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如不完全一模一样,纯属巧合   ——就中山大学刘国臻副教授的剽窃行为所发的公开信   残剑   在中国的学术界,学术不端行为早已经屡见不鲜,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把 别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的,有剪刀加糨糊东拼西凑的,有把学生的成果当作合作作 品共同发表的,不一而足。但象中山大学法学院刘国臻副教授这样把别人的硕士 论文明目张胆地以自己的名义多次发表的现象实在并不太多见。   陈红,中山大学法学院199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她的硕士论文题目是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调整”,该论文的第五章为“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法》的建议”,这部分内容对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构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村合 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主体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 变更和撤销等进行了探讨(见陈红:中山大学1999年硕士论文《农村双层经营体 制的法律调整》第34—39页)。这篇硕士论文于1999年5月通过了论文答辩,陈 红取得了硕士学位。   刘国臻,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副教授,2000年在《学术研究》第10期 作为第一作者(另一作者唐兴霖)发表了题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的学 术论文。这篇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必要性、 可行性;第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几个具体问题,主要包括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主体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 变更和撤销等;第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框架设计。稍一比较就会发现, 刘国臻副教授这篇论文的内容几乎是完全抄袭了陈红的硕士论文,95%以上的内 容一字未改。如不完全一模一样,纯属巧合。   抄袭和剽窃并未到此结束,2000年12月刘国臻副教授又在《广西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第15卷第4期发表了题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略》的学术论文。 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主体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第四,合作经济组织 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五,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应处理好两个关系。 稍一比较就会发现,这篇论文不仅完全抄袭了陈红的硕士论文,而且和他刚刚在 《学术研究》上发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两篇 公开发表的论文主要有两处不同,一是把“论纲”改成“论略”,二是把“刘国 臻、唐兴霖”两个作者改成“刘国臻”一个人独立完成。   陈红的硕士论文参加了公开答辩,刘国臻的论文也是公开发表的,白纸黑字, 铁证如山。刘国臻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抄袭、剽窃行为。遵守学术规范是对一个 大学教师的基本要求,更何况刘国臻还是法律专业的副教授?!把别人的硕士论 文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已经是不可思议,更何况刘国臻还把同一内容的侵权 作品多次发表?!自己剽窃已经十分恶劣,更何况刘国臻还把侵权作品和他人共 享?!中山大学作为孙中山先生创办的重点大学,以“博学、审问、慎思、明辩、 笃行”为校训。对于刘国臻副教授的这种严重违反学术规和学术道德的不端行为, 中山大学至今还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处理决定该如何作出,我们拭目以待! (XYS2007123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