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有理有据有节   作者:布医布施   《医生缺德——推卸责任的恐吓签名》一文,(下称《签文》)引起争论, 本也正常,但其剧烈程度,出乎意料。   《签文》以三个例子为据,做出签名是医生缺德的结论。见仁见智,提出不 同看法本也正常,但有网友在讨论时,提及作者的身份,甚为不当。要讨论的是 签名是否缺德,而不是作者的身份是什么。不同意就要拿出论据和做出合乎逻辑 的论证,以理服人,观点不同,但要尊重作者。   方先生为作者身份做出数个按语,用心良苦,并称有用语更不雅的,未登出 来,布医认为很好。但是,后来有的文章言语之不雅达到的程度,实在令人遗憾。   一篇好的文章,偶尔加点“幽默”,“妙笔生辉”,如果加进很不雅的言语, 犹如一粒“老鼠屎”掉入一鍋汤中,使本是好汤变得索然无味。   对严酷的政治军事斗争还讲究有理有利有节,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论,难 道更有理有据有节些不是更好吗?   时下某些医生的医德,令人寒心。《签文》提出医生缺德,值得深思。但是, 要说某一个具体行为如签名缺德,即使是缺德,也要有理有据。   觉得《签文》提出签名缺德的论据好像缺点什么。对此,询问了几位同行, 检索一些相关资料,也议论一下。   “现在医生的做法是本末倒置,应该在买进这些药品时,要求供应商签名保 证本制剂已经过没有传染性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查处理,输注后不会传染到这 些病。”   买药是药房的事,医生不买药,怎能向供应商索要保证书,没有保证书不是 医生的错,论据不成立。   “如果供应商都不敢签这个保证书,医院何必去采购这个厂的制品,可以选 择能签具保证书的厂家来购进药物。”   就此事询问了广州市某医院药房购药者,购进人血清球蛋白时,供应商是否 给保证书。没有,只有质检报告,而且是分批次的,当批有效,过期作废,不能 混用。供应商是省市医药公司,这是最正规的购药渠道。同在广州,甲医院给保 证书,乙医院不给,一市两制,有这种可能。那有的可以出示,没有的无法出示, 不能拿来做论据。   “……要求供应商签名保证本制剂已经过没有传染性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 查处理,输注后不会传染到这些病。”   检索到《经输血/血制品传播HIV的研究进展》一文,称:“目前经输血传播 HIV的危险已经非常低,全美国每年只发生18~27例TA-AIDS。”(《国外医学病 毒学分册》2000年第7卷第2期)2000年时,像美国这样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每 年还有经输血/血制品传播HIV的事例,中国现在是否已经可以保证输血/血制品 不会感染艾滋病等疾病?   《美国HIV阳性血友病人艰难的维权之路》一文称:“目前,无论是在美国 还是在其他国家,仍有因服用(原文如此)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人, 他们正通过法律追究血制品厂家的责任。血祸仍然存在,维权之路还要继续。” www.pubchn.com/articles/31150.htm 22K 2008-8-4   (本文发布时间:2006-11-27)   《国家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采购、使用原料血液、血浆监管有何规定?》一 文称:“输注人免疫球蛋白有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但是几率很 小。……。因此,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没有提“输注后不 会传染到这些病”。 www.sda.gov.cn/WS01/CL0449/23661.html   电话询问一位在广州一所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甲医院)任职的教授,这位 教授有丰富的血站工作经验,且有所创新。1、目前我国能否保证做到输血/血制 品不会感染肝炎和艾滋病等?还达不到,有一个检测项目没做。(因为是在电话 中交谈,怕描述不准确,不详谈。)小孩尽量不用,短期内可能没有发现,时间 长些后会不会有问题,没把握。2、用血/血制品你们医院要不要患者或家属签名? 要,这是全国性的。3、同意书是格式的还是记录在病历上?格式。4、有没有像 患者需承担风险之类的描述?有,因为血/血制品的标准不是医院或医生制订的, 实际(签名)限制医生技术的发挥。5、西方发达国家像美国输血/血制品要不要 签名?要,有些还是从美国引进的。因为是电话询问,不好说字字准确,内容大 意如此。   综上所述,不知道哪一家供应商(甚至厂家)敢出“输注后不会传染到这些 病。”的保证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 184号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 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 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   输血/血制品要签名是卫生部定的,不是医院或医生定的,医生必须执行卫 生部的规定。把执行上级规定作为缺德的依据,不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先后发布, 还有的省份《消费法》也管医疗纠纷,有法可依,这是进步。《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条文释义》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医务 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二、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 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条例的第二个目的和任务。任何事务从大的方面划 分,都有两个方面。制定法规,两方面都要考虑,不能有所偏废,或者重此轻彼。 对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保护,……。   患者有知情权,医生有告知义务,有义务就应有相应的权利。医生已告知了 患者,尽了义务,那就有要求患者签名的权利,签名就是确认医生已经尽了义务, 也是证据。尽了义务,要个凭证,应该是合理的。   法律法规对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保护,签名是有法律依据的行 为,签名本身与缺德好像不“搭界”。   《医学教育网》上有个案例。某医院一病人因“腹痛待查”,怀疑卵巢蒂扭 转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结肠肿瘤并包裹卵巢,医生向患者家属口头交代获得 认可后,摘除卵巢,但未履行签字手续。事后患方诉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 人身权,原告胜诉。不签字,这个案例就是医生在病历上写上一百句“口头交代 获得认可”也不管用。   不签名,轻则有可能步白衣咸饭网友所提的那位用可吸收缝线医生的后尘, 重则就如上述“腹痛待查”案件的败诉或更甚。假如有网友能举出一个类似上述 案例或只写上如《签文》第二个例子“劝留医未允”之类的话,患者不签名,而 后,患者将医院或医生告上法庭,医生或医院获得胜诉的案例,一例就够了。那 把签名作为缺德的依据份量就会增加,理由就会更充分。(必须是法院判决,撤 诉、庭外和解和协商解决不算)   新语丝上争论经常有,要“统一思想”是不可能的。圆有大圆小圆,但是, 事物是动态的,是相对的,小圆可以成为大圆,当年老师讲的那位学识渊博先人 的话:“我不懂的事情比你们多”,至今萦回耳际。   在讨论时,希望有理有据有节。 (XYS20080925)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