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评方舟子胜诉   剔思集   http://ipang.net/?p=1176   据方舟子“官方”blog报道,逾时甚长的“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终 于得到了北京高院的公正裁决,法院判肖传国败诉。   这起官司,在我看来性质上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然而在这之前的大部分类似 官司中,方舟子都处于法院的下风,哪怕在证据明显有利的前提下,仍旧不断败 诉,也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信的怀疑。北京高院的这个判决,至少于我增加了一 点对法院的信心,同时判决书中有几段话着实感人,相信这是司法缓慢进步的象 征:   1.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 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 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 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 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2.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 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 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 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 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   3.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 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 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 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 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 (XYS200712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