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到底谁是法盲   作者:天地良心   丁老仙那博客上的几篇骂人的文章本来也就只够让人娱乐娱乐用的,去批驳 它没有什么意义。不过这几天连续弄出几篇关于西翻案举证责任兼批陶世龙的习 作,还在博客和钱弄网上两边挂出,好象是西翻法律系的大一大二学生写的,就 忍不住要说几句了。   首先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问题。方舟子说西翻排名是一个自费广告,没有一 个“五十州高教联盟”的排名机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教育部因此 要处罚西翻,那么教育部就要证明这是自费广告,排名机构不存在,因为是教育 部主张处罚。而本案是西翻诉方舟子,那么西翻就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方舟子 造假,就要证明排名不是一个自费广告,而且排名机构是存在的。因为西翻是原 告,它主张被告侵权,所以它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西翻没有举证证 明这不是一个自费广告,因为刊登这个排名的报纸没有开具证明给西翻证明这是 个普通报道。另外,西翻也没有证明排名机构存在,因为它证明了一个美国机构 (fiftystate)是存在的,而这个机构按通常语义不能翻译成“五十州高教联 盟”,美国的法律也不允许有这种欺诈性的翻译方式。所以西翻证明存在的那个 机构并不能叫做“五十州高教联盟”。   所以,从举证责任上来讲,本案中,其实方舟子不需要向法庭交任何证据, 就可以胜诉。因为按中国法律规定,西翻主张侵权,就应该由它来举证,结果是 它没有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应该败诉。公民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论举证,上法庭 主张别人言论造假的人则应该证明别人的话是假的。中国的宪法就是这样规定公 民的言论自由的。   其次是法院依职权查证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甚至英美法系) 国家都规定法院有义务调查当事人经过努力但不能完全查证的事实。中国最高法 院的举证规则也是这么规定的。西翻案中,方舟子其实不需要证明自己的言论是 真实的,而西翻倒应该证明方舟子的言论是虚假的。但是,方舟子还是努力帮助 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西翻虚假宣传的证据及线索。法院没有尽自己的责任进一步 查证,构成渎职应无异议。最高院司法解释很明确,并不是只有涉及国家机密或 是私人隐私等问题才需要法院调查,法院必须调查的情形还包括了当事人难以取 证的其它情况。   西翻一方曲解法律,不理解中国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为法院的枉法裁判涂 脂抹粉。这种情形在西翻的诉讼和言行中随处可见。比如出入境管理法讲的是如 果法院认为应限制某人出入境,那么海关应该执行。而西翻竟将之曲解成法院应 该对当事人限制出入境的依据了。事实上是,依据中国法律,法院没有正当理由, 不能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所以,按照出入境管理法,法院就不需要通知海关限 制某人出入境了。   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明明是黑了别人的,还说自己水平高,是靠本事赢来 的。中国好多法官、律师都是这样的。在中国,一个叫“法律人士”的粗鲁男子 强奸了一个叫“法律”的女子,然后就通过媒体放风说不是强奸,是顺奸,是因 为这个男子长得太帅,那个女子主动找上门来通奸的。在网上,我就看到一个律 师说自己长得太帅了,要求支持新语丝的人们不要把他玉树临风的照片拿去征婚 云云。这种律师,倒是真的和西翻是天造地设的一对。   最后,也奉劝陶世龙先生不要郁闷。因为在中国,不是法律语言和人们的常 识差那么大。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中国的法律语言也是符合人们的常识的。问 题在于,中国的“法律人士”太帅了,帅得不符合人们的常识了。 (XYS200705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