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谩骂,诽谤是否被包括在公民言论自由范围?   作者:揭草仙   由于最近发生辽宁女谩骂地震灾民被抓一事,使我想到了标题这个问题。   言论自由是现代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光美国,中国宪法中也是明文 写明的。美国开国领袖为这个国家定出的方向和民权的精神,很大一部分存在于 宪法第一修正案中: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 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它是权利法案的第一条。 在美国开国领袖那里,缺少权利法案的宪法是不 完全的。当年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 (Thomas Jefferson) 甚至认为, 假如国会 不把权利法案加入宪法,他就抵制宪法。 这条修正案的宗教部分被称为政教分 离原则。言论部分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简单的说,这条修正案规定一切妨 碍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和行动都属于违宪。   中国宪法第二章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写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言论自由包括不包括谩骂,诽谤?或者说,谩骂,诽 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只能主要以美国法律来谈这个问题。   1) 针对具体的,普通个人的诽谤造成了实际伤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对伤害赔偿。这里要求:这种诽谤是主观故意的,与事实根本不符 的,造成了实质性(身体或钱财)损失的。这种官司属于“民告民”,不是“官 (法律)告民”。中国法律对“诽谤罪”也是这样要求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属于“告诉才处理”。   2) 对于公众人物,像总统,官员,什么明星,等等,以及与公众事件相关 的人,不能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损失的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 评论、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是 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可能被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监督政府官员呢?不 是说他们不可以起诉,但是不能得到赔偿。仅仅可以为自己洗刷,正名而已。并 且要花自己的钱去打官司。所以,在美国很少听到名人起诉被诽谤事情。他们可 能通过媒体澄清。像骂布什总统是“白痴”,甚至“杀人犯”,只要不是死亡威 胁,FBI是不会管的。就是他们打官司,为自己正了名,你仍然可以对他们继续 造谣,谩骂。不会有事。唯一可能就是别人不会相信你了,你可能只能自话自说。 中国好像这类名人起诉名誉权,隐私权受损官司很多。这是不正常的情况。   3) 对一个群体,像,美国人,白人,非洲裔黑人,河南人,等等不存在诽 谤罪。诽谤罪的客体,即受害者,必须是具体的个人。这点,中国法律也是这样 明确规定的。原因也很简单。人们评论社会就免不了要用某个群体作为对象。比 如有人批评当前医疗腐败,说:“现在的医生不是为治病,而是为了从病人身上 刮钱的”。如果因此医院,卫生部就起诉此人诽谤罪,将来人们还怎样监督,讨 论,评价医疗卫生状况 - 必须说出哪次,哪个医生干了什么,。。。才行?言 论自由岂不成了空话。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你到美国大街上去骂“黑鬼”试试!确实,如果 这样做可能会遇到极大麻烦。但是,警察不会因为你骂了“黑鬼”就抓你,法院 就判你诽谤罪。反而可能因为你人身安全受到有人威胁而派人保护你。我们说的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不必害怕因言获罪,或者说法律不得以言治罪(“思想犯”)。 至于某人(某群人)不准你说什么话,甚至打起来,那和言论自由不是一回事。   社会为什么不应该害怕有害言论?美国曾经有一个著名判例,1927年安妮塔 惠特妮对加州政府案。安妮塔惠特妮企图帮助建立共产主义劳动党,从而违反 1919年加州的某个反对公会联盟的法律,州控告说这个党致力于教导以暴力推翻 政府, 应用“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起诉她。官司几经周折打到最高法院。当时 一位叫Brandeis 的大法官的意见,也就是时间检验理论(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 非常精辟:   “如果对一个言论能给予全面讨论的机会,那么就没有危险能从言论中流出 来”   如果只有“正确的”言论才享有表达的“自由”,那么,谁来判断是不是正 确?那么,别人认为的“正确”就一定正确?言论自由不是这个意思,不是所谓 “正确言论”才有自由。只要是个人言论,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而立即的危害 (比如在一个坐满观众的剧院无根据地突然大叫“失火了”,或者在飞行飞机上 恶作剧地喊“有炸弹”,等等),都享有表达的自由,不受法律制裁。   对于你认为不正确的言论,你可以批判 - 这是你的言论自由。保护别人的 言论自由,哪怕你不喜欢,甚至讨厌的言论,也是保护你自己的言论自由。像这 种仅仅根据言论而抓扑的行动是最近多年来仅见。并且被绝大多数人叫好,称快。 说明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在许多国人头脑中的浅薄。在美国,一个普通的高中 生都要修读一些法律方面的课程。他们不见得熟读宪法,但是对于一些著名判例 和其中蕴涵的民权精神的汲取,要比中国当前的教育深刻得多。 (XYS200805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