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德生博士论文重大抄袭之六   ——第五章《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制的完善》抄袭34例   作者:真凭实据   第一节《劳工标准与中国对外贸易纠纷》抄袭事实   第一个例子。   戴文第120页第2段(整段)抄自余敏友文第61页左栏第1段3-5行,一字不差。   戴文(没有注释):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分析,特别 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问题。   余敏友文: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分析, 特别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问题。   第二个例子。   戴文第120页第3段5-6行、8-9行抄自余敏友文第61页左栏第4段3-9行,一字 不差。   戴文(没有注释):   “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国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最有力 和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为解决这一问题,“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刚刚尘埃 落地,中国就开始同包括欧盟、美国等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展开磋商和论证,……   余敏友文:   ……“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国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最 有力和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为解决这一问题,“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刚刚尘埃 落地,中国就开始同包括欧盟、美国等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展开磋商和论证。   第三个例子。   戴文第122页第2段1-4行抄自余敏友文第65页左栏第1段13-18行,一字不差。   戴文(没有注释):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相关劳工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中国这个目前 主要靠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信号。 它明确地为中国提出了亟待解决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两大问题:一是非市场经济地 位问题;二是劳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余敏友文: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相关劳工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中国这个 目前主要靠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 信号。它明确地为中国提出了亟待解决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两大问题:一是非市场 经济地位问题;二是劳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第四个例子。   戴文第123页第4段1-6行至第124页1-2行抄自余云霞书第382-383页,一字不 差,却伪注来自他人。   戴文:   案例二:2001年2月28日,一家名为联合国际文具制造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ing Stationery Co.Ltd.,简称AIMCO)的中国分公 司因向其兄弟公司——位于新泽西州爱迪生的办公用品国际公司(Officemat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简称OIC)及其客户出口美国和世界各地办公室普 遍使用的金属文具夹,因使用监狱劳动,因而违反了美国联邦法,被美国新泽西 州法院判处5万美元罚款,56岁的公司老板彼得.陈(Peter Chen)被判处5年监 禁和10万美元罚款。美国联邦海关官员说,这是第一起中国公司因使用监狱劳动 遭到美国法院审判的案例。按照1932年美国颁布的法律,任何公司不得进口用囚 犯或者其他强迫劳力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在中国南京的工厂(这家工厂被认为是 世界上最大的生产这种金属文具夹的厂家)被指控使用南京被拘留人员生产的装 订夹。该公司自1995年开始使用监狱劳动,在1995年8月到1997年6月期间,1.34 亿个在监狱中组装的金属文具夹被140个卡车大小的集装箱从多个美国港口运进 美国。美国海关总署在1997年5月发现并截获了后来运到的全部货物。1997年5月, 美国广播公司(ABC)电视台报道了此事。新泽西地区美国检察官罗伯特.J.克利 (Robert J.Colley)说:“人们可以想像囚犯是在何种情况下被强迫装配出数 以千计的文具夹的。”美国认为这种做法虽然对陈及其公司是很有利的,但囚犯 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合法经营的竞争厂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①。   余云霞书:   案例二:2001年2月28日,一家名为联合国际文具制造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ing Stationery Co.Ltd.,简称AIMCO)的中国分公 司因向其兄弟公司——位于新泽西州爱迪生的办公用品国际公司(Officemat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简称OIC)及其客户出口美国和世界各地办公室普 遍使用的金属文具夹,因使用监狱劳动,因而违反了美国联邦法,被美国新泽西 州法院判处5万美元罚款,56岁的公司老板彼得.陈(Peter Chen)被判处5年监 禁和10万美元罚款。美国联邦海关官员说,这是第一起中国公司因使用监狱劳动 遭到美国法院审判的案例。按照1932年美国颁布的法律,任何公司不得进口用囚 犯或者其他强迫劳力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在中国南京的工厂(这家工厂被认为是 世界上最大的生产这种金属文具夹的厂家)被指控使用南京被拘留人员生产的装 订夹。该公司自1995年开始使用监狱劳动,在1995年8月到1997年6月期间,1.34 亿个在监狱中组装的金属文具夹被140个卡车大小的集装箱从多个美国港口运进 美国。美国海关总署在1997年5月发现并截获了后来运到的全部货物①。1997年5 月,美国广播公司(ABC)电视台报道了此事。新泽西地区美国检察官罗伯特.J. 克利(Robert J.Colley)说:“人们可以想像囚犯是在何种情况下被强迫装配 出数以千计的文具夹的。”美国认为这种做法虽然对陈及其公司是很有利的,但 囚犯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合法经营的竞争厂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②。   说明:1.戴文删除余云霞书注释①。   2. 戴文注释①与余云霞书注释②完全相同,都是:”《美国海关总署关闭 生产监狱产品的中国公司》,2001年2月38日《美国参考》, http://usinfo.american corner.org.tw/archive01/0403prlabortx.htm(last visited Mar.1,2005)。”   本例紧接文字及注释:   戴文:南京联合国际文具公司制造的文具夹子在美国是畅销品。该公司的产 品曾经占据了美国1/3的市场,而该公司在南京的制造厂据说也是世界最大的同 类工厂。美国海关官员说,该公司在失去美国市场以后不得不关闭了在中国的工 厂②。【《使用并销售中国女犯制品遭美国5万美元罚款》, http://xinsheng.net/xs/articles/gb/2001/3/3/4696.htm(last visited Mar.28,2005)。转引自佘云霞著:《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页。】   余云霞书:南京联合国际文具公司制造的文具夹子在美国是畅销品。该公司 的产品曾经占据了美国1/3的市场,而该公司在南京的制造厂据说也是世界最大 的同类工厂。美国海关官员说,该公司在失去美国市场以后不得不关闭了在中国 的工厂②。【《使用并销售中国女犯制品遭美国5万美元罚款》, http://xinsheng.net/xs/articles/gb/2001/3/3/4696.htm(last visited Mar.28,2005)。】   第五个例子。   戴文第126页第2段标题与余云霞书第390页第3段标题基本相同;戴文第126 页第3段文字与余云霞书第390页第4段部分文字,一字不差,标点符号页完全相 同。   戴文:   二、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1995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就批准基本劳工公约问题致信国际劳工局 局长汉森,指出:“中国政府在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中,重视国际劳工标准在 维护工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在劳工标准的批准实施问 题上,坚持积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中国政府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原则同国 际劳工组织绝太多数成员国一样,一方面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家的政 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另一方面是要有比较完善的相应国家立法作为 批准公约的基础和保障。我相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有关法律 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将逐步批准更多的劳工公约。”①   余云霞书:   二、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1995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就批准基本劳工公约问题致信国际劳 工局局长汉森,指出:“中国政府在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中,重视国际劳工标 准在维护工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在劳工标准的批准实 施问题上,坚持积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中国政府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原则 同国际劳工组织绝太多数成员国一样,一方面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家 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另一方面是要有比较完善的相应国家立法 作为批准公约的基础和保障。我相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有关 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将逐步批准更多的劳工公约。”②   说明:戴文注释①与余云霞书注释②完全相同,都是:“刘旭著:《国际劳 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注:实际上应该是第136—137页】   但是,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第136—137页的该文字,却与戴文有两点 不同:   1. 戴文开篇文字“1995年”( 余云霞书也是“1995年”), 查刘旭书第 136页倒第2行却是“1995年8月”。   2. 戴文“维护工人利益”后面是“、”( 余云霞书也是“、”), 但刘 旭“维护工人利益”后面却是“,”。   可以确定戴文文字抄自余云霞书却按余云霞书的注释伪注来自刘旭书。   下面紧接的观点与文字与刘旭书、余云霞书雷同。   第六个例子。   戴文第126页第5、7段标题、第6段文字与刘旭书137页第4段标题、第5段1-2 行文字至138页第3段倒1-2行文字、第4段标题相同。   戴文:   1.对恢复活动前与中国有关的公约的处理   从1919年到1949年10月1日前,旧中国批准过14个劳工公约,……宣布解放 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批准的23个劳工公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2.恢复活动后批准的公约   刘旭书:   对恢复活动前与中国有关的公约的处理(注:标题)   从1919年到1949年10月1日前,旧中国批准过14个劳工公约;……宣布台湾 当局对23个劳工公约的“批准”为非法、无效。   恢复活动后批准的公约(注:标题)   第七个例子。   戴文第127页第4段1行、3-4行、倒1-5行文字、6段1-2行文字与余云霞书第 391页第3、4段文字相同。   戴文:   批准数目相对偏少,批准公约的进度相对也较慢。从数量上分析,……平均 每个成员国批准了41项,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共批准了24项,……由于20世纪80年 代末以来不少新加入ILO的会员国都在较短时间内批准了较多的劳工公约包括基 本公约,有的会员国在3~5年内批准公约数达10多个,而中国从1983~2006年间 的23年中只批准了10个公约,平均每年只有0.43个。尽管这种简单的类比并不完 全合适,但中国批约速度较慢的确是一个实际情况。   ……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需要,加快批准公约的步伐已现实地摆在 我们面前。   余云霞书:   中国在批准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①数目相对偏少;②批 准公约的进度相对也较慢。从数量上讲,只批准了24个公约,低于国际劳工组织 会员国批准公约的平均数的41个公约。此外,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不少新加 入ILO的会员国都在较短时间内批准了较多的劳工公约包括基本公约,有的会员 国在3~5年内批准公约数达10多个公约,而中国从1983~2005年间的22年中只批 准了10个公约,平均每年只有0.41个。尽管这种简单的类比并不完全合适,但中 国批约速度较慢的确是一个实际情况。   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需要,加快批准公约的步伐已现实地摆在我们 面前。   第八个例子。   戴文第128页倒第1段的观点与余云霞书第391-393页观点雷同。   戴文:   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公 约,而且内容涉及的多是国内劳动问题,这类公约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采用 的,……其次,应批判式地吸收。必须从我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再次,应 实事求是,逐步接轨。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灵活性” 的特点,量力而行,逐步接轨。余云霞书:   第一,国际劳工公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国际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 性的,而且内容涉及的多是国内劳动问题,……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 义制度都可以采用。   第二,有条件地吸收。……必须从我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   第三,应实事求是,逐步接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灵活性”。 ……中国完全可以量力而行,根据国际劳工标准的一些特点逐步接轨。   第三节《参照核心劳工标准,完善我国劳动法制》抄袭事实   第三节之一《我国劳动法制与核心劳工标准的差距》   第九个例子。   戴文第130页第4、5段与周长征文第25页左栏第4段、中栏第1、2段文字基本 雷同。   戴文(没有注释):   自由结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 自由”。宪法的结社权利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劳动领域的具体落实主要是依靠 《工会法》来实现。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 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 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可见,《工会法》确认了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组织形式上,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全国总工会,全国 总工会是全国所有工会的中央领导机关②。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工会体 制。……   周长征文:   自由结社权在我国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 对结社自由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在劳动领域主要是通过《工会法》实现。依照 《工会法》,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的权利。①由此可见,我国《工会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但是,在组织原则上,我国工会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级工会组织 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所有工会 的中央领导机关,因此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工会体制。……   第十个例子。   戴文第131页第1段倒1-5行,抄自石美遐书第82页第2段4-7行。   戴文:   不仅如此,《工会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 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见,在我国设立 工会还必须要经过事前审批,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设立。故严格来讲,我国现行的 工会体制并不完全符合第87号公约的规定。(没有注释)   石美遐书:   不仅如此,《工会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 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见,在我国设立 工会还必须要经过事前审批,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设立。故严格来讲,我国现行的 工会体制并不完全符合第87号公约的规定。   第十一个例子。   戴文第131页倒第1-2行文字与胡信华文第65页第3段1-4行文字完全相同。   戴文(没有注释):   集体谈判,我国劳动法规又称为“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 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胡信华文:   集体谈判,我国劳动法规又称为“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 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二个例子。   戴文第132页第1、2段与周长征第2文第281页第2、3段文字完全相同。   戴文: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①。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集体谈判,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 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劳动法》的精神,于1994年12月5日发布了《集体 合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其第 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对集体协商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样《劳 动法》规定的集体谈判权利在立法上就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戴文没有注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只是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 同,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按照法理学上的理解,“可以”表 示一种任意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 否就意味着职工和企业都有签订或不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或者说,如果职工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一方可以拒绝?对此《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 (戴文没有注释)……   周长征第2文: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①。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集体谈判,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 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劳动法》的精神,于1994年12月5日发布了《集体 合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其第 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对集体协商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样《劳 动法》规定的集体谈判权利在立法上就进一步得到了落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只是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 同,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按照法理学上的理解,“可以”表 示一种任意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 否就意味着职工和企业都有签订或不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或者说,如果职工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一方可以拒绝?对此《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地规 定。……   说明:上述文字、标点符号、注释完全相同。戴文注释①与周长征第2文注 释③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   第十三个例子。   戴文第132页第3段1-6行与周长征文第26页中栏第2段文字基本雷同。   戴文(没有注释):   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这一规定,既可以 理解为工会“有权”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商,又可以理解为工会“应当”代表工 人进行集体协商。按照前一种理解,代表工人参加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一项权利。 而按照后一种理解,则是工会的一项义务。可见,《工会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 着立法不够明晰的遗憾。……   周长征文:   2001年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全面的修改。修改以后的《工会法》第20条 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明确宣布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是工会的一项权 利。这样,新《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与《劳动法》第33条一样,既可以理解为工 会“有权”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商,又可以理解为工会“应当”代表工人进行集 体协商。按照前一种理解,代表工人参加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一项权利。而按照后 一种理解,则是工会的一项义务。因此,新《工会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仍然 不够明晰。   第十四个例子。   戴文第135页倒第1段1-4行至第136页1-10行与周长征3文第100页倒3-4行、 第101页第一段5-7行、第二段全段文字相同。   戴文(没有注释):   所谓“劳改制度”就是通过强迫犯罪分子进行劳动,从而对他们进行教育改 造的一种手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可以让被监禁人 从事艰苦劳动作为对犯罪的一种惩罚的国家里,该公约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 不得被援引来妨碍执行依照法院的判决而处以这种惩罚的艰苦劳动。我国劳改制 度的主要问题在于,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 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 口到国外,这种做法,就构成了第29号公约所坚决反对的强迫劳动行为,也是 WTO协议明文禁止的贸易行为。因为第29号公约中所称的例外是有条件的,即这 种劳动首先要经过司法程序审判,其次是这种劳动要置于政府当局的管理和监督 之下,第三是劳动者不是“被私人、公司或社团雇来的或听从他们差遣的”。我 国的监狱企业很多都采用了公司的形式,他们使用犯人劳动虽然不构成雇佣关系, 但是也是一种“差遣”的形式,这就不符合例外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严格来讲监 狱企业使用犯人劳动不能构成第29号公约所规定的例外。   周长征3文第100页倒3-4行:   所谓“劳改制度”就是通过强迫犯罪分子进行劳动,从而对他们进行教育改 造的一种手段。   周长征3文第101页第一段5-7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可以让被监禁人从事艰苦劳动作 为对犯罪的一种惩罚的国家里,该公约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不得被援引来 妨碍执行依照法院的判决而处以这种惩罚的艰苦劳动。   周长征3文第101页第二段全段:   我国劳改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 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 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这种做法,就构成了第29号公约所坚决反对的强迫劳动 行为,也是WTO协议明文禁止的贸易行为。因为第29号公约中所称的例外是有条 件的,即这种劳动首先要经过司法程序审判,其次是这种劳动要置于政府当局的 管理和监督之下,第三是劳动者不是“被私人、公司或社团雇来的或听从他们差 遣的”。我国的监狱企业很多都采用了公司的形式,他们使用犯人劳动虽然不构 成雇佣关系,但是也是一种“差遣”的形式,这就不符合例外的第三个条件,因 此严格来讲监狱企业使用犯人劳动不能构成第29号公约所规定的例外。   第十五个例子(文字紧接上例)。   戴文第136页第2段1-10行与周长征3文第101页第三段全段文字相同。   戴文(没有注释):   与劳动改造相比,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更大。所谓“劳动教养”,按照1957 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 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 种办法。”尽管有关规定并未明确劳动教养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措 施,但是至少可以明确的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程序。从审批 程序上看,按照有关法规,审批应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但是事实上,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完全掌握在公安部门手里;从适用范围上看,劳动 教养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目前基本上形成“凡够得上治安处罚的,就可以适用劳 动教养”的局面,甚至有的够不上治安处罚的也可以适用劳动教养。劳动教养适 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周长征3文:   与劳动改造相比,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更大。所谓“劳动教养”,按照1957 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 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 种办法。”尽管有关规定并未明确劳动教养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措 施,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程序。 从审批程序上看,按照有关法规,审批应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但是事 实上,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完全掌握在公安部门手里,从适用范围上看, 劳动教养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目前基本上形成“凡够得上治安处罚的,就可以适 用劳动教养”的局面,甚至有的够不上治安处罚的也可以适用劳动教养。……而 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注释18)   说明:戴文删除周长征3文注释18。   第十六个例子。   戴文第137页倒1-3行与余云霞书第398页第1-5行文字、注释完全相同。   戴文:   许多12~15岁之间的童工,是在随同他们的父母迁徙到南方沿海地区之后开 始使用假身份证明打工的。一项调查发现:“因为工人和老板双方都在极力掩饰 童工的真实年龄,所以很难得到在出口工厂工作的童工的确切数字。”①   余云霞书:   许多12~15岁之间的童工,是在随同他们的父母迁徙到广东和南方沿海地区 之后开始使用假身份证明在经济特区打工的。一项调查发现:“因为工人和老板 双方都在极力掩饰童工的真实年龄,所以很难得到在出口工厂工作的童工的确切 数字。”①   说明:戴文注释①与余云霞书注释①完全相同,都是:“the Americ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Solidarity,“Justice for All:The Struggle for worker Rights in China,” Washington,DC,2004,P.60,http://www.solidarity center.org/Publications/jfa-china.cfm(last visited Apr.10,2005).”   第十七个例子。   戴文第139页第3段8-11行与周长征3文第99页倒1-3行至100页1行段文字完全 相同。   戴文(没有注释):   如,目前在北京的各类人才招聘会上,绝大多数招聘广告都要求应聘者要有 北京户口。更令人不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公开向社会招聘法官时,居 然也要求应聘者要有北京户口,这些都是明显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利的典型例子。   周长征3文:   如,目前在北京的各类人才招聘会上,绝大多数招聘广告都要求应聘者要有 北京户口。更令人不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公开向社会招聘法官时,居 然也要求应聘者要有北京户口,这些都是明显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利的典型例子。   第十八个例子。   戴文第139页第4段4-5行与周长征3文第100页第3段倒1-3行文字完全相同。   戴文(没有注释):   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上的歧视女性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在每年的大学生毕业 分配时,最常见的招聘条件就是“只限男生” 。   周长征3文:   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上的歧视女性的现象还是比比皆是,例如在每年的大学生 毕业分配时,最常见的招聘条件就是“只要男生” 。   第三节之二《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之二之:《(一)加强对工人的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保障》抄袭事 实   第十九个例子。   戴文第143页倒第2段1-5、7-8行与周长征3文第103页倒第1段1-5行文字几乎 一字不差。   戴文(没有注释):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目前国内各界要求废除的呼声很高。一方面,这种不经 司法程序就长期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作法,严重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不经过司 法审判就由行政机关强迫公民进行劳动违反了ILO的两个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公 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清理,……不能再任由这种不经司 法程序强迫公民从事体力劳动的行政制度继续存在。   周长征3文: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目前国内各界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很高。一方 面,这种不经司法程序就长期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作法,严重违反了宪法赋予 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基本原则;另一方 面,不经过司法审判就由行政机关强迫公民进行劳动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 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公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清理,不能 再任由这种不经司法程序强迫公民从事体力劳动的行政制度继续存在。   第二十个例子。   戴文第137页第1段与石美遐书第92页、周长征文第28页、周长征第2文第284 页的部分文字雷同。   戴文(没有注释):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确立了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其 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这是我国最早明确提出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1991年4月5日国 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在保护童工方面的最全面、最具体的法 规,对于未成年工的使用范围和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都做了具体的规定。2002年 10月17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新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   石美遐书: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 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确立了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   周长征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这是我国最早明确提出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   周长征第2文:   1991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在保护童工方面的 最全面、最具体的法规,对于未成年工的使用范围和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都做了 具体的规定。2002年10月17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重新颁 布实施。《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第二十一个例子。   戴文第138页第3段与周长征第2文第282页倒第1段文字基本相同。   戴文:   所谓“平等就业”,其实就是反对就业与职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就业 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于“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歧视, 就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social origin)所作出的任何区别(distinction)、排斥(exclusion)或优惠 (preference),其结果是剥夺(nullify)或损害(impair)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 或待遇上的平等”。这种歧视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也可以是实际情况或 惯例所形成的。另外,会员国政府在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 的适当机构协商以后也可以把其他形式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只要这种 做法会产生剥夺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平等。(戴文没有注释)   周长征第2文:   所谓“平等就业”,其实就是反对就业与职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第111号 公约对于“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歧视,就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 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social origin)所作出的任何区别 (distinction)、排斥(exclusion)或优惠(preference),其结果是剥夺(nullify) 或损害(impair)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另外,会员国政府在 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的适当机构协商以后也可以把其他形 式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只要这种做法会产生剥夺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 上的机会或待遇平等。   第二十二个例子(文字紧接上例)。   戴文第138页第4段与周长征第2文第283页第2段文字基本雷同。   戴文:   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但是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 的权利和义务。”③……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就业 和职业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戴文段末没有注释)   周长征第2文:   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但是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①所以,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就业和职业 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说明:上述文字、内容雷同。戴文注释②③则是周长征第2文注释①的全部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只不过戴文倒过 来注释罢了。   第二十三个例子(文字紧接上例)。   戴文第138页第5段与周长征第2文第283页第3段文字完全相同。   戴文:   《劳动法》第12条则明确地提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性别歧视,第13条又进一步明 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 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戴文没有注释)   周长征第2文:   《劳动法》第12条则明确地提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性别歧视,第13条又进一步明 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 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第二十四个例子。   戴文第140页3-9行与周长征第3文第102页第4段2-5行文字、观点基本相同。   戴文:   ……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应改“批准制”为“登记制”,即只要符合 法定条件,工人可以自由地组织工会,不需要向任何机构申请批准。但是工会成 立后,应当依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有关社会团体 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的管理。但负责登记的主管机关应该是政府 的民政部门,而不是“上级”工会,因为不论是“上级”工会还是基层工会,其 性质都应该是一种以维护会员利益为根本任务的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故 不应该拥有审批权或者登记权。(戴文没有注释)   周长征第3文:   1.改审批制为登记制,保障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   ……   实行登记制以后,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工人可以自由地组织工会,不需要向 任何机构申请批准。但是,工会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向有关的社会团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的管理。 负责登记的主管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而不应是上级工会,因为不论上级工会还是 基层工会,其性质都应该是一种以维护会员利益为根本任务的社会团体,而不是行 政机关,故不应该拥有审批权或者登记权。   第二十五个例子。   戴文第141页关于罢工问题的几个标题观点,与石美遐书第273-274页的标题 观点相同。   戴文:   ①罢工的宪法确认与具体法律规则相结合。……   第二,限定罢工的人员和行业。罢工制度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公共秩 序,公务人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限制其罢工。上述人员承担的 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释,而不 得罢工。   第三,对罢工规定严格的程序。……   石美遐书:   第一,罢工的宪法确认与具体法律规则相结合。……   第二,限定罢工的人员和行业。罢工制度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公共秩 序,公务人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限制其罢工。上述人员承担的 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释,而不 得罢工。   第三,对罢工规定严格的程序。……   第二十六个例子。   戴文第141页第5段与郑尚元文第115页左栏第2段文字基本雷同。   戴文(没有注释):   第二,限定罢工的人员和行业。罢工制度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公共秩 序,公务人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限制其罢工。上述人员承担的 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释,而不 得罢工。   郑尚元文:   第二,限定罢工的人员、场所和行业。罢工制度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 公共秩序,公务人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限制其罢工。上述人员 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释, 而不得罢工。   第二十七个例子。   戴文第142页倒3-5行与郝建设文第29页右栏倒1行至第30页左栏1-4行文字完 全相同。   戴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跃发展,监狱经费的来源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 劳动已不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位置,而成为教育罪犯的辅助措施。(没有注 释)   郝建设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跃发展,监狱经费的来源有了比较可靠的保 证。……劳动已不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位置,而成为教育罪犯的辅助措施。   说明:戴文删除郝建设文省略号的文字:“监狱企业创作的经济效益不再是 监狱经费的来源的主要来源。因此”。   第三节之二之:《(二)严厉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改革“劳改”制度,废除 “劳教”制度》抄袭事实   第二十八个例子(文字紧接上例)。   戴文第142页倒1-3行与郝建设文左栏第1段1-6行文字雷同。   戴文:   199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在这 部法律中,把劳动改造纳入了教育改造,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没有注释)   郝建设文:   199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 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在这部法律中,……把劳动改造纳入了教育改造,前者是 后者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个例子。   戴文第143页第2段1-2、8-10行抄自周长征3文第103页倒第2段1-3行文字。   戴文(笔者建议):   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WTO亦有明文规 定。……因此,笔者建议,作为WTO的成员国,我们应……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严禁劳改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口到国外,以防给我国的外贸工作秩序带来 不利的影响。(没有注释)   周长征3文:   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亦有明 文规定。因此,我国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监狱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 口到国外,以防给我国的外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   说明:周长征3文的观点变成戴文的“笔者建议”了。   第三节之二之:《(三)完善禁止童工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杜绝童 工现象》抄袭事实   第三十个例子。   戴文第143页末标题、144页第1段1-3、7-13行、第2段部分文字、观点与周 长征3文第104页第2、3、4、6段标题、文字、观点相同。   戴文:   (三)完善禁止童工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杜绝童工现象   根据《劳动法》第15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的规定,我国是允许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这种例外规定是沿用了计划体制时代的一些做法,主要目的是培养一些 专业人才,在一些竞赛中为国争光。但是,目前很多文艺、体育事业已经商业化、 市场化,例如足球等项目已经实行了俱乐部制,这些体育活动不再是单纯的“为 国争光”,而已经成为一种高收入的职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法》应对体育、 文艺与特种工艺等行业招用未成年人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乃至于最终取消这项 例外规定,从而避免“体育童工”或者“文艺童工”的发生。(没有注释)……   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很多方面都有相对完善的立法。但是,在现实中,违 法现象又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方面比较薄弱。 例如童工问题,我国目前通过《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保护网。 但是,在实际执行方面,使用童工的现象仍然很多。因此,在完善我国禁止童工 的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执法方面的监督检查,(没有注释)……   周长征3文:   4.完善禁止使用童工的立法,加强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彻底杜绝童工现象   在童工问题上,我国目前颁布的《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已 经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保护网。尽管如此,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 有待改进之处。   《劳动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这种例外规定是沿用了计划体制时代的一些做法,主要目的是培养一些 专业人才,在一些竞赛中为国争光。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尽力去保障他们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事实上他们正常的身体发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仍然会受到很大的 影响。同时,目前很多文艺、体育事业已经商业化、市场化,例如足球等项目已经 实行了俱乐部制,这些体育活动不再是单纯的“为国争光”,而已经成为一种高收 入的职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法》应对体育、文艺与特种工艺等行业招用未 成年人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乃至于最终取消这项例外规定,从而避免“体育童工” 或者“文艺童工”的发生。   我国在保护童工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但是在现实中,使用童工现象 仍然相当普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劳动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方面比较薄 弱。……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只有立法是不够的,我国还应加强劳动标准方面的监 督检查……。   说明:上述周长征3文第2段的内容成为戴文最后一段的内容,其它的文字、 观点基本相同。   这是戴文“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中4大措施之三。   第三节之二之:《(四)完善平等就业制度,禁止就业歧视行为》抄袭事实   第三十一个例子。   戴文第144页倒第2、3段标题、倒第1段1-3行、第145页7-13行、第2段部分 文字、观点与周长征3文第103页第2、3、4、6段标题、文字、观点相同。   戴文:   (四)完善平等就业制度,禁止就业歧视行为   1.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   目前在我国,由于户籍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尚不能自由流动,这就严重阻 障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多企业因为户籍限制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 而很多劳动者也因为户籍原因不能应聘到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才能的岗位,因此, 户籍制度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劳动力作为市场体制的基 本要素之一,如果不允许自由流动,那么统一的国内市场就不可能建立。……目 前至少应该尽快废除县及县以下城镇的户籍制度……(没有注释)   周长征3文:   2.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性做法   目前在我国,由于户口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尚不能自由流动,这就严重阻碍 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多企业因为户口限制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而 很多劳动者也因为户口原因不能应聘到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才能的岗位,因此户籍 制度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劳动力作为市场体制的基本要 素之一,如果不允许自由流动,那么统一的国内市场就不可能建立。   ……目前至少应该尽快废除县以及县以下城镇的户籍制度……。   说明:这是戴文“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中的“完善平等就业制度, 禁止就业歧视行为”的2个主要建议之一。   第三十二个例子。   戴文第145页第5段文字,抄自石美遐书第348页第5段文字。   二是完善我国的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未将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争议,如 涉及招聘中的歧视问题纳入争议的范围,这就使得一旦发生类似问题,就不能通 过劳动司法救济的途径寻求解决。(没有注释)   石美遐书:   2.关于劳动争议的含义和范围问题。……未将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争议,如涉 及招聘中的歧视问题纳入争议的范围,这就使得一旦发生类似问题,就不能通过 劳动司法救济的途径寻求解决。   说明:这是戴文“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中的“完善平等就业制度, 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之“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 的4项建议之一。   第三十三个例子。   戴文第145页倒第1行标题,第146页1-4行,抄自石美遐书第348页倒1行至 349页1-5行文字。   戴文:   三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打破传统的“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雇主方面。即受害人只须证明其受到差 别待遇,雇主则必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他不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来 证明待遇的差别是合理需要的,那么就有理由判定其歧视成立。这样做,能够有 效地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使平等就业原则得到有效落实。(没有 注释)   石美遐书:   4.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要借鉴欧共体和英国等做法,打破传统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雇主方面。即受害人只须证明其受到歧视, 雇主则必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他不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待 遇的差别是合理需要的,那么就有理由判定其歧视成立。这样做,能够有效地保 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使平等就业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说明:这是戴文“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中4大措施之四的“完善 平等就业制度,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之“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的4项建 议之一。   第三十四个例子。   戴文第146页第2段标题、文字,抄自石美遐书第349页第2段标题、8-11行文 字,第350页第2段1、7-10行文字。   戴文:   四是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保护劳动者就业机会 平等、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机构。可借鉴美国、英国、中国台湾的做法,设立一 个专门的机构,如“机会均等委员会”或“公平就业委员会”,专司反就业歧视 之职。机构人员可采取三方机制,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 表组成,并吸纳有关专家参与、顾问。同时,授予该机构在受害者不是特定人的 情况下有权代表受害人直接提起诉讼之权利,还有权对特别的人或事进行调查, 发布反歧视的通知或通过诉讼程序限制就业歧视。(没有注释)   石美遐书第349页第2段标题、8-11行:   5. ……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可借鉴美国、英国、中国台湾的 做法,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机会均等委员会”或“公平就业委员会”,专司 反就业歧视之职。   石美遐书第350页第2段1、7-10行: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保障就业机会均等的机构,……机构人员可采取三方机 制,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吸纳有关专家参与、 顾问。同时,授予该机构在受害者不是特定人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受害人直接提起 诉讼之权利,还有权对特定的人或事进行调查,发布反歧视的通知或通过诉讼程 序限制就业歧视。   说明:这是戴文“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具体措施”中4大措施之四“完善平 等就业制度,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之“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的最后一点 建议。   (待续) (XYS20080808)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