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院长孙子“画蛇添足”   赵玉忠   为了掩盖“原告”起诉与法院立案行为的瑕疵,院长孙子“老虫”煞有介事 地说道:“人家原告当事人自己到人民法院去,拿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申请立案, 起诉状的文件上打有自己的名字,你居然喊叫没有名字,喊叫原告没签字画押, 喊叫没提供原告起诉证据,简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此番凭空想象的描绘,闹 出了“画蛇添足”的笑话。   “原告”在起诉状中表白:“事实上原告管理着一个4万余在校生的学校。 每天工作繁忙。那有“LUUXUN”如此般的旺盛精力。对与损害本校名誉和权益的 事情也均是委托他人处理,依法维权。对于赵玉忠这样无端诽谤侮辱的人,原告 只需要委托律师依法起诉维权即可。”据此推论:本案是由“原告”代理人拿着 代拟诉讼文书打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长安法院申请立案的。试想:如是“原告 当事人自己到人民法院去,拿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申请立案”的,那么依据诉讼 法常识长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应该要求其在诉状上亲笔签名的,况且补签名字 是不用一分钟就能解决的小事。就司法程序而言,起诉必须要有原告的真实意思 表示,然而“每天工作繁忙”的院长只需在诉状文书上签字画押即可,根本无须 为“立案”这点程序小事而屈尊前往法院。问题的实质在于:“原告当事人”并 未亲自到场。所以,院长孙子才是睁着眼睛编瞎话,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本人不仅提出本案“原告”起诉与法院立案行为存在明显的瑕疵,关键期望 长安区法院能够依法送达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的起诉状副本,并附带 送达原告应当提交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众所周知,任何官司打得是证据事实 而非客观事实。本案属于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存在着“原告举证责任在先,被告 举证责任在后”的顺序。因为被告一方不能凭着想象或猜测,漫无边际地去收集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证据,也无从依据所收集的“关联性”证据材料向 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如果长安区法院不尊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益,那 么只会给庄严国徽下的“司法公正”铭牌增添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 (XYS200710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