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再回稻草人等   白衣咸饭   看了稻草人的《孕产妇死亡率——有那么大困惑么?》,我游览了一下WHO 网站的有关条文。发现WHO的题目中文要严谨些,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Maternal mortality rate,而是“Maternal mortality ratio (per 100 000 live births)”。还紧接着在条文的下方,给出了解释和评论,觉得这个死亡率的统 计不那么准确,要使用RAMOS方法对统计出来的数据加以修饰。可惜本人对这个 东西不了解,不知道怎么个修正法。另外,他们也觉得这个东西不准确,所以在 2004年版疾病分类(ICD 10)中,准备引入妊娠相关死亡的概念。   在寻找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对不安全的流产引起的死亡,WHO也很重视, 但并未把这列入“孕产妇死亡比”中。稻草人的建议较好,翻译成孕产妇死亡比 而非孕产妇死亡率似乎更准确一点。在WHO 1987年内罗毕会议上,统计出与妊娠 和分娩死亡人数,全球在50万以上,其中,因流产而死亡的占妊娠死亡的13%左 右,占所有孕产妇死亡的20%。由于没有列出细节,不知道这二者之间为什么有 这么大的差 (http://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unsafeabortion_2 003/ua_estimates03.pdf)。紧接着,也看了一下WHO对近年来全世界对流产的 数据的判断。根据他们的网站,全球每年流产数仅有4000多万。我对这个数据的 精确性深表怀疑。世界卫生组织在表达这两个概念时,也可以说有点混乱。既承 认流产引起的死亡属于maternal death,但是又不将流产的母亲统计在分母当中。 当流产人数占孕产妇总数比较小的时候,这个孕产妇死亡比与实际情况并无太大 差别。但当人流数很大时,这个分母就失去了意义。但愿将来世界上都使用 pregnancy-related death时,这些人数都能统计在内。   稻草人提及在10多年前国内发达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就下降到10/10万以下, 不知道这个数据来自哪里。据我的印象,05-06年北京、上海和广州的居民户口 中孕产妇死亡比应该在20/10万左右,非城镇人口中的孕产妇死亡比在40/10万以 上。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中国的孕产妇死亡比在56/每10万活产数。   由于中国的流产人数实在是太大,我还是坚持认为以活产数计算出来的死亡 率不能真实地反映孕产妇的死亡原因,不利于降低孕产妇死亡。但愿今后某天, 这个统计将会把这部分人口加进去。使用妊娠相关死亡可能就包含了这个因素。   在前几天 “回星期二等人”的帖子中,她说“在上海生孩子,政府补贴 3000元”,而我说“绝无此事”。文章贴出来后,一位叫mazicug的网友在我的 博克上说,“在上海生孩子,政府补贴确实有,准确地说叫生育保险金,大概从 社保出的。   具体条文如下: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 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 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 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 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 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 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 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举例说:我老婆在上海办的居住证(户口更好)交社保半年以上,顺产生孩 子时会补3000(剖腹产好像3500元),三个月产假每月补3000左右(根据缴费基 数)(剖的补3个半月),所以产妇可以领12000~30000不等”。   以上是他的原话。这几天我问了我的同事,发现星期二和我的说法都不是很 准确,上面这位网友提供的说法比较明确,但这并非医疗保险。开设这个生育津 贴和生育补贴的目的,可能主要与用人制度有关。   以前,有些单位(如医院)的女职工特别多。女职工怀孕后,有几个月不能 上班,所以有些单位对录用女职工不积极。建立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制度后,从 制度上消除了这类不平等。女职工因生育原因在家生孩子、休产假,她的工资和 奖金就不再从单位中开支,而是统一由社保局支付。产假结束后统一到单位领取 社保局支付的 “生育津贴和补贴”。由于这个补贴标准是根据职工上年的工资 标准定下来的,所以基本上与工资、奖金之和差不多,大约在8000元-2万元之 间。   至于生育的医疗费用,规定则又不一样。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有工作的沪 籍人员),在医保中开支;非沪籍人员则在综合保险中开支;某些区的农民(如 闵行区),有农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平产称为平价分娩,患方需要 交纳大约1000-1200块钱的费用,剖宫产2700元包干(单病种)。而经济条件较 好的区,则规定农民也要参加医疗保险,称为城镇医保,与职工医疗保险差不多。   有的区对外来打工人员,也安排了平价分娩。在指定的医院交800元,享受 平产。由于800元难以维持医院运转,政府再补贴给这些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此 外,上海市还规定大于孕28周的非计划内生育,一律由计生所统一管理。具体怎 么管理,我也不清楚。这比HN省的规定,要人性化得多,不仅有利于这些妇女的 人身安全,也免除了医护人员的职业恐惧感。 (XYS20080710)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