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最后一次谈司魏的科学问题,兼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天行健 这两天“新到资料”上发了两篇文章,提到俺可以不用再数老鼠了,这里没有必要再讨 论关于司魏之争的科学问题,核心问题就剩下原始数据了。俺也窃以为然也,发了月余 的文章,俺所提出的科学问题基本没有见到深入的讨论,这也基本失去了俺再在这里长 篇大论地讨论科学问题的意义了。这次俺就最后一次谈谈俺在司魏之争的学术方面的看 法。 首先,俺表明俺的学术观点态度,俺是支持异种细胞免疫治疗理论的。为什么俺会支持 这个理论呢?因为俺采用这个理论的外推做过一个延伸实验,获得了支持该理论的结 果。俺在2001年读到魏先生的NM文章,非常感兴趣(说实话,大多数搞肿瘤免疫治疗研 究的人都会对这篇文章的观点感到有些吃惊),实际上我当时是抱着比较怀疑的态度。 因为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有无数人将肿瘤细胞免疫小鼠,但均没有什么比较理想 的结果,难道异种细胞就能这么“神奇”?因为不是搞疫苗的,怀疑归怀疑,俺也就是 不时地想一想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关键,并没有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到了2003年,俺有一 个机会指导一个想做肺癌方面的研究的人,俺就给他设计了一个采用异种(人肺癌)细 胞免疫小鼠,主动免疫预防(实际上是预防性疫苗研究)小鼠自身的肺腺癌(鼠源肿 瘤)的实验。结果,俺采用如魏NM文章所述的方法制备固定的、完整的人肺癌细胞系 (一株鳞癌,一株腺癌)细胞疫苗,600万细胞/只鼠多点皮下注射(不含佐剂)T739小 鼠进行保护性免疫,免疫4周后小鼠接种LA795小鼠肺腺癌肿瘤进行攻击,处死动物称量 瘤重,异种腺癌细胞免疫组对PBS组的肿瘤瘤重抑制率为40.9%,异种鳞癌细胞免疫组对 PBS组的肿瘤瘤重抑制率为49.2%。这种结果在俺们搞肿瘤免疫的人过去看起来确实是有 些不可思议的,不过实验是俺亲自参与的,结果确实证实了异种细胞免疫理论的作用, 俺自然不得不信了。这也正是俺想“争个强、好个胜”的原因。司先生在对中科院的公 开信中提到“魏于全提出的用异种组织作瘤苗治疗肿瘤在肿瘤研究的历史上并不新鲜。 这本来就是一种十分幼稚的幻想。”,俺确实以为在缺乏实验依据,同时也缺乏合理的 科学原理推证的情况下,司先生作为一名肿瘤免疫专家断然下这种违背科学事实的结论 实在是过于草率。异种细胞疫苗不是一种十分幼稚的幻想,它的作用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我也曾提过,俄国人已经在2005年率先开展了异种细胞疫苗治疗的人体临床试验研 究)。所以,我是坚决反对司先生关于异种细胞免疫是伪科学的观点。俺将会将俺关于 司魏之争涉及的关于异种细胞免疫的学术问题的看法和分析,以及俺的实验结果发给中 科院,如果以后调查委员会对俺的实验结果有兴趣,可以随时来查验俺的原始记录,俺 这儿可是实验原始记录、照片都有,如果对实验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还可以请公安部 的证据鉴定专家来鉴定一下,看看俺的所有材料是不是3年前就记在上面的东西,还是 现在瞎编乱造上去的。 最初大家争论的关于实验原理方面的疑问,我是非常感兴趣的,坦白地说,各位网友的 来自不同领域的疑问角度,对于俺更深入地理解异种免疫理论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俺 虽然在2003年以后将异种细胞免疫的一些基本原理转化在某些俺的研究中(但俺不是搞 疫苗),但是也还没有达到现在的深度,所以俺想说,道理越辩越明,交叉领域的反面 意见,反而会带来深入的思考。我在以往的文章中已经断续地就该理论发表了俺的看 法,至于能不能说明问题,读者的心中自有论断,我也无意强加于人。后来大家又将理 论争论引至关于数据真实性的争论。说实话,数据的真实性并不是理论的真实性能替代 的,所以针对一片质疑声,俺只分析质疑所列举的科学证据的可信度到底有多高,坦白 地说,在俺的认知范围内,俺并没有发现可以说服俺的举证。其实,俺自己觉得很难相 信一个研究者能在不从事实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全新的异种细胞免疫治疗理论及具 体的方法(说它是全新,就是因为从未有人将疫苗基本仅诱导有效的拮抗型(不是传统 的免疫治疗中的杀伤型)体液免疫反应这种理论提出来,甚至还没有人报道一定条件下 的全细胞免疫基本只诱导体液免疫反应),这些理论初听起来很难让人接受,而且在以 往的研究中均未涉及或被报道,如果是纵情想象就能得出这些从没有过的结论那也太神 奇了点,不如想点更易被接受的东西。这里俺还要顺便简要地公布一下俺关于魏的多肽 的初步分析结果:integrin alpha v的人源蛋白含1048个氨基酸残基,胞外区约900余 个,俺已经完成了1-700的分析,包含了42个人-鼠氨基酸序列的突变(不含1-30的信号 肽区域的突变),结果表明,按照以下3个原则(1)5个氨基酸长度的核心表位(抗原 与抗体结合的表位中,起最基本的决定性作用的氨基酸大约5-6个)中无人-鼠氨基酸序 列的类别突变(侧链长度、或电荷、或疏水性发生明显改变),但从其扩展至9个氨基 酸的表位(9个氨基酸已经基本决定了抗原抗体结合的特异性)时应该仅仅含且只含1个 人-鼠氨基酸序列的类别突变(含有突变才能保证突破宿主外周免疫耐受产生抗体,但 如所含类别突变超过1个,则基本不能保证所诱导的抗人Integrin抗体可以与鼠 integrin的相应序列有效地结合,从而产生有效的交叉反应)(免疫原性和交叉反应性 原则);(2)表位在分子的3D结构中位于分子的表面,并且不受刚性结构的空间位 阻,只有这样才容易诱导产生抗体,并且其抗体才可能发挥拮抗功能(包埋于分子内部 的表位的抗体在体内不能发挥作用)(免疫原性和功能性原则);(3)表位应该是一 个连续表位,也就是说该表位在分子的3D结构中的构象与其在短的多肽的水溶液中的构 象基本相近,其在3D结构中不具有明显的高级构象(保证其可被合成多肽的方法鉴定出 来的连续表位原则)。结果仅仅找到了2个符合条件的表位:GDFQT和MQCEE,这2个表位 均包含在魏报道的αv integrin-H (330–364)多肽和αv integrin-H (545–579)多肽 中,而其它的40个突变均无法满足上述3个条件。同时,俺继续采用Lucchese等人 (Int. J. Cancer: 98, 741–747 (2002);Journal of Translational Medicine 2004, 2:43,lijun网友也曾经分析过这些文献,可惜他的看法未能深入)报道的评价 表位在宿主中诱导宿主产生抗体(而不是细胞免疫)的免疫原性的蛋白组同源度评估方 法,分析上述表位人源序列SGDFQT和LMQCEE,结果显示人源突变后的表位在小鼠蛋白组 中无同源序列,按该方法评估这2个人源表位比具有较多鼠蛋白组同源序列的相应鼠源 序列更容易诱导机体产生相应的抗体,这一点也与魏的报道相同。分析到这里,俺也奇 怪了,魏2000年在缺乏分子3D结构信息(integrin alpha v的3D结构最早于2001年在 Science上首次报道)的条件下及相关免疫原性算法(2002年报道)的条件下,需要什 么样的理论分析能力才能将这2个独一无二的突变表位从40余个突变表位中准确地挑选 出来,尤其是那个αv integrin-H (330–364)多肽,35个氨基酸仅一个氨基酸突变。 俺虽然与不少网友辩论了半天,但俺也无意阻碍大家质疑举证。最后,所有的质疑都将 由专家委员会来裁决。俺说过,俺对这个事件的结果不设预设,因为学术造假是行为指 控,不是科学原理的争论,最终魏先生清白与否,不是任何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要靠 事实和科学说了算的。由于本次事件的特殊性和影响力,在事件的最终解决上,我同意 很多网友的意见,例如象太平闲人网友所主张的那样“呼吁NM编辑参与此事调查,中科 院或权威机构建立“有效”的调查小组,当事人向该小组上交原始数据(包括实验数据 和材料单据等),最后由该小组(在或不在公众参与下)对事实进行认定。”(实际上 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反复表明过这个观点,但还是有网友向俺出这个主意,请在提俺 的意见之前先看清俺的观点)。我相信最终委员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的。俺在这 里辩论的内容涉及俺的一些智力劳动结果,俺也再次在这里申明一下,虽然是匿名发 表,但请确是因看到俺的文章有所启示的同行尊重俺观点的版权。还有,依然还有网友 在使用一些奇怪的逻辑将俺硬要和魏先生联系起来,想请俺“去和魏先生事前多沟通一 下”,这里,俺再说一次,你设想是你的自由,但俺不喜欢您这样也是俺的自由。 好了,科学问题谈完了,下面俺还想顺便发表一点俺对所谓有罪、无罪推定的个人看 法。虽然俺知道说出来一定有人反驳,但俺还是要说出来,因为俺想这至少代表了一部 分人的看法,最少是代表了俺自己的看法。 处理学术造假事件到底遵循什么原则?俺想先指出的是,处理学术造假不可与科学本身 采用等同的原则,因为科学本身是对自然客观规律的探索,而处理学术造假是对具体行 为人的一种不当行为的认定。科学本身既不适用有罪推定,也不适用无罪推定,科学本 身仅仅是对自然客观规律的揭示,不涉及行为判定过程,所以法理上的概念无法适用于 科学本身这个主体,在科学上只是遵循逻辑学证据学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你 主张科学规律可能是你描述的那样,那么,请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成立(这就是我 们常在论文中出现的:因为...考虑到...我们的结果显示....所以提示....)。而处理 学术造假本身是对一种具体行为的认定过程,它才适用有罪或无罪推定这种法理概念。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共识,是我们出于保护受指控人的公平性而 采用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在最终的委员会认定不端行为之 前,我们不能将造假者的“待遇”施加于受指控者身上。但我认为,处理学术不端的无 罪推定属于一类特殊的无罪推定——有罪嫌疑下的无罪推定。因此,受指控者在刑事民 事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被剥夺,受指控者有义务向授权的委员会提供证据,拒不配合调 查的受指控者将被判为“有罪”。在实际操作上,处理学术不端时仍然遵循谁主张、谁 举证的基本原则,但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处理学术不端时适用的是举证优势方具有更 多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我们常说的“举证倒置原则”。在控方完成最初 的有错指控举证后,如能形成“优势事实”(即可被广泛认可的可能事实主张,例如, 发现被指控者在不同的结果中两张图片极其近似,或是他的报道与他人的多家报道明显 不符(这种情况在科技论文中经常可以看到),虽然这尚不能证明被指控者造假,但已 经证明其数据存在严重缺陷,至于这种缺陷是如何产生的,可能是造假,也可能是所谓 的诚实错误),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指控者一方(因为他具有举证难易度上的优势,更 易提供证据),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否则被指控者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原始记录、或 他人重复试验结果的可信证据等)证明自己没有不端行为,这时,调查委员会还必须注 意“诚实错误”的鉴别(美国的巴尔的摩案就是一个未能注意诚实错误导致误判的例 子),这也是我认为处理学术不端其实适用的是有罪嫌疑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理由之 一,如果仅仅采用有罪推定,在被指控者未能注意到自己的诚实错误的情况下,委员会 是不是就应该不必调查是否属于诚实错误而直接判定其造假呢? (XYS200605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