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关于《红杏》一文的几点说明   纪龙天  http://blog.sina.com.cn/jiliangtian   《红杏》一文发在新语丝070323。我想说明几点:   1,关于注释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很单纯。以往我们总是说“礼教压迫女性”,这种说法显 得有点抽象,而这篇文章即提供出了,在“伟大悠久的传统文化”中关于“性的 刑罚”(包括私刑)的一点线索、一个侧面,以使抽象变得具体化,从而批判传 统文化中伪的、丑的、死的性道德,呼吁“男女平权”和“性自由”。因此文的 跨度很大,从这里一直跨到先秦时期,所以中间涉及的资料有点多,需要在某些 地方做一点必要的说明或考证。为了使文章显得整洁以便阅读,我把这些东西放 到了注释里(因此注释显得很长,直追正文)。写此文时,采用的是一边写正文 一边写注释的写作方法。这样码,心情就像蛇脱皮一样的要及时转换,感觉很痛 苦。不过我以后可能一般都会选择这样的写法。   因此文涉及过多,所以无法把每个问题都剥得很细。譬如找不到关于“恶疾” 而被出的例子;关于“以宫刑代替死刑”,我对自己换算的时间有点不确定,所 以在公元前146年(孝景帝在位十一年)后加了个“?”。   此文的特点是,我发现了远在秦朝时就已经可以捉奸,唐朝也捉。(以往的 一般说法是,到了元朝才允许捉奸。)   2,“聚众淫乱”不是打麻将   《红》文主要关注的是过去,所以对现代部分的处理有点粗糙,我会对此文 再修改一下。因为网友“和你在一起”的文章《关于纪龙天《红杏之命》中的几 点法律问题的看法》,因此我也要讲我的一些看法。我在原文中说:   ——如果“红杏”的事情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现在,她仍然逃不过不合理的 惩罚。在政府1979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修订)和1981年颁布的《婚姻法》 (2001年修正)中都没有出现“通奸”二字,换句话说,在中国,“通奸罪”作 为一个罪名,终于走到了尽头。但是,我们不要天真的以为女人通奸从此就不会 挨罚了,没有这样的事!……这颗“羊头”就是“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的来 头不小,它是由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流氓罪”本来是个典 型的“口袋罪”,99年修订刑法时终于细化出了该“羊头”。……“聚众淫乱罪” 就是专门针对那些“乱搞男女关系”的人而制定的。它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不 需要个人告诉、只要抓到就会被判刑;第二,“乱搞”云云,当然不管已婚未婚, 不管是男是女。可见“聚众淫乱罪”比起“通奸罪”来,更加不合理,打击面也 更大。……这一罪名的产生是非常典型的“以传统性道德影响法律”的恶果。恕 我无知,我只看过盗窃罪、抢劫罪等等对犯罪行为作出事实描述的罪名,我从没 看过“败坏风俗的盗窃”、“不知羞耻的抢劫”,但我终于看到了“聚众淫乱” 这一带着相当强烈的道德审判色彩的罪名——所谓“淫乱”,就是“不畏人知, 无耻甚矣”、“影响更坏”、“更加的败坏风俗”、“更加的不知羞耻”,因此 也就罚得“更重”。……我不知道,有多少女人因为正当的性活动而被打成“淫 妇”加以判刑,只在李银河的《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一文中就可以看到四个案 例(5个女人)因为正当的性活动而被认为是“乱搞两性关系”,从而以“聚众 淫乱罪”作出“有罪判决”。……(文革时)虽然在当时颁布过《宪法》,但因 为没有颁布《刑法》、《民法》等等这样的具体法律,因此私刑用起来非常的无 法无天。   (原文完,以下的回答都是针对引出的原文内容)   1,网友“和你在一起”:——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于1979年,1997年 修订,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是第一修正案,至今现行刑法(97刑法)已有6个 修正案。在我国,法律的修订和修正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第一部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纪龙天按: 我说“99年修订”、“99年修订刑法时……”,这是很明显的两处笔误,即我把 97年全部打成了99年。谢谢网友的指出。79刑法在97年修订,又分别在99年12月、 01年8月、01年12月、02年12月、05年2月、06年6月通过6个修正案,这也很容易 查到。我在《刑法》后面用“修订”、在《婚姻法》后面用“修正”,正说明, “在我国”的我,并没有把“法律的修订和修正”“混为一谈”。】   2、网友:——“聚众淫乱罪”在79刑法修订时已分解出来,与99修正案无 关。而且聚众淫乱罪和惩罚“通奸”没有任何关系。【按:前面的那个系笔误。 至于“聚众淫乱罪”,我没说过“聚众淫乱罪”和“惩罚通奸”有“任何关系”。 联系上下文,我说的是:如果“红杏”的事情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现在,她仍然 会因为“正当的性活动”而被打成“淫妇”,而逃不过“不合理的惩罚”。我是 把“聚众淫乱罪”拿来和“通奸罪”比较(因为它们都是无受害人的犯罪),认 为“聚众淫乱罪”比起“通奸罪”来,“更加的不合理、打击面也更大”。】   3,网友:——刑法不是政府颁布的,而是由人大。【按:因为《红》文, 我不小心沿用了清朝和民国时期的习惯,我会把它改过的。】   4,网友:——引文第二段观点(即我说的“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的产生是 非常典型的‘以传统性道德影响法律’的恶果。”)同样见于李银河的文章中, 混淆罪名与罪,而且作者理解的“淫乱”与法律意义上的并不相同。   【按:很抱歉,我只能这么去理解“淫乱”,莫非,法律意义上的“淫乱” 另有所指?我不知道网友认为怎样才是“淫乱”,既然认为我理解的“淫乱”和 法律意义上的并不相同,却又不对“法律意义上的淫乱”进行详细说明,让人心 痒难搔。根据我在网站上[网址1附后]看到的,“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指 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它的客观要件:聚众:纠集众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 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淫乱: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 满足性欲的行为。“淫乱”的构成应具备三个特征:1,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 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 的行为。   根据上面的“引起羞耻”、“满足性欲”、“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等语, 我说“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的产生是典型的“以传统性道德来影响法律”的恶 果,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好“混淆”的。不只是我或李银河,我看很多人都只能做 这样的解读。】   5,网友:——聚众淫乱罪确实不属于“告诉才处理”,不过刑法中绝大部 分罪都属于这种情况,怎么能称之为“特点”,而“乱搞”与法律意义上的“淫 乱”是有区别的。“聚众淫乱罪”从字面上即可知道是以聚众为客观要件,即需 纠集多人(三人以上),但并不是说所有三人以上的性行为都构成此罪,而且本 罪主体为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作者对此罪理解有误。   【按:这段话暴露了3个问题:1,作者并没有理解我的文章。我指的“特点” 是与文章前面、历史上的性法律的“特点”比较,而不是与刑法中其他罪行的 “特点”比较。这也不是我文章的重点。   2,我不是写法律论文。根据“聚众淫乱罪”的概念:“聚集男女多人集体 进行淫乱的行为”,因此我说“聚众淫乱罪”就是针对那些“乱搞男女关系” (当然也包括男男关系、女女关系)的人而制定的。我用“乱搞男女关系”,是 因为这个词语有相当滑稽的历史和现实的效果。我不知道文章这么写有什么不可 以的。   3,一个很大的问题:网友在()中加入“三人以上”,即否定了有“三人” 的可能,而专指“四人或四人以上”。根据我在网上看到的,关于此罪的解释都 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三人或三人以上”(只要搜索就可看到)。要 知道,这是个大问题。毕竟,“聚众淫乱”不是打麻将,需要凑出一桌麻将的人 数,而是只需要“三缺一”就可以开罚了,而“三缺一”又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如果网站里解释是正确的,则网友“对此罪理解有误”,如果网站上解释的不确, 请网友解释一下,并附上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的原文出处。】   6,网友:——广义上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刑法典,即狭义上的刑法。从1954年开始起草,到1963年, 共拟33 稿,后因文革和“四清”等运动中断。文革期间没有《刑法》并不表示 我国当时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按:网友又没有理解我的文章。我说“没 有颁布《刑法》、《民法》等等这样的具体法律”。这里的“具体法律”指的是 《刑法》、《民法》。(当然这里的“没有颁布”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具体法 律”,所以才有了“等等”)。在事实层面的话,我不可能说的这么绝对。因为 如果当时一个国家连一部“具体法律”都找不到,那还了得?】   回答完毕   网址1: http://www.lawyer-ks.com/ye/xingshi/ShowArticle.asp?ArticleID=558 (XYS200703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