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为上海交通大学张万斌教授等三位专家正名》一文的答复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发表《为上海交通大学张万斌教授等三位专家正名》 一文,并利用该文故意颠倒事件因果关系,用法院受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所欺骗做 出的错误判决来为其鉴定报告故意混淆事实真相进行辩护,而且在该文中公然编 造2006年8月18日曾开庭质证这样的虚假信息来欺骗公众,以达到为弄虚作假的 单渊复、曾壎、张万斌正名的目的,可谓费尽心机。作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 直属事业单位,对于党、政府和人民给予的高度信任,本应倍加珍惜和严守客观 中立,对于其内部人员违背科学道德、故意弄虚作假欺骗法院的行为和事实应该 进行客观公正地认真核实、纠正其中的错误、维护科学的公正和中立,切实加强 内部自律,然而该中心不仅不对有关事实做详细核实,而且还公然杜撰出2006年 8月18日开庭质证这样的虚假信息来欺骗公众,其行为也更加使人深刻地感受到 揭露和打击科技和学术腐败之路的艰难,记得有一句名言:你可以欺骗一些人一 辈子,你也可以欺骗所有人一时,但是你不能永远欺骗所有人!事实上,上海法院 正是基于对该中心的绝对信任,在没有对鉴定报告进行充分质证的情况下直接采 信才做出错误的判决,读者从已在网上公开的判决书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5918)内容特别是 其中引用的鉴定报告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希望更多的化学工作者能参与 浏览和发表意见,同时强烈呼吁大家积极敦促国家建立技术陪审团和异地专家制 度,以监督和遏制技术鉴定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和腐败,削弱地方保护势力,避免 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维护科学的公正和尊严。   鉴于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公开故意偏袒科学造假行为及在新语丝网站上 发表虚假信息欺骗公众,为让更多的人士认清事实的真相,维护科学鉴定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揭露该中心专家单渊复、曾壎、张万斌违反科学道德、故意 弄虚作假欺骗法院的行为,本人已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申诉,在此也将原被告的技术特征及鉴定人弄虚作假的事实详细列出,以供公众 判断和评价。   1、案件由来及原被告技术特征。   2000年1月12日原告以“二元醇锑的制备方法”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为 00110819.0,2003年6月25日获得专利授权,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为:真空条 件为50~9.8×104Pa,温度为104℃至二元醇的沸点(其中乙二醇为197℃),减 压加热条件下采用精馏装置进行酯化脱水反应(已授权);   被告上海美兴公司使用的技术特征为:真空-0.08~0.095MPa,即2×104~ 9.5×104Pa,温度110℃~150℃,减压加热条件下进行酯化脱水反应。被告曾于 2003年12月12日以“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的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 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200310109333.X,未授权,其权利要求书上真空数据 写成-0.8~0.95MPa,被告认为存在笔误)。   2、鉴定专家弄虚作假和违反科学道德的事实。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全部来自上海的单渊复、曾壎、张万斌明显故意造假之 处有:   一、将被告的“减压”描述为“利用常压下控制沸点”以区别原告的减压特 征;   二、将反应排水过程描述为被告通过“冷凝器”排水,原告通过“精馏装置” 排水,公然篡改化工原理教科书上都明确记载的“冷凝器是精馏装置的组成部分” 事实。   三、在反应中,被告是通过蒸馏装置(缓冲管+冷凝器)排出反应副产物水 和原料乙二醇的混合物,原告使用精馏装置(精馏塔+冷凝器)排出的是水,鉴 定人故意将被告一次蒸馏的效果与原告的精馏效果对比,故意制造两者生产方法 不同, 效果不同的结论,欺骗法院以致使法院在判决书中得出“蒸馏和精馏属 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这种违背科学的荒唐结论,从而做出错误判决;事实上在 化工原理教科书上清楚地记载着精馏是蒸馏的一种,其效果与重复简单蒸馏若干 次的效果是相同的,而且这属于化学常识。   四、故意颠倒因果关系,解释被告的X装置(即缓冲器)是防止物料爆沸, 但事实上却是防止爆沸的物料夹带进入冷凝器。事实还证明,缓冲器就是一根加 长了的蒸馏管,也是在减压状态下使用的,与鉴定人“利用常压下控制沸点,由 冷凝器排水”的表述也是矛盾的;   五、在鉴定报告第6页第11行起,单渊复、曾壎和张万斌完全抛开了上海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主观臆断原告之所以获得专利权仅仅是因为原告采 用了精馏装置,而且对于原告的专利说明书清楚载明的发明目的和中国科学院文 献情报中心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断章取义,舍弃第一条技术特征,仅以第二条精 馏装置概念作对比,而且对原告说明书中的对比技术昭42-26880妄加解释,明显 违背了一个科技工作者最起码的公正和诚实道德原则;   六、在鉴定报告书第5页第2~7行中,三位鉴定人写道:被告目前使用的乙二 醇锑的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被告专利申请“一种制备乙二醇锑的方法”的技术 特征相同;但在鉴定报告书第10页第1~3行中又写道,其实际生产方法(包括生 产装置、原料、工艺流程等)符合原始笔记记载的内容,从而得出被告原始笔记 记载的内容是其专利申请的方法,但事实上,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原始笔记中没 有一个与其专利权利要求及实施例数据相对应或接近的证据;   七、专家鉴定开始时间距离原告起诉被告已经过了近8个月,被告经国家有 关部门如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机构批准的原始工程设计特别是PID图(工艺及控 制流程图的简称)是唯一能够客观提供被告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及设备的依据,但 单渊复、曾壎和张万斌在鉴定报告中却对此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和对证,仅凭“现 场调查”和“听取被告汇报”即做出鉴定结论,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又在哪里?   《为上海交通大学张万斌教授等三位专家正名》一文中指出“鉴定专家单渊 复、曾壎于2006年8月18日参加了该案的庭审,就技术鉴定意见接受了法庭、原 告、被告的质证”。请问作者,2006年8月18日在哪里的法庭开庭?法庭又是如 何和怎样质证的?在判决书中何处有记载?难道又是仅凭单渊复和曾壎一面之词? 我希望你们去核实一下,看看究竟是谁在说谎?新语丝是打假网站,不是上海科 技咨询服务中心自己的领地,这里不是造假宣传的舞台,在这里欺骗公众终将会 被揭露。   网页上公开的判决书详细记载了部分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究竟是谁在弄 虚作假?究竟是谁在违反科学道德和良知?究竟是谁在进行诬蔑?   在此也希望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不要再做表面文章,要回应的话就公开对 有关事实和质疑进行回复,真理终将回归真理,任何造假行为终将会得到应有的 惩罚!   愿有更多的专家和人士关注和关心科学鉴定,尤其是司法鉴定,在此再次强 烈呼吁国家尽快建立技术陪审团和异地专家鉴定制度,以加强科学和司法监督, 遏制地方保护,同时在法律上加大惩治学术造假的力度,造假者得不到应有的惩 罚天理难容。   曹善文   2007年2月23日 (XYS200702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