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对西风独自凉的《“一尸两命”:谁在误导公众?》的一点看法   Stoa   关注这个医疗事件很长时间了。今天看到西风独自凉的文章,想发表点看法。   “再来看看第三十三条,其中‘其他特殊情况’虽未明确规定,但是也不能 随意加以解释,就算是对这个条例具有解释权的卫生部,在释法时也必须遵循一 定的原则才行。该条文的三种情况:   1、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2、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3、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时……   ”   我同意西风独自凉的说法“只有1、2两种一般情况才属于递进关系;第3种 情况是对前两种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做的补充说明”,但是不同意他说的“无法 取得患者意见,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当然属于“其他特殊情况””。 家属在 场但拒绝签字”明显属于条款2管辖的范围。“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清楚地表 明了家属的意见是拒绝接受医疗机构推荐的治疗方法。   对于"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我的理解是它包涵了立法者在立法 当初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比如家属是一个意识清晰的聋哑人,而又不会正规的哑 语,在医生无法跟他/她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第3条处理 - 也就是医生 可以“自行其事”。   另外,卫生部的声明根本是“和稀泥”。“卫生部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和当事 的医疗机构,要依据事实,依法公正地处理”并没有超出当前朝阳医院对条例的 理解。“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也并没有指出医院是有责任的。我理 解后一句话的意思更多是指即使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了,治疗过程中的责任也并没 有完全转嫁给患者。   至于医院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这个规定是不能超越上面赋予病人/家属 的同意/拒绝的权利的。在解释法律条款的时候要遵循的原则是泛泛的条款是不 能超越对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的条款的(本人不是律师,所以法律用词不规矩,但 是平时经常跟法律打交道)   此外,如果西风独自凉仔细看他转述的下面这段话的话,就会发现照样医院 所做的跟美国法律规定的也是一致的:   “医疗方面的法律由美国各州制订,虽然法律不尽相同,但在原则上大同小 异,比如俄亥俄州的《征得同意的治疗》(5123.86Consent for medicaltreatment)有明确规定:‘……如果联系不上监护人或配偶,或者监护 人或配偶拒绝做出决定,紧急手术仍然可以进行,但需要主管医疗官员(the chiefmedical officer)的书面同意,并经过法院的同意,如果来不及获得法院 的同意,医疗主管官员可以决定,事后五天内向法院补报材料。’这样的条款非 常明确地给了医院权利和责任进行紧急手术,即便在丈夫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他 们也有这样的权利和责任。”   不过单从文字上考量的话,袁晓明先生最后一句话的理解是有问题的。“监 护人或配偶拒绝做出决定”并不是针对“即便在丈夫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因为 这个时候丈夫并没有拒绝做出决定,而是他的决定是拒绝手术(特别要强调的是 这个丈夫在通知书上签的是不得手术否则后果自负 - 我记不清他具体是怎么写 的了,大概的意思是这样)。如果按照袁晓明先生的理解的话,病人/家属根本 就没有“拒绝”的权利,而只能“同意”了。 (XYS200712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