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不能令人信服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田向荣 杨智泉   面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案终审败诉,我们已是穷途末路,除了继续依法进 行没有指望的申诉外,毫无办法。   直到2005年,老曹通过在外打工有了点积蓄,加上田从他的同学那里借了点, 俩人凑足3万元,准备自行申请对97103659.4号专利进行司法鉴定。因老曹要在 外地打工,为办手续方便,以田一人的名义进行,为此田联系到有资质的北京九 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   由于鉴定费比较贵,为避免鉴定人花冤枉钱,该中心比较人道,合同样本已 规定整个鉴定分两步。首先收1000元咨询费,案子经过专家初步咨询,认定案子 对鉴定人不利,就到此为止;如认定案子对鉴定人有利,就交足剩下的29000元 钱进行正式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田就交1000元签下了合同。   该中心接过案子后,经研究答复,案子只能支持我们的妨害公共利益、违反 科学这两条,不支持我们违反国家法律的理由(他们在违犯法律方面不愿认定), 且将妨害公共利益问题归结到没有实用性的内容里。田对此结果不满意。   2005年8月22日,通过别人介绍,田找到有政府背景的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 中心,接待的赵琳女士很痛快的答应接我们的案子,还以本案是北京市高院判决 过的案件,需请高级专家,收费较高为由,收我们24000元,但被告知个人委托 的案子只能是科技咨询,他们只对国家司法单位委托的案子作司法鉴定。赵琳强 调说科技咨询与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田口头说收费太高,但相对前一家单位便宜了6000元,除去咨询费1000元外, 等于净赚5000元,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内心美滋滋的,当时就交钱 办好了立案手续。之后,田马上到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办理了退案。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自行请了三个专家来进行咨询,一个是国家知识产 权局化学审查部退休一级审查员薛俊英,一个是中国兽药监察所审评中心的助理 研究员梁先明,第三位是北京市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系的教授段嘉树,并通知田 在9月8日召开的专家咨询会上作15分种的简要介绍,介绍结束后就让田离开了。   本案田原以为会轻易取胜。因为田相信,国家行政、司法存在腐败,但这些 搞专业的专家应视诚信如生命,是不应该存在这种问题的,特别重要的一点,本 案我们是花了大价钱的,作为国家科技部的下属单位要不然不接此案,不应该赚 黑心钱。   田向学校的老先生谈及本案的情况,他们说田不该从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 鉴定中心撤案,提醒田要作好输的准备。因为世风不好,腐败的力量过于强大, 某些政府单位更黑,其所请专家也不能幸免!   真的被老先生们言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这三 位专家签字认可的《技术咨询意见书》[国科知咨字(2005)09号],全部维持了 原判决的结论,提出的理由毫无依据。特别关于该专利缺乏油相违反科学的问题, 专家们荒唐到认为“由于97103659.4号专利权利要求2乳剂的组成中还包括了可 以形成油相的其它成分,如乳化剂,因此将乙醇或丙酮单独作为溶剂使用时是否 能够形成乳剂尚需实验验证”。油相物质与乳化剂根本就是两回事,这几个专家 纯粹就是南郭先生,不懂装懂,出来骗钱害人。   事后田通过调查发现,本案请的专家明显存在问题。一是本案专利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及驳回我们的无效宣告请求,现在又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退 休教授作专家,明显难以让人信服,应予回避。二是本案涉及法律、药物毒理、 药物制剂技术3方面,根据北京农学院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可知,聘请的北京农学 院教授段嘉树是寄生虫方面的专家,并不精通本案涉及的3个学科。三是聘请的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评中心的助理研究员梁先明,我们不怀疑其学识和人格, 但作为专家其阅历和资历显然不够,起码应该行业副高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为寻找依据,田还搜索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网站并登录查询,终于 发现其网上公开的《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技术鉴 定程序和规则》,据第3条“提交预选专家回避名单: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 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向委托方提供《预选专家回避名单》(10-20位专 家名单),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对所列专家申请回避的意见,并由委托方审核后 将回避结果告知我中心”,本次咨询没有履行这公开承诺的回避程序,专家组是 由该中心直接自行指定的。   2005年9月19日,田以本次鉴定没有履行聘请知名专家的口头承诺、没有履 行该中心网上的公开回避程序承诺、“尚需实验验证”的结论没有履行完法定职 责、聘请的专家组存在一系列问题、结论没有依据且是错误的等为由,申请重新 咨询并被接受。   此后,田又提出了“对重新鉴定的几点要求”,内容包括请履行聘请知名专 家的口头承诺、请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包括从该单位退休等有关的专家) 回避、请给出完整的结论(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等。为保险起见,还提出了 《关于宣告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的详细理由及对上次专家结论的进一步看 法》,毫不留情地驳斥了这次咨询专家的错误结论。   2005年10月24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职员吴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 分别给田发来了《预选专家回避名单》,除以前的三位专家外,增加了中国兽医 药品监察所审评中心吴福林副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另两位退休教授级审查 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退休教授级法官杨金琪,还有9位北京大学的教授。   田看后比较高兴,通过网上资料对这些专家进行了解后,回复了《申请回避 的专家名单及理由》,请与本案有关的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位专家薛俊英、孙 振铎、徐国文及与本案专业无关的北京农学院的专家段嘉树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 所的梁先明助理研究员、吴福林副研究员回避。   2005年11月17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以维持 公正需保密为由,拒绝向田透露聘请专家的情况,拒绝田向专家介绍情况的正当 要求,并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了“关于《技术咨询意见书》有关问题的函”( 国科知函字[2005]75号),维持原有的全部结论。同样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从函中得知,本次请了7位专家,除上次三位专家外,还请了原国家知识产 权局退休一级审查员孙振铎,北京大学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卢炜、武凤兰,北京大 学化学学院教授马季铭,根本没有按程序执行田向荣预选专家的正当要求。   这些专家仍全部否定了我们的正确结论,提出的理由十分荒唐(祥见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beida.txt)。取 得突破的是认可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用乙醇或丙酮做溶剂使用时,乙醇和丙 酮均与水无限混溶,溶液中只有一个液相,因此不能形成乳剂”,但又把他误导 到所谓的工业乳剂上。前次几个专家确实不明白“乳剂”的真正含义,这次北大 的几个专家才是这方面的行家,只是没走正道,千方百计掩盖真相,要做科学冤 案。   此后,田和老曹分别找到最有分量的北大三位教授。马季铭先生65岁,头发 花白,从外在的气质形象看,很象影视中德高望重的科技工作者。一见面就不自 然的笑着对我们说:“你们取消不了这个专利,对方力量太强了”,承认他只对 认可该专利具有实用性问题负责,其它的他不懂。我们提出该方面存在的问题, 刚开始他居高临下的进行解释,后来了解我们的专业水平后,就一味的推脱,最 后干脆耍赖说即使错误也是学术观点的不同。我们希望他出一个书面说明被拒绝。 我们出于对北大和其作为长辈的的尊重,始终给他留足了面子。这轻不得,重不 得的,到现在为止我们真不知怎么办才好。   医学部的卢炜、武凤兰二位教授在同一个办公室,我们一介绍身份,就发现 他们露出内心有愧的神情,个人操守比马季铭教授高得多。通过交谈,他们完全 同意我们的看法,对我们的境况非常同情,对参与此次咨询非常后悔,直问他们 能为我们作什么。当时我要求他们重新写一个结论,他答应商量一下再说,因此 我们就适时离开了。后来田一个人再去找过一次,希望他们能写个书面材料,他 们通过和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联系后,中心的吴萍多次电话叮嘱千万不能给 我们写书面材料,强调以前的结论他们是签了字的。这二位非常的犹豫,不知怎 样才好。   此后,田找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杨副主任,申请要求进行第三次咨 询。他对我们的行为很尊重,后悔接收了此案,直截了当的跟田说:“你们所提 出的三个问题过于重大,没有一个单位承担得起责任,我不可能支持任何一个结 论”,并告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拒绝了进行第三次咨询的请求。   当我们再次找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时,赵琳对我们说,他们单位只负责 组织,结论是专家做的,不服就去找专家。   没有办法,其它几位专家我们根本看不上,懒得找,只瞧准了名气最大、最 具权威性的北大三位教授。   2006年1月3日,为做到仁至义尽,田还给北大三教授写了封信,内容如下:   致北京大学三教授的信   尊敬的北大 教授:   就您们参与鉴定的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鉴定结论,通过我们两次 交流,已经形成了“基本错误”的共识。尽管出于某些原因,您不愿将正确结论 形成文字,但为了对我们同时也是对您自己负责,我们再次郑重地请您——以客 观、理性的态度对待我们作为一名读书人视为至高无上的科学和我们孜孜以求的 真理!给我们一个实事求是的书面答复。   此案涉及的是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的大是大非问题, 我们作为个人尚能自费24000元巨资求证,那么北京大学作为国家最高学府,维 护法律的神圣、人民的利益、科学的尊严更应是责无旁贷。毫无疑问,在公众看 来,您就代表着北大。如果您能本着负责的态度及时自行纠正,相信包括教育部、 北大领导、您的学生以及新闻舆论都会对此做出客观的评价。相反,无论是出于 何种原因,您仍“坚持”此前因情况不清而得出的显然违背科学的结论,我们只 能表示遗憾:您为此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另外,您所谓“不同的学术观点”的确难以自圆其说。本专利涉及的完全是 基本理论和专业常识问题,令人费解的是,您作为北大教授怎么会得出如此荒谬 的结论?!这其中必另有缘故,绝不是一句“不同的学术观点”就能对付过去的, 这将涉及到学术道德和人品,尤其是对北大声誉的损害!如此,国家不答应、社 会不答应、北大正值的师生也不会答应!如果您真的只能解释为“不同的学术观 点”,凭如此的学术水平是没有资格站在大学的讲台上的,更不用说北大的讲台 了!   我也知道,以科学的态度得出正确的结论会让您为难,因为此前您已经给科 技部知识产权中心的结论签了字。但解铃还需系铃人,事已至此,也是显示你们 作为知识分子学科领军人物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时候。您一定知道,只有 坚持错误才是不可原谅,才是可耻的,无论如何,科学不是政治。   因为善良,因为我们的遭遇,更因为对您的尊重,才有了以上的文字。尽管 现在看来我们是以个人的名义来面对势力强大的国家机关和北大教授,但是,请 相信,我们有足够的勇气、决心、耐心和智慧最终来依法正确地解决此事,况且 还会有国家相关部门、北京大学领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当然,您的 支持将会无比重要,帮助我们,也是在帮助自己,更是在帮助社会!   请三思,稍后再与您联系。   祝您及您的全家身体健康,生活快乐!   田向荣   2006年1月3日   后来田与卢教授电话联系得知,收到田的信后,武凤兰教授到科技部知识产 权事务中心要求重新作一次结论被拒绝,卢教授甚至提出可以退还他们得到的专 家咨询费,但仍拒绝给我们正确的结论。因为这一点,此事在《新语丝》曝光后, 我们不忍心采取进一步的可能有损到二位形象的行动。   2006年 1月16日,田向国家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1月20日,科技部以本案 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提示田如不服15日内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至此,由于各方面受阻,田和老曹、老杨给北大校长许智宏写了封信, 内容为《北大教授制造科学冤案,恳请许智宏校长还科学本来面目,为民解难》, 没有任何消息后,田和老曹找到北大校长办公室,办公室的同志经过了解后答复, 此案是他们个人行为,学校管不了。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2006年4月14日,我们将给北大许智宏校长的信投到 揭露国内学术腐败的著名网站《新语丝》上并被发表,影响很大。有个叫萧狼的 网友在基本认可我们的情况下在某些观点上同我进行3回合的辩论,最后终于说: “看到陈章良到农大做校长后,对农大充满了希望,应该想到天下乌鸦一般 黑!”。为此,我接着在新语丝发了“陈章良校长在中国农大97103659.4号专利 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的文章,将前校长江树人任内取得本专利权、陈章良校长 赢得本专利所有官司的真相告诉大家。   鉴于我们饱尝司法腐败,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得知不服省部级行政复 议决定,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于是, 2006年2月5日,我们通过特快专递向国务院提出了裁决申请。由于几个月后仍无 消息,通过邮局查询得知该申请由国家信访局收到,我们到国家信访局了解情况, 接待人员告知通过写信了解,我们写信后仍无消息。   申诉方面,我们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我们将国家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第二次咨询结论为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 时再次依法申请对该专利进行司法鉴定。   2006年12月24日,我们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2日寄出的挂号信,信的内 容是2006年11月22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行监字第114号   田向荣、曹玉信:   你们因专利无效请求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11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有三:第一,本专利用原料 药“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 反了国家法律;第二,本专利用丙酮、乙酸乙酯作兽药溶剂,将对动物产生毒害 作用,妨害公共利益;第三,本专利中乳剂、乳膏剂,违反科学,没有实用性。 经审查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如果该专利产品进入市场, 还需符合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与本专利是否违反法律没有必然联 系。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该专利的实施或者使用会给社会公众和社会造成危 害。而该专利中的丙酮和乙酸乙酯虽存在一定毒性,但不能因此认为使用该化学 物质就存在较大毒性并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 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的乳剂技术方案中,将水中难以 溶解的阿维菌素溶于丙酮以及乙酸乙酯中,成为油相,可以实施。本领域专业人 员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得到所需产品,能够制造出乳剂、乳膏剂。符 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在认定实事和 适用法律法规上是正确的,望你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章)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读者可以看出,本案一切又回到了原点,我们千辛万苦获得的在违反科学方 面的进展毫无作用。   本专利是否违法问题,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 原料药“阿维菌素B1”,以次充好,属方法本身违法,其目的牟取暴利,明显违 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   本答复将发明者自己写的目的当作其以次充好的真正目的不能让人信服。如 果按发明者自己写的目的来判断专利是否违法,谁会傻到说自己的目的就是要违 法?进行违法审查岂不是一句空话?   其后“如果该专利产品进入市场,还需符合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 是这与本专利是否违反法律没有必然联系”的答复,在没有定性本专利是“方法 本身违法”还是其形成的“产品违法”前,更是不负责任的。如果这种说法成立, 所有药品进入市场都存在“还需符合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意 味着对药品方面的专利不用进行违法审查了?其它产品也存在这个问题,是不是 对专利进行违法审查成了多余?   关于本专利是否妨害公共利益问题,教科书上告诉我们“丙酮等因毒性大、 有强的药理作用,一般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其使用, 我们不认可也没有办法。   有一点,不象“华南虎照”事件开玩笑,我们真可以“拿脑袋担保” ,本 答复认定的“本专利的乳剂技术方案中,将水中难以溶解的阿维菌素溶于丙酮以 及乙酸乙酯中,成为油相,可以实施。本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 术方案得到所需产品,能够制造出乳剂、乳膏剂”是错误的,将水中难以溶解的 阿维菌素溶于丙酮中,不能成为油相,不可以实施。再者,最高人民法院代表不 了本领域专业人员,本领域专业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用丙酮、乙醇作 溶剂,得不到所需产品,不能够制造出乳剂、乳膏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不能令人信服,我们不会服判息诉! (XYS2008020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