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为张万斌教授等三位专家正名   ——兼对曹善文《上海交大化学化工学院张万斌博导违反诚实和科学公正道 德行为》一文的回答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直属事业单位,是经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登记号:19010) 从事科技咨询类的鉴定机构(见2003年5月22日《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人名册公告》第9号)。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 (知)初字第270号《委托鉴定函》的要求,就原告曹善文与被告上海美兴化工 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的“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专利申请号 200310109333.X)的技术特征是否覆盖了“二元醇锑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 利号ZL00110819.0)的技术特征以及被告提供的原始笔记记载的内容能否反映出 被告试验、开发的是“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专利申请号200310109333.X) 等专业技术问题组织鉴定。   经严格粼选,并经法院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确定该项技术鉴定的鉴定专 家为:1.单渊复 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曾 壎 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张万斌 上海交通大学 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鉴定专家均承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不存 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承担对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商业资料的保密义 务,均签署了《鉴定专家守则》。   鉴定专家经以下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006年4月18日由法院主持进行了技术听证。鉴定专家听取了被告对其“乙 二醇锑”的生产方法及装置的相应技术特征的阐述、就与鉴定有关的技术问题对 被告进行了询问。原告曹善文经法院通知,但未参加技术听证。同日,鉴定专家 对被告生产“乙二醇锑”的生产现场、生产方法和装置及工艺流程等进行了勘察。 此后,鉴定人查阅了由法院提供的用于技术鉴定的有关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原始笔记、相关的技术文献等技术资料;结合技术听证的内容及勘察结果进行了 分析、对比;经评议后撰写了技术鉴定意见。   依据鉴定人的技术鉴定意见,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06年6月21日出 具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5)鉴字第028号《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按法律规定,鉴定专家单渊复、曾 壎于2006年8月18日参加了该案的庭审, 就技术鉴定意见接受了法庭、原告、被告的质证。   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未发现三位鉴定专家有任何违反鉴定程序、鉴定守则的 现象。三位鉴定专家恪守专家守则,严格按上述鉴定程序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发 挥专业特长、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地得出鉴定结论,出色地完成了法院委托的技 术鉴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 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了上述三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了一审 判决(见附件一)。   该案原告曹善文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06年8月13日在“新语丝”网上发出了“上海交 大化学化工学院张万斌博导违反诚实和科学公正道德行为”一文。该文违背客观 事实,以诬蔑不实之词对张万斌、单渊复、曾 壎等三位鉴定专家进行诽谤,给 他们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亦干扰了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 序。   但法律是公正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以(2006)沪 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见附件二)。   法院的公正判决充分证明了张万斌、单渊复、曾 壎等三位专家的鉴定意见 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曹善文的诬蔑不实之词是站不住脚的。   张万斌、单渊复、曾 壎等三位专家高超的专业水准、严谨的科学作风、优 良的职业道德、负责的鉴定态度是值得表彰和发扬的。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张万斌、单渊复、曾 壎等三位专家在完成上述 技术鉴定中的优秀表现深表敬意!   鉴于曹善文的诬蔑不实之词侵害了张万斌、单渊复、曾 壎等三位专家的名 誉,造成了一定范围的负面影响,谨以本文为张万斌教授等三位专家正名,兼对 曹善文《上海交大化学化工学院张万斌博导违反诚实和科学公正道德行为》一文 的回答。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XYS20070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