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freedns.us)(xys-reader.org)◇◇   不知而胡言的王怡   作者:柯南   最近,演员孙海英声称同性恋是犯罪,这种愚昧的言论引起了许多人的批评。 那个号称“知而不言是一种罪”的王怡也来凑这个热闹,在天涯社区上把一篇题 为《同性恋:罪与权利》的旧文重新贴了出来。如果说这篇文字还有什么价值的 话,那就是它提示了孙海英事件的本质:驱策孙海英发出那种“仇恨言论”的, 正是宗教。   和王怡以往的风格一样,这篇文字充斥着转弯抹角的蒙昧和自相矛盾。而且 特别转弯抹角。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后有一票同情同性恋的“自由主义者”围 追,前有一帮反对、仇视同性恋的“主内的兄弟”堵截,两方的情绪都不能得罪 太多,否则在哪边都混不下去。正因为如此,这种转弯抹角的蒙昧言论比孙海英 的直白言论更值得剖析和驳斥。   在王怡的整篇文字最根本的荒谬在于,他的“同性恋不道德”的观点没有给 出任何论证。为什么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因为圣经说它是不道德的。为什么圣经 说它是不道德的,它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圣经说它是不道德的,所以它就是不道 德的……尽管王怡没有费力气这样反复回答(或者称之为不回答),这仍然属于 一种“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呀就是好”的方式表达的。不错,这就是信仰 的本质,也就是拒绝证据。这一本质在这里显得特别荒谬。   这也就是王怡使用那个美人和丑人的类比的荒谬之处,把同性恋比作丑人, 近乎一个循环论证:因为他是丑的,所以不能说他是美的;因为同性恋是不道德 的,所以它不能称之为道德的(即它是不道德的)。既然同性恋等于不道德等于 丑,所以它当然不是美。既然它不美,它当然不能说成美的。“公共知识分子”、 “意见领袖”的逻辑竟然真的可以如此不堪。   王怡后来在回帖中还说:“‘同性恋是天生的’,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 而且这个神话并不能为同性恋的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气,反而加重了他们的挣 扎和内心的苦难。换言之,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神话。不过这是我的认知和立场, 但我并不是专家,所以我不打算在这一点上继续辩论。”   贴个标签,然后立刻说,哎呀,我不和你辩了,这是相当无耻的回答。倘若 科学证据是“神话”,那么拒绝证据的信仰(美其名曰“我的认知和立场”)简 直可以称之为“疯话”。你能指望一个被宗教(而且是一种特别愚昧的派别)蒙 心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说出什么有逻辑、有证据的话呢?   王怡的总体手法,是常见的苦肉计——先把自己打扮成有罪的,再去指责别 人所谓的“罪”。在“放下身段”之后,王怡说“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 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也是政治国家对于一种个人行为 的法律上的加冕和命名。我的意思是说,基督徒也不赞成对一个同性恋者的任何 外在的行为强制,因为性关系是道德性的,不道德的性关系显出来的,是一个人 的内心苦难,而不是对社会的外在损害。因此不应该是治安性的。但是当同性恋 者进而要求这个社会将他们的关系“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将他 们的同居关系称之为“婚姻”,也就是要求一个道德性的加冕的时候。我基于基 督徒的立场,在公共政策上将坚决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任何可能性。我甚至认 为这也是对我的一种观念强制”。   这段绕来绕去的话其实很简单,王怡想说的就是三条:1、一夫一妻制的异 性恋婚姻是绝对的价值;2、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对他的伤害。3、同性恋是不道 德的。这也是整篇文章他想表达的。   尽管王怡用了“普世性”的说法,他想表达的其实是“绝对性”。正如他在 后面所说:“但我们一定承认,道德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道德一定有一个超越 性的标准”。那么,倘若王怡生活在奴隶制时代,是不是他也要出来说奴隶制是 普世价值,倘若他生活在封建制时代,是不是也要说君权神授是超越性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这种绝对道德难道没有进步的可能性?正如我们在下面将要提到的, 即便是在圣经中,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发生着变化。   即便只是稍微了解一点人类学的知识,一个人也会知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并非唯一的婚姻形式,而且更不是绝对的。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群婚制, 这些婚姻形式都存在,而且在世界的一些地方,前者甚至还有不少。   王怡说:“《旧约》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界定,也是犹太—基督- 伊斯兰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领受的启示”,这当然是对于宗教知识的无知。在圣经 中有不少提到多配偶制的地方。例如,在《出埃及记》中,耶和华就告诉摩西: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出21:10) 即便这不能算对一夫多妻制的直接许可,也是一种间接的认可。有人认为,甚至 摩西本人也是一夫二妻,即西坡拉和一位古实女子。考虑到前面那句话,这倒也 不是完全不可能。又如《申命记》中说:“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 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申17:17)。不可多立嫔妃,意思是至少立 一位以上还是可以的。   大多数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个男子最多娶四妻,根据的是古兰经和伊斯兰教 法。“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 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古兰经4:3)   除了伊斯兰教国家,当代美国还有数万名原教旨主义摩门教徒仍然实行者一 夫多妻制(尽管摩门教在19世纪末就废除了一夫多妻制)。   王怡说:“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就和大多数人的审美观一样,是一个事实。 如果你支持同性恋者诉诸民意,去争取某种合法化。等于是你同意国家有权去裁 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那么你的思维其实正是“政教合一”的思维。”把观点当 作事实,就如同说报纸的时评版和消息版可以互换。把观点和事实混淆,这至少 说明王怡当不成记者。把观点和事实混淆,就是王怡骗人的法宝。如果人多势众 就是事实,那么大可以用投票箱代替实验室。   问题在于,从王怡的逻辑出发,应该如何描述耶和华的婚姻观(这可是老 大!)、穆斯林(人数众多)的婚姻观、甚至那几万名当代摩门教徒(在当地也 不少)的婚姻观?王怡如何称呼它们? 如何定义“大多数人”?顺便再问一句, “大多数人的审美观”是什么样的审美观?埃塞俄比亚人的审美观和美国人的审 美观一样吗?   更重要的是,如果同性恋是“一个道德性的分歧”,一夫一妻制当然也是, 因为还有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在一夫多妻制的支持者看来,把一夫一妻制合法化 ——不仅仅是合法化,而且是排他性地合法化——岂不也是“同意国家有权去裁 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或者说,“一种观念强制”?因此,支持一夫一妻制合 法化的“思维其实正是‘政教合一’的思维。”   当一些人争取一些不具有排他性质的权利(同性恋并没有要求禁止异性恋) 的时候,这如何就成了“‘政教合一’的思维”?既然国家事实上裁判了一个道 德性的分歧,也就是一夫一妻对多配偶制的分歧(按照王怡的逻辑,国家所做的 当然也是“一种观念强制”),那么国家也有能力去(注意,重音要放在“有能 力”三个字上)裁决另外一个,也就是让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而且,在这个层面 上,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并不多于反对一夫一妻制合法化的理由。   出于同样的绝对主义思维,王怡说:“正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所 以在基督徒看来,‘同性恋合法化’或‘同性恋婚姻’,并不是解决他们痛苦的 出路。”首先,必须指出,同性恋不觉得同性恋是痛苦的,你不让他们恋才让他 们痛苦。“基督徒看来”的观点,就像一个强行把不需要过马路的老奶奶搀扶过 去的小学生。   其次,如果是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那么同性恋者就该被谴责,那 么圣经还说过不割包皮是死罪,打骂父母是死罪,甚至说出耶和华的名字也是死 罪。圣经还说“这些无翅无鳞,以为可憎的,你们不可吃它的肉”——有几个基 督徒做到了不吃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一个真正的原教旨主义基督徒是很难 的,因为圣经里实在有太多的戒律,多到随时可能被治死。   从这里可以看出,道德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便是圣经关于 同性恋本身的说法——那个“超越性的标准”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 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利20:13)——如今也没有 几个人敢于付诸实践。   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的原因仅仅来自于人类极其原始的时代写成的一本书, 这是一种愚昧的思想。而且,愚昧并不因为拥有愚昧思想的人数众多而不再愚昧。 更何况,如果你坚持圣经的某一字面意义的说法,那么为什么不坚持另外一种字 面意义的说法?王怡“在逻辑上就是混乱的。其道德观也是凌乱的”。   同性恋和异性恋同样是道德的——如果道德这一概念真的可以用来描述这类 行为的话;如果你想按照一本古书上的标准来做出判断,那么你就不能挑挑拣拣。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观念强制”的程度,并不超过合法化的一夫一妻制的“观 念强制”的程度,而且,在根本上,一夫一妻制婚姻合法化的存在并不天然地排 斥同性恋婚姻,反之也是如此。   最后,我要顺便说一句。纳粹在上台之后大肆搜捕人民,他们搜捕的不仅仅 包括犹太人、共产党员和自由主义者,还有数万人因为同性恋而被送进了监狱和 集中营——其中许多人被折磨致死。但是为什么要责难纳粹呢?毕竟, 从《利 未记》的角度来看,纳粹的这一行径完全符合耶和华的教导。   这确实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相似之处。或许,对同性恋的敌视(无论是所谓的 道德谴责、仇恨言论还是付诸行动)可以成为《如何识别一个愚昧、专制宗教 (1.0版)》的第一条标准。 (XYS2009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freedns.us)(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