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人才计划和基金是否需要有工作时间的规定——与曾凡钢讨论 何士刚 我想先借此机会重申一下在公开信中没有机会强调的问题。公开信的作者、签名 者和支持者都充分赞赏大量在国外的卓有成就的学生、学者通过各种途径真心诚 意地为发展祖国科学事业的努力,也充分肯定我国在目前仍需建立、健全各种途 径使有心为国效力的学生、学者都能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公开信的目的也是希 望通过健全各种体制,使我们国家的基金管理更加公开、公正。这些与曾凡钢的 大作中讨论的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即在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后 依然需要一个严格、高效的基金管理制度。我们最终目的都是希望祖国的科学事 业能够健康、高速地发展。 曾凡钢在新语丝上发表的《中国需要一个公开及公正的基金评审制度》中提出关 于进一步改善中国基金评审制度的意见,本人非常同意。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也 已经采取了很多手段,使基金评价制度不断完善。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基 金评审,在国内科学家中是有口皆碑的。基金委还在进一步努力,引进国外优秀 科学家参与基金评审。就我所知如饶毅、钟毅等人就多次参加过基金委的评审。 但对曾凡钢的"公开信呼吁的措施是治标不治本,而对姚的评论是对人不对事"的 评论,我不敢苟同。下面想就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人才计划与基金的不同。人才计划(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 学者计划、基金委杰出青年研究计划)是我们国家在特殊发展时期用以逆转人材 外流(brain drain)的措施。因此人才计划只有把国外的人才真正吸引到国内 才算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些人才计划都对工作时间有一个明确规 定。在国内绝大多数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都能看到对人才计划滥用的现象,有 些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问题往往不是这些人不够人才计划的标准,而是获 得人才计划后不按规定到位工作。因此,对人才计划的滥用并不表明人才计划的 评价不公,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计划管理不严,执法不力。这又纵容了更多的 欺诈分子得寸进尺。因此公开信呼吁的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人才计划获得者实现 在国内工作的时间是最具可操作性,并从根本上使人才计划达到预期目标的措施。 二、所谓对人不对事。对于有些情况,"对人不对事"是适用的,但是另外一些情 况下,"人"就是事。比如前几天饶毅在上海时,我们讨论中,他举过一个例子: 对杀人犯我们能说我们对事不对人,所以只追究其杀人用的刀而不追究这杀人犯 的法律责任吗?难道追究杀人犯的法律责任也是对人不对事吗?每件骗术后都有 一个(或一群)骗子。因此讨论现象无法避开具体事例。在写公开信的过程中, 所有签名者和支持者给我提了很多建议,而我几易其稿,尽了最大努力使公开信 是针对滥用人才计划这一现象而不是对某个单位或某个人。姚雪彪被对号入坐, 那完全out of my control。不过他也确实是严重违反合同的一个具体事例。 三、基金是否应该对工作时间有具体规定。本人对澳大利亚的基金比较熟悉。澳 大利亚的医学生物学研究的主要资助机构NH&MRC规定每人最多能在该机构资助的 项目中参与18个人月的工作量。即全时主持一个的项目并同时参加另一个项目的 研究。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研究人员能对基金资助的项目投入足够的时间,并 且防止基金集中在少数人手里。NIH也有明文规定一个人有时间限制:所有研究 项目加起来的时间不能超过计划100%。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工作9个月(75%),那 么他在美国的工作就不能超过3个月(25%),如果他对美国诚实,他在美国学校 就不可能有全职工作,在NIH也不可能申请多于25%的工作时间。 四、重大项目由全时在国内的科研人员主持是地方保护主义。虽然本人对NIH的 评审制度可能不如曾凡钢清楚,但我也听许多经常出入NIH study section的朋 友说,NIH的主要项目如RO1等,被非美国研究人员获得的可能性极小。在类似项 目资助非美国研究者时必须证明(justify)为什么这个项目必须在美国外开展。 理由很简单,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哪国人会同意用自己的税去资助别国的 研究呢?如果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是让国家有限的资源在中国发挥更大的作 用,阻止了跨国骗子回国发不义之财,那么这样的地方保护主义又有什么不对呢? (XYS200305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