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难为法官了 ——我看“肖传国名誉案”的判决之一 陶世龙 几天前,上海新闻晨报打越洋电话来采访,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对肖 传国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以下称“肖案”)作出 判决,问我有何看法。我说现在还没有看到判决书,无从谈起。 对方说,我们已经拿到判决书了。 答以我得看到正式公布出来的文件。 并坦率表示,我对你们报纸不能信任。 (我是根据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炒作所谓“科学打假三大冤案”表现出来的缺乏 新闻工作的基本素养和道德来说的。在我的五柳村网中保存有一个专题文汇《新 闻晨报"科学打假冤案"事件》其中我写的《偏要寻根究底--所谓科学打假冤案真 相渐渐浮出水面》 已作评论。) 对方表示理解,解释这次与那一案无关。我说我有自己的网站,如有看法, 我会发表,你们要用,可以从网上取得,今天电话上谈的,你们不可引用。 打电话的是倪咏娟女士,中文系的实习生。 见到2006年08月01日 02:34 新闻晨报发出的晨报记者 郭翔鹤 实习生 倪咏 娟的报道,计三篇: 1、“反伪斗士”被判言论失实--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论侵犯原告名誉权,须道歉 并赔款3万 ; 2、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解析万言判决书 ; 3、原告欲反告方舟子"抄袭"称因举报“反伪斗士”遭报复,胜诉教授可能今日 递交新诉状 。 没有提到我有什么看法。当然,我本来也没有讲过什么看法。不过须知某些 记者不乏无中生有的本事,所以倪咏娟女士能信守承诺,在诚信缺失的今日,仍 是可贵的。 老实说,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本教授有恩必 报,有仇必报”的个人恩怨色彩太浓,比起林毓生教授否定“五四”新文化运动 的问题来,实在是小事一桩,要打官司就由他去打吧,尽管肖教授多次炫耀自己 “有财力”,但中国终究不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时代了吧。因 此不想就此案发表什么看法。 由于与倪咏娟女士有这段对话,我说过看了判决书后如有看法,就会发表。 现在我已看到判决书全文,还有新闻晨报及其他多家媒体的报道,以及网友的留 言评论,感到由于司法的介入,这件本是两人之间争吵的事,已不是个人恩怨而 成为事关原则的问题,有看法了,说过的话得兑现。于是马上就写,这是第一篇, 可能还有第二篇,第三篇…… 我注意到,对于判决,败诉一方反对不用说,已表示要上诉;胜诉一方仍不 满意,认为判轻了,起不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也要上诉。在网民中,或欢呼雀跃, 或失望愤怒 ,反差强烈,都不乏情绪化的因素。有人称:“虹桥那边,鸡犬升 天!敲锣打鼓,通宵达旦。 皆因昏教授在江汉区法院赢了官司第一阵。盖因这 个判决是虹桥诸仙盼星星,盼月亮给盼到的,所以,如果连这一阵也不庆祝,结 果很可能就是过了这一村,没有这一店了。”(- HAOYOUQU 8/01/06 万维网教 育与学术)透露出其中是有个人恩冤在作怪。听说这些人中不少还真的是博士硕 士,总之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难道他们看不出,如果这个判决成为学术界的行 为准则,有利于学术的发展吗? 从“新闻晨报国内部记者郭翔鹤的新闻博客”中发出的一篇文章使用的标题 来看,《方舟子老兄,科学的真伪法院不可判定?》其答案已不言而喻。他在文 章中告诉人们:“今日有一读者打电话来报社,怒斥采写方舟子败诉报道的记者 “道德败坏”,接电话的负责人问这个商界人士语出何来,对方却支支吾吾答不 出来,他的唯一指责内容是,登方舟子的言论篇幅不够多。诚然,我们也在力求 报道内容的平衡。但遗憾的是,事件本身是不利于方舟子的,国家威权已经作出 判定,我们很难想象,有哪一家负责任的媒体敢于刊登方斗士侵犯他人权益被法 院判定败诉后还对法庭、法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言论。”特别注明是“商界人 士”是用来印证他说的“只有村医、商人、稚童化名上网‘力挺’” 。 且不去探讨郭某人对“商人”的看法是否正确,他如是说又意味着什么,仅 就他所理解的法院对学术的作用谈一谈。 辱骂和人身攻击对任何人都是不可以的,不仅是对于法院或法官,这不用说。 但江汉区法院能等同于“国家威权”吗?他的判决难道不可以提出异议?果如郭 记者所言,何必还允许上诉。更大的问题是,科学的真伪,一个科学家水平的高 低,难道是由法院来判决的吗? 新闻晨报这次的报道,发表了鄢烈山(南方日报集团高级编辑,时评家) 和 尹田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两位的【庭外声音】 。鄢烈山先生向晨报 记者表示:“在这个官司上,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当在显示新闻晨报 的“客观公正”。【方舟子按:注意,鄢烈山已发文澄清,称《新闻晨报》误解 了其观点,他其实是站在肖传国这方。】 的确,在某些人兴奋的欢呼声中,鄢烈山先生是还能保持头脑清醒的一位, 听说他与方舟子还有点过节,所以颇有人赞扬他的高尚和气度。但其实这并不是 谁站在谁一边的问题,而是如果法院可以判决科学的真伪和学术中的是非这一原 则成立,只怕作为公共知识分子50人之一鄢先生的“公民写作”也该收摊了。当 然,如果鄢先生也就是说说而已,对他继续活跃在文坛上自无妨碍。何况鄢先生 的表态,仅仅是“可能”,留有回旋余地,不过和郭记者将江汉区法院的判决视 为“国家权威”的判决比起来,无疑是相差不可以道里计。 鄢先生认为“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是对的,但我以为尹田先生的解释 “学术上对于学术高低的评价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涉及个人品质、个人 信誉,就有可能导致名誉下降,这就可能导致侵权。”更全面。那些使用“文革 余孽”、“政治流氓”、“披着科学家外衣的御用政治流氓”、“杂种”、“龟 儿子”,操你**的...这类有政治诬陷作用和侮辱人格的语言谩骂的行为,不是学 术问题 ,我赞成“费厄泼赖”应该缓行 ,法院可以也应该管。 但具体到“肖案”,鄢先生大部分说对了。 因为这次对肖传国教授起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侵权案的 判决,作为根据的是,被告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 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 ,相关内容基本失实。 那就来看看它们应该是什么性质。 1、“脚踏两只船” 这个说法,有作为贬义的,如《男子花心脚踏两只船 两个女友联手策划捉奸在床》 、《女子脚踏两只船 未婚夫表弟前去"捉奸"被砍 死》, 也有作为一种策略来看待,说不上贬义不贬义,如《日本争常战略脚踏 两只船左傍美国右靠巴德印》 ,《农村校长建言山西教育农村高中要脚踏两只 船 》。在“肖案”中,方舟子是用来表示肖教授兼有有两个全职,不合申请中 国科学院院士规定;网上有人说中国科学院无此要求,果如此,能者多劳,如果 双方都愿授肖教授以全职,不计较工作时间的多少,外人也不能说三道四,历史 上苏秦还曾佩六国相印呢。但如有法令规章限制,又当依法行事,有人告来,法 院可以受理,经过调查核实,可以判决。 现在江汉区法院也作了判决。认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 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遗憾的是仅仅根据原告提供的供职单位证 明,没有法院独立调查的结果。按照中国传统,这个内查外调是很重要的。特别 是在当前,引进人才仅借其名争经费,设国家重点,装点学校门面,确有其事。 当然,法院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任务,但现在判案的根据,没有考虑到这些实际, 不足以服人,不过终究不属于学术问题,或当另为文以论之,此处不议。 2、“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 两者的语意都是在表达对肖教授学术水平 的评价,从判决书引用起诉书中提出的“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来看,这场官司 只能是一场笔墨官司。请看下面摘录的有关段落 : 2005 年9月14日,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搜狐公司邀请被告方是民 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其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还 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得国际公认。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 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 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 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公司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了被告 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 1988年,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 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 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 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 “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 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 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完全是对肖教授的学术水平如何评价的问题,如何评价“肖氏反射弧”是关键。 当然,还有“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 4篇,并毫无影响”等等,但仍是学术评价 性质。 原告诉状主要是针对《脚踏 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这篇文章,说是该文刊登后,“在原告的学生、老 师和同事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 其声誉受 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网络上向 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因此,鄢烈山先生的“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用在这里正合适。作为受到 批评的肖教授,不同意方舟子的评价完全可以理解,他也可以写文章摆事实讲道 理,逐条驳斥。但肖教授不打笔墨官司,而 是把球踢给法官,所以我要说难为 法官了。使人吃惊的是 ,法院居然受理,法官居然宣判,也就有了这样的结论: 方是民“导致原告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 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 “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 立。” “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 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 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 不能成立。” 这些结论是在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 证据五: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国家医学图书馆)中肖传国发 表论文检索结果(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原告在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已发表 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 衷’的,因为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 仅有4篇”与事实不符。 证据六: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和“AUA Pfizer Scholar in Urology Award”证书(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1993年原告获国际Jack Lapides 神经泌尿特等奖,2003年原告再次获得国际JackLapidos神经泌尿特等 奖,2000年6月30旧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 所称的Jack Lapid6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 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有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 证据七:1、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四、五、六版内容 摘录。 用以证明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第四、五,六版中将原 告的人工 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予以了记载。 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9)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0年湖北省 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证书”、2001年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 “奖励证书”、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200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用以证明 “肖氏反射弧”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果,此理论在我国 医学界 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肖氏反 射弧’、 ‘肖氏术’就连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 证据八:1993年NIH专家组对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研究 的评 价节选、1999年NIH临床重点项目委员会对原告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 弧临 床研究的评价节选、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UROLOGY》第 999-1000页内容节选、《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修复先天性脊柱裂脊 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论文被评为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上述材料 均附中文译本节选)。用以证明:1、原告建立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 理论获得国际专家组的高度评价,在国际上已获得广泛认可。2,被告方是民在 文章中称“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 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与事实不符。 且不说法官对“国际期刊”下的定义引起一片哗然,连“挺肖”的人士中也 有人认为说不过去,但由于中国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国际期刊”的范围,法官有 权作出自己的解释,不过这并不能代替或改变学术界约定俗成的对国际期刊的共 识,即它能代表这一学科的国际水平。如果发表肖教授文章的那些法官定义的 “国际期刊”并未达到这个公认的水平,法官做了肯定也无助于肖教授学术声望 的提高。获奖类似,关键还在那个奖项本身的价值,而不在法官的判决。这里都 不多谈。 新闻晨报报道《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解析万言判决书》中的“争 议四:‘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才是关键。 反复看了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证明“肖氏反射弧”已被国际公认的材料后, 感到一些基本情况仍然不清。 “肖氏反射弧”是何人命名?何时,在何处得到命名?有何记载可证?须知 这是个学术名词,不是记者炒作“科学文化界的F4”之类的语言。 学术名词的定名是有它的规则的,而且很严格,不是有人一用就能成立的。 在学术领域中,一个学者的名字能用来命名某项原理、定律、发明、发现或其他 研究成果,除了荣誉性质外,必定是这位学者有了对该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首创性成就。在我所熟悉的地质学领域中,不仅是中国科学家得到命名的罕见, 在西方科学家中也不多,也许与地质学中的重大突破,往往需要多人多年的努力, 很难算到某个个人的头上有关;古生物学中因新种新属发现,需要命名,机会多 一点,但也有限。 珊瑚化石中的“袁氏珊瑚”是以已故的袁复礼教授姓氏命名,那是他192 5年在甘肃武威(现划归天祝)西南35公里的“臭牛沟”发现的大量海相化石 中的一种。这些海相化石包含许多新的属种,据此,他第一个确定了我国有早石 炭世地层,对我国的地层划分和古地理的研究作出了奠基的贡献。(中国科技专 家传略) 还有位卞美年先生,留名于“卞氏兽”,此兽是一种接近哺乳动物的爬行动 物。它的发现,是爬行动物在向哺乳动物过渡的证据,使国际地质学界对哺乳动 物在地球上最初出现时间的错误认识得到纠正,卞氏兽被各国编入了有关的教科 书。由于标本最初是卞美年先生于1938年在禄丰采得,研究这标本并写出论文的 杨钟健先生,遂以卞氏命名。(九三学社网站社内英才)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领域似乎多一些,阿基米德原理、牛顿三大 定律、门捷列夫周期律、达尔文主义、巴斯噶原理、刻卜勒定律、伦琴射线、里 氏震级...等等都是大家熟悉的。具体到层次低一点的某一公式的确立或某一现 象的认识,也有以发现者命名的,也许医学中更多,但中国人获此殊荣的确很少。 我没把握的是,这个“肖氏反射弧”真的得到国际公认了吗?从法官作为判 决依据的材料来看,就存在疑问。“证据八”引用1993年NIH专家组评价和1999 年NIH临床重点项目委员会的评价,及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内容节选,出现 的都是“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而不是“肖氏反射弧”,究竟国 际医学界是不是已经在广泛使用?须知两者意义是不一样的,就如x射线即伦琴 射线,当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把它命名为伦琴射线,则完全是主观意识活动的 产物了。因为为了发现这个射线,前后有十多位专家教授研究并各有贡献, 最后 是伦琴于1895年12月28日完成了初步的实验报告“一种新的射线”,并公开发表 了这项成果。伦琴并没有用自己的姓氏而是用表示未知数的X来命名。很多科学 家 认为伦琴的贡献大,主张命名为伦琴射线,伦琴自己却坚决反对,但伦琴射 线这一名称仍被人使用。(本段材料参考引用了维基百科的相关条目) 还有个例子,1922年美国的康普顿发现了康普顿效应,但刚提出就遭到人们 的怀疑和非难。来自中国的研究生吴有训,在康普顿的指导下,做了七种物质的X 射线散射曲线,并于1925年发表论文,有力地证明了康普顿效应的客观存在。 1927年,康普顿以该理论成就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吴有训尽管没被授予诺贝尔 奖,但他是公认的首位对世界现代科学做出重大贡献的华人科学家,1935年,被 德国自然科学院推举为院士,是第一位被西方国家授予院士称号的中国人。因此 五、六十年代国内和苏联许多物理教科书将康普顿效应改写成“康普顿—吴有训 效应”。吴有训知道后,公开表示不同意这个提法,他这种科学的诚实的高尚品 格一直被当成美谈。(参考北京大学工会网站《真实教育 爱心教育创新教育》 作者技术物理系王德民;lxy.ujn.edu.cn/dxwl/mjcl/kxj%5C吴有训.p,维基百 科,) 因此“肖氏反射弧”如确是国际医学界公认的重大成就,无须法院判决,方 舟子贬低或否认“肖氏反射弧”的价值,毫无用处;反之,“肖氏反射弧”如不 是国际医学界所公认,法院判决方舟子败诉,罚他的款,也无助于肖传国教授成 为国际知名权威学者。肖教授也应该放心,如果真的做出了重大成果,不用在乎 别人怎么说,像伦琴不要这个名,人家还非给他不可呢。 说来说去归根到底,这个案子,本来就不应该由法院来判决的。幸好还只是 学术水平的评价,肖教授是不是国际权威的问题,闹笑话也有限,要是如新闻晨 报记者郭翔鹤写的,科学的真伪也由法院来判,那将是审判地球围着太阳转还是 太阳围着地球转的历史重演了。所以也怪不得法官,她坐在那个位置上,她能不 审不判吗? 或如陈琳,“矢在弦上,不得不发”? 总之,这个案子,引出许多比这位法官的作为更值得深思的问题,先说这些, 下次再谈。 2006/08/05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608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