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论文姓字名谁   作者:天涯刀客   前几日,听说在这里的一个朋友在这里完成了北京大学与日本理化学研究所 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合作研究后,回去申请博士论文答辩,不被批准。而不被批准 的理由则是该位朋友发表的文章的单位是:1)日本理化学研究所,2)北京大学。 我想一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博士答辩的标准应该是他的学术水平,既然大家承认他 发表的文章达到博士毕业要求,就应该让他答辩。但是一贯以学术自由著称的北 大居然也和国内其他学术机构一样,说这位朋友攻读博士没有为北京大学作贡献, 只有以北大为第一单位发表达到相应要求的论文后方可毕业。   前段日子,我在国内的研究所也出台了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规定学术 论文的知识产权归所里所有,任何人在离所后一定时间内,发表文章的诸多规定,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等等。   这时,我又想起了自己以及师兄弟们的情况,毕业后到了新的工作岗位,作 为一个科研人员自然要发表论文。而新地方,新环境,新结果的出现是要花费时 间的。这样整理并继续自己在博士期间的研究工作就势在必行,而这些论文的发 表则因为单位的署名问题,招来不少麻烦。我的导师贵为院士,对此事尚不能一 笑置之,不依不饶地要追究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   所有这些事件,掩盖着一个实质,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谁。中国的惯例是属 于单位,属于老板,于是乎才有以上的现象发生,而中国论文的通讯作者自然是 老板无疑。而国际的惯例呢?在不侵害研究单位的研究机密和专利的条件下,论 文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我在日本理研看到的情况是,多数情况下,论文的通讯 作者就是第一作者;有些中国学者告诉我,在理研发表论文甚至可以不署老板的 名字,这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但是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论文的知识产权只能 属于个人,一百年来人们会说相对论属于爱因斯坦,而不是伯尔尼的专利事务所 或者苏黎世大学;而反过来,伯尔尼的专利事务所或者苏黎世大学也不会去叫嚣 相对论的知识产权属于我们单位。   昨天,国内研究所的同事给我发来一张问卷,所里为2006年发表论文的数量 低于2005年的数量而忧心忡忡。本来发表文章自然如潮起潮落,一个研究所自然 是围绕一个数量上下波动。而所内的反省则是如此深刻,从论文的奖励,乃至政 策的制定,无所不用其极。看着这个问卷,我只有一笑置之,论文不是规定出来 的,奖金也不是良策。我可以说科学院发表文章的奖励在中国是最少的,而某些 三流乃至不入流的学校动辄以上万元去奖励SCI论文,但是他们动摇不了科学院 和其他著名高校的学术地位,只是给方舟子之流增添了诸多的工作乐趣。而我们 如果以一时的波动而去向他们学习,不仅可笑而且可悲。 (XYS200708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