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一)   ——对“金许成”第一篇诽谤文章的批驳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题 记   两位没有任何抄袭剽窃,没有任何一稿多投行为的法学教授,却一夜之间成 为全国“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典型!   任何有良知的仁人志士,都绝不能容忍人妖颠倒,更不能容忍造假案者杨玉 圣与始作俑者“金许成”们继续为祸学界!   我,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一名教师,查阅了“金许成”“史豪鼓”“兰诗” 等,还有“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的全部文章,并根据我能够找到的资料和 所了解的情况,在逐一核实之后,现将有关资料分次公开,用事实揭露杨玉圣教 授及其“金许成”“史豪鼓”“兰诗”、“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等捏造、 诬蔑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恶劣行经。   引 言   2005年11月21日,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发表匿名人“金许成”《值得警惕 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 生为例》一文,又于2007年11月8日再次置顶发布该文。并以该文捏造的所谓事 实,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重重复复、炒作了又作炒作的一系列批评、批判、侮 辱、谩骂文章。   匿名人“金许成”的这篇文章全文虚构,其编造的内容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捏造沈木珠、张仲春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案   “金许成”原文内容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分别是: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   “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原则”,沈木珠、孙岚,《现代法学》2001年3 期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侵权规则”,沈木珠,《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9期   “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5期   “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 2002年1期   “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侵权责任辨析”,沈木珠,《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 3期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年4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应”,沈木珠,《财经问题研究》 2003年3期   “金许成”文在列举这10篇文章时,根本没有指出被抄袭对象,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这10篇文章不存在抄袭。否则 “金许成”、“杨玉圣”等也不会在诉讼 发生后的文章中大呼是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教授自己“把‘抄袭’的帽子往自己 的头上戴”。[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等]   很明显,在没有列出任何被抄袭对象的前提下,“金许成”文没有任何事实 根据地凭空捏造、诬蔑沈木珠、张仲春(乔生)教授“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 袭”,与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的“学术批评规范”的规 定背道而驰,并且在事实上误导了读者,败坏了原告的名誉!杨玉圣教授则至今 仍然在继续着这一违反教育部“学术批评规范”的所谓“学术批评”行为,这从 杨玉圣自编自演的答客问及他发表粉丝团文章可见一斑。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杨玉圣教授主观上是存在侵权故意。如,杨玉圣教授在 发布“金许成”这篇文章后,沈木珠教授委托徐升权等通过私人E-MAIL等告之该 文涉嫌侵权,要求与之核实有关资料。而杨玉圣教授不仅不同意进行具体核实, 而且不知为何,这一告之侵权的私人信件,在杨玉圣教授及其支持者的笔下、口 中,成为了反驳(“金许成”文)性质的“公函”,而且还成为了“想与杨玉圣 私了”、明显“利诱”的证明[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六)] 。   二、“金许成”诬蔑沈木珠教授12组论文是6种方式的“自我克隆、重复发 表”   “金许成”文中另一部分内容是:罗列沈木珠教授12组论文,诬蔑这12组论 文是“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 “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典型的粗制 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诉讼发生后, 杨玉圣教授一直坚持“金许成”的说法,认为沈木珠教授存在金许成捏造的所谓 12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论文,并提出了“重复发表就是抄袭”、“自己 抄自己也是抄袭”的谎缪理论,以说明沈木珠教授存在抄袭。当然,关于抄袭的 概念,国家早有规定(国外也早已明确),连小学生都懂,这不是杨玉圣教授可 以“创新”的。也许杨玉圣教授抛出如此荒唐的理论只是为了混淆是非!]   下面,我将具体分析并反驳“金许成”文中关于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教授用 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论文的虚假、诬蔑事实。(杨玉圣自己用6种方 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论文却把“屎盆”扣到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头上,参 见南京大学林瑞灵:《杨玉圣“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论文五六十篇次》)   首先,我们知道,“克隆”是指一种没有任何差异的复制,“自我”指的是 作者一种主动、积极,有计划的图谋;“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词意,显然是 指作者有主观动机的通过复制而一稿多投的多发行为,其必备条件是以下全部:   (1)重复发表的两篇或多篇论文,文字上没有任何差别(如杨玉圣的某些 重发文章)。   (2)重发过程是作者一种不花费更多劳动,即不作修改的再投稿行为(如 杨玉圣的不修改重发文章)。   (3)在同一时间通过“克隆”一稿多投,或者明知已经发表仍然再投稿重 发(如杨玉圣的某些重发文章)。   其次,所谓“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 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6种方式,其概念定义我同意南京 大学林瑞灵的界定:   “一分为二式”指将自己已经发表的一篇文章分拆成两篇再作发表,共3家 (或三期)期刊发表共3篇文章。   “二合为一式”指将自己已经发表的2篇文章合成1篇再作发表,同样是要有 3家(或者3期)期刊发表3篇文章。   “改头换面式”指文章已经首发,作者知道却仍然将之改头换面再发表; “改头换面式”的特点是“头”、“面”改换而文章的内容不变。   “缩写扩写式”指文章发表后,作者知道却仍然将之作缩写、扩写再发表。   “新瓶旧酒式”指文章在传统媒体(旧瓶)发表后又在新型媒体(新瓶)的 网络上将“旧酒”重复发表。   “移形换位式”指文章发表后,作者知道却仍然将之移换到其他传媒上发表, 特点是“形”不变,“位”变“换”。   显然,“金许成”捏造的沈木珠教授的所谓12组论文,其中任何一篇都不属 于上述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定义的论文(而杨玉圣恰恰相反, 参见南京大学林瑞灵:《杨玉圣“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论文五、六十篇次》)。   证据如下:   1.“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一   原文:   1.“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沈木珠,《法学评论》1995年4期。该文 与“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沈木珠,《深圳大学学报》1995年8月,约 7200字雷同,前文约7240字。   批驳:   (1)《法学评论》是双月刊,《深圳大学学报》是季刊,沈木珠的两篇论 文,前文是第4期(1995年7月13日)出版,后文是1995年第3期(1995年8月)出 版。   “金许成”为什么要将前文写成1995年4期,后文写成“1995年8月”?他在 掩藏什么,又想说明什么?   也许,“金许成”想让读者以为“8月”就是第8期,两刊发表时间差别4期, 作者有足够的时间知道而仍然重复发表,有主观故意!   但事实是——   (2)这本来就是作者1994年11月投稿《法学评论》,但一直到1995年7月13 日发表都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用稿通知的文章,而作者投稿后半年时间并不知道 《法学评论》要发表该文,故于1995年5月经修改投稿本校的《深圳大学学报》。 这是十分简单而正常的事件,其中,沈木珠不存在主观故意。   《法学评论》1995年7月13日(见版权页)出版后正值各大学暑期,沈木珠 收到样刊早已是1995年9月份开学后,根本没有时间去阻止8月(见版权页)的 《深圳大学学报》的出版,也无法要求其撤版换文重印。   因此,从两刊几乎是同时发表的时间看,沈木珠教授没有要求重复发表的主 观愿望。   (3)《法学评论》没有刊出收稿日期,但从该刊处理一般学者稿件(沈木 珠此时还没有获得法学家称号)及出版的时间周期看,一般情况从投稿到发表都 不会少于半年时间。据此,可以推断沈木珠的投稿时间应是1994年下半年的某一 时间。(不相信沈木珠教授投稿时间的学界同仁可自己到《法学评论》查核)。 何况从《深圳大学学报》发表的沈木珠文章与《法学评论》发表的沈木珠文章比 较,各观点显得更加细化(沈木珠修改时增加了2500字),可以明显看出后文是 为了配合我国《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而对前文有进一步的意义明确、具体的 修改。   《深圳大学学报》有收稿日期,即“本文于1995年5月收到”(见该刊)。   因此,从两次投稿时间相隔大约半年或以上看,沈木珠教授也没有重复发表 的主观故意。   “金许成”指责沈木珠教授本文重复发表,是“自我克隆”,存在主观故意, 这纯属捏造诽谤!   (4)沈木珠的前文大约9000字(《法学评论》5页又四分之三页,每页铅印 标准字数为1560字);后文11500字(《深圳大学学报》7页又四分之三页,每页 铅印标准字数为1480字)。   但是,“金许成”却捏造说“前文约7240字”,与后文“约7200字雷同”, 却绝口不谈《深圳大学学报》文11500字的事实!(惯用伎俩!)   因1995年9月我国《仲裁法》即将实行,沈木珠于1995年5月对没有收到《法 学评论》用稿通知的投稿论文进行了约2500字的修改、补充后投稿《深圳大学学 报》,这既是作为学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作为投稿作者的一种合理、合 法的行为。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6)哪怕是仅仅批判本文“重复发表”,杨玉圣和“金许成”都必须举证 作者已收到杂志社的“用稿通知”仍然一稿多投。何况杨玉圣和“金许成”所指 的“重复发表”还有“自我克隆”和6种方式的定义!这定义只属于杨玉圣(见 林瑞灵文),而不属于沈木珠教授。   2.“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二   原文:   2. “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沈木珠,《行政与法》2001年1月。该文 与“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沈木珠,《学术季刊》,约4000字雷同,前文 约5650字。   批驳:   (1)两篇论文发表时间都是2001年第1期,不仅同期,还是同年同月(2001 年1月出版)。“金许成”却故伎重演,故意写“《行政与法》2001年1月”,并 且隐去《学术季刊》的年、期,制造所谓重复发表的假象。这是心虚不敢说,还 是有其它目的?   (2)这两篇论文,前文约7450字(《行政与法》3页半,每页铅印标准字数 约为2132字),后文约达13320字(《学术季刊》9页,每页铅印标准字数为1480 字),而且论文的立论不同。其中雷同的大都是规则与历史事件的公共知识。   但是,“金许成”却捏造说“前文约5650字”,并隐藏《学术季刊》文 13320字的事实!(惯用伎俩!)   (3)这里的“后文”是作者2000年初完成并投稿的,《学术季刊》一直到 发表都没有发给作者用稿通知,发表时也没有注明收稿日期。(有不相信者,请 到《学术季刊》杂志社查核)   (4)这里的“前文”是后写的。作者沈教授认为我国即将入世,亟有必要 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更重要的是完善服务贸易立法建议。因此在建议方面 写了大约3000多字投给《行政与法》。《行政与法》也没有发给作者用稿通知。 (不相信者请自行查核)   两文同年同期同月刊出,没有收到任何用稿通知的作者,如果认为有文字重 复,是任谁也没有办法去制止的。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3.“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三   原文:   3.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 该文与“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沈木珠,《政法学刊》2001年4月, 约6160字雷同,前文约6500字。   批驳:   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写作于2000年10月10日广东对雅芳案审 理之后三天并立即投稿《法律适用》;因3个月没有音信,作者沈教授于2001年1 月26日修改后向《政法学刊》投稿(见该刊第40页)。结果《法律适用》(还在 试刊阶段)在没有用稿通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第3期(3月)刊用;《政法学刊》 也在没有用稿通知的情况下于第2期(4月)刊出,且很长时间没有寄给作者样刊。 作者后来是在学校图书馆看到该文已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才知道在《政法学刊》 发表的。(如有疑问,请到《法律适用》《政法学刊》杂志社查核)   2. 前文约7896字(《法律适用》3页,每页标准字数约为2632字),后文约 8228字(《政法学刊》3页又三分之一,每页标准字数约为2476字)。但是, “金许成”却捏造说“前文约6500字”,与后文“约6160字雷同”。   3. 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复 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4)哪怕是仅仅批判本文“重复发表”,杨玉圣和“金许成”都必须举证 作者已收到杂志社的“用稿通知”仍然一稿多投。何况杨玉圣和“金许成”所指 的“重复发表”还有“自我克隆”和6种方式的定义!这定义只属于杨玉圣(见 林瑞灵文)而不属于沈木珠教授。   4—7.“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 之四至七   原文:   4.“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思考”,沈木珠,《财经研究》 2002年11月。该文第一部分与“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 《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约2000字雷同,前文约4900字。第二部分与“论 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沈木珠,《江海学刊》2002年2期,约2800字 雷同。   5、“论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沈木珠,《江海学刊》2002年2期。 该文与 “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约 4000字雷同,前文约10000字。   6、“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沈木珠,《法商研究》2002年2期。该 文与“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约4000 字雷同。   7、“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我国加强反倾销”,沈木珠, 《法学杂志》 2003年1期。该文与“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现 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只有大约12字不同,前文约5300字。   批驳:   (1)“金许成”重重复复的第4.5.6.7组8篇所谓重复发表论文,实际上 只是5篇论文:   *“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思考”,沈木珠,《财经研究》 2002年11月;收稿日期是2002.9.24。   *“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现代经济探讨》2002 年9期;杂志没有注明收稿日期。   *“论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沈木珠,《江海学刊》2002年2期; 杂志没有注明收稿日期。   *“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杂志没 有注明收稿日期。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沈木珠,《法商研究》2002年2期;杂志 没有注明收稿日期。   (2)这些论文均属作者2002年对反倾销问题的系列研究,其中涉及我国应 对反倾销和对外反倾销的理论分析、立法思考;中国国际反倾销现状及其适世对 策;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国际反倾销的立法现状于入世初期,国内企业频 遭国外反倾销,而国内企业却不积极应诉,更不愿意关注中国的应对策略等等。 作者之所以选择这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是基于当时我国面临反倾销的形势严峻; 对于反倾销的法律适用法律混乱,立法也欠妥当。为此,作者不断跟踪研究,结 合变化的国际形势,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新的观点,对策和立法建议。   (3)与上述一样,“金许成”的文字基本不实。如沈木珠《财经研究》 2002年11期《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思考》8500字(《财经研究》 5页,每页标准字数为1680字)。“金许成”竟然可以闭着眼睛瞎说其仅为“约 4900字”,与后文“2000字雷同”!   (4)“金许成”故意掩藏不说出事实的还有很多,如《江海学刊》2002年2 期《论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约11200字(7页,每页标准字数为1600 字)。《法商研究》2002年2期《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22000多字(14页, 每页标准字数为1680字)等等。   “金许成”捏造的不符合事实的所谓雷同字数,就不一一指出了,愿意了解 者,可自行查对。   (5)第7组的两篇论文实际上是同一论文,也是因为作者没有接到用稿通知 所造成。《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刊发后既没通知,也没寄给作者样刊(查 杂志社原始文档,寄出的稿费是退回的),直到2003年4月作者在学校资料室看 杂志时,无意中发现该文,才打电话联系,杂志社也才寄来该期杂志。   上述事件的实质是:作者依法、依约投稿,但由于杂志社没有发给作者用稿 通知并超过规定时间用稿而导致了重复发表。如此,作者何来的“自我克隆、重 复发表”呢?   此外,上述某组论文中所谓某一段落的资料、历史事实、历史事件、WTO规 则的雷同,在个人研究中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它与“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金许成”为了诽谤他人“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是连最 基本常识都不顾了。   还有,所谓“重复发表”指的是整篇论文,不是论文的某一个雷同的段落! 世人皆知,只有重复发表论文,没有重复发表“段落”的说法。而且,谁能够说 自己对同一主题的系列性研究中能够完全不重复一个字、一个词、一个法规、一 个历史事件呢?   (6)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这4组论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 隆 重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8.“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八   原文:   8. “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法律科学》2002年5 期。该文与“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文约15700字。   批驳:   (1)《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其论文完全可以由有刊号的杂志 另行发表。因此本文没有重复发表的问题。   (2)杨玉圣在他自编自演的所谓“答客问”中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国 家正式批准的有刊号的出版物,还罗列了南京师大学报的刊号为证,诬蔑沈木珠 教授涉嫌“作伪证”。   这只能是说明杨玉圣对国家新闻出版规定的级别无知,当然也说明杨玉圣的 恶意和无聊,不作核实就随时拿恶帽子扣人,甚至还谎编说是《南京师大学报》 他认识的一个编辑说的。(他又向把谁拉下水了!)   杨玉圣如果对《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不认同,可以到江苏省新闻 出版局查核。我还知道,它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个性质的出版物,封面 上打的也是“特刊”,封底打的自己学校学报的刊号,但是没有增刊号。杨玉圣 教授懂不懂得这是什么意思?!   (3)《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作者的论文为什么不能去正式发 表呢?“金许成”、杨玉圣教授不是管得太多了吗?不检查自己无知,还信口开 河辱骂他人“作伪证”,岂是一个法大教授之所为?!(法大的脸不知往那搁!)   (4)《法律科学》2002年5期《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约 20216字(14页,每页标准字数为1444字),收稿日期是2002年5月24日。“金许 成”却捏造说该文是“约15700字”。(惯用伎俩!)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那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9.“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九   原文:   9.“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03年3期。该文与“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3期,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前文约 9900字。   批驳:   1.该两文是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合作的一个校级项目文章(有结项书为证)。   2.该文于2003年1月初向《南京经济学院学报》投稿,过了该刊法定时间没 有收到用稿通知(该刊编辑部主持工作副主任有证明并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庭 前交法庭),张仲春教授便在文章写作时的讨论基础上修改论文并增加了4个参 考文献(实际注释),由于付出了劳动,沈木珠教授主张张仲春(乔生)联合署 名投稿《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3.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从来没有刊登过关于投稿时间约定的任何《投稿 须知》或者《稿约》(上中国期刊网一查就知道!)。因此,它必须而且只能按 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个月”时间为作者投稿限期。但是,杨玉圣及其支持者 却不作调查,仅凭想当然便以所谓“三个月”的期限对沈木珠、张仲春大批特批 其没满三个月(差6天)便另投的行为是“学术不端”等等。   4.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收到沈木珠的稿件的时间是2003年1月17日,但过 了投稿限期没有通知沈木珠,却又在6月20日(5个月零三天)的2003年第3期, 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刊出(编辑部有证明)。而沈木珠、张仲春修改后电子 投稿《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的收稿日期是2003年4月11日,与《南京经济学院学 报》的收稿日期比已经过了两个月零24天,比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时间多了一个 月零24天,这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这种合理又合法的行为,为什么要被杨玉圣 及其支持者批判为“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学术不端”呢?这种无事生非的 学术批判是正当的吗?   5.张仲春教授是项目合作人(有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立项书及结项报告为 证),他修改论文并署名第二作者发表,违反了什么规定?有不符合著作权法的 合作署名条款吗?杨玉圣及其支持者不仅把这事炒作成“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 还炒作成“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这不仅仅是一个不作调查、不懂得法的 问题,而是一种无知及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   6.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文约12024字(6页,每页标准约2004字),《南 京经济学院学报》文约10310字(5页,每页标准约2062字),“金许成”倒过来 捏造两文只有“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前文约9900字。”(惯用伎 俩!)   7.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复发 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以应答。   10—11. “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 文之十一   原文:   10.“世贸组织环境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之法律对策”,沈木 珠,《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3期。该文与“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 则的思考”,沈木珠,《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约2000字雷同,前文约 6000字。   11、“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 2003年6期。该文与“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 科学》2003年4期,约5000字雷同,前文约8500字。   批驳:   (1)第10.11两组论文实际上是3篇文章:   *“世贸组织环境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之法律对策”,沈木珠, 《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3期;   *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3 年6期;   * “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 年4期。   (2)这3篇文章的主题都是研究在WTO环境规则下我国出口贸易的法律对策, 我国环境制度如何完善与创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如何适应WTO 环境规则等问题, 属于环境系列问题的研究。其中关于WTO环境规则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要求的列举 虽然相同,但立论却完全不同;况且《法律科学》的该篇文章长达24000字,不 是简单的重复;而环境行政执法仅仅是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小问题,且是在我 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公布后进行研究的,其中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执 法适应WTO 要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并 提出我国如何建立适应WTO要求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观点更新,提法更合理, 是原有研究的提升。   (3)《国际贸易问题》文8400字(5页,每页标准1680字),“金许成”捏 造该文6000字,2000字雷同!(惯用伎俩!)   (4)《山东社会科学》文9870字(5页,每页标准1974字),“金许成”捏 造该文“8500字,5000字雷同”。(惯用伎俩!)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12.“金许成”捏造沈木珠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十二)   原文:   12.“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沈木珠,《现代法学》2004年5 期。该文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约7000字雷同,前文约9000字。   批驳:   (1)《海商法比较研究》是1998年出版的,是沈木珠独撰的著作。该书已 出版6年多,期间海上救助已有新变化,救助公约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另外, 我国《海商法》在入世后仍未作任何修改,故作者认为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 步探讨,呼吁修改我国《海商法》,使相关内容更充实,也更有现实意义。其中, 除了提出修改意见,在论述及引用法律、规则、历史事件方面与自己原来著作部 分内容相同,是自己在自己前期研究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的必然,不但无可厚非, 而且是应当的,有意义的。   (2)“金许成”指责(杨玉圣在法庭上也持同一态度)该文“抄自《海商 法比较研究》”,故意在该书前面隐去作者“沈木珠”三个字,蓄意误导读者认 为该文抄自无名氏(即他人)著作,以达到其诽谤沈木珠教授有抄袭行为的目的。 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杨玉圣及其诉讼代理人、网上支持者的言论却都异口同 声地狡辩说:“金许成”在这里没有说“抄袭”,而是说“抄自”,诬蔑沈木珠 教授是“自己拿屎盆往自己头上扣”。   一个人的论文“抄自”他人(无名氏)著作,这不是抄袭是什么? “金许 成”及杨玉圣们还要狡辩什么呢?制造“抄袭”假案,蓄意诽谤,敢做又不敢当, 这算什么?!在中国,敢做不敢当的男人被认为是什么,杨玉圣教授不会不知道 吧。   (3)杨玉圣的辩护律师孙新强教授在法庭上说沈木珠教授的这篇对入世后 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新见解的论文是“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而且十分大胆 而响亮地提出“重复发表就是抄袭!”(希望孙新强教授理论联系实际检查一下 自己,做一个实事求是的人。在这里我先顾全一下你的面子,请你也适时在杨玉 圣网上修正你的观点,不要贻误学生)。这种为了诬蔑沈木珠教授而捏造的理论, 就不值得一驳了。   沈木珠的论文是在《海商法比较研究》专著中论及“海上救助公约”问题的 基础上的深入研究,除了引用法律、规则、历史事件方面与自己原来著作的部分 内容相同外,还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这种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不断深入研究,不是正常的吗?国内外哪一个学者的 论文与他的著作没有任何关系?我反对把著作篇章基本不作修改、不另研究、不 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的“重复发表”(这个问题请杨玉圣辩护律师孙新强教授自 省、自重),我不认为沈木珠教授的这种在原来研究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和发表 有什么不妥!   (4)沈木珠的《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现代法学》2004 年5期)约11000字(5页,每页2156字,另加注释),“金许成”捏造说只有 “9000字”。   “金许成”又是故伎重演,一点实事求是的态度都没有!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三、“金许成” 诬蔑张仲春教授7组论文是6种方式的“自我克隆、重复发 表”   “金许成”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诬蔑张仲春教授7组论文是“一分为二式”、 “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 换位式”,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   1、“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一   原文:   1.“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 年8期。该文与“TRIPS协议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与对策”,沈木珠、乔生 《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7期,约7500字雷同,前文约7750字。   批驳:   (1)2002年1月沈木珠、乔生投稿《TRIPS协议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与 对策》到《南京社会科学》后三个月没有收到用稿通知,便由乔生修改为 “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经沈木珠同意独立署名投稿《国际贸 易问题》,后两刊都发表,但两文论述、论证角度不同,一是局限于“南京知识 产权保护因应与对策”,另一是扩大到“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 前文约 9000字(近6页,每页标准1520字);后文10296(6页,每页标准1716字)。但 “金许成”却捏造说“前文约7750字”,“约7500字雷同”。 (惯用伎俩!)   (2)从向两刊投稿到最后发表(两刊都是月刊,几乎同时发表),作者没 有收到两刊的任何用稿通知。   (3)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结论:   (1)两篇论文比较,有修改,有不同内容,因此不是“自我克隆、重复发 表”。   (2)不是同一时间向多家杂志投稿,不是一稿多投。   (3)因没有收到用稿通知而导致虽然修改但仍有雷同的文章在很短时间内 (同年7月与8月)重复发表,作者无法制止该现象发生,作者没有主观故意。   (4)哪怕是仅仅批判本文“重复发表”,杨玉圣和“金许成”都必须举证 作者已收到杂志社的“用稿通知”仍然一稿多投。何况杨玉圣和“金许成”所批 判的“重复发表”还有“自我克隆”和6种方式的定义!   这定义只属于杨玉圣(见林瑞灵文)而不属于张仲春教授。   2、“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二   原文: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乔生,《河北法学》2002年 11期。该文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沈木珠, 《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约5900字雷同,前文约8000字。   批驳:   (1)“《河北法学》2002年11期”并没有乔生论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 国之因应对对策》。   (2)沈木珠教授在《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的论文《WTO争端解决机 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是非正式发表论文(上述已经论证《金陵法律 评论》是内部交流期刊)。   (3)乔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12950字,《河北法 学》5页,每页标准2596字,但“金许成”却捏造说本文仅“8000字”,有 “5900字雷同”),除了22个注释内容之外(该文共有8个注释,8个参考文献, 而其中参考文献第[5],共包括全文6个段落的引文),只有约1千字与沈木珠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全文2万字)雷同!   (4)乔生论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与沈木珠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其中约1千字的雷同,都来 源于沈木珠、乔生2001年合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外 经贸纠纷解决因应对策》(全文3万字)。   相关证据原告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庭前提交法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沈木珠、乔生2001年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WTO争端解 决机制与我国对外经贸纠纷解决因应对策》是拥有著作权的合作作品,乔生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没有所谓的“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   杨玉圣及其粉丝团对本文炒作了“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又炒作“抄袭”, 不知道是真的无知,还是忘性太大,还是故意继续造假!   (5)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这是诉讼的焦点之一),均无法应答。   3、“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三   原文:   3.“加入WTO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乔生、沈木珠, 《学海》2003年1期。该文与“入世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 乔生、沈木珠,《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0期,约64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批驳:   (1)乔生、沈木珠2002年初投稿《国际贸易问题》没有消息,三个月后作 者修改补充后投稿《学海》,也没有消息。   (2)《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第10期发表,《学海》却于2003年第1期发表。 但作者自从投稿之日起,都没有收到《国际贸易问题》和《学海》的任何用稿通 知。查《学海》原始文档记录,没有发现发表后给作者寄发过稿费。   因杂志社没有发出用稿通知,作者没有重复发表的主观故意。   因作者二次投稿已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没有所谓的“自我克隆 重复发 表”。   (3)前文约8400字(5页,每页标准1680字),后文约7410字(5页,每页 标准1482字)。   “金许成”却捏造“前文约7000字”,与后文“约6400字雷同”!掩盖作者 对后文的修改事实。(惯用伎俩!)   (4)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4、“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四   原文:   4.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乔生,《西南民族 大学学报》2003年12期。该文与“国际竞争趋向与我国知识产权策略”,乔生, 《知识产权》2003年5期,约3700字雷同,前文约6800字。   批驳:   (1)“金许成”捏造了两文3700字雷同!   (2)前文是8800字(4页,每页标准2200字),不是“金许成”捏造的6800 字!(惯用伎俩!)   它们是不同角度的两篇论文,作者是对研究对象的多角度研究,并非所谓的 “自我克隆”。   (3)所谓重复发表指的应是完整的作品,而不是作品中的某些资料片段!   (4)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6种“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方 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5、“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五   原文:   5.“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新思路”,乔生,《南京社会科学》2005 年5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 《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2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批驳:   (1)第二篇论文作者“仲春”也就是乔生,其他作者李杏、王俭有证明材 料证明该文章没有著作权争议。   “金许成”故意隐瞒两文作者都是乔生的事实。   (2)《南京社会科学》文8190字(5页,每页标准1638字),“金许成”捏 造只有“约7000字”。(惯用伎俩!)   (3)《国际贸易问题》文5040字(3页,每页标准1680字),所谓“4200字 雷同” ,根本不符合事实。   (4)作品中有个别片段与自己的其他论文雷同,根本不属于论文的“自我 克隆 重复发表”。这是常识。   (4)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6、“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六   原文:   6.“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乔生,《财贸研究》2005 年1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 《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000字雷同,前文约5000字。   批驳:   (1)《财贸研究》文7056字(4页,每页标准1764字),“金许成”捏造该 文“约5000字”。 (惯用伎俩!)   (2)《国际贸易问题》文5040字(3页,每页标准1680字),所谓“4000字 雷同” ,一眼就看出它根本不符合事实。   (3)如上所述,重复发表应指作品,而不是作品中的资料或片段。仅这一 点,就与“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没有任何关系。   (3)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7、“金许成”捏造张仲春教授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的论文之 七   原文:   7.“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几个问题”,乔生,《江苏行 政学院学报》2005年1期。该文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问题与对策》,《江淮 论坛》2004年4期,约5800字雷同,前文约6000字。   批驳:   (1)作者2004年3月投稿《江淮论坛》没有获得发表的消息,7月份修改后 投稿《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收稿日期是2004年8月15日(见该刊)。   (2)作者自论文投稿至发表,都没有收到两个杂志社的用稿通知。   (3)《江淮论坛》文(前发表)约7600字(4页半,每页标准约1680字),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文(后发表)约9240字(5页,每页标准约1860字)。   “金许成”捏造《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1期文“约6000字”,“约 5800字雷同”,故意掩盖作者二次投稿对《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文大量修改的事 实!(惯用伎俩!)   (4)在法庭上,杨玉圣对原告关于本文属于“金许成”6种“自我克隆 重 复发表”方式中的哪一种的三次追问,均无法应答。   综合结论:   1.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2.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所谓19组(12+7)论文,任何一篇都不属于“金许 成”文所捏造的用“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 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6种方式“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的论文。   首先,“金许成”罗列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所谓19组论文(12+7),按 “金许成”的统计,无一不是至少都有几百字或几千字的修改和不同!也因此, 它们都不属于“克隆”!   其次,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没有任何不依法的“一稿多投”,或在接到“用 稿通知”后仍然“重复发表”。 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在法定时间内或者按杂志 社要求在三四个月后,或者半年后再投稿,都对原稿作出了修改。这也就是说原 告付出了劳动,不是“自我克隆”。至于因为杂志社没有发出用稿通知的原因而 造成作者修改后再投稿的“重复发表”论文,沈木珠、张仲春教授都没有重复领 取论文奖励!(杨玉圣教授及其支持者竟然在网上大呼重复发表后,重复领取奖 励,这就是学术不端。可实际上是,沈木珠、张仲春教授从来就没有重复领取奖 励,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处经办人的相关证据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庭前呈交法 庭。)   第三,所谓“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 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6种方式,从定义上看都已经知道 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论文没有任何的这种行为。在法庭上杨玉圣支支吾吾,极 力回避的态度,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两位没有任何抄袭问题、没有用6种方式“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论文的法 学教授,杨玉圣为什么要大肆炒作进行诬蔑诽谤呢?   匿名人“金许成”本来就是2005年臭名昭著的匿名人“金陵晓声”的一个化 名,匿名加化名,本来就是为了捏造、侮辱、诬蔑、诽谤而来。可惜,杨玉圣教 授相信了“金许成”的编造。   一个本来只要杨玉圣教授按照教育部学术批评规范的要求,或者愿意依沈木 珠教授2005年11月23日的诚意要求进行资料核实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事件,由于杨 玉圣的恶意和炒作(还在继续炒作!),酿变成为一个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司法 案件。   据我所知,任何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名誉侵权的被告,都会删除或移除侵权 作品,稍安毋躁地等待司法判决(就连山东东方国际书局被诉转载“金陵晓声” 诽谤文章一案也是如此),只有杨玉圣是一个根本性的例外!   杨玉圣要用他的自家网站,组织他的粉丝们,用舆论影响、干预司法判决, 甚至想发动法大的学生签名来对抗司法判决。   这就是杨玉圣!一个以“维护学术共同体尊严”为名,在学界以践踏他人尊 严为“可乐”而且不知悔改的人。(“可乐”是杨玉圣教授网上“金许成”们用 以嘲讽他人的专用词)   (说明:上述论文字数计算,按杂志社编辑计算杂志所发表论文字数的方法 进行) (XYS200802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