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谁在丢人现眼?——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上所见   陶世龙   2007-05-09 22:44:12我在我的blog发了一篇《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 的差距----兼议“西译胜诉”的后遗症》,对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维持了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北京科技 报及方舟子败诉,向原告道歉赔款的终审判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以丁祖诒先生为院长的西安翻译学院(以下简称“西译”)反应很快,次日 (2007年5月10日)即针对我这篇文章,在其网站发出署名文章《陶世龙,学好法 律再来丢人现眼》,从标题来看,似乎是要对我进行一番教育,但看下去,文章 竟然使用了“陶世龙(方舟子的海外反华中坚分子)”“(怎么不是两家之争? 一、西译与方妖及一切给方妖“为狗作伥”的媒体之争,二、中国民办教育与境 外反华势力之争!)”等词语,这就越出讨论问题的范围,涉嫌诽谤和政治性的 人身攻击了,对此,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以下简称“西译网”)和西安翻译学院 法人代表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这篇文章注明是“作者:阿至 文章来源:本站原 创 ”,不是随便什么人不负责任地贴出。我已将这篇文章打印下来并全文下载, 经过公证也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特在此提醒一下,虽然他们未必不懂得。   就此情况,本不必对这篇文章作出回应,但考虑到西安翻译学院广大莘莘学 子和教师职工,不会是这样的见识和水平,一些问题如果能讨论清楚,对增进 “西译”与公众之间的理解,促进社会和谐,会有好处,故我仍在此提出自己的 看法,以期回到理性的商榷。同时借次此机会表示,欢迎“西译”的网友来我的 个人主页五柳村访问,我的文章都是先在这里发表的。   “西译网”这篇文章,主要用于说明“我们国家的举证规则,原则是:谁主 张,谁举证。”论证法官判案,无须做调查研究。标题是在讽刺我不懂得法律。   我不是学法律的,自然有许多法律上的事情不懂得,但谁主张,谁举证,还 是有所知,并有点常识和讲点情理,我的文章是从常识和情理的角度提出问题, 我以为这也是法官所应该考虑的,如仅仅从法律的条文出发,有些事情是难以作 出正确判断的。从我使用的标题“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的差距”,也可以 看出对法官的专业是尊重的,对他使用法律语言是理解的,有而这位作者却称, 就是“全盘推翻了法院的终审判决”,这就奇怪了。法官有权作出他的判决,但 公民对他的判决也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须知判决或推翻原有的判决,都是法 院自己才能做的事,有人对你那个判决不认同,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就能等于你 的判决已被推翻了吗。如果作者的意思是指因为我的意见发表出来,使法官作出 判决的理由站不住脚了,果如此,那正说明这个判决本身是脆弱的。   “西译网”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我不懂法律,是以我这些文字为据,“因为 法院仅能以'两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 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作为依据,而对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何以不 充分而无效,法院也没有拿出经过调查研究得到的结果来否定,留下了争议的空 间。”由此说我是在要求法官举证,在这上面反复做文章。   但是大家可以看到,在我的文章中,不过是要求法官应对两造的举证,经过 自己的调查研究来作出判断,难道这不应该?否则你根据什么来确定谁是谁非。 举证和调查研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容也不尽相同。毛泽东先生早年在《反对 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要重视调查研究,是针对教条主义而言,以后成为在工 作中广泛应用的一项原则,我以为对于法院也是适用的,而且现在也不过时。固 然今天的法官不必再去重复《十五贯》中况钟那种作为,但况钟这种精神难道就 可以抛弃吗?特别是在少数人财大气粗,许多人却仍不富裕而又缺少足够的法律 援助的情况下,很容易是有钱有势者可以取得更多有利于他的证据,而无钱无势 者打官司就容易输。也许我这又是不懂法律的外行话,但如何实现公平,是我看 到的一个当前必须重视的实际问题。   事实上恐怕任何案件的判决,法官都要认真做一番调查研究的,否则何需在 判决之前给法官那么多时间?从香港龚如心与公公争产一案来看,龚如心从败诉 转为胜诉,举证并未增加或变更,只是法官换了一拨,便说明判决与法官个人的 认知有密切关系,要求他作点调查研究包括学习有关知识,难道是过分吗。   遗憾的是,尽管“西译网”这篇文章的作者阿至讲了许多,但对我提出的问 题并没有回答。而是给我戴上个“海外反华中坚分子”的帽子。在这个网上,不 仅是对我,他如“装疯卖傻的王自法同样救不了方舟子”,“2006年度十大“网 络公敌”(王旭明荣登第二)”,“为方教主哭灵的黑窝游魂'为明’”,“信誉 司黑窝里的藏獒 Enlighten”“苏西婆,风箱里的老鼠”...等等,在“西译网” 上频频出现,从标题就在实行人身攻击;王自法、王旭明都是真名实姓,更不要 说其他了。要说“丢人现眼”,这样的文章,这样的语言,出现在据称是“中国 最著名的民办大学”(北大醉侠孔庆东教授来西译作专题讲座)所办的网站上, 难道是西译的光彩么?   这个阿至,还有一段对我的文章的批语:(陶世龙和方舟子在法庭上拿不出 “自费广告”、“排名机构子虚乌有”和“西译造假”的任何证据而终审败诉, 反而在执行阶段又空穴来风地冒出来个“新闻” 的记者署名问题?打了两年的 官司,方舟子只提及自费广告从未涉及采写新闻,从来是“是否自费广告”和 “谁打的自费广告”之争!即使是排名机构打的“自费广告”,只要不是西译 “打自费广告造假”,不论是“广告”和“新闻”,就都不存在“虚假”之嫌, “广告”不一定是假的,“新闻”也不一定是真的,陶方之流纠缠与广告与新闻, 不但无聊,而且无耻!)更是语无伦次,我并非争讼的任何一方,我需要向法庭 拿什么证据!我不过是在此看到媒体公布的材料,看不过时发表点意见而已,对 于那些具有公信力的媒体上的报道,譬如发表在教育部属下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算机网网络中心所办网站上的《西安翻译学院 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看到时 我凭什么不相信它呢。   阿至说:“即使是排名机构打的“自费广告”,不是西译“打自费广告造 假”,不论是“广告”和“新闻”,就都不存在“虚假”之嫌,“广告”不一定 是假的,“新闻”也不一定是真的”。实际上已承认那个引起争议的《洛杉矶时 报》的“报道”是“广告”而不是“新闻”。至于将广告作为新闻是不是一种弄 虚作假的行为,甚至广告比新闻还可信,阿至可以有他的看法,社会也自有公论, 我这里就不多说了。   不过他这一搅和,也有个好处,把本案的焦点再次明确了:“主要集中在排 名机构和《洛杉矶时报》刊登的排名结果是否为广告两个问题上。”那个《美国 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其所作的排名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个文章会继续做下去。   2007 年5月10日,科学时报B4版[专题]发出一篇《轻舟已过万重山》(作者: 王 靓 在网上发布时间:2007-5-10 22:57:1 ),内容与5月日陕西日报发表署 名郑义的《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西译状告方舟子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内容基本相同,有些段落是整段抄下来的,也有所删节增补,如取消或更改了小 标题,如将“反思--媒体和传媒人在法律面前绝不是无冕之王”改为“反思: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最后一段“呼吁:中国的民办教育任重而道远”则从标 题到内容均一字不易。因此不能不使人想到两篇文章很可能是同一个人或同一写 作班子所为,而几乎可以肯定不是科学时报记者写的, B4版是科学时报当天最 后一版,以“专题”的名义出现,是不是就是科学时报的观点,也难说。   但在西译网上,2007年5月11日有个luuxun以《赵鹰的“钓鳖”和[科学时 报]的“勾拳”》为题,转发了这篇文章,并给《轻舟已过万重山》加了个副题 “------由西安翻译学院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胜诉说开去”,还在文前加上他自 己的解读:   [科学时报]的赵鹰报道西译胜诉消息时,不小心引用了方舟子网络黑窝《信 誉死》里两个妖孽的哭诉,触痛了网络群氓的伤心处,一瞬间,这篇消息被当作 雨露甘泉,在黑窝里广为转载和传播,钓起了浮出水面的一串鳖头。   没料到才过了两天,[科学时报]发布了“轻舟已过万重山----由西安翻译学 院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胜诉说开去”的整版专题报道,给了方舟子及其走狗一记 漂亮的“勾拳”,方舟子脸上的“笑容”还没来得及收回去!   方舟子是从来不会笑到最后的!   你怎么知道赵鹰是“不小心引用”,是在耍什么“钓鳖”,科学时报是在打 “勾拳”?你们这是置科学时报于何地!而且这就能使赵鹰提出的问题不存在了 么?   5月9日,西译网曾发出本站原创的《[科学时报]赵鹰偷换什么概念》,指斥 赵鹰,“一个名报的名记者,就应该无条件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就应该同无 端漫骂诽谤法官法院乃至法律的逆流作斗争,而不是再弄出个什么挑起纷争的猎 奇新闻来哗众取宠;一个名报的名记者,连问题的本质都没弄清楚,就在那里和 盘托出方舟子搅浑水的单方观点,来做起明褒西译暗保方舟子的勾当!”恰恰说 明赵鹰说的,在终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网络上的较量却没有停止,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   此文还“奉劝[科学时报]的赵鹰,不要与10万西译人的民办教育为敌,不要 步方舟子的后尘!”([科学时报]赵鹰偷换什么概念,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5-9 ) 这是在讨论问题吗。人家对你有看法,要议 论,你又禁止得了吗。   本来看了一些对丁祖诒先生的介绍后,对他早年受到的不公正对待,感到是 值得同情的,民办事业的艰苦也有所知,但看看丁院长这些属下的表现,谁要是 有不同的看法,就破口大骂,把他推到自己的对立面,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院长 想塑造一个良好形象未必是好事。究竟谁在那里丢人现眼,让公众去评判吧。   2007年5月11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