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一点说明   “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一文是我在1994年6月写的,发表在1995年中国 科协二科联盟召开的“捍卫科学尊严”研究会上。   写这篇文章的背景,是由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周俊麟副教授和《中国河运报》 发表了揭露“超浅水船”伪科学事件的文章。搞“超浅水船”的周锦宇就在武汉 市中级法院状告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社》损害了他的“名誉”。武汉市中级法 院在1993年8月对此案作了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了“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 致使对方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公布后,在我国造船科技界引起强烈反响,1993年9月5日,中国造船 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一致通过“公开信”,《揭露伪科学, 维护科学的尊严与严肃性——坚决支持同俊麟和周家华进行的揭伪打假斗争》 (见附件)。对该“不公正的判决,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   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苦衷,为了答复科技界的不满,武汉市中级法院承担 此案的法官田双鄂和周顺昌,从1994年5月28日起在《武汉科技报》上连载发表 一篇“为了科学与法律的神圣”的审判记长文。   针对法官们的一些基本观点,我写了“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一文。   该文结合“超浅水船”案,谈了我对有关科技“名誉权”案的一些看法。时 间已经过去十多年。现在想在网上再刊登一下,是由于最近从网上和报章上看到 有关华中科技大学肖传国教授在江汉区法院状告《新语丝》的方舟子先生的报道, 告的也是“名誉权”,感到有些奇怪。因为过去许多科技案的原告,如:周锦宇 (超浅水船)、邱满囤(老鼠药)、王洪成(水变油)、沈昌(信息茶)等人, 他们要告损害他们“名誉”的科技人员和新闻媒体,尚可理解,因为他们无知。 而肖传国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怎么也要靠法院来保护他在科技方面的“名誉” 呢?我始终认为,科学方面的是非要靠科学家的群体来判别。肖传国是华中科技 大学的教授,其学历和学术方面的真伪、对错首先均应由学校的相关学者,相关 部门来判别,甚至由教育部相关机构来判别。另外肖传国作为申报中国科学院院 士的候选人,则还应由中国科学院的相关院士们或相关部门来判别。这此部门和 单位以及科学家们作出了判定,如果有涉及违法的问题,则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 案起诉;如没有涉法,则由行政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理了结。问题弄清后,肖传国 的“名誉”,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还用打官司来保护么?当然“学历”和“学 术”以外的问题,则另行别议。   历史是无情的,“超浅水船”案经过十几场官司的较量,从最初在武汉、湖 北、上海的三场官司,原告周锦宇胜了;然后在北京的三场 “名誉权”官司, 周锦宇输了(被驳回);继后在保定和河北的二场官司,被告周锦宇输了,要赔 150万元;再后在思茅和云南的二场官司,被告周锦宇又输了要赔480万元;最近 在福州和福建的几场官司,周锦宇以诈骗罪被正式逮捕。等待他的不是法律的 “保护”,而是法律的严处。违反科学的法律是没有前途的,科学真理必将最终 取得胜利。   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朱国伟   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科技市场的日益发展,涉及科学技术 的各类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的争执焦点不外乎二类:一类是和知识产权有关, 如版权,专利权等;另一类则是和名誉权有关。本文想通过已经引起人们广泛注 意和议论的“周锦宇名誉权”案所涉及的一些基本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症结所在   武汉市中级法院在1993年8月对“周锦宇名誉权”案作了判决,认为“科学 技术的发展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实事求是互相尊重。本案原告周锦宇与被 告周俊麟在学术争鸣过程中,相互使用了不属学术争鸣而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 词,致使对方名誉受损,故均构成了对对方名誉的侵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中国河运报》出于正当舆论监督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刊登了一些有损原告 人格尊严的言词,也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①   那么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究竟使用了那此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呢?   判决书中指出的周俊麟的言词是:“指责原告是‘胡说八道’、‘是一场恶 作剧’、‘是技术骗子’、‘地地道道的江湖骗子’等等,并称原告骗取了大量 科研经费和技术转让费,提出要追究原告‘技术诈骗’的法律责任”;①   判决书中指出的《中国河运报》的文章中的言词是:“文章声称原告的几艘 船是‘一连串失败的记录’、‘屡试屡败’。像‘一口活棺材’、‘一堆高级废 铁’,而失败的原因在原告的专利技术等等”,此外“还刊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 来稿,其内容均为否定原告理论,其中也原文刊登了文章中所使用的诸如‘学术 骗子’、‘伪科学事件’、‘一件荒唐事’、‘葫芦里装的是假药’等言词和标 题。” ①   从判决书中指出的被告所使用的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来看,都和周锦宇 搞的是不是伪科学,有没有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有关。显然,如果周锦宇搞的 不是伪科学,没有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那么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的文章 确实构成了侵权;如果周锦宇搞的确是伪科学,确是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则 不应认为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的文章构成侵权。正因为我国造船界和航运界 认定周锦宇搞的伪科学,已经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害,而周俊麟和《中国河运 报》的揭露和批判是正确的,必要的,是正义的行为,指出周锦宇行骗是有充分 的事实作根据的,因此对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认定“伪科学”事件的根据   伪科学和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虽然事起于科学技术,但又不属于正常意义 上的学术问题。因为伪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讲假话、做假实验、开假鉴定会、登假 广告、作假宣传,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名利、地位和待遇,坑害国家和人民。这和 单纯学术上的错误,如做错实验,推错公式,下错结论,发表错误意见和文章等 等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因此,对于伪科学就不能作为一般的学术问题来对待, 而是应当揭露骗局,批判错误,警示社会,必要时对行骗者绳之以法。   周俊麟、中国河运报社、我国造船界和航运界认定周锦宇所谓的“新理论” 及“超浅水船”是一起严重的伪科学事件,是以下述事实为根据的:   1、被称作“向经典流体力学理论挑战”的“对流体力学理论有重要突破” 的周锦宇创立的“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的新理论,十多年来除了 只有一句连周锦宇本人也无法解释的标题外,没有任何的说明和论述。因此,可 以认定周锦宇所大肆宣传的“理论”并不存在,这是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的第一 个根据;   2、被周锦宇自己宣称为“世界发明之最”的“W新船型”,“宣告了100多 年来船舶尾推进方式的结束”,其“航速可提高二至三倍,节能40%”,“上海 至重庆只需三天”,所“设计的快艇,将比海湾战争中法国的反潜驱逐舰装备的 鱼雷每小时快16公里”。上述种种宣传,既没有任何科学试验作根据,也没有任 何一项生产实践可作印证。对这样信口开河的“发明”,是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 的第二个根据;   3、从1987年开始到现在,周锦宇用其所谓的发明设计制造了一些小船,其 主要性能参数均属我国同类产品的低劣水平,迄今没有一条船能正常使用,没有 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但周锦宇却一次又一次宣告自己的“成功”,“成绩显著” 和“效益惊人”。科研是允许失败的,但周锦宇把失败宣传为成功,这是判定其 为伪科学事件的第三个根据;   4、在周锦宇自印的有关“W船型”的宣传材料中,在其外发的函电中和给上 级领导部门的文件报告中,在其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的谎言和欺骗行 为,他甚至敢于直接点名编造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他支持的情节。 这种以欺骗言行来推销其“发明”,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实,是 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的第四个根据。   显然,上述各条没有学术内容方面的争论,而是真伪科学之争。如果一定要 按百家争鸣的方针来办,那也不是是非、对错意义上的争鸣,而是真善美和假恶 丑之争,而是区别香花和毒草之争。   三、判名誉权也判了科学   周锦宇案的审判,从表面看法庭并没有判科学上的是非,只是抽出一些个别 的用词来判决。但由于这些用词和科学技术本身有直接关系,它无异间接地判了 科学和技术。因此,法院的判决必须接受科学的检验。很清楚,周俊麟和《中国 河运报》的文章的核心内容是揭露周锦宇以不存在的理论和伪劣科学技术在行骗, 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损失。现在法院判定“骗”字侵犯了周锦宇的名誉权,要求 被告向周锦宇赔礼道歉和为他恢复名誉。按此逻辑推理,周锦宇并没有以伪科技 骗人,他的科技是好的,他的自我宣传是真实的,他还可以继续那样做并得到法 律的保护。这是使造船界和航运界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能置之不理的根本原因。   科学的神圣在于它所具有的客观真理性,它所反映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科学家的受人尊敬和他的“名誉”在于他讲的是老实话,做的是老 实事。法律的神圣在于它维护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在于它的正义、公道和平等。 在这方面科学的神圣和法律的神圣是相通的。   正因为科学反映的是客观规律,因此它不承认任何权势(包括专家、学者)。 凡违反科学的人和事总是错误的,终究要失败的。对法律也不能例外,当审判和 科学问题有关的案件时,符合科学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科学的神圣,也维护了法 律的神圣;而不符合科学的判决,除了亵渎法律自身外,是丝毫也掩盖不了科学 真理的光芒的。中外历史上的一些有名案例,都说明了这个道理。从这一点上说, 法律在审判和科学有关的案件时,多听一下有关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多尊重行业 专家群体的分析和判断,总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国当前法律的理论基础无疑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因此, 以科学的世界观作指导的法律,不应当作出有悖于科学的判决,只有高举科学大 旗的判决,才能捍卫法律的神圣。如果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科学 面前则应是“人人服从”。   四、和学术是非有关的名誉无需法律的保证   尽管我们一再用事实说明和周锦宇的争论中不存在学术问题,但由于法院的 判决认为双方在学术争鸣中采用了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所以都构成了侵权。 这里也就判决书所提的“学术争鸣中的言词”,来谈谈看法。   大家都知道,学术上的争论,必然涉及学风,科学道德,人格修养等范畴的 内容,这些都和一个科学家的“名誉”有关系。在古今中外各地批判和争鸣类的 文章和著作中,用到“假”、“伪”、“骗”等的字眼(甚至更尖锐、挖苦的用 词)比比皆是。但很少听到被批方要诉诸于法律来帮他恢复名誉。恩格斯写出了 “反杜林论”,使杜林名誉扫地,被柏林大学解除了讲师的职务,没听说杜林要 诉诸法律来帮他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鲁迅的各种杂文,锋芒所及可谓广泛,用 词可算尖刻,也没那个被批者要求助于法庭。至于这几年何祚庥,司马南等同志 对张宝胜等伪气功的揭发;李力研对柯云路新神话的批判;樊洪业对刘亚光的研 究工作的批判;郑哲敏、庄逢甘等七同志对高歌的“湍流通用物理方程”的批判 等等,除了学术观点之争外,也对他们的治学态度,科学道德,科学思想等方面 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其中不乏“基本功差”、“眼高手低”、“好为人师”、 “多方剽窃”、“毫无根据”、“似是而非”、“含糊不清”、“弄虚作假”、 “反科学”、“伪科学”、“胡说八道”等评语。应当说这些用词都严重影响被 批评者的“名誉”,也可认为“有损对方人格尊严”,是不是都要对簿公堂,由 法庭判一个“向对方赔礼道歉”呢?   应当说,真正的科学家(包括犯有这样那样错误但仍然称得上科学家的)是 不需要法律来保护其学术名誉的。因为科学家在学术上的名誉是和他所具有的科 学道德,学术水平和学术成就有关系。当学术问题受客观检验作出结论后,有些 科学家的“名誉”的好坏便自见分晓。即使在争论之初被别人批得一文不值,被 骂得狗血淋头,只要一旦通过科学实践的鉴别成为公认的真理,那么被指责人的 名誉便自动恢复了,而用不适当的言词去指责别人的人反而自己丢了脸。所以在 科技界的学术争论中的名誉问题有自动赋予效应。法律判对了,多此一举;法律 判错了,反成笑料。   诚然,在学术争鸣中应当反对毫无根据的谩骂和造谣,不会说理,是无理无 力的表现,伪科学不是靠谩骂能清除的,科学也不是靠谩骂来发展的,但在争鸣 中揭露事物本质的用词则是无法避免的。而不适当地限制学术争鸣的用词,也不 利于“百家争鸣”方针的贯彻,不利于对假恶丑现象的揭露,不利于对愚昧、无 知和封建迷信的斗争,不利于科学的繁荣。因此,法律介入学术上的名誉之争时, 必须要有所选择,必须十分慎重。   当然,用和学术争论的实质内容完全无关的言词来污辱对方或用造谣来诽谤 对方的人格时,法院是可以参与并依法作出判决的。   五、《新莱茵报》被控诽谤案的启示②   1848年7月4日,《新莱茵报》登载了一条新闻,批评警方在逮捕革命者哥特 沙克和安内克时的非法行径。当时普鲁士刑法典曾这样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或 在合理的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 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做过会受到刑法或违警法的追究,或至少也会引起公民对 他轻视或憎恨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属实,提出这个指责的人也算犯了诬蔑罪。” 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例外,就是这种指责是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 来的,才算有合法的证据。正是援引这条法律,普鲁士国家检察官指控《新莱茵 报》侮辱、诽谤了检察长和宪兵。   马克思当即发表文章批判了普鲁士刑法典的这一条款。他写道:“根据一般 人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就是指他受到莫须有的指责;但是根据刑法典的 特殊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受到诬蔑,是指别人指出了他确实犯过而且能够加以证 明的错误,不过在证明时用的不是唯一被承认的方法,即法庭的判决或正式的文 件。”马克思认为这样来认定诽谤是对一般人的理智的粗暴的诬蔑。   继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又一起亲自出庭为《新莱茵报》辩护。马克思的辩护词 紧紧地扣住了新闻报道完全是事实和无故意侮辱诽谤这两条,同时还阐述了报刊 的使命就是社会的捍卫者和人民的喉舌,而《新莱茵报》只是在履行它的揭露职 责;恩格斯在辩护中指出:“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物,如果报刊在每 一个有份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 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 用的事实而受到损害,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 完全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   对这样一个在阶级斗争范畴内的案件,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理正词严的辩护, 使得在当时封建残余还十分强大的普鲁士国家的法庭没有根据法典的规定,而是 “根据一般人的理智”和“新闻属实就不能认定诽谤的原则”,宣判所有被告无 罪。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远比普鲁士当时的刑法典 要进步与合理,但为什么在这件名誉案的宣判中,只认定了在文章中有“欺骗”、 “伪”等字眼的事实,并以此为根据来定罪,而没有同时认定欺骗言行的事实, 并以实质性事实的真伪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呢?何况这还是一个涉及真伪科学之争 的案件。在离开了事物的实质性内容,仅以争论中用过的几个言词为据,回避了 科学的真伪这一要害,如何能作出一个为“一般人的理智”所接受的判决呢?   我国新闻法尚未正式出台,法制尚不健全,以普通法律来审理科技新闻官司, 势必在审判中出现各种观点上的分歧和争议,特别是科技名誉案又是在近几年出 现的问题,它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科学技术问题,因此司法部门在对 这类问题立案审理中,还是应当按宋健同志在全国科技大会的总结讲话中所指出 的那样:“对违背科学规律,弄虚作假,借科学之名招摇撞骗的要坚决禁止。司 法部门和新闻媒介对涉及重大科学技术是非问题的处理和报导应听取和尊重科学 界的意见,防止违反科学的现象发生。”当然,按许多科学家所建议的成立科技 法庭或科技陪审团,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比较合适的组织措施。   我的法律知识有限,提出以上几点看法的目的是和法律界的同志们磋商,讨 论,欢迎批评指教。   1994年6月   资料来源   ①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1993年8月   ②《被告席上的记者》作者魏永征,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5月   附件   揭露伪科学 维护科学的尊严与严肃性   ——坚决支持周俊麟 周家华进行的揭伪打假斗争   我们出席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年会的代表对武汉中 级人民法院民二庭8月16日对所谓“周锦宇名誉权案”在避开问题实质的前提下 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   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的周锦宇杜撰了一句叫做“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相对 瞬变”的所谓理论,声称发明了船舶推进的“新方式”和“新船型”,即把通常 设置在船舶尾部的螺旋桨移至船的中部,只要这么一移,“船的航速就可提高二 到三倍,从上海上赴重庆只需三天”,自称为“世界发明之最”,“是一项对世 界船舶工业产生划时代变革的重大发明,是船舶科学史上的一场革命。”这种极 其荒唐愚昧的奇谈怪论,居然被大肆宣传报道,在国内外船舶界造成极其恶劣的 影响,由于受其欺骗与愚弄,使福建、江西、贵州、山西等老少边穷因地区的航 运部门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拆穿这种伪科学的误事误国,我国造船界的专家、学者不得不愤起揭露, 因而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周俊麟副教授和《中国河运报》社及其记者周家华对周锦 宇伪科学事件长达5年的揭露是船舶科技领域的一场十分严肃的揭伪打假斗争, 不是一审判决书中说的什么学术争鸣。因为,首先从1979年周锦宇自称提出“周 氏理论”至今,除了一句谁也无法辨明其意义的话和杜撰的“流体量质”这一毫 无科学根据的名词外,既没有提出一篇学术论文,也没有对其理论作过任何解释, 而只是打着专利的旗号,欺骗技术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的航运部门。其次周锦宇 设计制造的船舶至今没有一艘成功的范例。根本谈不上“世界之最”,全是失败 的记录。如周锦宇吹嘘为世界首创的第一艘牵引式的超浅水船“华新号”,87年 下水试航,长达六年至今未能投入航运;又如赣州一顶一船组航速不到6.8公里/ 时,仅为设计航速的64.5%,比一般旧船还慢,江西省航运局特就引用周氏专利 失败发文通报。明明试航失败,可在福州日报上却宣传“周锦宇设计建造的又一 艘300吨级超浅水船在赣江试航成功,造船界许多人士给超浅水船以很高的评 价。”又如山西省乡宁县交通局袁启才局长的投诉信中十分气愤地说:“周锦宇 是个大政治骗子,害得我们骑虎难下,害得我们有苦难言,害得我们损失很大。” 仅山西省乡宁县一处就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可船至今下不了水。1992年12 月8日、9日整整两天的一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已经完全证实。“民事判决书” 也肯定《中国河运报》发表的报导“基本属实”。至于谎称“党中央支持”、 “总理接见”更已从技术行骗发展到政治上行骗。   为了揭露周锦宇的伪科学和行骗行为,我国造船界作了大量的工作,武汉水 运工程学院和华中理工大学还专门对“周氏船型”做了船模科学试验,船舶总公 司民船船型开发指导组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先后两次在上海召开专家会议,分析 讨论。以学部委员、我国著名造船专家杨樽教授为首的34名专家,于1992年8月 联名发出《呼吁书》,严肃指出:“周锦宇‘创立’的一句话‘新理论’纯属杜 撰”,“周锦宇‘发明’纯属伪劣科技”,“周锦宇的‘世界发明之最’纯属骗 局”,“周锦宇事件不是什么学术之争,而是一场揭露伪科学的斗争”。   1992年12月21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首都记者介绍 了周氏事件的全部真相,以中新社、《经济日报》为首的国内外二十多家新闻媒 介均以《中国造船专家揭露一场骗局》为题,报导了这起“伪科学事件”。   遗憾的是在当前举国上下打伪高潮中,武汉中级法院民二庭竟无视中国造船 界的呼声,避开问题实质和内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要周俊麟、周家华、中国 河运报给周锦宇恢复名誉,这里我们不知道法院要给周锦宇恢复什么名誉。我们 认为这样的判决在客观上起了庇护伪科学的作用,是与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 《科技进步法》精神背道而驰的,使周锦宇得以继续撞骗,使国家的经济继续蒙 受损失。   我们作为长期从事造船科学的工作者,对武汉中院民二庭的不公正判决表示 不满,对周锦宇继续还在撞骗表示愤慨。呼吁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周锦 宇的撞骗活动,追回一切费用。维护科学的尊严,防止国家经济进一步遭受损失。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年会   代表(签名)   一九九三年九月五日   签 字 人 员 名 单   姓名 职称(职务) 单位   方文均 教授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董世汤 教授级高工   所技术顾问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吴有生 教授级高工   (所长)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盛振邦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翁长俭 教授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何友声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徐秉汉 教授级高工   (所科技委主任)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王国强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黄祥鹿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柳康宁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朱世权 副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沈长根 工程师 上海交通大学   洪 强 高工(处长)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杨永谦 教授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王杰德 教授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王兴权 副教授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王德恂 教授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沈国聪 高工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姓名 职称(职务) 单位   张纬康 教授 武汉海军工程学字   董祖舜 教授 武汉海军工程学字   施生达 教授 武汉海军工程学字   熊 鹰 讲师 武汉海军工程学字   王 波 讲师 武汉海军工程学字   程尔升 教授 华中理工大学   叶录生 副教授 华中理工大学   石家宏 高工副院长 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马广宗 高工 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沈奇心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季锡琪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钱文豪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曹明法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惠志奎 工程师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张汉林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八所   邵文蛟 研究员 船检局上海规范研究所   严 岳 工程师 船检局上海规范研究所   林宗熊 研究员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何惠明 工程师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周如钰 高工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姓名 职称(职务) 单位   倪步友 高工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王言英 教授 大连理工大学   黄鼎良 教授 大连理工大学   邢殿录 教授 大连理工大学   滕叙充 副教授 大连理工大学   杨盐生 副教授 大连海运学字   钱在棣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五所   施国庆 教授级高工   (党委书记)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谢祚水 教授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宋福堂 教授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朱克强 讲师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杨松林 讲师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吴剑国 讲师 镇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唐雷杰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一所   俞浩仁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一所   伏同先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一所   杜国和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一所   何祚镛 教授 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   戴仰山 教授 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   姓名 职称(职务) 单位   黄德波 教授 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   李凤来 工程师 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   田永安 副教授 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   余建星 讲师 天津大学   赵欣然 高工 海军论证中心   王龙文 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郜焕秋 高工   (副所长)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沈泓萃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汪广海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曹肖平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计志也 教授级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孙张群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葛纬桢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叶永兴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周正全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束长庚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许 峰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傅华庭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陈燮麟 高工 船舶总公司七院七O二所 (XYS2006082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