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请“旁观者忧”先生不必忧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首先,诚心感谢“旁观者忧”对2008年1月16日《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 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一)》(下简称《披露(一)》)一文的关注, 在刚刚发表的第一时间就作出反应,发表了《不能让“未收到用稿通知”成为重 复发表的理由》。无论如何,有人关注和批评,这总是让人感到高兴和荣幸的事 情。尤其是“旁观者忧”先生出于善意,与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上对我的漫骂与侮 辱截然不同(这是应该首肯的),更何况我的文章不可能没有纰漏或者问题。   其次,我发表《披露(一)》的主旨,是有感于杨玉圣教授发表“金许成” 第一篇诽谤文章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的事实并且对之进行揭露, 这在文章的标题、副题及文章自始至终都是摆明了和充分体现了的。我感到十分 遗憾的是,“旁观者忧”先生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相反仅仅关注我的文章中如 实反映作者对几篇论文“未收到用稿通知”及“论文字数”的枝节问题。甚至曲 解我的原意,认为我是用“未收到用稿通知”来为沈、张两位教授的“重复发表” 辩护,并且对此“很不以为然”。这只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下面,我就“旁观者忧”先生提出的问题谈点看法,仅仅作为与先生交换关 于学术批评的一点意见,谈不上是对先生文章的批评,这一点请千万不要误会。   一、中国需要真正的学术批评   中国需要的学术批评,是按照教育部“学术批评规范”(共两条)开展的学 术批评。但是,绝不能搞成杨玉圣对待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那种以学术批评为 名行捏造诽谤之实,甚至欲置人于死地的批斗式的学术批评(先生只要看看杨玉 圣网上的系列批斗文章就明白怎么回事)。   我想“旁观者忧”先生一定会同意我的上述意见。那么,我的《披露(一)》 就是通过调查(包括与几个相关的杂志社联系),以善意的态度,“学术批评” 一下(我好像没有扣什么帽子)“金许成”文章的不实事求是和杨玉圣的造假案 (他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参见刘正《杨玉圣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铁证如山》)。   如果“旁观者忧”先生认为我的文章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欢迎对其进行反 批评,尤其是针对我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如:   (1) “金许成”文罗列所谓10篇“抄袭” 论文却没有被抄袭对象,这是 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污蔑诽谤。   (2) “金许成”文重重复复罗列的19组所谓用“一分为二式”、“合二为 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 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论文,没有一篇符合事实。   (3)沈、张两教授凡依法二次投稿,都对论文作出修改和补充。我的文章 提供的事实不仅仅证明他们无一“克隆”,而且证明其修改补充的文字很不少。   (4)杨玉圣不对“金许成”文进行核实并故意炒作,制造了沈、张两教授 的“抄袭”假案。   上述观点是《披露(一)》的主旨。我的文章内容完全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   可惜,“旁观者忧”先生离开《披露(一)》的上述观点,反倒去关注我上 述第三个观点的2个旁证事实:作者“未收到用稿通知”和“金许成”虚计论文 字数。   大家知道,一篇文章如果主要观点是错误的,那么,文章不但没有意义,而 且可能是有害的。但是,如果文章主要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批评这一文章中为 证明其中某一观点的所谓作者“未收到用稿通知”和“金许成”虚计论文字数的 事实,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我们先不论这批评是否正确)   当然,我这里的意思绝对不是说“旁观者忧”先生不能只关注我文章的枝节。 这是“旁观者忧”先生的自由。我的意思仅仅认为,只关注我文章的枝节而没有 看到主干,似有断章取义之行为,可能会曲解我的原意。   二、我强调作者“未收到用稿通知”的本义   我的文章是强调作者“未收到用稿通知”这一事实,但是,对这一现象不能 孤立地看,因为我是针对杨玉圣网上炒作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问题的。 “旁观者忧”先生了解这一情况吗?   正因为作者“未收到用稿通知”才会出现作者在超过法定时间后再修改投稿 并导致个别论文大体内容出现重复发表的事实。然而,这能指责作者吗?这责任 应该由作者承担吗?作者应该因此而作为“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 失范”的典型遭受批判吗?好,既然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一定要这么干,那么我们 就来彻底搞清楚所谓“重复发表”是谁造成的!我的文章的一个论据就是通过对 作者及杂志社的访问理清这项责任。   此外,“金许成”文只管扣帽子不理会事实,因此我要求批判他人“自我克 隆、重复发表”者提供“作者收到用稿通知仍然一稿多投”的证据,这有什么不 对吗?没有掌握“作者收到用稿通知仍然一稿多投”的证据便批判他人“自我克 隆、重复发表”,这合适吗,符合学术批评的规范吗?   三、“旁观者忧”先生“很不以为然”的两个原因   “旁观者忧”先生作为一个旁观者看了我的文章后“很不以为然”的两个原 因,我觉得属于考虑欠周,以偏概全。   原文1:   “本人从1990年代开始在中文期刊上发表过数十篇论文,从未遇到过“未收 到用稿通知”这种情况(是由于理科类期刊比法学类期刊管理更规范、对作者更 负责吗?)”。   我的看法是:   首先,“旁观者忧”先生的个人经历毕竟属于“个别”,不能代表“一般” 和“全部”,更不能代表整个学术界。我这个观点符合辩证法吧。   其次,“旁观者忧”先生大概不知道在中国理科类期刊与文科类期刊管理确 确实是有着不同。如我在南京大学理科类院系的校友,他们投稿时要求同时寄交 几十元的审稿费,这就是作者与杂志社的契约,也就是合同,就是杂志社必须对 作者发出“用稿通知”(或者不用稿通知)的承诺!他们寄发的所有理科类期刊 至今没有例外过。此外,杂志社如果采用,作者还要交纳数量不多的几百元的版 面费。这些规定,无疑是积极的,它使杂志社必须尽量保证在规定的审稿、用稿 时间内给予作者通知,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作者的二次投稿及重复发表。(由此我 纳闷理工类学者“旁观者忧”先生怎么会不知道理工类期刊的这些规定,这可不 是今天才有的规定!)   然而,文科类期刊根本没有投稿的同时寄交审稿费的规定和做法(我所投稿 的和十几年来听说的),“旁观者忧”先生难道不知道吗?如果不知道怎么能够 乱发议论呢?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在我的文章所涉及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投 稿的这几个杂志社肯定没有这种规定和做法。杂志社不收取审稿费和版面费,在 编辑人力不足(绝大多数杂志社都是如此)的情况下没有发出“用稿通知”,这 有什么可以存疑,甚至可以因此而反推应由作者承担责任呢?   原文2:   “如果审稿时间过长超过了预期,为什么不给编辑部打电话询问一下稿件处 理进程?或者催促一下?如果想改投他刊,也应该先向编辑部提出撤稿并征得其 同意,我接触过的国际期刊无一例外地都要求作者这样做。我愿意相信两位教授 没有重复发表的故意,但“苍蝇不钉无缝的蛋”(中性比喻,对双方都无贬意), 难道自身就没有值得反省之处?”   我的看法是:   首先,一般情况下只有交了“审稿费”的作者才会因“审稿时间超过了预期” 而主动“给编辑部打电话询问一下稿件处理进程”并且“催促一下”。这是他的 权利!(他交了“审稿费”!)其他的没有交“审稿费”的作者,我想一般都不 太好意思“给编辑部打电话”并且“催促”他们使用,除非作者认识编辑部的人 或者他们之间有某种关系。起码我是这样的人,更何况是沈木珠和张仲春教授, 他们不会愿意做那种“热脸贴冷屁股”的事情来。“旁观者忧”先生大概并不很 了解文科类期刊用稿的现实情况吧。   在前几年不规范的情况下,在文科类期刊发表论文,如果没有交纳版面费或 没有建立某些关系的学者正常投稿,恐怕很难避免重复发表的现象!实情如此, 历史如此,吹毛求疵甚至批判作者有用吗?公平吗?符合实际吗?(“旁观者忧” 先生是否知道那个批判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所谓重复发表论文的杨玉圣,他的重 复发表论文是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多少倍吗?你如果公平的话,不是更应该吹 毛求疵一下杨玉圣吗?何况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没有主观故意的重复发表论文, 而杨玉圣的主观故意却有许多——参见林瑞灵《杨玉圣“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 论文五六十篇次》、《杨玉圣没有主观上“重复发表”论文吗?》)   其次,“旁观者忧”先生关于“如果想改投他刊,也应该先向编辑部提出撤 稿并征得其同意”的说法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旁观者忧”先生这话的前提是 “如果审稿时间过长超过了预期”,而杂志社《投稿须知》明明有规定“过”了 多少时间可以另外投稿,你还去“向编辑部提出撤稿并征得其同意”,不觉得是 多余、无聊或者讨嫌吗?   还有所谓“我接触过的国际期刊无一例外地都要求作者这样做”。我不相信 那一个国际期刊已经在《投稿须知》规定“过”了时间可以另投,还“无一例外 地都要求作者”,“如果想改投他刊,也应该先向编辑部提出撤稿并征得其同 意”。除非“旁观者忧”先生“接触过的国际期刊”社的编辑闲得无聊,闲得发 疯。   第三,“旁观者忧”先生关于“苍蝇不钉无缝的蛋”及要求作者“反省”的 结论下早了。先生的意思摆明了认为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是“有缝的蛋”,应当 “反省”,请问先生有证据吗?   四、“金许成”虚计论文字数问题   “旁观者忧”先生批评我“反复指斥对方惯于虚计论文字数,而我觉得对方 完全没有必要玩这个所谓的惯用伎俩”。   我的看法恰恰相反。   首先,“旁观者忧”先生大概不知道“金许成”为证明其诽谤的真实性故意 捏造论文字数的事实。既然“金许成”文罗列了论文字数,我要批评他的不实, 能不罗列字数并作批驳吗?此外,我并没有“旁观者忧”先生说的“反复”,我 只是一对一批驳,甚至比“金许成”文罗列的“论文字数”量还要少许多!“旁 观者忧”先生为什么不批评一下以诽谤他人为“可乐”的“金许成”玩弄“论文 字数”游戏的事实呢?   其次,“旁观者忧”先生为什么那么肯定认为“对方完全没有必要玩这个所 谓的惯用伎俩”呢?“旁观者忧”先生错了。“金许成”文恰恰是为了说明他人 论文段落雷同字数之多而不实事求是计算论文总字数的,这在“金许成”文中已 经成为事实,而且对“金许成”文的目的来说是他绝对“必要”“玩”的,至于 它是否“金许成”的“惯用伎俩”, 烦请“旁观者忧”先生自己数一数“金许 成”文许许多多的字数统计有几个是符合事实的。   五、“旁观者忧”先生多忧过虑   我的文章中“未收到用稿通知”的语言只在讲述作者论文投稿过程的事实中 使用,没有任何要为作者“重复发表或一稿多投”辩护或者找理由的意思。作者 如果真的有“重复发表或一稿多投”,什么理由也没用。   因此,“旁观者忧”先生大可不必担忧“未收到用稿通知”可能被滥用为重 复发表或一稿多投的理由。我是小人物,且不说小文根本没有这种意思,就是有, 也根本不可能产生“被滥用”的影响力。   六、学术批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学术批评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好,不要泛指,也不要搞指代。如不能用 理科类期刊情况想像文科类期刊就一定是这样或那样,不能用“旁观者忧”先生 个人的遭遇代表一切,更加不要以为作者有“重复发表”论文就一定是“有缝的 蛋”,就应当“反省”。否则,学术批评就失去了针对性及标准性,批评者也就 很难找到共同点了。至于作者,他只要依法投稿,守住本份就已经足够。别人的 原因造成论文重复发表,与作者无关。真正做学问的人,谁有闲暇时间管那许多 杂事!   七、正确看待“重复发表”问题   “重复发表”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是作者问题。   “重复发表”的社会现象,是一个涉及众多方面的人与事的社会问题。它的 解决有待于国家著作权法的完善(现规定一个月可以再投稿)、杂志社与作者的 进一步规范。但目前,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教育部的学术规范,起码都没有任何 把“重复发表”视为“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的规定。教育 部的学术规范仅仅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这仅仅是提倡,并没有定性, 更没有明确是谁的责任。   “重复发表”这一现象,对作者来说有不依法“一稿多投”的问题,也有依 法“一稿多投”而造成的问题;在目前国内杂志社因为人力、资金不足,不少不 发“退稿和用稿通知”的情况下,“重复发表”的责任并不应该简单化由依法投 稿的作者承担。特别是那种把作者责任扩大到“学术腐败”、“学术不端”、 “学术失范”,甚至是“粗制滥造与低水平重复”的言论和做法,是片面理解教 育部学术规范,更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别有用心!   最后,从《不能让“未收到用稿通知”成为重复发表的理由》中,我感觉到 “旁观者忧”先生是一个理科类的学者,尤其是先生“从1990年代开始在中文期 刊上发表过数十篇论文”的自白,这可不是一般的学者所能够做到的(发表理科 论文数十篇是一个令人羡慕的数字!),我对先生由衷地产生钦佩和尊敬之情。 也因此,如果先生不嫌弃,希望能以真实姓名与我讨论,以便我随时向先生学习 和请教。可以吗? (XYS2008021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