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毫无廉耻的刘教授与姚主编   赵玉忠   新语丝网站披露杨瑞龙和刘刚发表在《经济学季刊》上的一篇合作论文剽窃 了美国学者詹森和迈克林相关论文内容的事件。随后,作者之一南开大学教授刘 刚声明:【我们把该图看作是管理学中用于讨论集权与分权的一般性通用工具, 并借鉴该图考察了一个不同的问题】;《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声明:【该文的 问题在于,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内文 系刘、姚原文,下同)。笔者对刘教授和姚主编的无知加无耻的行径感到非常惊 讶,作为中国版权协会理事有责任和义务评议这起版权纠纷事件,以维护学者良 知与社会正义。   一、 基本事实   詹森指控:“该文(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由杨瑞龙和刘 刚撰写,发表于2002 年4月的《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杨瑞龙和刘刚的 文章显然剽窃我本人和威廉·迈克林(William Meckling) 十多年前发表的一篇 著名文章:专用知识、一般知识和组织结构 (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经济学季刊》的鉴定:【《双重成本》 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配,并不是它 的创新,确实来源于Jensen & Meckling(1992)的文章。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 的含义与Jensen & Meckling(1992)相同。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关于代理成本的定义,文 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结论:杨文确实引用了詹文 的部分内容,但是没有注明引文出处。当然各方的态度不一:詹森教授指控剽窃; 刘教授解释借鉴通用知识;姚主编认定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   二、 刘刚声明存在的问题   【关于论文中的图1,在我们论文的写作和资料搜集过程中,看到许多管理 学教材和相关管理学论文广泛地运用该图讨论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问题,并没有 明确注明该图的来源。而且在经济学分析中,加总的成本曲线也是一种常用的工 具。因而,我们把该图看作是管理学中用于讨论集权与分权的一般性通用工具, 并借鉴该图考察了一个不同的问题,即企业共同治理中的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 我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我们的论文发表之前,该图在没有注明具体出处的情 况下被广泛使用】杨文不止引用图1,而是引用了詹文(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 容。   首先,【许多管理学教材和相关管理学论文广泛地运用该图讨论管理中的集 权与分权问题,并没有明确注明该图的来源】的现象,并不能够证明包括杨刘二 位在内的这些教材和论文作者的如此“引用”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已建立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今天,“法不责众”的陈腐观念或是幻想必须丢弃!   国人披露:“詹文于1992年发表于英国BLACKWELL出版公司1992年出版的 《CONTRACT THEORY》。该书的中文版已经于1999年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中 文译名为《契约经济学》(李凤圣主译),为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之一。…… 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是国内制度经济学方面最重要的翻译系列,被国内不少大 学的研究生列为必读书籍。”刘教授简历自称从事制度经济学、现代企业理论研 究,那么与詹森教授同为经济学领域学者,故而刘引用詹文内容而“不知原文出 处”的说法不能成立。除非刘教授能够出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经济学界滥竽充 数的“南郭先生”。   其次,刘刚描述的上述现象可谓罕见。笔者恰恰可以举出相反的例证:在社 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消费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学科专著、教材和论文中阐 述“需求层次” 理论时,都会说明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 “需求层次”图,或者在参考文献中注明出处“马斯洛(美)《动机与个性》”。   再次,【我们把该图看作是管理学中用于讨论集权与分权的一般性通用工具】 只是一家之言,既不能代表学界共识,更不能取代法律规范。我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 一,詹文图表(乃至“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的含义”的文字部分)并不属于法律 规定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范畴;第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约》规定:自然人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 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詹森教授尚在世,其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质的图表以及文字 部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中美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尚未达到因其去 世50年之要件而致使其作品进入社会公有知识领域。   三、 姚洋声明存在的问题   【《经济学季刊》对此事非常重视,立即对杨文和詹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 比,并做出了书面鉴定。我们的鉴定认为,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 于詹文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 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 范行为】   首先,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是否讨论了相同或不同于詹文的问题,无关 事件的要害。问题的实质在于:杨文确实借用了或抄袭了詹文中的方法。借用他 人方法(智力成果)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当然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遵从学术 规范:必须说明来源或注明出处。   其次,杨文既没有在引文部分之前或之后提及“詹森和迈克林”(以示对原 文作者的尊重),也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当然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 学术不规范行为亦称学术不端行为,其中包括性质恶劣的剽窃或抄袭行为。姚主 编以“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为托词,意在敷衍了事、蒙混过关。   再次,《经济学季刊》鉴定认为【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理上讲: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录下来算作自己的;剽窃是指把别人 的作品窃为己有;剽袭是指把别人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抄袭下来或改头换面作为 自己的作品(参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杨文在引用他人论文成果未加说明 来源或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该部分内容系属杨刘研究成果的 后果,由此可以推论杨文所为属于剽窃或抄袭行为。打个比方:某学生公寓张三 将李四的笔记本电脑拎到别处使用,如果张三向李四或同寝其他同学打招呼,或 留有字条说明,那么属于借用行为;如果张三事前未打招呼、事后也未予说明, 使得众人不知内情并且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属于偷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列举的10种侵权行为中包括“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程序上讲:由于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缺乏从事专业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得其所谓“鉴定”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编辑部想要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应当委托具有公 信力和权威性资格的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协会鉴定委员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进行鉴定,进而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处理善后事宜。   【2006年3月4日,《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收到詹森本人发来的一封电子邮 件和中英文各一份附件,指称杨文抄袭了他和迈克林1992年的文章。姚洋立即给 詹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杨瑞龙也收到詹森同样内容的 信,并立即给詹森回信,做了必要的解释。姚洋至今没有收到詹森的回音,杨瑞 龙也没有。因此,《经济学季刊》推断,詹森接受了《经济学季刊》和杨瑞龙本 人的解释。】詹森教授在给姚主编的信函中指出:“剽窃,尤其是如杨瑞龙和刘 刚此例之明显剽窃,直接严重地违背最基本的学术标准。这属于盗窃,简单、明 了,必须予以纠正。……请相信我决不会让这种盗窃我作品的行为逍遥法外。” 可见,姚主编的上述“推断”实属痴人做梦。   【杨文在2001年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讲过,但发表在《经济学季刊》时通 过了匿名审稿过程。】如前所述,杨文发表于20001年经济学年会之后的2002年4 月份。姚主编向学界“超男”邓正来看齐,也玩起了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匿名审 稿”把戏。   四、 詹森维权的程序事宜   詹森教授可以凭据美国护照、原作书刊、涉嫌侵权刊物等书证,前往《经济 学季刊》编辑部(如果该编辑部、乃至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系非法人机构, 则将北京大学列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作者和该刊单位。尽管这起涉嫌侵权行 为发生在2002年,但是由于姚主编于2006年3月给詹森教授回函,故而詹森教授 起诉三被告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学界众生应该相信,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单 位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笔者愿意代理这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 国人先生作为詹森教授的学术联系人可向他传递如下信息: 如果詹森教授信任 笔者,请签发一份授权委托书,他只需负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和调查取证费用 即可。   顺便提及:笔者在5月8日发表的《评学界“超男”邓正来“教授”的投机行 为》一文最后一段文字中将央视12频道《大家说法》栏目误写为《今日说法》栏 目,特此更正并向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和网络读者表示歉意。 (XYS200605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