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现代医学在中国:法律无道、判决荒唐   白衣咸饭   在围剿现代医学的过程中,如果仅仅只有媒体的鼓噪,我想,事情绝对不会 象现在这样不可收拾。在媒体的一致误导下,立法机关虽然坚守了自己的底线, 但司法机关的解释,却给了现代医学的每个传承人,套上了一道绞索。   先是在媒体的呼吁下,卫生部修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说,这对 规范医疗行业的执业行为,是个很大的进步,虽然它与“人民”的要求相距的是 那么遥远。以至于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强者“医方”胜利的时候据多。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最高法在新世纪之初,终于对《民法》进行了新的解释,规定医疗 机构负责“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要医生自己在遇到法庭审 理医疗纠纷时,能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   多么的合理,多么的合情,多么的体恤民情! 可是,这不仅颠覆了司法解释 权在全国人大的先例,也令整个卫生行业震惊。它,是整个中国司法体系的耻辱! 污迹染身已6年,何时可洗清?   疾病的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很少有一个疾病只有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多 数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说一个简单的大叶性肺炎,还不是细菌的毒力 与人体的免疫力之间较量的结果。怎么能单单指责医生失职?   还是以最轰动的两个例子来说。   先说当时振动业界的武汉双胞胎脑瘫天价赔偿案。这个发生在武汉的例子的 大致情况是,湖北医学院附一院妇产科当时有一对早产的双胞胎,出生半年多后 发现脑瘫,家属索赔200多万。因为属于重大案件,案子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初审。最后,家属提供了医院方的保暖箱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停电的“证据”, 院方无法解释,最后“可能是导致患儿脑瘫”的原因之一,结果院方败诉,赔偿 近200万,创造了天价赔偿案,震惊业界所有同行。根据报道,当时家属不仅要 挟过医院院长,也打砸过医院。最终因医院没有上诉,而使判决成为死案。   如果我们细细品味这个案件,就会发现,当时的判决是多么地经不起时代的 检验和推敲。早产儿发生脑瘫,这不是第一例,也绝对不可能是最后一例,其最 常见的原因是早产,其次是产伤,产前宫内病毒感染(好几种病毒都可以引起), 还有染色体异常。在这么多可以导致患儿脑瘫的原因中,医院怎么可能求证自己 没有责任?我想我没有这个能力,全世界的所有产科医生和新生儿医师也没有这 个能力。所以我当时觉得这个案子很荒唐。   至于判决中引证医院最大错误的保暖箱停电问题,我一直很彷徨。美国的新 生儿专家早在1996年到中国讲学,就指出了胎儿在母体内的发育过程,实际上是 重复了动物种属进化的过程。胎儿胎龄越早,与胎儿相对应的那个“动物”阶段 就越早,所对应的动物等级也越低;反之,越近足月就越高。比如说,我们把蚂 蟥一刀两断,两截蚂蟥都会存活生长。人类的受精卵在很早期如果分裂成两个, 可以发育成两个孩子(同卵双生)。因此,越早产的胎儿,对缺氧的耐受性就越 强,而足月期的新生儿,对缺氧的耐受性,越接近成人。对于处于需要消耗大量 氧气的人来说,低温只会降低大脑的氧需求,而不是相反。因此,低温在理论上 不大可能是导致脑瘫的原因,更不可能是唯一原因。可是,为了判决的需要,这 个在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民事判决,却给我们留下了那么多的遗憾。   就在判决之后不久,网上传说原告方有黑社会背景。对于一个副省级市的中 级法院来说,我一直对此表示怀疑,因为坚守人类道德与良知的黑手,如果侵及 到了这个层面,我们还有什么话好说呢?可是,还没有过N多年,就传出了这家 法院前后两任院长入狱并被判决有罪的消息,而且还是窝案,牵连了好几个人。   另外一起官司比起这例来,就更过之而不及。《羊城晚报》对当时的事情经 过以及后来的后果做了很详细的报道。话说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卫生院妇产科医 师李蓉(实际上是医士,世界上独有之未接受5年正规医学教育而行医的助理医 师),接诊与自己相识的一个孕期不足28周的老师,于1998年5月5日在先兆流产 之后,将胎儿引产下来。家属开始要求不要抢救,胎儿死亡之后由医院全权处理。 所以这位倒霉的同行没有断脐,而是将胎儿和胎盘连在一起,用纸包好之后,放 在厕所里。次日,打扫厕所的服务员发现新生儿还在啼哭,家属得知后觉得这孩 子既然能存活12个小时,所以马上要求医生抢救。卫生院急忙将这个新生儿送县 中医院抢救,但新生儿当日下午死亡。中江县和德阳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将这件案子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因此,家属报案后检察院批捕,将李蓉关押。在 等待审判的过程中,四川省医疗事故委员会认为这案例中的孩子属于流产而非早 产,不属于医疗事故,检察院在将李蓉关押半年后放人。如果事情在此结束也就 完了,但这个李医士觉得很庆幸,在家摆酒接风,并要求国家赔偿。结果再次刺 激家属,请华西医科大学法医技术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中有一个李蓉是导 致婴儿之死的辅助因素。拿着这把尚方宝剑,检察院再次收监,最后法院将这个 李蓉判入监狱2年。   实际上,这个孩子的真正死因是流产。医学上将28周之前出生定为流产,28 周之后满37周之前出生为早产。在条件很好的新生儿科,孕28周以上的新生儿存 活几率在50%左右,但在没有专门的新生儿病房的中等城市一级的医院,其出生 无异于死亡。就是在事情过去了快10年的今天,将这样大小的新生儿放在任何一 个没有新生儿专门病房的三甲医院,也等于死亡。但是,当时为了维持司法的权 威,最后将其判决有罪,实在难以使我等服从这判决。这新生儿之所以能在没有 医疗措施的情况下存活12个多小时,其实和两个因素有关,一是胎龄低,对氧的 需要也低,能抵御较长时间的缺氧,二是当时这孩子被扔在比较寒冬的厕所里, 增强了这新生儿对缺氧的耐受性,所以这孩子还能度过这么长时间。这个倒霉的 李蓉医士的做法的确欠妥,但以她的学历、经历和条件,她即使做得再对,也改 变不了孩子的命运。但是在法庭上,有谁可以为她说句公道话呢?有谁会听学术 界的声音与呼唤呢?事发后,李蓉家属向全国所有省市卫生厅妇幼处和全国妇产 科医师发出求救函,要求大家出来说句公道话。听说也还真有的地方妇幼处出具 了公函,希望法院判决时,适当考虑当地的条件和这个新生儿的特殊情况。但 “法律是无情的”,在这个判决下来后,当地的许多卫生院再也不敢大胆接生了。 判决后不久,这个山区小县就有两位产妇死在了送往县医院的路上!   说了这两个例子,尤其是第二个,当时对不服警告的杏林众生们来说,放出 的无异是一句很话:不服从司法的权威,就等着瞧!不服从民法的制裁,就刑事 审判。效果是良好的,以至于后来《医疗事故条例》出笼之时,医学界在桌面上 一片沉默,桌面下骂声一片。以至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时候,据我所知,仅有一 位律师处于对法理上的思考,呼吁全国人大常委取消“高法”对这么重大的司法 解释权。因为这颠覆了《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但他的 呼声是那么的渺小,以至于只能在BBS上发表。本人出于对法律的爱好,买了一 套司法考试的自学资料,结果发现最高检与最高法对死刑的解释截然不同:一个 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说死缓属于死刑,不可以适用于18岁以下的犯罪嫌疑 人;一个在《刑罚》的解释中说死缓不属于死刑,可适用于18岁以下的犯罪嫌疑 人。这白纸黑字的描述极大地增加我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认识,在人命关天的大 事上,都可以有这样自己打架的司法解释,还有什么法律不可以随意解释?   导致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因此,要医师把每个病人都当 成一个潜在的原告,不仅使医师的心理紧张,而且作为一个医师,还得把所有可 能会产生的后果再梳理一遍。比如说,你要手术吗?那好,手术可能会出血,出 血就可能要输血,输血可能得输血性疾病。为了证明患者将来可能患上的输血性 疾病如丙肝、HIV等非我医院的疏忽所为,你获得的HIV非在我医院手术或输血所 得,我就得给你先查个HIV,无论你是90岁的垂垂老者,还是刚出生的新生婴儿, 都得如此。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而且增加了很多的医疗纠纷。但是, 这却成了所有医生不得不开的化验单。因为赔款的教训,已经使医生们麻木,也 使世人的呼声变成妄想。   为了“将来”举证时有个证据,如何训练医师保留证据就成了一项很重要的 工作。前不久,我院外科有一位老年患者手术后因并发肺炎死亡。术后家属说是 在医院感染所致,而医院怀疑是在术前就有了潜在的肺炎,手术只是而使肺炎恶 化。但恰恰这个患者,医生因嫌手术小而没有做胸片。其实,我们很多小手术是 不用拍胸片的。可是家属告上法庭之后,医院无法举出自己免责的证据,只好乖 乖赔偿。后果是赔钱的次日,有关方面规定所有手术无论大小,都得拍张胸片。 作为一个医生,我深知这条规定的荒唐,但作为医院的一个成员,我又无法违反 医院的规定。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住院费用,而且所有的X线,理论上都对人体 有潜在危害。作为医生我何尝不清楚,但法律的无情,规定的武断,我等在夹缝 中求生存的医生,能有什么办法?   最后,对于还是不明白举证责任倒置的读者,我再举个匪夷所思的例子。如 果你某一天走在路上,次日在你行走过的地方发生了一起谋杀案。警察并不需要 自己亲自破案,只需将所有前一天在此走过的人请到局子里,你们每人提供出自 己没杀人的证据就可以回家。如果你没法证明自己没有杀人,你就是杀人犯。当 然这只是一种设想,实际生活中不可能这么荒唐。我曾经半开玩笑半认真地问过 一个做警察的朋友,说你们办案这么辛苦,怎么不规定一个举证责任倒置?他笑 了一下回答说,“我们办的都是刑案,要命的啊”。其实,刑事案是事关人命的 大事,不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天天与人命打交道的医师来说,民事案件 何尝又不是事关人命的大事?前面列举的李蓉案,就间接导致了两位产妇的死亡。 你如果不信,请你翻翻当年的《羊城晚报》看看。就是在网上,还可以检索到这 两件事的大致情况。 (XYS200712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