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建议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作者:Yush   按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该 草案还没施行: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7-06/25/content_645216.htm   判决书说“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 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所 以,可以先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再审事由向北京高院 申请再审。如果不行,下一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提取刘子华1989年出版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的部分文字作为 新证据。如果能找到解放前刘子华“大言不惭地到处宣扬“我怎样发现一颗新行 星””的证据更好,如果找不到,可以用以前没有提交过的卞德培的文章作为间 接证据。   新证据还有刘子华书中提到的下列书刊:“《人民日报(海外版)》(1987 年12月13日),《科学报》(1987年12月11日),《科学时代》(1983年第3 期),《科学博览》(1988年第4期),等等”。   以及卞德培提到的下列书刊: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报告文学《隐没着的星》……1983年8月 号《新华月报》(文摘版)转载了 1983年第3期《科学时代》上的一篇文章,题 目为《太极八卦图与现代科学》……把这项“发现”列为知识竞赛题目之一,如 1983年第 10期《山西青年》的《中华的世界第一》   另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间接证据同样有 效,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所以判决书“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说法不能令人信服。实际上, 依现有证据(“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 章、李元的所谓“木王星”根本不存在的文章”)完全可以“间接证明”,而刘 子华书中的部分内容则可以“直接证明”。   关于“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或“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中 的“故意”/“恶意”:   刘子华书中提到“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 绍”,证明他对那些宣传是知情的。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隐没着的星》是一篇报告文学,证明他是 接受了该报告文学作者采访的。   以下“科学无神论”上的两篇文章从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本身证明他欺世 盗名:   引用: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62   关于刘子华是个伪科学家的证明   刘子华……对自己观点的缺陷就心知肚明……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99   刘子华用“太极中心说”欺世盗名   …… 把一个自己都不采信的论点说成可与划时代的学说相提并论,这种行 为难道还只能说是学术问题、不能说是人格问题吗?刘子华在自己书中的那些表 面上挂“太极中心”的名,实质上还是按“太阳中心”推演的文字难道不是形容 他“欺世盗名”的根据吗?对确实存在人格问题的公众人物,如实评价他的人格, 难道是“进行人格攻击”[3]吗?刘子华自己做了有损自己人格、有害自己名誉 的事情,难道应该由指出他这一错误的人向他赔礼道歉吗?难道一个人在学术上 欺世盗名不是“严重不当”,反倒是评论这种欺世盗名的行为才是“严重不当” (同前)吗?   另有: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04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47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80 (XYS2007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