 的维护及打假,就事论事,致力于解决之道,实在地尽一份中国人的本份。 (XYS200608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